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人发〔2011〕9号 - 山西省农业厅

附件:

山西省农业厅2012年度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单位(26个)

办公室

种植业处

新农村建设指导处

人事劳资处

农产品加工局

畜牧兽医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山西省生态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山西省农村能源技术培训鉴定基地)

山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山西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总站(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山西省蔬菜产业管理站

山西省名优产品开发中心

山西省牧草工作站

山西省农业厅后勤服务中心

山西省农业遥感中心

山西省果业工作总站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山西省农牧业信息中心

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山西省饲料兽药监察所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实践培训基地)山西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农业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站

山西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二、先进工作者(224名)

1、行政处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12名)

王进仁张和平裴峰张软斌姚继广

马苍江李文科阎会平双树林蒋国文

赵恒唐光耀

2、行政处室和事业单位其他处级干部(25名)

闫艾平阴埝埝王芳李林旺冀俊强

张康萌任义琴左丽峰常晋生岳磊

李铮侯流沙畅红周吴丽琴史民康

郝志勇周智深梁建文王毅敏张宏宾

张运莲李金霞杨子森冯俊吾谢卓

3、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4名)

乔羽郝登明李固高跃龙

4、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工作人员(183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艳凤马军王栋王莉王峰

王暄王小娟王玉燕王玉霞王代乐

王丽英王宏恩王林虎王国丽王春玲

王晋民王晓荣王铁贵王彩虹王淑芳

王景华王景春王慧兰车国顺毛云荣

艾晓红左珍环石维山卢香玲田茵

田伟强史亚坤史丽娟白全亮白锐峥

冯铸邢亚亮成锦霞毕升师周戈

吕小虎乔红进任鹏伊江山刘杰

刘旗刘巍刘永安刘永岗刘志宏

刘丽青刘建兵刘俐君刘振华刘凌霞

刘瑞东刘瑞宇刘锦春齐广志齐永红

闫科技闫维平许永平孙天原孙奋勇

苏永强杜慧英李飞李沁李娟

李聪李霞李云飞李亚男李仰陶

李丽娟李秀兰李金花李学兵李拴英

李树军李胜飞李晓飞李登山杨克芳

杨治平杨晓明杨继业杨慧玲吴栋

邱海杰何江宋茜宋长水宋瑞娟张涛张颖张静张卫锋张子伦张中东张东霞张守岚张丽敏张宏军张国进张彦良张洁花张姝瑶张艳梅张艳锋张莲芝张桂福张晓鹏张朝晖陈瑞铭陈新强武东轶武宇鹏武降英武晓梅苗耿志范林平和亮周晓军庞瑞刚郑晓东郎晓娟孟四海孟变云赵强赵小凤赵少婷赵书平赵先萍赵建明赵彩霞赵雅丽赵晶晶胡伟胡志鹏段晓康侯东来侯丽丽姚振军贺晔贺光华秦静芳聂景荣晋鹏程贾嫘贾建刚贾晓红贾彬良高巧艳高龙华高新中郭欣郭文斌郭永江郭伟奇郭向向郭宇飞郭良琴曹成卓龚朴龚卫红常鹏康宇逯玉梅尉亚妮董艳敏董健京韩敏程建国焦光月靳月琴雷宇平路栓喜樊宁薛村波穆艳娥戴润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31 •【字号】晋政办发[2004]15号 •【施行日期】2004.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晋政办发[2004]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制订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二00四年三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

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落实;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重点检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水平,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逐级签定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齐备,县、市、省三级备案;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一)。 (二)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的变化情况。根据实地检查情况,以及现有综合统计数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况填报《基本农田利用及变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二)、《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三)、《基本农田质量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四),并填报检查表(见附件2表五、六、七)。 1、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划定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现有耕地,以及林地、园地、鱼塘等非耕地的农用地地类面积。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农业专业院校、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其他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l)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

关于申报省级2018年设施蔬菜建设工程

关于申报省级年设施蔬菜建设工程 项目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下达年省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和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晋农财发[]号)的文件要求,我区现面向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征集年省级设施农业基地建设项目。请按照上述通知附件《年设施蔬菜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项目申报,我委将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入选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一式六份)请于月日之前报送至我委蔬菜科,逾期概不受理。 咨询电话:。 联系人:郭慧峰 附件:省农业厅《关于下达年省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和动物防疫补 助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 太原市小店区农业委员会 年月日 - 1 - / 11

晋农财发〔〕号 山西省农业厅 关于下达年省财政农业生产发展 和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 各市农委、畜牧局(中心)、果业局、农经局,省直管县农委、畜牧局(中心)、果业局、农经局: 现将省财政厅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万元、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万元的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详见附表),并就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年农业部门预算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改革。市、县农业部门是项目管理改革的执行主体,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各市县要 - 2 - / 11

积极适应改革新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制度,确保大专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细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省依据年农业部门预算资金规模、任务清单以及绩效目标,按照因素法将资金和目标任务切块下达到县(市)。市、县农业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细化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实施条件、补助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资金支持方式可采取资金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选择确定。 三、严格项目计划批复验收。各市县要及时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对省切块安排到贫困县的资金,由贫困县统筹整合工作领导机构进行批复;对省切块安排到市本级和非贫困县的资金,市级和县(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市本级和县(市)级所辖区域内其它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由市级和县(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批复。实施项目的验收,按照“谁批复、谁验收”原则执行。各市县要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报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计财部门备案。 四、严格项目资金执行管理。各市县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厅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晋财农【】号)和《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财农【】号)有关规定,加快项目实施速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 3 - / 11

晋农人发〔2011〕9号 - 山西省农业厅

附件: 山西省农业厅2012年度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单位(26个) 办公室 种植业处 新农村建设指导处 人事劳资处 农产品加工局 畜牧兽医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山西省生态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山西省农村能源技术培训鉴定基地) 山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山西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总站(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山西省蔬菜产业管理站 山西省名优产品开发中心 山西省牧草工作站 山西省农业厅后勤服务中心

山西省农业遥感中心 山西省果业工作总站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山西省农牧业信息中心 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山西省饲料兽药监察所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实践培训基地)山西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农业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站 山西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二、先进工作者(224名) 1、行政处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12名) 王进仁张和平裴峰张软斌姚继广 马苍江李文科阎会平双树林蒋国文 赵恒唐光耀 2、行政处室和事业单位其他处级干部(25名) 闫艾平阴埝埝王芳李林旺冀俊强 张康萌任义琴左丽峰常晋生岳磊 李铮侯流沙畅红周吴丽琴史民康 郝志勇周智深梁建文王毅敏张宏宾 张运莲李金霞杨子森冯俊吾谢卓

3、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4名) 乔羽郝登明李固高跃龙 4、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工作人员(183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艳凤马军王栋王莉王峰 王暄王小娟王玉燕王玉霞王代乐 王丽英王宏恩王林虎王国丽王春玲 王晋民王晓荣王铁贵王彩虹王淑芳 王景华王景春王慧兰车国顺毛云荣 艾晓红左珍环石维山卢香玲田茵 田伟强史亚坤史丽娟白全亮白锐峥 冯铸邢亚亮成锦霞毕升师周戈 吕小虎乔红进任鹏伊江山刘杰 刘旗刘巍刘永安刘永岗刘志宏 刘丽青刘建兵刘俐君刘振华刘凌霞 刘瑞东刘瑞宇刘锦春齐广志齐永红 闫科技闫维平许永平孙天原孙奋勇 苏永强杜慧英李飞李沁李娟 李聪李霞李云飞李亚男李仰陶 李丽娟李秀兰李金花李学兵李拴英 李树军李胜飞李晓飞李登山杨克芳 杨治平杨晓明杨继业杨慧玲吴栋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2.10.29 •【字号】晋农牧医发[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2.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 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农牧医发〔2012〕16号) 各市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2012年10月29日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对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为养殖业提供多元化的技术服务,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当地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这是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法定凭证。各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对象及管辖。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未设立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由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在我省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2.12.03 •【字号】晋农质监发[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 (晋农质监发〔2012〕14号) 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农经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现将《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厅属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各市农业部门参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2012年12月3日 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 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

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厅所承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原则,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明确以下职责分工。 一、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共同职责 根据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和相关性原则,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共同履行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畜产品、农业投入品、动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组织和参加与其产业和业务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督查、专项整治、追溯查处、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安排实施的有关农牧业生产性项目中,要把相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纳入建设内容,并作为验收重点。 4、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及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厅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信息和统计报表,并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格化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5、加强协调配合,相互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移交。 6、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承担省政府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事项。 二、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厅属相关行政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活动的综合协调;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综合管理。 2、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承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

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农牧医发[2010]9号) 各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疫苗的运输过程中应有冷藏设施。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

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 (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冷库(2~8℃、-15℃以下等)、冷柜、冰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应急办法。 第五条在同一县(市)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常温库、阴凉库等,其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

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2007年11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投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和其他常住(一年以上)受益人口,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低保户不承担出资任务。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疾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九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 10以上村民或者1/ 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 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 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订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订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晋农[市场]发[2007]44号 •【施行日期】2007.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 通知 (晋农(市场)发[2007]44号) 各市农业、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全面推进各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农业厅定于11月9日至12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活动。 本次督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目标任务落实以及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等情况。督查重点包括农业投入品的违规生产经营、生产环节的指导和服务、认证农产品的监管、属地责任的落实、宣传引导等内容。督查安排详见附件。 请各市按照督查方案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好座谈会、现场检查等有关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督查工作。并邀请各市农产品整治工作相关部门参加督查工作。 附件:1.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

2.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分组名单 3、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调查表 4、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查登记表 5、农产品专项整治调查问卷 6、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查评价表(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督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各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7]111号)及省农业厅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局,近日将派出6个督查组赴全省各市、县(市、区),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督查活动。 一、督查任务 紧紧围绕四项目标、三个重点、五项任务,重点督导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五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了解掌握各市、县(市、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落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督查重点 检查督导各市、县(市、区)、重点是县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进展及阶段性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模板】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运行,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晋农政改发〔202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名录系统管理坚持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录入和退出 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农业农村部门已认定或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和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户。名录系统信息录入实行“村采集、乡核实、县录入”制度。村级负责采集本行政村内家庭农场的相关基础信息,及时掌握信息变化情况;乡(镇)

负责核实村级采集的家庭农场相关基础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有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录入家庭农场信息数据,及时新增、修改家庭农场相关信息。 第六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合规。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应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以从事农林牧渔为主,类型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家庭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规模适度。 种植业:粮食、露地蔬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干果等种植面积50亩以上;水果种植面积20亩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5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年存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以上。 渔业: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农业经营户。 (四)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农村土地须签订省级统一制定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182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8〕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农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字[2018]3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煤改气”工程是国家、省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对加快区域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以来,我市实施农村“煤改气”工程,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存在着工作仓促导致项目论证不充分、气源合同未落实、工程手续不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等问题,影响农村“煤改气”安全稳定运行和居民正常采暖。 二、优先落实气源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天然气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以供定改”、“先立后破”的原则,在落实气源保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煤改气”工作。对已列入改造计划的“煤改气”项目,各县(区)要负责督促辖区内用气企业同上游气源企业全面签订供应合同,落实气源保障;未落实气源、不具备供气条件的不能拆除原有供暖设施。市发改部门要加大全市气源的统筹调度,组织我市供气企业积极争取增加我市天然气供应量;科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进一步加快我市储气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资源应急保障能力。 三、全面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建设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办法,真正将农村“煤改气”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一)强化项目立项管理。各级发改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立项有关程序,充分论证农村“煤改气”项目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严格相关审查制度,有序组织实施农村“煤改气”工程。要建立“煤改气”项目库,详细掌握农村“煤改气”项目信息,并及时更新项目,实现项目库动态化管理。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要严格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对农村“煤改气”工程进行管理。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工程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同时在符合消防、防爆、防洪等公共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办理燃气设施及管线规划手续,并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手续,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农村“煤改气”工程中同时配备燃气通风和燃气泄漏报警等装置,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三)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针对农村“煤改气”工程特点,调整充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量,制定监督方案和监督计划,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加大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力度,在质量监督方面,重点就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复试报告、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对材料和工序的报验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在安全监督方面,重点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现场临时用电、土方开挖和高处作业等关键环节防护措施以及管网打压试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终身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

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完善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完善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 产业园创建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完善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局(中心),各市林业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8号)精神和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创建工作的通知》(晋农计发〔2017〕40号)要求,经市县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省级专家评审,并报请省领导同意在媒体公示后,拟将6个特色农产品优区(以下简称“特优区”)和2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纳入第一批创建入选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为了进一步做好创建工作,现就修改完善创建方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建主体。特优区创建主体原则上为各市人民政府,晋西北沙棘特优区创建主体分别为忻州市政府、左云县政府和右玉县政府。产业园创建主体原则上为县级人民政府,太原市南部城郊农业省级现代产业园创建主体为太原市政府。 二、突出主导产业和区域边界。特优区主导产业要鲜明,体现区域特点和地方特色。要合理设置区域边界,按照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三区”规划创建,把好“边界关”。产业园要按照“生产+加工+科技+流通”的发展要求,突出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开发。一个县要确定1-2个产业,两个产业之间要有关联性。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12.19 •【字号】晋农计发[2007]161号 •【施行日期】200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晋农计发[2007]161号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及其项目的建设,要根据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出发点,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夯实我省农业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和省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条农业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有以下职责: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及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规章制度;制订全省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归口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和资金管理,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厅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农业厅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确定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遴选和初步审查,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根据委托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制定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 建设方案 根据上报的确权登记数据资料,经过检查后,进行数据入库,农村承包土地调 查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代码、数据分层、数据文件命名规则、图形和属性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符合农业部第2062号公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等3项农业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建立覆盖各中标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所有资料达到符合录入数据系统软件要求,进行数据导入和地块对接处理、全县数据对接及现场安装调式并可以打证颁证。 1。数据库内容 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和分析应用的基础地理要素、承包土地权属要素、栅格数据以及相关附属信息。 2。要素分类与编码方法 1 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数据库要素分类大类采用平行分类法,小类以下采用层次分类法。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将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数据库数据要素依次按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和四级类划分,分类代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其结构如下: 其中: a)大类码为专业代码,设定为二位数字码,其中:基础地理信息专业码为10,承包土地信息专业码为20;小类码为业务代码,设定为二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

b)基础地理信息要素代码中.定位基础业务代码为01,境界与政区业务代码为02,地貌业务代码为03。一至四级类要素代码直接引用《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中的基础地理要素代码结构与代码; c)承包土地信息代码中,承包土地权属信息业务代码为01,承包土地调查遥感背景的业务代码为08,其他要素为99。一至四级类码为要素分类代码,其中:一级类码为二位数字码、二级类码为二位数字码、三级类码为一位数字码、四级类码为一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 c) 各要素类中如含有“其他"类,则该类代码直接设为“9”或“99”。 3。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表3。1控制点属性结构 2 2 表3。2行政区属性结构 表3。3行政区界线属性结构 表3.4等高线属性结构 表3。5高程点注记属性结构 3 表3.6地块属性结构(空间库) 4 表3.7地块调查表信息 5 篇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投标文件 新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第 3 标段

2023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三篇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三篇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一篇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晋农产发〔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市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五条市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

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5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2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3.联合体各成员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