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权责清单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权责清单

一、引言

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劳动者,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制定了权责清单,旨在明确单位职责,提高政府透明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加高效、规范的服务。

二、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简介

1.单位性质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隶属于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主要职责

(1)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

(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落实。

(3)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协助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4)劳动者权益保护: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5)用人单位信用监管:对用人单位的信用进行监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三、权责清单内容

1.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办事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3.劳动保障纠纷调解: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纠纷调解服务,协助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4.劳动者权益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信用监管:对用人单位进行信用评级,公示违法行为记录。

四、权责清单的意义和作用

1.提高政府透明度:权责清单的制定有利于让劳动者了解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2.规范执法行为:权责清单明确了监察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责,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3.维护劳动者权益:通过权责清单,监察部门可以更加专注地履行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五、结论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权责清单的制定,体现了政府部门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宗旨,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明确、高效的权益保障途径。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1、当事人投诉或举报; 2、填写登记表; 3、提交证据材料; 4、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 5、调查完成后,作出决定; 6、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举报单位。 二、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如下: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 4、立案法律依据; 5、监察人员的意见; 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 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 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 (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3)只要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无论是否同意,均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必须遵守、执行。这种强制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最后予以实施。 劳动争议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 (1)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 (2)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把“双刃剑”,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存在交叉。 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

劳动保障科工作职责.doc

劳动保障科工作职责 篇一:劳动保障所主要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所主要工作职责 1、政策宣传。向辖区内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宣传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具体业务咨询服务。 2、登记调查。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情况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各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详细情况,建立台帐并录入电脑,及时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3、职业介绍。收集、反馈、公布职业供求信息,做好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通过开发岗位、联系用工招聘、组织劳务输出等多渠道、多方式帮助辖区内各类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4、就业服务。协助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协助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乡镇所属引办、挂靠企业做好招工工作,努力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 5、职业培训。组织辖区各类人员参加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6、社会保险。掌握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动员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协助做好参保登记、信息核对、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服务工作。 7、维权服务。指导监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协助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调解劳动

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8、负责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9、完成县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事流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续缴流程: 续保人至代办员处办理→代办员填写《缴费证》、《明细表》和《记录卡》报乡镇保障所→乡镇保障所审核后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复核、记档。 说明:1、《明细表由市农保中心记档后返乡镇保障所保存》; 2、续何人续费后由代办员开具《农保基金专用收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到龄人员携带1寸免冠照片及《缴费证》至代办员处办理→代办员填写《发放申领表》附《缴费证》、《个人缴费记录卡》报乡镇保障所→乡镇保障所审核后报县农保中心复核→县农保中心复核后为到龄人员开设领取账。 说明:1、《缴费证》由市农保中心收回换发《领取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流程: 参保人携带1寸免冠照片1张、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至代办员处办理→代办员填写《缴费证》、《花名册》和《记录卡》报乡镇保障所→乡镇保障所审核后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复核、建档 说明:1、《记录卡》留代办员处以供参保人查询及申报领取;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附《花名册》留县农保中心存档; 3、《花名册》一式三份,村、镇、县各留存一份;

劳动保障所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所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所职责 1、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乡镇政府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双重领导下,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2、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 3、指导企业开展在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统筹管理辖区内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与县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合作机制,组织企业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参加职业技 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4、统筹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收集传递用工信息,组织开展劳务输出,维护外出务工人员权益,积极为劳动力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5、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协助开展各项社会保脸费的征缴及稽核工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和参保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企业工伤职工的事故受理、调查、取证、申报等工作,为伤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社会化发放提供服务; 6、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活动,对社会保险金领取和遗属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调查认定;提供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服务; 7、加强劳动力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8、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工作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9、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员、辖区内非农产业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工伤职工的基本情况档案,建立求职登记、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社会保险等项工作数据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修改版]

第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规章、政策,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3、制定促进区域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范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自主创业服务体系;制定企业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区域被征地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贯彻实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规则;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5、贯彻实施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规范并实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依法调整劳动关系。 6、综合管理区域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和就业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劳动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征地劳动力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工作。 7、对区域用人单位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区内各类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制定并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制订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8、组织实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制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征地人员保养和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各类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 9、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10、制定养老保险和失业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则和政策;组织做好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11、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2、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劳动保障所岗位职责

劳动保障所岗位职责 【篇一: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职责等】 一、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维护用工单 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辖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数据库、收集提供劳动力供求 信息,并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三)建立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和台帐、登记管理辖区劳动力资源,组织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和农牧区剩余劳动力的求职登记和用工单位 的用工登记,组织动员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四)负 责社区就业实体的审核、认证、发证和管理工作,为就业实体提供 政策指导服务、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五)负责审核并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手续。 (六)协助劳动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调查了解辖区用工单位贯彻执 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七)协助审核和办理失业登记、《再就业优惠证》发证等工作, 并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八)掌握辖区内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参保情况,代办社 会保险手续,代缴社会保险费。 (九)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十)负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十 一)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工作指导,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所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 (二)所长负责全盘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各 项工作。 (三)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苏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 定工作计划、方案、措施以及具体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四) 领导所内工作人员各尽其责开展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观 能力性,充分发挥作用。 (五)严格管理事务所的人、财、物,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六)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内部管理水平。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权责清单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权责清单 摘要: 一、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简介 1.单位职责 2.组织架构 二、权责清单概述 1.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2.劳动保障监察权力 3.劳动保障监察责任 三、劳动保障监察具体权责事项 1.劳动合同监管 2.劳动报酬监管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监管 4.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监管 5.劳动安全卫生监管 6.职工培训与教育监管 7.劳动争议处理 四、权责清单的意义和作用 1.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维护劳动者权益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正文: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权责清单 一、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简介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我国厦门市思明区的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该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单位职责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2.组织架构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内部设有多个科室,包括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科、劳动争议仲裁科等,各科室分工明确,共同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权责清单概述 权责清单是对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和责任的详细列举。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权责清单详细列明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权力和责任,为大队开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2.劳动保障监察权力

劳动监察职责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职责的实施者,为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劳动监察大队职能介绍及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部门: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 受理对象范围:金水区行政区域内的在金水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涉及建筑行业的违法案件由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一、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四、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六、使用童工的(未满16周岁); 七、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办理工作基本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劳动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劳动监察人员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三、听取申辩:在对用人单位做出处罚前,应向违法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做出处罚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办理时限: 一、自诉材料递交举报中心之日起七日内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将给予立案。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干嘛的?如何? 是安监局下属的监察大队,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待遇。 主要工作: (一)负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的监察。重点监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监察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察; (三)负责监察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 (四)负责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以及通过检查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及违法行为; (五)负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负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承担全区各种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类专项整治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九)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和执法情况分析工作; (十)承担区政府和区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属于什么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百下属事业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任务。 拓展: 安全生产检查是我国工人阶级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它度是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知的具体运用,是推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措施。它包括企道业本身对生产卫生工作进行的经常性检专查,也包括由地方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属定期检查。还可以对安全卫生进行普遍检查,也可以对某项问题,如防暑降温、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检查。 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监察”是什么样的工作 1、依法对各行业、各生产知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2、依法监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道三同时”落实情况,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依法监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4、对矿山、危内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等行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劳动保 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11.14 •【字号】武人社发〔2016〕48号 •【施行日期】2016.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劳动保障监察 管辖范围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级及中心城区劳动保障监察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41号)精神,为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方便劳动者维权,按照应放则放、能放尽放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重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辖范围外中央、省属、军队在汉企业及金融机构,市国资委出资管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大型企业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范围外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属地管辖。其中: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用人单位,由市人社局东湖分局管辖。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辖区内用人单位,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管辖。 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分别由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社会发展局管辖。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各类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针对管辖范围调整,做好承接、衔接工作。同时,依托“网格”,结合书面材料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及专项检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情况并纳入监管范围。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5月14日下发的《关于明确市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武人社发〔2013〕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4日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1、承办条件 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 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 (1)投诉举报登记。环节说明。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

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3)立案。环节说明。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由经办科室填

劳动监察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劳动监察大队内部 管理制度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录 1、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制度··1 2、劳动监察大队AB角岗位责任制··2-3 3、监察大队学习制度··4 4、案件集体讨论制度··5 5、办公办案设备管理制度··6 6、错案责任追究制度··7 7、大事汇报和大案报告制度··8-9 8、劳动监察大队首问责任制度··10-11 9、监察大队一次告知制度··12 10、劳动监察、工伤认定案件限时办结制度··13 11、劳动监察大队服务承诺制度··14 12、劳动监察大队安全卫生制度··15 13、劳动监察大队失职追究制度··16-17 14、劳动监察大队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18 15、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19 16、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预案··20-25 17、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管理办法··26-27 18、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28-31 19、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考核暂行办法··32-34

20、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35-42 21、劳动监察大队形象建设规范··43-47 22、劳动监察原则··48 23、劳动监察工作职责··49 24、劳动监察内容··50 25、劳动监察员权利··51 26、劳动监察员、工伤处理员准则··52 27、劳动监察办案准则··53 28、监察大队接听电话规定··54 29、劳动监察文明用语··55-56 30、劳动监察忌语··57 31、劳动监察、工伤认定“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58-59 32、劳动监察员、工伤处理员廉政八不准··60 33、劳动保障监察、工伤处理员六条禁令··61 3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62-64 35、劳动监察工作程序流程··65 36、劳动监察工作五结合··66-67 37、劳动监察大队综合工作分解表··68 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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