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

4、立案法律依据;

5、监察人员的意见;

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

日即为立案之日;

三、调查取证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保密;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

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十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的,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的证据附后;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证据名称;

2、证据来源;

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

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

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十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

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

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十六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象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十七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

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

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

2、询问机关名称;

3、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

4、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和分;

6、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

7、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

8、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

9、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

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

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

3、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4、告知登记保存期间、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

5、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监察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二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

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

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

四、案件处理

一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处罚决定书;

4、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五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六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

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

七对当场责令改正和调查确认后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当事人不履行整改或清偿财产法定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不整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清偿财产义务

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八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九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给予以记录;案件集体讨

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

3、案由;

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

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6、结论意见;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

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

4、具体的行政处罚处理种类、数额并说明罚款裁量的理由;

5、行政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法律责任;

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

8、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告知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

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

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六、送达

一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当面交付给被处罚处理人;被处罚处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面交付的,处罚处理决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

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

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

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效;

4、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应予公开张贴或登报,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期间、公告形式等事项;

二送达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这就是送达决定书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

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路途的时间,送达文书在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后,余下的时间是法定时间;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邮局邮寄的,视为符合法定期间;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

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6、限期改正指令书;

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2、送达文书的文号;

3、受送达人;

4、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

5、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7、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日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备注;

五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姓名;

2、案由;

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

七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的,应当将已经发布公告的事实

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处理案卷;

七、销案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

八、结案

一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以下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

④职业中介中的诈骗行为及严重的恶意社会保险骗保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经监察员调查取证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审理人员将决定

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

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

九、执行

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15天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对不自动履行决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检查履行情况,告诫被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遇及拖欠工资有逃逸事实或可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通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快速裁定后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

2、快速认定事实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申请财产保全;即:“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

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四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决定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期为二个月,行政诉讼期为三个月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

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4、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

5、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副本一份;

2、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3、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

4、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案件归档

一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由主办监察员负责立卷,案结卷成;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应收集立卷;

二立卷的案件材料根据内容分为三部分:程序卷、证据卷和附加卷,以A4纸张为标准;

三程序卷主要装订立案、审批、处理等程序性材料,立卷的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遵循办案程序的实际进程及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程序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

1程序卷目录;

2投诉书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通知书及回执;

5调查笔录及报告;

6行政处理审批表;

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

8整改材料;

9处罚告知审批表;

10处罚告知书以及送达回执;

11陈述申辩笔录;

12案件讨论笔录;

13处罚决定审批批表;

14处罚决定书以及送达回执;

15处罚决定执行材料;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1、当事人投诉或举报; 2、填写登记表; 3、提交证据材料; 4、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 5、调查完成后,作出决定; 6、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举报单位。 二、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如下: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 第二章 立案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 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 1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 (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 (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 (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

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操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规定的以下违法行为,可适用本规定,当场处罚:(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取劳动者财物的; (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扣押劳动者物品、档案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四)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招用未持证人员的; (五)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六)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八)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九)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十)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 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 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 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 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 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 (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 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

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 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 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对所承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监察员应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开展工作,并对案件负一定责任; 3、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调查单位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制作《调查笔录》,或采取录音、录像、照相,询问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并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收集证据,调查时应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4、调查取证程序和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并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执行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一、引言 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劳动监察工作的监管机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违约责任,为劳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监管机构 劳动监察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监察工作程序 1.日常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2.举报受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3.调查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或者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被检查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监察工作内容 1.劳动合同:监察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2.工作时间: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超时加班、非法延长工时等违法行为。 3.工资报酬: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否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等。 4.保险福利:监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各项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内容。 五、违约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工作程序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一、在县委、县政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维权渠道,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二、接受投诉时,认真填写“投诉登记表”,载明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电话,耐心解答群众提出问题. 三、重大节日和春种、夏收、秋收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负责接待来访及受理举报工作,同时做好群众来访来电记录和电话记录. 四、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处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转办的案件,并按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信息采集制度 一、信息采集遵循“全面采集、客观反应、定期更新”的原则,要做到用人单位地址清、用工人数清、单位性质清、法人代表清、联系方法清、劳动合同签订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清、工资发放情况清、单位增减人数清。 二、在检查(信息采集)时,必须有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检查(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方式和目的。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认真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根据需要询问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察看劳动场所,经核对准确无误后,检查(采集)人和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 2、录入。检查(采集)结束后,将数据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细”手工台帐; 3、传送.每月10日前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月报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总图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总图 一、案件立案阶段 1.接收投诉:接到劳动者或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将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投诉并立案。 2.确认案件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 集相关证据材料,以确定案件事实。 3.立案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决定是否立案,并向投诉人发出立案通知书。同时,通知被投诉方提供相关材料。 二、调查取证阶段 1.取证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组织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劳动条件、用工情况、工资发放等情况,并记录 相关证言。 2.召集听证: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召集相关 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3.查阅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如 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以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 三、案件处理阶段 1.制定处理方案: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制定相 应的处理方案,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等。 2.送达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向被投诉方送达处理决定书,明确要求被投诉方采取相应的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法律后果。

四、执行阶段 1.自行履行:被投诉方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应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2.监督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被投诉方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被投诉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阶段 1.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投诉方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改正违法行为并落实相关劳动保障措施。 2.处理结果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以倡导公正和透明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以上是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的大致总图。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1、承办条件 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 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 (1)投诉举报登记。环节说明。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

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3)立案。环节说明。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由经办科室填

劳动监察大队讨工资的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监察大队讨工资的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监察大队是为当今社会被拖欠薪资的劳动工作者们提供援助支持,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大队已成为劳动者们投诉,或寻求帮助的重要途径,但是很多人往往因为不知道怎么投诉从而拿不到工资,那么劳动监察大队讨工资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具体进行解答。 劳动监察大队是为当今社会被拖欠薪资的劳动工作者 们提供援助支持,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大队已成为劳动者们投诉,或寻求帮助的重要途径,但是很多人往往因为不知道怎么投诉从而拿不到工资,那么劳动监察大队讨工资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具体进行解答。 ▲(一)登记立案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 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怎么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一)到劳动监察去投诉时,首先应记下前去投诉的时间和接待自己的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因为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都是佩戴工作牌,上面有自己的姓名、职务等。 (二)前去投诉的事项必须是归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在实际中,有许多案件同时归属于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受理,在处于维权成本的角度考虑,劳动者应采用劳动监察(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监察案件的查处和处理程序

劳动监察案件的查处和处理程序劳动监察案件是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和处理各种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行为。对于劳动监察案件的查处和处理程序,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遵守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案件查处程序 劳动监察案件的查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接受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接受劳动者和相关单位对 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申报。 2. 立案调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报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开展立案调查工作。对于涉及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工资支付 等方面的争议,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等方法获取证据。 3. 初步确定违法事实: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对违 法事实进行初步的认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据材料,确定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4. 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果劳动保障部门初步认定存在违法 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违法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整改情况跟踪: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单 位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保护劳 动者权益。 二、案件处理程序 劳动监察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主持调解: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或者事实情况,主持调解工作。调解的目的是解决劳动争议,使双方达成协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查处的违法行为,如果属于法律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旨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文将围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优先原则: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 3. 及时有效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合理时期内得到解决和回复。 4. 保密原则:保护投诉举报人的隐私权,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二、处理程序 1. 取证调查:接受投诉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资料。 2. 审查核实: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3. 听证笔录:对受理的重大、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听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 提请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 5. 救济申请:如劳动者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救济,上级机构将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终审决定。 6. 履行责任:对于确实构成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监督其履行法定责任。 三、处理措施 1. 警告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采取向其发出警告通报的措施,提醒其改正错误。 2. 给予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或相关业务资格等处罚。 3. 赔偿救济:对劳动者因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协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4. 公示曝光: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公开执法结果,曝光其违法行为。 5. 关停取缔:对屡次违法违规、且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采取关停、取缔等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监察机构职责 1. 接受投诉举报:接受劳动者和其他人员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流程是:一、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四、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社会稳定的发展,监督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这种监督既是针对国家行政人员的,当然也是对日常生活的一种监察。比如说我国就存在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因此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劳动保障监察行政 处罚流程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2、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3、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二、注意事项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4)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5)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6)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7)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的通知 苏劳社察[2005]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执行各环节的行为,正确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受理与立案 第一条对通过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实名投诉,应要求投诉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人2人以上的,应分别填写。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人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相应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对确系同一单位、同一事由引起的人数较多(5人以上)的集体投诉,监察员应建议投诉人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未推荐代表的,应分别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第二条投诉人以信函方式投诉的,投诉信函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为投诉人已提交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投诉人交齐补正投诉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第三条投诉人通过来电、来访方式投诉,监察员在听取投诉事由后,分别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为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认为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分别按照该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规定直接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相应记录。 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按照本规则第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投诉手续。 第四条除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已直接告知投诉人的投诉以外,其他投诉均应由监察员填写《投诉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监察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履行下列程序: (一)决定受理的投诉,转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应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的投诉,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口头告知投诉人,并作好记录。视情况需要,也可书面告知;

人社部规2017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人社部规2017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保障监 察程序规则】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的通知 苏劳社察[2005]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执行各环节的行为,正确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受理与立案 第一条对通过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实名投诉,应要求投诉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人2人以上的,应分别填写。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人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

(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相应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对确系同一单位、同一事由引起的人数较多(5人以上)的集体投诉,监察员应建议投诉人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未推荐代表的,应分别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第二条投诉人以信函方式投诉的,投诉信函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视为投诉人已提交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投诉人交齐补正投诉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第三条投诉人通过来电、来访方式投诉,监察员在听取投诉事由后,分别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为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认为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分别按照该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规定直接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相应记录。 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按照本规则第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投诉手续。 第四条除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已直接告知投诉人的投诉以外,其他投诉均应由监察员填写《投诉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劳动监察工作规范

工作规 (一)案件受理 1.接待室举报投诉受理 (1)大队举报投诉接待室接待人员对来访者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情况,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防止与当事人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2)对属于大队受理围的,应指导当事人按《填写须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接待人员要认真核查填写容,重点是核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明材料。 (3)接待人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对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充分的,应告诉当事人补正材料后再受理。 ②对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围,但不属本市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应受理的劳动保障部门。 ③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围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管辖部门。 ④对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报分管领导。 ⑤对属于我大队受理围,并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的,应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由接待人员报分管领导阅批。

2.举报投诉受理 (1)工作人员接听,首先应答复:“您好,这里是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请讲…”。在交谈过程中要使用“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不得使用“受理举报投诉忌语”(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和忌语见“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服务规制度”)。 (2)接听人员应当保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 (3)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不清、把握不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将大队的准确地址告知当事人,请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大队进行当面举报投诉。 (4)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人应填好《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由接待人员报分管领导阅批。 3.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受理 办公室收件人在收到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和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报大队长阅批,按大队领导批示转责任中队,责任中队安排专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和报送相关部门。 4.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举报投诉受理 (1)接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举报投诉,属我大队管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 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 ;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

证件,并说明身份;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应 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