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

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共5篇)

第1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此文在充分调查多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后结合《劳动合同法》,科学性地对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情况,依据具体情况探讨我国企业现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概念等多方面内容,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升管理员工间的相关关系,减少劳资冲突的发生,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的优化配置。

近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社会两极分化情况极为严重。如伺改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现象以及不和谐关系,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保护弱势群体权利,面对众多问题国家及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不同阶段,其内容让企业和员工间在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能够有所依据,在处理法律纠纷时有法所依。《劳动合同法》对所

有企业都十分重要。

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重点正逐步转移。我国经济形势以劳动力输出为主,以往众多企业在管理经营期间都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样不仅造成了人才流失,而且导致了人力资源成本的浪费。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发展,众多企业逐步发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份。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存在追求眼前利益情况。现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着重于控制企业人力投资上的投入,在管理过程中,大多数企业更看重控制员工,而忽视了员工自身的发展,企业为了能够减少成本投入增加收益,过多的追求眼前利益,放弃职工进一步提升的培训机会,这样导致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缺乏创意,员工的人生规划和企业的发展理念和文化不能相融合,在工作中没有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感,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劳资双方关系紧张。

企业文化培养上投入严重不足。好的企业文化提示该企业具有成功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体系,同时也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而对员工来说,在受企业文化熏陶的同时也会凸显自身特点,而中国现阶段很多企业都没有自己的企业文化。

《劳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

和《劳动法》相比,企业在用工期间没有签到书面劳动合同将遭受严重的处罚。《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企业在用工期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违法,企业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劳动合同法》新添加了两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仍需要继续签订的;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满一年。

除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企业仍要为员工做出经济补偿。以往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无需再为员工支付补偿金,因此导致很多企业更喜欢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防止后期纠纷的发生。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了明显改变,这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企业任意终止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督促企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减少损失。

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设立。《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能够在合同中随意设定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违反合同相关服务期限约定以及劳动者违法合同中相关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外。此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转型的几点建议

重视企业文化健康,提高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同时也提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单纯依靠提高工资的方法已经不能吸引和留住有效人才,反而会降低职工的忠诚度,人才不断流失,企业间出现各种工资竞争的恶性循环。好的企业文化会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增加企业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员工自身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合理的薪酬制度,形成系统的绩效考核体系,切实维护员工自身利益,有助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通过增加技能培训以及学历深造的机会来提升员工个人能力,让员工不再将薪酬作为考虑的唯一因素。

严把招聘关,提升员工外出培训深造机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位必须把好员工招聘这道关,招聘是不能只注重学历、专业,要形成完善的招聘管理体系,根据需要的人才形成系统、科学的考核标准,综合评估应聘者是否符合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岗位的需求,在企业内形成长效的培训机制,促进员工不断成长,久而久之能够有效减少人才流失,降低解约解雇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妥善地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关系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这既能够吸引和留住人才,又能够减少人力成本上的浪费。企业只有把员工的利益和发展放在第一位,才能够实现企业和员工双发展。

作者:高卫林

第2篇: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研究

一、双倍工资的规定及属性界定

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的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在法学界,二倍工资的法律属性主要有“劳动报酬说〃和“惩罚性赔偿说〃两种意见。关于"劳动报酬说〃主要以陈玉江等学者为代表,其要认为“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即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存在歧义,所以要对"双倍工资〃赋予另外的法律属性,应当通过立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惩罚性赔偿说〃的理解是,劳动者获得“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并非是通过劳动且不符合“有损失才有赔偿〃的法理,对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很不公平。笔者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应当是惩罚性赔偿,其和劳动报酬取得的方式不同,而且对其支付的期限,法律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也不同于正常情况下约定的劳动报酬。

二、双倍工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分析

(1)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各地法院也是按照不同的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并扣除加班费等以外所应得的工资;第二种是劳动者在对应月份所有应得工资;第三种是劳动者在相应月份的实得工资;第四种是以当地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2)关于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最长为11个月,因为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满一年后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不能再继续要求二倍工资。二是不受满一年的限制,计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到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年,视为补签劳动合同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也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

(3)仲裁时效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一般仲裁时效起算点,即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又规定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即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为起算点。主要争议点还是对二倍工资的属性认定,是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在仲裁时效方面的争议,还有对于二倍工资是按照整体计算还是按月分别计算。若是整体计算,只要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主张二倍工资,无论前面的月份有无经过仲裁时效,都应当计算在内,若是分月计算,那就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4)对于公司的高管,尤其是负责人力资源的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能否支持其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三、二倍工资的司法雁对与立法建议

二倍工资赔偿制其实施起,就有引发劳资冲突的矛盾点:一是二倍工资违反了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原则;二是违反了"无损害即无赔偿〃的原则;三是实务部门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忽视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无形中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无形中又增大了就业压力。

(1)完善二倍工资的法律规范。如在二倍工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加入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要件,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已经尽到雇主义务,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应支持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当然这一规定的举证责任是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2)司法实务部门要严格限制仲裁时效适用。严格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之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起算,这样虽不符合仲裁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但这样处理可以有效限制部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以防止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赚取利益。对于负责合同签订的高管人员,由于其工资基数太高,更要严格审查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和过程,不能过度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

(3)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各地的劳动力市

场的规范程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难以出台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定。但为防止司法实务中的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需要最高院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对于双倍工资性质的认定,期限的计算,仲裁时效

的起止时间等,各地再根据具体情况对于计算基数再相应的调整。

四、结语

二倍工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为规范劳动力市场,降低劳动者在权益侵害后的维权成本,但在实施后的近几年,已经完全不符合初始的立法初衷。当然一部分原因是在于用人单位自身的管理制度不规范,主要原因是在于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务的中出现了很多疑难问题。所以,要更规范劳动力市场,不能采用一味加大用人单位成本的一刀切方式,而是要综合考虑,使得更好的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作者:周海云

第3篇: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研究

一、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

对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及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针对的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无过错的劳动者,具有单方性、义务性。据此,可以将其定义为: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费用。

(二)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对于经济补偿金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一直是国内学术界关注和探讨的热点话题。目前,学术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以下四种学说: 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以及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本人认为,应当将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性质。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该学说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其合理性在于,通

过强制规定企业的帮助义务,使得用人单位解雇成本增加,从而起到解雇保护的作用,也使得劳动者在被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此种学说能够较好地阐释经济补偿金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设立目的以及企业的义务来源,较好地表明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同时,此种学说也存在一定缺陷,即将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解除的情形排除在外,不利于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应当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加以合理限制,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无限制扩张不仅不能够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反而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用工自由权。

(三)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一项制度的产生必然是与社会实际状况及需求紧密相连,经济补偿金制度也是如此。1978年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市场的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市场主体即用人单位具有唯利性的特征不会改变,要想取得竞争优势,就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才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力成本作为生产过程中最大的成本之一,自然会成为经营者压榨的对象。从理论上看,经营者拥有自主雇

佣、解聘劳动者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也拥有自主选择就业以及辞职的权利,劳资双方似乎处在较为平等的地位上。但事实上,在我国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往往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此时,就需要相关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而通过经济补偿金制度,能够增加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对劳动者产生“解雇保护〃的作用。同时,在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也能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性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适用范围的建议

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固定期限与不定期劳动合同下的:(1)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难以再胜任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4)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劳动合同难以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待遇,劳动者不再续订的;(6)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7)用人单位无法或是不再继续经营的。

虽然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较广,但与此同时,对于这种广泛的适用范围也存在许多争议。本人将对《劳动合同法》中争议较大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完善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建议。

(一)企业破产重整而裁员以及被宣告破产而不得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

我国立法规定,由于企业破产重整或已被宣告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但本人认为,此时不应当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强加于企业身上。

经济赔偿金既然是用人单位的帮助义务,源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应当考量用人单位对于羲务的实际承受能力,而不能随意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强加给企业以过多的责任。在企业已面临破产重整的问题或已被宣告破产时,还要求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免太过严苛,此时企业往往已自顾不暇,丧失了为劳动者提供帮助的能力。而要求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履行此种帮助义务,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不利于企业通过重整等方式改善企业情况,不利于企业

的再发展。而要求处于破产重整或已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继续履行对被解雇劳动者的帮助义务,也会威胁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国家将此种义务强加于处于此种困境下的企业之上而不顾债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劳动法合同法并非常凯教授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雇主的义务法,而是兼顾企业与劳动者保护的同时,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之法。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双方自由选择而达成的一种市场契约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劳资双方均负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劳动合同法作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同样也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此时用人单位的权利自然同样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由于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一种雇佣劳动,其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就使得雇主与劳动者处在了一种“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的身份之中,因此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因此,保护劳动者并非劳动合同法需要考量的唯一因素,为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免除其帮助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保护的需要。

而此时保障劳动者暂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任务应当由社会

保障体系中的失业保险等来进行承担,不能因为现阶段失业保险等社

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就不顾企业的实际状况,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

责任转移给企业。

(二)劳动合同期满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

虽然立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但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冯彦君教授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承担合法转嫁风险的劳动者的一种非福利性补偿〃,在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时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而王兴全教授则认为,经济补偿金能够起到“解雇保护〃作用,有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之间的公平。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金应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之中。

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之间企业责任的区别应当在于企业是否需要对自身个过错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基于对劳动者暂时失业期间的帮助义务的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在这两种情形下应当是相同的,企业都应当履行此种义务。

另外,本人并不赞同《劳动合同法》中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排除在外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帮助的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有能力承担帮助义务即可。而此种规定在无形之中似乎将劳动

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接受的情形认定为劳动者的“过错〃,忽略了劳动者在就业选择时往往是有多方因素的考量而非仅仅是考虑劳动报酬的情况,给本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强行扣上了“过错〃帽子,剥夺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使得企业逃脱了其本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帮助义务,更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自主选择权。因此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情形下,不论用人单位开出的条件如何,都应当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劳动者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应当获得企业给予的经济补偿。

三、结语

在对经济补偿金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论述时,有学者提出其合理性在于能够在现今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社会保障体系起到补充作用。但本人并不赞同此项观点。经济补偿金在事实上可以对社会保障其补充作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是毫无疑问的,但经济补偿金存在的合理性绝不是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在我国立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性质、责任主体完全不同。而当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一项重要原因便是社会保障体制的部分缺失。国家实质上将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了一种社会保障手段,期望通过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来弥补社会

保障体系的不足,实质上更是一种国家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任意转嫁给企业的表现。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来弥补,而非通过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来补充。而经济补偿金其实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关怀,而这种关怀存在的前提在于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的契约自由,考虑市场机制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用人单位的能力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达到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质平等〃的立法目的,尊重劳资双方的自由选择。

作者:张田田

第4篇:劳动合同法中若干价值背离现象浅析

一、劳务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对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则暂无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是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待遇的一项重要资本,它涉及

到劳动者工作稳定、医疗期长短、带薪年休假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等等。因此,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往往是对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保障。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在无重大过错不能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往往要求更多,也佐证了劳动合同期限之于劳动者的重要性。

而当下我国劳务派遣用工还没有成熟的法律制度,其作为一种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应当在用工比例、行业性质、合同期限上作出严格规制。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若关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有了比例的限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必须是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但是劳动合同法但对合同期限却规定了两年的下限。相比之下,一般的劳动合同用工在合同期限上并没有很多要求,无论是长短期限都是被允许的。所以从劳动期限上来看,一般劳动合同似乎是比劳务派遣合同更为灵活,而劳务派遣用工却由于两年期限的强制规定显得比较刚性,灵活性和弹性比较羸弱。因此,在二者所体现的价值追求上出现了矛盾。

二、个别解雇与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规定了有六类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第四十条在三类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通过观察不难发现,在个别解雇中无论是即时解雇还是预告解雇都有较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法定条件时才可以对个别劳动进行解雇,此外,有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雇劳动者。这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立法宗旨,使劳动者不会受到随意解雇。在刚性解雇的背景下,无法解雇个别劳动者使用人单位叫苦不迭,甚至一度有经济学家将制约企业经济发展的因素归咎于此。而经济性裁员是企业由于经营状况不善或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等经济性原因,为改善和适应生产经营状况的需要而按法定程序成批辞退职工,对劳动者是否有过错

并没有充分考量,可解雇的情形也是屈指可数,不及个别解雇情形类别的半数。相比之个别解雇,经济性裁员属于大量解雇,大量劳动者因此失业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地方政府对此往往投入极大关注。现实中因裁员引发的劳资冲突、社会问题并不少见,从理论逻辑上说应当对经济性裁员予以更加严格的条件限制,但从裁员的原因情形上看并没有凸显出对劳动者保护的原则和裁员操作慎重的态度。这似乎就产生了一种误导和价值背离,即大量的经济性裁员比个别解雇更为简单易行。

三、试用期录用条件考核的是技能还是品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相互了解、彼此考察适应的一个期限。在使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双方都可以较为简单的解除劳动关系。为了遴选优质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录用条件为依据对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予以考核。^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时就应当相互知晓的一些基本情况,内容应当是要求应聘人员能够满足岗位需求的必备素质和技能。然而,录用条件往往是对劳动者外在技能的要求,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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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一致而解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一般在劳动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所以,立法对协议解除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规定明确排除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中,用人单位只对由自己单方提出并经劳动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经济补偿,不对由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承担补偿责任。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所以,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在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只授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导致用人

劳动法论文--劳动者手中的白条

劳动者手中的白条 案例:田某为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人,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向田某支付工资,而是向田某打欠条。2008年1月,田某准备回家过年,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资,但被拒绝。于是,田某拿着建筑公司给他打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资给他,但法院以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为由不予受理。 以上案例是在课外书搜罗到的,以白条讨要工资这一问题很频发,所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实践意义。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让渡劳动的使用价值以获得其价值。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当中明显为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各方面权益都受制于用人单位诚信的全面履行其义务才能实现,劳动者的权益尤其表现为其工资能否得到及时足额支付。 临近春节劳资之间纠纷更加频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将成为这段时间的热点。在讨工资潮中不乏有好多劳动者是手持用人单位所签的欠条讨要工资的,正如本文所引案例出现的情况一样,针对劳动者手中的白条,怎样才能很快速的将其变为金钱?将白条现实化,劳动者的劳动付出能得到回报将是多数劳动者最实际最主要利益之所在。 劳资纠纷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

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年末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针对这一状况,解决途径有: 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为了劳动者依法追索工资,继2001年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司法解释,劳动者打官司将更明确、更方便、更有效。在这18条司法解释中,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法起诉的行为,已经不是劳动争议纠纷而是明确的债权之诉,劳动者直接诉讼可以不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减轻劳动者追讨工资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矫正以往将劳动者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的情形按劳动争议案件对待所出的司法解释。同时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持工资欠条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视为追讨劳务报酬,就可以不经仲裁程序,及时保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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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劳动合同论文 摘要: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承担壹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且且遵守单位内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和双方协议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应该享受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也变的越来越复杂,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越来越明显。于经济利益的趋使势下,于加上自身强大的优势地位,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出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可是,壹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司),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本文对从案例出发,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壹经有效成立,于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壹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字: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 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工作,王某于2007年1月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王某于2008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2008年5月5日,王某不辞而别。其后,王某所于公司于2008年6月8日以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且且连续旷工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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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论文 【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用人单位可以强行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现实困惑】 2003年9月,小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职位及薪金等事项。然而两个月后,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小李降职为普通的技术员,月薪也随之下调。小李认为劳动合同 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工作职位,公司不能擅自更改,但小李与公司 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公司可以随便调 换李某的职位吗? 【法律王说法】 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换劳动者的职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变更事由,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一方 都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工作职位是劳动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对其更改就可以视为对合同的变更。本案中,这家公司在没有 其他事由,也没有与小李协商的情况下,就擅自变更了小李的工作 岗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 定的义务。 2、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现实困惑】 某污水治理厂的污水治理设备已经严重老化,但是该厂一直没有行动。前不久,该厂职工出现大面积的中毒现象,经调查发现:是由 于经过治理的水不小心渗入到饮水管道,致使食用过饮水管道的水 的职工全部中毒。经过抢救,虽然中毒的职工都被救过来了,但是 大家因为此次事件都想辞职,这样做可以吗? 【法律王说法】 职工们可以这样做。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该厂没有及时地更新污水治理设备,致使大批职工饮 水中毒,职工们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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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小论文2000字 论合同的解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经济生活中订立合同的形式表现多种多样,但合同有效成立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况,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合同 解除方面的规定的不尽完善,在实际的实践中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 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①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 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 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 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 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 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两方可以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 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 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 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根本上是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措施,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 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 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解除概念的解释也有差异,从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角度讲,合同解除是 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从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 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 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而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来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 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况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很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 人的请求,裁判机关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对比一下解除劳动合同。 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2.合同解除须达到一定条件。 合同依法成立后,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当具备了一定条件时,法律也 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合同 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浅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_劳动保障论文完整篇.doc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如果可以这样定义劳动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简单多了,例如,买卖合同是合同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是,这种规定根本不能反映出买卖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

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在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或雇佣契约 .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仅仅看它的名称,关键看它是否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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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论文劳动合同论文 劳动科学研究的特征分析 摘要:《劳动合同法》从起草之初到最后实施,一直在激烈的争论中前行。本应最中立的学术界,似乎争论更为激烈。现在,当这场堪称“真理标准大讨论”的争论尘埃落定的时候,学术界应该冷静思考争论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文章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更广泛的劳动科学的视野,通过分析,得出劳动科学的研究应该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应用性、伦理性、中立性等五大特征。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科学研究;五大特征 《劳动合同法》从2004年起草工作启动,到2008年下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后,一直都是在激烈的争议中前行。特别是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之后,更是在全社会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据统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就多达19万余条。参与这场论争的既有用人单位、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也有普通劳动者。如果说劳资双方或者利益团体的争论带有倾向性的话,那么学术界的争论应该是最中立的,但恰恰是最中立的一方,这种争论似乎更加激烈。而且,介入这场论争的不仅仅限于劳动法学界的专家,更有一些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学者成了主要辩手。

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各方的激辩与期待中最终出台,法律最终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的规则之后,一切批评都变得毫无意义了。但这场论争尘埃落定之后,除了感慨之外,学术界是否更应当冷静地思考,这场论争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如果跳出立法宗旨、制度设计、法律条款等具体的争论对象,我们是否应该反思:为什么一部法律的出台会引发如此激烈的争论?这场论争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为什么这场论争会吸引如此多的法学以外其他领域的专家?为什么同是法学领域的专家,而且都声称是为了“加强劳动者权利保护”,观点的分歧会如此之大? 很明显,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不仅仅限于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问题也远远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畴。本文认为,基于劳动科学的视野来看待这场论争,或许可以对上述问题做出比较合理的解释。尽管学术界对劳动科学的内涵、边界和学科体系有不同理解,但劳动科学是以劳动问题为研究对象自无疑问。按照这个理解,《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属于劳动科学的大范畴也就不容置疑了。从纯粹学术意义的角度来看,这场由《劳动合同法》所引发的激烈论争,也恰恰反映出劳动科学在研究上的一些特性。学。 一、综合性 在《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中,“无固定期限合同”是焦点之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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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共5篇) 第1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此文在充分调查多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后结合《劳动合同法》,科学性地对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情况,依据具体情况探讨我国企业现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概念等多方面内容,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升管理员工间的相关关系,减少劳资冲突的发生,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的优化配置。 近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社会两极分化情况极为严重。如伺改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现象以及不和谐关系,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保护弱势群体权利,面对众多问题国家及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不同阶段,其内容让企业和员工间在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能够有所依据,在处理法律纠纷时有法所依。《劳动合同法》对所 有企业都十分重要。 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重点正逐步转移。我国经济形势以劳动力输出为主,以往众多企业在管理经营期间都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样不仅造成了人才流失,而且导致了人力资源成本的浪费。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发展,众多企业逐步发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份。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存在追求眼前利益情况。现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着重于控制企业人力投资上的投入,在管理过程中,大多数企业更看重控制员工,而忽视了员工自身的发展,企业为了能够减少成本投入增加收益,过多的追求眼前利益,放弃职工进一步提升的培训机会,这样导致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缺乏创意,员工的人生规划和企业的发展理念和文化不能相融合,在工作中没有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感,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劳资双方关系紧张。 企业文化培养上投入严重不足。好的企业文化提示该企业具有成功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体系,同时也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而对员工来说,在受企业文化熏陶的同时也会凸显自身特点,而中国现阶段很多企业都没有自己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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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论文1500字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和保障,其签订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份法律文书,合同内容需要符合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双方的权益,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 甲方(雇主):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雇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 (1)甲方为合法注册的经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甲方具有依法经营的权利,可根据企业的经营需求,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对乙方进行管理。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和 待遇,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工资福利。 (4)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 保护,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甲方应当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劳动合同约定 的义务。 (7)甲方应当承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责 任。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 (1)乙方是甲方雇用的正式职工,享有劳动报酬和其他 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3)乙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并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形象。 (4)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信息。 (5)乙方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负责,保管好公司交付的物品和设备,离岗时应当将设备和物品妥善交接。 (6)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7)乙方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履行方式 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为双方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4.期限 本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年。 5.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 (2)因甲方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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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 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渠道越来越多,社会给大学生提供的就业环境也越来越宽松。但是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学会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在劳同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违法分子损害我们的正当利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法劳动合同权益 引言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逐年增加,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毕业后就要踏进社会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们该如何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的问题 (一)大学生方面出现的问题 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的欠缺、就业的压力大、对自己未来目标规划不清,以及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对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高要求、对就业指导的不重视等因素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出现一些问题:(1)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2)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 (3)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 (4)大学生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敢怒不敢言。 (5)签订合同时出现的自身诚信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 析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

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钟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2005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钟先生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而没有要求钟先生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工资。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公司以钟先生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失。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1998年2月,李某进入深圳某塑胶模具厂工作,由于李某技术水平高,公司给他的待遇也不低,月工资5000元。2006年9月,李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一套模具损坏,公司花了二万余元才将该损坏的模具修复好。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辞退了李某。2006年10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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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论文范文劳动合同的签订论文范文 甲方(雇主): 单位名称: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街道XXXX号 电话:XXXXX 乙方(员工): 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街道XXXX号 电话: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入职甲方公司,推销甲方公司的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任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销售人员,具体工作内容为: (1)负责销售甲方公司指定市场的相关产品

(2)协助甲方公司开拓新客户,维护老客户,实现销售 目标 (3)按时、按量完成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 作任务 二、聘任期限 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前,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三、薪酬待遇 乙方薪酬总额为XXXX元/月,具体金额由乙方所负责的市场业绩和公司决算来决定。公司会根据业绩情况予以调整。并根据国家相关工资法规支付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各种社保代缴费用。 四、劳动时间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午休1小时。若公司需要乙方加班,应提前通知,乙方可以自愿加班,并按规定领取加班费。节假日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支付加班费或调休费。 五、劳动条件 乙方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权利。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对公司具

体要求进行不同程度的考核,合格考核才有资格获得奖励。否则,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如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即视为乙方自动离职,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离岗,或拒绝安排的工作任务 (2)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公司机构、组织和业务情况 (3)从事与公司业务工作无关的工作或经营工作 (4)因自身原因或经公司考核做出不符合标准的业绩, 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业绩目标 (5)公司集体申请破产或依法注销 六、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当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甲方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劳动保障、违规行动等对公司的影响。双方均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对方应当支付的费用。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自愿生效,并取代前期的相关协议或口头约定。本合同所订立的各个条款强制执行,各项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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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篇一:【劳动合同法论文】 石河子大学 《经济法》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姓 学名号周志荣 20XX517347 物流管理20XX(1)班 马永辉 《经济法》 20XX年06月 专业、班级指课导程老名师称 1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摘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就业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解,也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影响。从长期来看,它的实施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但在短期内,将加大大学生求职的难度。所以,大学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影响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 与此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XX年大学生毕业人数达610万。 20XX年是559万,就业率只有70%多,加上往年毕业而未能就业的高校生,大学生就业生高达1000万人,这个数字并没有包括就业后又离职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大学生。为什么这么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劳动合同法实行究竟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有没有影响?就此问题我们进行初步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中对大学生就业的一些有影响的规定 首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有三条对大学生就业影响最大 1、企业无责赔偿。新劳动合同法规 2、企业违约与员工违约不对等。企业违约辞退员工支付每年一个月的违约金。员工违约什么时候走都可以,不要支付一分钱,不要负任何责任(包括员工有过错,企业无证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毕业论文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本科) xx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课题名称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教学点名称xx广播电视大学 年级名称xx法学本科班 专业名称法学 学生姓名xx 学生学号xx 指导教师xx

摘要 关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谓任重道远,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会直接影响一国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各个领域,因此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本文在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文章主要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亮点和不足之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劳动合同法》的多处规定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仍有一些规定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讨论。最后针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待完善之处谈了几点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亮点有待完善建议

目录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03)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03)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04)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06)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亮点 (06) (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 (06)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 (08) (三)关于试用期方面 (09) (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 (10) (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 (11) (六)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 (11)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12) (一)《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12)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员后对员工经济补偿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 (13) (三)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 (13)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4) (一)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14) (二)提高裁员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水平,明确月平均工资的范围 (15) (三)加强劳动合同法“施行细则”或“司法解释”对过渡条款适用范围的规制 (16) 结束语 (16) 参考文献 (17) 浅谈劳动合同法

关于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 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不足、对填补我国现行法律在劳动合同方面的空白,起到重要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此正式建立。劳动合同法对现代经济社会有着很强的实践性、针对性、操作性,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法律保障作用。是建立社会主义稳定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多关于劳动法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下文。 篇一:劳动法适用中劳动者身份的识别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的潮流,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概念也不断的丰富和发展。通过研究和探讨劳动者的内在含义,把握其身份的特征,立足于现代司法体系的框架下,结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来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识别,并加以内涵的延伸。由于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首先需要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识别,从而才能在法律的依据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实现。其次,通过不断的加深对劳动者概念的认识,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同时,不断地加深对劳动者身份的理解,可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化,切实地平衡劳资关系,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并以此来有针对的改善我国劳动者概念的立法程序,明确劳动者的身份划分,加强我国司法的立法、执行力度,完善我国的司法理论体系。 一、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及理解 (一)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分析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具体的分析劳动者的概念,其在劳动法上是通过劳动者付出自身的劳动力以换取一定的物质资料,从而维持其生活。同时,由于劳动者是一个单独的自然个体,其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是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群体来保证其生活的。因此,在理论知识的层面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关系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劳动关系。在法律的角度讲,当劳动者与员工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需要考量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于现代的《劳动法》,从而通过从法律的层面上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法律关系。其中,为了判断两者的关系是否属于法律关系,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以此来进一步的确定劳动者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并总结出更多的属于现代劳动者的特性,然后丰富劳动者的概念。另外,当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进行融合时,需要先区分两者的劳动者,并结合劳动者所处的社会关系,总结出劳动者的依附性,对劳动者的概念作出适当的界定。关注两者在产品交换的过程中的密切联系,不断的调整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涉及的内容。因此,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分析,不难发现劳动关系同时也是代表了一定的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

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

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经济法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就要承 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 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既

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范文

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范文 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随着经济体 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 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劳动 合同的解除论文。但是在现实中,随着人才交流的进一步活跃,每天 都要签订大量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动合同以不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普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 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 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 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例如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 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 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 研究。下面我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入手,浅谈一下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原则及内容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 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 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 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安 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 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 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 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它直接关系

劳动纠纷论文(推荐论文8篇)-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劳动纠纷论文(推荐论文8篇)-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近年来,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员工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双方当事人都学会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身利益,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与处理难度只增不减。下面是劳动纠纷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劳动纠纷论文第一篇:劳动争议纠纷产生原因与化解策略 摘要:随着经济形势逐步向好,我国将进一步深化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呈现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基层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为助力我国十三五时

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的顺利实现,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化解应得到相当的重视。 关键词:劳动争议; 矛盾纠纷; 矛盾化解; 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高速发展,劳动者工作状况也不断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新形势下,如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并在帮助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 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形势逐步向好,我国也将进一步深化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在,大多数

用人单位提高了对劳动者知识、技能等各个方面素质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劳动者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增加了他们的就业成本。同时,越来越多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理念明显转变,对薪资、福利、发展空间等事项的要求今非昔比。故一旦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将呈现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有的矛盾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可能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处理这类纠纷慎之又慎。 从宏观来说,为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的顺利实现,也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必须妥善处理、稳妥化解。 从微观角度,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劳动者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目前我们正处于制造向智造转变的阶段,这需要每个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创造。把劳资这二者的关系协调并融合好,必将以点滴之功助力国富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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