劳动合同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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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中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学界对劳动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理解。以《劳动合同法》为中心,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个方面对中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作了具体的分析;最后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制度的角度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进行的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理解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失业。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点问题。

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主要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

商一致而解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一般在劳动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所以,立法对协议解除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规定明确排除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中,用人单位只对由自己单方提出并经劳动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经济补偿,不对由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承担补偿责任。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所以,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在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只授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导致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严重利益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主张将这种权利也赋予用人单位,但要求提供经济补偿;并且单方预告解除权只适用于定期劳动合同与合同法原理不符,我认为这种规定是由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是以劳动者付出一定的劳动为前提的,而且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又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劳动立法一般也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所以从这方面来说,这一规定在保护劳动者方面还是具有一定作用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六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在即时解除的情形下,没有给用人单位以准备时间,用人单位在无法立刻安排其他劳动者来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中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严格的限制。《劳动法》第25~2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

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过错性解雇,又称即时辞退,它是指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雇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做出的,可以立即生效,无须事先通知劳动者,而被解雇的劳动者也没有请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这种具有处罚性质的解雇必须以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为前提,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对其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过错性解雇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罗列的形式规定了有关过错性解雇的几种情形,对过错性解雇进行了极其严厉的规定。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过错性解雇指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非过错性解雇主要是因为是劳动者的身体原因和技能原因不能适应多次调整后的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在无法提供与劳动者的身体或技能条件相适应的工作岗位情况下,只能将劳动者解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立法对非过错性解雇作了严格的规定限制,而且还要求用人单位对被解雇的劳动者都需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

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经济性裁员实质上是属于非过错性解雇,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市场竞争导致一些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通过裁员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便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大量的裁员会造成大量的失业劳动者,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一般对经济性裁员的立法的态度是既要允许又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经济性裁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从裁员的法定的许可条件及其程序方面进行限制,还规定了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制度。由于经济性裁员也属于非过错性裁员的一种,所以也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制度。例如,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经济性裁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职工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患职业病的,这两种情况用人单位都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制度

劳动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为了保证劳动者的生活不受或少受劳动合同

解除的影响,中国法律主要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两个方面对此做出了有关规定。

中国劳动合同法上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承担的一项法定的帮助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失去工作,基于对劳动者弱势群体的保护,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以保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段时间内生活的需要。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费用,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法定的帮助义务。用人单位也不是向所有的被解除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只向被动的接受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供,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只有在这七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如果是劳动者的主观导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因劳动者的非主观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是因为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一般又称作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金。劳动合同法中的赔

偿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赔偿制度。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赔偿金分为两类,一类是责令赔偿金;另一类是其他赔偿金。责令赔偿金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履行原义务的条件下,加付给劳动者一定的金额。中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和第85条对劳动合同中的责令赔偿作了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赔偿金的规定立法表现的比较混乱,有许多模糊之处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确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在立法层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更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是中国现行体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了好的法律法规,能够很好地执行,才能实现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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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6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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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我国劳动力不断向其他地区输出,其在城市间流动的数量和频次均处在逐步增多当中。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至2019年底,我国城市化人口已经达到8.4亿,城市化率达到60.6%。城市化的发展带动了劳动力的增加,为稳定劳资关系,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并不是一成不变,随着现代企业竞争力的不断加大,企业员工的发展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员工流失现象屡见不鲜。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除了来源于员工对自我发展的追求,更多的是来自于劳动者与企业矛盾的长期积累。完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而且可以降低工人的劳动成本,不仅如此对于确保大多数工人的生活稳定、公司人才团队组建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但是,根据目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因此,本文以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为研究主题,分析劳动合同解除表现形式及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劳动合同解除概述 (-)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用以阐明工作权利和义务的合同⑴。劳动合同的意思就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制定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根据合同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并保证相应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有很强的法津性,换句话说就是劳动合同上的内容和规定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便的规定和改变。劳动合同具有普通合同的一般性特征,但基于雇佣双方的限制又有其独特的特点,主要包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主体方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对于一般合同,具有覆盖面较小的特点⑵。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对雇佣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规定,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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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甲方公司开拓新客户,维护老客户,实现销售 目标 (3)按时、按量完成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 作任务 二、聘任期限 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前,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三、薪酬待遇 乙方薪酬总额为XXXX元/月,具体金额由乙方所负责的市场业绩和公司决算来决定。公司会根据业绩情况予以调整。并根据国家相关工资法规支付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各种社保代缴费用。 四、劳动时间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午休1小时。若公司需要乙方加班,应提前通知,乙方可以自愿加班,并按规定领取加班费。节假日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支付加班费或调休费。 五、劳动条件 乙方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权利。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对公司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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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制 度的探讨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制度的探讨 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制度是一种常见的用工制度,旨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一种相互试验与了解的机会。试用期可以为劳动者提供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的时间,也可以为用人单位评价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性提供依据。然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与运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制度进行探讨,旨在对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应用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试用期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定义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它对试用期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在入职后一定时间内,在实际工作中受到用人单位考验、检查其适应工作需要方面的一种机制。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期间不计算工龄。 二、试用期的作用与意义 1. 为劳动者提供适应工作的时间: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可以让其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适应岗位要求。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通过实际工作中的学习与总结,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以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

2. 为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能力:试用期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来对劳动者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与评估,从而判断其是否适合该岗位。通过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观察,用人单位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潜力,并作出是否予以转正的决定。 三、试用期制度的问题与争议 1. 试用期期限过长: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将其延长至最长六个月,甚至更长,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滥用试用期的嫌疑。长期试用期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在长时间内得不到相应的待遇和权益保障,丧失了合理的工作安排和收入来源。 2. 不合理地解除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结束后,往往以“不适应工作需要”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避免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给付劳动者的合理赔偿。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的被剥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3. 试用期薪酬低于正式员工: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待遇往往较低,与正式员工存在明显差距。这种做法可能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 四、试用期制度的合理运用与改进 为了避免试用期制度的滥用和不合理运用,需要采取一些措施进行改进:

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

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赔 偿损失;继续履行 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法》发挥着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中,随着人才交流的进一步活跃,每天都要签订大量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动合同以不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 普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 效力和尊严。例如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 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 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下面我从劳动 合同的订立入手,浅谈一下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原则及内容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 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 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 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 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 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和生活来源,也关系到用人单 位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可以说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根据提出解除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双方解除、单方解除两大类。双方解除,即协商解除或协议解除,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劳动合同也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因此,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具有 以下特点:1、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2、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3、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对 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转移。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 生法律效力的权利。一般来讲,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 议的比例不大,我在这里不做讨论,下面重点分析一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来源,是一个极为为严肃的事情。因此《劳动法》对

论文劳动合同的论文

劳动合同论文关于劳动合同的论文 浅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中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学界对劳动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理解..以劳动合同法为中心;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个方面对中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作了具体的分析;最后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制度的角度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进行的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理解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失业..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点问题.. 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主要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劳动合同也不例

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一般在劳动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所以;立法对协议解除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规定明确排除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中;用人单位只对由自己单方提出并经劳动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经济补偿;不对由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承担补偿责任..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所以;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在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只授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严重利益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主张将这种权利也赋予用人单位;但要求提供经济补偿;并且单方预告解除权只适用于定期劳动合同与合同法原理不符;我认为这种规定是由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 的缺陷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引言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一种特殊的约定,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机会来相互了解、适应和调整,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旨在探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办法。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和作用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段特定时间,旨在使双方有机会在雇佣关系开始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相互观察和适应。试用期的存在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评估劳动者的能力、素质和适应能力,同时也能给劳动者提供一个相对灵活的就业机会。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现状 1. 试用期时长缺乏统一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但实际上,不同行业和不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时长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性。

2. 试用期期间权益保护不足。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 对较弱,往往没有享受到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容易受到雇佣 方的任意解雇。 3. 试用期滥用形式多样。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试用期连续延长、无正 当理由解雇试用期员工等不合理行为,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 4. 试用期过长影响劳动者就业稳定。积累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需要 一定时间,试用期过长会加大劳动者的不确定性,影响其就业稳定。 三、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完善 1. 统一试用期时长限制。应建立相关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试用期 的时长,避免过长或过短的试用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 2. 明确试用期期间的权益保护。应加强对试用期员工权益的保护, 明确其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权益,如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3. 限制试用期滥用行为。需建立监管机制,对试用期连续延长、无 正当理由解雇试用期员工等不合理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4.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正式劳动合同。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用 人单位及时将合适的劳动者转正,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就业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结论

法律论文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法律论文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法律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的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劳动合同法》“附则”又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论文

摘要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规范、稳定劳动力市场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的现象,因此对违约金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探讨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条款限制是否合理对理性地规范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违约金劳动合同法限制约定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 违约金,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履行而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工具。违约金是依法强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载明。一般学者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戒作用,不论是否存在经济损失,违约方均应支付,且违约方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后,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预先估算的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额,违约方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在民法领域适用并无不当。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 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体 的不平等关系为己任,注重实质平等。因为劳动法上存在强势主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违约金一旦适用,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所以,在劳动合同立法时,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 二、劳动合同立法中违约金规定之比较 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违约金的制度,由于大多数学者都主张惩罚性违约金有悖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补偿性原则,因此体现的主要是补偿性大于惩罚性的精神原则。但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一)国外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于1930年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为本公约的 目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指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并非自愿从事的一切工作和服务。其中强迫性体现在以惩罚相威胁,违约金制度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是具有强迫性;而从劳动者的角度,具有非自愿性。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篇一:【劳动合同法论文】 石河子大学 《经济法》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姓 学名号周志荣 20XX517347 物流管理20XX(1)班 马永辉 《经济法》 20XX年06月 专业、班级指课导程老名师称 1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摘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就业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解,也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影响。从长期来看,它的实施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但在短期内,将加大大学生求职的难度。所以,大学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影响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 与此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XX年大学生毕业人数达610万。 20XX年是559万,就业率只有70%多,加上往年毕业而未能就业的高校生,大学生就业生高达1000万人,这个数字并没有包括就业后又离职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大学生。为什么这么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劳动合同法实行究竟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有没有影响?就此问题我们进行初步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中对大学生就业的一些有影响的规定 首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有三条对大学生就业影响最大 1、企业无责赔偿。新劳动合同法规 2、企业违约与员工违约不对等。企业违约辞退员工支付每年一个月的违约金。员工违约什么时候走都可以,不要支付一分钱,不要负任何责任(包括员工有过错,企业无证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

Only in boiling water, tea can develop the rich aroma of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 篇一:《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__对《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优点和不足。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又称拒绝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方法、对行使权

利的限制和对滥用不安抗辩权的补救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系。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有序竞争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

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经济法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就要承 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 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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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 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渠道越来越多,社会给大学生提供的就业环境也越来越宽松。但是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学会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在劳同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违法分子损害我们的正当利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法劳动合同权益 引言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逐年增加,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毕业后就要踏进社会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们该如何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的问题 (一)大学生方面出现的问题 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的欠缺、就业的压力大、对自己未来目标规划不清,以及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对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高要求、对就业指导的不重视等因素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出现一些问题:(1)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2)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 (3)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 (4)大学生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敢怒不敢言。 (5)签订合同时出现的自身诚信问题。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论文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论文 关键字:用人劳动合同劳动者单位赔偿规定违法违约金解除继续履行[引言]《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1],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多是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判,而少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此裁判,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实中,很少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说不,也很少有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劳动法问题研究的理论和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试图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与完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妥善而适当的救济。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即用人单位因过错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劳动者一定的物质经济损失时,所应承担的履行给付、赔偿损失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产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预计21万件。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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