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合同论文(

对大学生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的相关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问题分析

劳动就业合同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实现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但是,现在大学生经常遭遇用人单位的不当解雇,违反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不合理情况。今天,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由择业。因此,在这种形式下,就业劳动合同就成为规范劳动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化、明确化,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大学生就可以次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一、目前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问题

(一)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

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

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

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

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

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

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

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

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

大学的普及,让很多学子走进了大学的殿堂,但同时,也让更多的大学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题,而这给一些企业提供了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机会。有些大学生在被招聘单位录用后,就急于与对方签

订劳动合同,生怕“煮熟的鸭子又飞了”,而用人单位此时往往会利用大学生这一心理,随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使一些毕业生签订一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例如,有的规定毕业生的试用期长达12个月,有的规定毕业生不得恋爱结婚,甚至还出现了“生死合同”。而现实是,一些大学生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来的工作,不得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被社会称之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实在是一个值得社会深思的问题。

(三)签订合同时大学生的自身诚信问题

这里的诚信问题主要指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出现的违约现象。因为现在找工作提倡双向选择,自由择业。有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同时选择几家单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不一定是毕业生心目中的理想单位。于是,个别毕业生为了保底,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遇到比原单位好的企业,就毁约,另谋高就。然而,还有一部分毕业生在与单位签协议的同时,就做好了违约的心理准备。因为毕业生的违约,导致现在一些企业不喜欢招聘应届毕业生。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欠缺

我认为这是大学生为什么在签订合同时出现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因为对劳动法规缺乏了解,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使一些用人单位在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时,只注重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很少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同时,还通过加长对毕业生的试用期,降低试用期的工资等等,来榨取毕业生的廉价劳动力,更有甚者妄图以与求职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的“生死合同”。类似的这些情况,都是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而与用人单位签订违法合同造成的。

(二)就业的压力

由于高校扩招,导致毕业生竞争的不断加剧,使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思想从“先择业后就业”变

为“先就业后择业”,这使许多大学生在找工作时,不管自己是否喜欢或者是否合适,不管是否与自己的专业对口,只要选择了一个“好工作”,不管是否合适,都会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假如以后再遇上比原先好的单位,就会另谋高就,与原单位毁约,这种现象必然会影响大学生的诚信形象。同时,有的学生也因为“饥不择食”,而不得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

(三)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的要求

现在一些高校,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就在毕业生身上大做文章,催促大学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此来完成上级部门规定的就业率,并以就业率的提高来扩大自身的知名度。学校的逼“嫁”,使很多学生在并不清楚单位的具体情况下,只能无可奈何地“先进去再说”,“我们可不能因为个人而影响整个学校的形象”。这也是大学生盲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原因。

(四)学校以及学生对就业指导为充分重视

对于即将毕业的一些大学生,对其进行就业前的指导是很有必要的。现今一些高校在做这一方面的工作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他们开的就业指导课仅仅在于走走形式,而没有深入到解决学生的切实问题上。就目前高校的实际情况来说,很少有学校会把就业指导课做为一个教学计划来进行,他们仅仅开一些专题讲座或者做一些就业形势报告来打发学生,而学生也会因为学校的不重视而对自己关于就业方面的疑惑不了了之。同时,学生不重视就业指导,也是一个方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学生思想上认识不足。2.学生认为大三上学期进行就业指导课太早。3.学校对学生的思想工作没有做到位。

(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原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成为“明星条款”:“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

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经常被许多企业相关负责人援引,用来作为不把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主体对待的理由。但“若干问题”颁发与1995年,具有强的时代性,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已经不符,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如今大学生兼职的种类和广度深度与以往已大不相同,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若干问题”的表述不清,极易被用人单位误解为在校大学生兼职不成立劳动关系,使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或空缺在与大学

生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签订劳动协议,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六)学生对自己未来目标规划不清

“先就业后择业”这一就业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但同时也把大学生带进一个思想误区,认为现在自己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找到自己的理想工作。所以,就先凑合着干一些不适合自己未来职业规划的工作,随波逐流,没有固定目标,遇见好的职位就毁约、跳槽,以至于发生许多因“违约”而造成的合同纠纷。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学校应对学生加强就业前的指导

学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前的教育,可以采取上就业指导课,开就业专题讲座,办就业宣传栏等方式,就业指导课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1.做好毕业生的安全教育。针对目前就业过程中的用人陷阱和签订就业合同时出现的问题,一方面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教育毕业生要注重诚信,对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要认真、仔细阅读后才能签订,并引导毕业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树立“先择业后就业”的就业观念,并且要对自己的未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清楚,然后再有目标的找工作,这样可以预防毕业生频繁毁约现象的发生。3.帮助毕业生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使毕业生摆脱那种眼高手低、心高气盛的错误心理状态。另外,通过讲解现在就业形势以

及毕业生就业个案经历教育,帮助毕业生对自己有个明确的定位,理性定位就业期望值。

(二)、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完善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制度。

大学生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始终处于法律保护的边缘地带。事实上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会发生冲突,承认其劳动者的地位,将之纳入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当前看来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社会工作是否一律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是要按具体情况而定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走出校门到社会上去参加实践活动,不仅通过打工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劳动增强大学生自食其力的劳动意识和观念。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兼职与实习。

(三)学生应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学生在就业前,应通过学习《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明确与用人单位关系,了解相互之间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另外,在意识上不要将自己放在弱势地位,害怕用人单位不聘用或害怕麻烦,而在自身权益上妥协。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一旦确立劳动关系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就要争取,该属于对方的义务就应该要求对方履行,并在合同中明确。如果确实碰到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要求仲裁。

(四)大学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情况多样而无统一示范性文本,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用工双方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学生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中的各项内容,

不仅要注意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也应当注意自己与企业的约定条款,尽量把一切劳动权益的约定都落实到书面合同上,同时,也要妥善保存好合同文本,以便以后发生劳动纠纷,有据可查。另外,当遇到责任模糊不清或是不利于自身权益的条款,应该谨慎签约,如果可能的话,多向法律人士咨询一下,确定自己所签的合同是合法的,是对自己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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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的相关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问题分析 劳动就业合同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实现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但是,现在大学生经常遭遇用人单位的不当解雇,违反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不合理情况。今天,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由择业。因此,在这种形式下,就业劳动合同就成为规范劳动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化、明确化,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大学生就可以次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一、目前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问题 (一)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 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 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 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 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 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 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 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 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 大学的普及,让很多学子走进了大学的殿堂,但同时,也让更多的大学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题,而这给一些企业提供了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机会。有些大学生在被招聘单位录用后,就急于与对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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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 定的义务。 2、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现实困惑】 某污水治理厂的污水治理设备已经严重老化,但是该厂一直没有行动。前不久,该厂职工出现大面积的中毒现象,经调查发现:是由 于经过治理的水不小心渗入到饮水管道,致使食用过饮水管道的水 的职工全部中毒。经过抢救,虽然中毒的职工都被救过来了,但是 大家因为此次事件都想辞职,这样做可以吗? 【法律王说法】 职工们可以这样做。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该厂没有及时地更新污水治理设备,致使大批职工饮 水中毒,职工们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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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 (1)甲方为合法注册的经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甲方具有依法经营的权利,可根据企业的经营需求,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对乙方进行管理。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和 待遇,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工资福利。 (4)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 保护,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甲方应当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劳动合同约定 的义务。 (7)甲方应当承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责 任。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 (1)乙方是甲方雇用的正式职工,享有劳动报酬和其他 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3)乙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并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形象。 (4)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信息。 (5)乙方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负责,保管好公司交付的物品和设备,离岗时应当将设备和物品妥善交接。 (6)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7)乙方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履行方式 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为双方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4.期限 本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年。 5.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 (2)因甲方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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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谓任重道远,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会直接影响一国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各个领域,因此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本文在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文章主要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亮点和不足之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劳动合同法》的多处规定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仍有一些规定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讨论。最后针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待完善之处谈了几点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亮点有待完善建议

目录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03)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03)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04)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06)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亮点 (06) (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 (06)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 (08) (三)关于试用期方面 (09) (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 (10) (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 (11) (六)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 (11)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12) (一)《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12)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员后对员工经济补偿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 (13) (三)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 (13)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4) (一)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14) (二)提高裁员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水平,明确月平均工资的范围 (15) (三)加强劳动合同法“施行细则”或“司法解释”对过渡条款适用范围的规制 (16) 结束语 (16) 参考文献 (17) 浅谈劳动合同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 的缺陷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引言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一种特殊的约定,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机会来相互了解、适应和调整,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旨在探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办法。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和作用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段特定时间,旨在使双方有机会在雇佣关系开始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相互观察和适应。试用期的存在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评估劳动者的能力、素质和适应能力,同时也能给劳动者提供一个相对灵活的就业机会。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现状 1. 试用期时长缺乏统一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但实际上,不同行业和不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时长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性。

2. 试用期期间权益保护不足。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 对较弱,往往没有享受到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容易受到雇佣 方的任意解雇。 3. 试用期滥用形式多样。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试用期连续延长、无正 当理由解雇试用期员工等不合理行为,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 4. 试用期过长影响劳动者就业稳定。积累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需要 一定时间,试用期过长会加大劳动者的不确定性,影响其就业稳定。 三、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完善 1. 统一试用期时长限制。应建立相关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试用期 的时长,避免过长或过短的试用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 2. 明确试用期期间的权益保护。应加强对试用期员工权益的保护, 明确其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权益,如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3. 限制试用期滥用行为。需建立监管机制,对试用期连续延长、无 正当理由解雇试用期员工等不合理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4.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正式劳动合同。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用 人单位及时将合适的劳动者转正,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就业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结论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

Only in boiling water, tea can develop the rich aroma of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 篇一:《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__对《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优点和不足。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又称拒绝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方法、对行使权

利的限制和对滥用不安抗辩权的补救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系。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有序竞争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篇一:【劳动合同法论文】 石河子大学 《经济法》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姓 学名号周志荣 20XX517347 物流管理20XX(1)班 马永辉 《经济法》 20XX年06月 专业、班级指课导程老名师称 1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摘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就业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解,也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影响。从长期来看,它的实施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但在短期内,将加大大学生求职的难度。所以,大学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影响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 与此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XX年大学生毕业人数达610万。 20XX年是559万,就业率只有70%多,加上往年毕业而未能就业的高校生,大学生就业生高达1000万人,这个数字并没有包括就业后又离职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大学生。为什么这么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劳动合同法实行究竟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有没有影响?就此问题我们进行初步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中对大学生就业的一些有影响的规定 首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有三条对大学生就业影响最大 1、企业无责赔偿。新劳动合同法规 2、企业违约与员工违约不对等。企业违约辞退员工支付每年一个月的违约金。员工违约什么时候走都可以,不要支付一分钱,不要负任何责任(包括员工有过错,企业无证

劳动合同的签订论文范文

劳动合同的签订论文范文劳动合同的签订论文范文 甲方(雇主): 单位名称: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街道XXXX号 电话:XXXXX 乙方(员工): 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街道XXXX号 电话: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入职甲方公司,推销甲方公司的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任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销售人员,具体工作内容为: (1)负责销售甲方公司指定市场的相关产品

(2)协助甲方公司开拓新客户,维护老客户,实现销售 目标 (3)按时、按量完成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 作任务 二、聘任期限 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前,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三、薪酬待遇 乙方薪酬总额为XXXX元/月,具体金额由乙方所负责的市场业绩和公司决算来决定。公司会根据业绩情况予以调整。并根据国家相关工资法规支付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各种社保代缴费用。 四、劳动时间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午休1小时。若公司需要乙方加班,应提前通知,乙方可以自愿加班,并按规定领取加班费。节假日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支付加班费或调休费。 五、劳动条件 乙方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权利。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对公司具

体要求进行不同程度的考核,合格考核才有资格获得奖励。否则,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如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即视为乙方自动离职,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离岗,或拒绝安排的工作任务 (2)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公司机构、组织和业务情况 (3)从事与公司业务工作无关的工作或经营工作 (4)因自身原因或经公司考核做出不符合标准的业绩, 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业绩目标 (5)公司集体申请破产或依法注销 六、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当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甲方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劳动保障、违规行动等对公司的影响。双方均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对方应当支付的费用。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自愿生效,并取代前期的相关协议或口头约定。本合同所订立的各个条款强制执行,各项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 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因此经世致用理应成为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希望你喜欢。 【摘要】劳动权益保护是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急需解决的而又被社会严重忽视的问题. 由于兼职大学生和毕业生在职场中合法权益屡遭损害,因此探讨其原因及其对策,对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极其重要. 本文针对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容、维权的现状以及维权的途径进行了初略的分析.希望 在引起学校和社会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和重视的同时更希望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权益保护观念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劳动者主体资格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劳动力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因此,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了他们未来的的职场发展走向,也决定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然而当前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各种岗位并不能满足当前大需求,从而导致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大学在校生还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视从事工作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社会

中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但是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因此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兼职及就业的现状 近年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多。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1.中介机构侵害大学生利益当前,有很多中介机构专门为大学生介绍兼职。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场混乱不已,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进行欺诈。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费, 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 2.校园小广告的诱惑大学校园里招聘广告随处可见,特别是寒暑假将至,各种招贤广告满天飞。雇主往往就是利用大学生这种心理特点,以优厚的报酬作为诱饵吸引大学生,使其跌落预设的陷阱。 3.隐藏的协议大学生兼职期间也时常会出现兼职期间报酬减少,时间加长等现象.绝大多数雇主通常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一旦出现问题,口头协议便没有了法律效力。一些正规一点的聘方或许会和大学生签订一些协议,但是协议中明显的突出了“不平等”,如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者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毁约要交违约金等等,对应聘者则只字不提。(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1、签订的协议很难体现大学生的意志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 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协议的内容往往对大学生的意志体现较少。在实践中, 很多用人单位将合同内容制成格式化、定性化的条款,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大学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修改权,只有签和

关于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 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不足、对填补我国现行法律在劳动合同方面的空白,起到重要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此正式建立。劳动合同法对现代经济社会有着很强的实践性、针对性、操作性,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法律保障作用。是建立社会主义稳定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多关于劳动法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下文。 篇一:劳动法适用中劳动者身份的识别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的潮流,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概念也不断的丰富和发展。通过研究和探讨劳动者的内在含义,把握其身份的特征,立足于现代司法体系的框架下,结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来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识别,并加以内涵的延伸。由于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首先需要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识别,从而才能在法律的依据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实现。其次,通过不断的加深对劳动者概念的认识,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同时,不断地加深对劳动者身份的理解,可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化,切实地平衡劳资关系,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并以此来有针对的改善我国劳动者概念的立法程序,明确劳动者的身份划分,加强我国司法的立法、执行力度,完善我国的司法理论体系。 一、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及理解 (一)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分析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具体的分析劳动者的概念,其在劳动法上是通过劳动者付出自身的劳动力以换取一定的物质资料,从而维持其生活。同时,由于劳动者是一个单独的自然个体,其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是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群体来保证其生活的。因此,在理论知识的层面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关系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劳动关系。在法律的角度讲,当劳动者与员工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需要考量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于现代的《劳动法》,从而通过从法律的层面上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法律关系。其中,为了判断两者的关系是否属于法律关系,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以此来进一步的确定劳动者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并总结出更多的属于现代劳动者的特性,然后丰富劳动者的概念。另外,当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进行融合时,需要先区分两者的劳动者,并结合劳动者所处的社会关系,总结出劳动者的依附性,对劳动者的概念作出适当的界定。关注两者在产品交换的过程中的密切联系,不断的调整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涉及的内容。因此,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分析,不难发现劳动关系同时也是代表了一定的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

大学生劳动法论文:关于大学生在读期间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探讨-1

关于大学生在读期间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探讨 ——以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案为例 经济与管理学院2008级工商管理杨振兴081434042 【摘要】本文通过对“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案”的回顾和分析,从劳动者内涵的界定和劳动关系的确认的角度出发,探讨在校大学生是否受《劳动法》保护与其从事工作性质是相关的。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劳动者劳动法劳动法律关系 2007年4月11日《新快报》报道,上海、广东劳动保障部门先后就麦当劳、肯德基涉嫌违规用工事件做出表态,认为“洋快餐”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使用兼职在校学生,没有违反劳动法。在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解保护范围内,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本文将对“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案”做以简单的分析,从劳动者内涵的界定和劳动关系的确认的角度出发,探讨在校大学生是否受《劳动法》保护与其从事工作性质是相关的。 1.劳动者的界定 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是以上几起纠纷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保护在校大学生劳动权利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其他制度的跟进将会水到渠成。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劳动者的概念加以界定。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即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即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法的平等性原则规定:“在我国,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年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是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四是行为自由,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综上所述,要成为劳动者应该具备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健康标准、智力标准和行为自由标准。在校大学生年龄一般超过了18周岁,大多在18~23周岁之间,智力正常,且大部分属于健康群体,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因而满足劳动法所要求的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也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因此,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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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经济法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就要承 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 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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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论文 劳动合同论文 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己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己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 H,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而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 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

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而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而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 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 4 •试用期的明显缩短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 (3)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 (4)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 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己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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