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2.10.29

•【字号】晋农牧医发[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2.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

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农牧医发〔2012〕16号)

各市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2012年10月29日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对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为养殖业提供多元化的技术服务,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当地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这是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法定凭证。各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对象及管辖。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未设立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由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在我省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断室、处置室、手术室、兽药房和相应的隔离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

6、建立完善的诊疗服务、动物疫情报告、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处方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化验检验管理和医疗废弃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7、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规定1至6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3名以上执业兽医。其他动物诊疗机构应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附件1)。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须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要求。

1、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对于新申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必须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2、本文件发布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于2012年11月30日前重新向诊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物诊疗许可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换发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原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逾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3、《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市、县(区)畜牧兽医局核发,实行一址一证。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领取和填写规范。新《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各市畜牧局到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统一领取。各县畜牧兽医局发证时,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附件2)要求填写。

(六)《动物诊疗许可证》相关档案管理。动物诊疗许可实行一证一档。动物诊疗许可应当将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变更材料和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报告等纳入档案保存。

(七)《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情况备案。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将辖区内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统计汇总,并将《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附件5)及电子版报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备案。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四、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执业兽医制度宣传活动,深入基层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兽医制度、规定。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和备案等信息。要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附:1.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略)

2.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略)

3.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略)

4.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略)

5.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厅积极探索加强和改善农业项目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在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着重资金争取轻项目监管,重实施过程检查轻决策过程监督,重形式上参与轻内容上把关等问题。在“三农”投入大幅增加,特别是扩大内需新增项目增多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农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对规范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有效,对加强项目廉政建设、预防干部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管全过程参与、全方位监督,强化对项目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实施结果的监督,提高我省农业项目的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项目决策过程的监督,保障项目的科学民主决策 (一)监督规划制定和遵循情况。厅内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家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相应细化农业各产业、各重大项目的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区域、建设内容、实施步骤等内容,经专家评审通过、公开发布后,作为各市县、厅内有关单位申报和安排项目的指导和依据。厅内各项建设规划的评审论证要接受厅项目监管处、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厅监管单位)的监督,正式出台的规划要及时报送厅监管单位。今后,所有拟安排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凡没有规划的产业和工程一律不安排资金,没有列入规划的区域和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二)监督项目储备情况。针对目前存在的项目准备不足,临时仓促申报项目带来的项目质量不高、实施困难、效益较差的问题,厅内有关单位、各市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项目储备库,将符合规划和扶持重点的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今后,申报和安排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厅监管单位要对此进行认真监督。 (三)监督申报程序合规情况。项目申报采取逐级上报的办法,由县级农业部门单独或与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等联合上报市级对口部门,再由市级农业部门单独或与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等联合上报我厅和省相关部门。我厅原则上只接收市级农业部门以计、财字号文件上报的项目。 (四)监督项目评审论证过程。项目原则上要经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工作要科学认真,选择在技术、经济、项目管理方面有专长的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项目的评审论证要接受厅监管单位的监督。评审论证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也不得向有关部门推荐立项。 (五)监督项目基础条件。实施项目实地考察制度,建设地址、现有设施、技术力量等基础条件对项目顺利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级农业部门要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上报。实地考察意见实行“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在申报项目正式文件时一同报回省厅。省厅可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的市级实地考察意见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仅要取消项目申报和立项资格,而且要对市级考察组织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监督项目的遴选和决策过程。厅监管单位要对厅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的项目遴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所选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遵循建设规划、是否整合捆绑扶持重点项目、是否按要求经过专家评审论证、是否有落实配套资金承诺、是否充分考虑市级农业部门和厅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是否进行过实地考察、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筛选、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原则等内容进行把关。项目资金主管单位提出的项目安排建议,先由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分管厅长和纪检组长共同审核签字后报厅长办公会或厅长决策。 (七)监督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情况。厅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的项目安排建议计划、投资申请、立项批复、设计或方案批复、资金预算、资金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变更批复等文件要按厅规定的签发办法履行签字手续后印发,正式文件要及时抄送厅监管单位。项目批复、资金计划下达等文件原则上采取逐级下达的方式,确需越级下达的,要抄送市级农业部门。 二、加大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促进项目的规范有序建设 (一)监督项目行政领导责任落实情况。农业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31 •【字号】晋政办发[2004]15号 •【施行日期】2004.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晋政办发[2004]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制订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二00四年三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

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落实;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重点检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水平,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逐级签定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齐备,县、市、省三级备案;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一)。 (二)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的变化情况。根据实地检查情况,以及现有综合统计数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况填报《基本农田利用及变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二)、《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三)、《基本农田质量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四),并填报检查表(见附件2表五、六、七)。 1、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划定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现有耕地,以及林地、园地、鱼塘等非耕地的农用地地类面积。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农业专业院校、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其他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l)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2.10.29 •【字号】晋农牧医发[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2.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 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农牧医发〔2012〕16号) 各市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2012年10月29日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对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为养殖业提供多元化的技术服务,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当地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这是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法定凭证。各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对象及管辖。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未设立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由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在我省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5.17 •【文号】农办财〔2017〕35号 •【施行日期】2017.05.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的通知 农办财〔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为做好中央财政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制定了《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要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央财政支持能力,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的、控制较好的或以地方和养殖场户投入为主可取得良好防治成效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各省(区、市)可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增加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9.22 •【字号】晋安监职监字[2013]10号 •【施行日期】2013.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安监职监字〔2013〕1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2日 山西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第47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山西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全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意见》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0号令)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其中劳动者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职业卫生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2.25 •【文号】农医发〔2005〕5号 •【施行日期】2005.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农业部动物检疫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为了规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下称参考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考实验室由农业部指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条参考实验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国家动物疫病防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解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

的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 (二)研究动物疫病诊断、预防、控制和扑灭等方面的技术。 (三)负责对规定动物疫病作出最终诊断结论,并将诊断结论报告农业部兽医局。 (四)负责提供规定动物疫病诊断试剂标样。 (五)负责筛选、推荐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生产所用菌(毒)种、株,按要求及时向农业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机构无偿提供。 (六)收集、整理、分析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信息,及时向农业部兽医局报告。 (七)负责对兽医实验室规定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八)受农业部兽医局的委托对兽医实验室规定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进行校准。 第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兽医实验室有义务向参考实验室提供规定动物疫病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参考实验室实行所在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参考实验室主任应当在全国同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 参考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单位聘任,并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 第六条参考实验室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对参考实验室的发展方向、重大科研计划、年度工作和参考实验室的管理提出建议。 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参考实验室和所在单位的专家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参考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46号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农发〔2010〕46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标准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米。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和诊疗活动范围 动物医院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动物诊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名,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重新核发 2010年4月30日前,全市动物诊疗机构要重新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印制)。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验收。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5.12.23 •【字号】晋卫科[2005]10号 •【施行日期】2005.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 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卫科[2005]10号) 各市卫生局,各卫校: 现将《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 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农村居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卫生部等五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未取得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者)和在村卫生室(所)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常见病一般诊疗服务并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是对农村卫生人员进行的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目标的学习活动。 第四条农村卫生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鼓励农村卫生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使农村卫生人员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专业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第六条全省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并进行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培训计划,积极创造培训条件,组织并安排本院和所辖村卫生所(室)的农村卫生人员参加培训活动。 第七条本省高、中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承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开展适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特点的教学和培训活动。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及要求。 (一)内容:应突出实用性与适宜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训内容主要是: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2.10 •【文号】农牧发[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 通知 (农牧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附件: 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

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种畜禽产业蓬勃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良种繁育体系进一步完善,良种供种能力显著增强,为现代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当前我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现状与新时期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少差距,种畜禽场量多、面广,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个别地区配套法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不规范,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十分必要,非常迫切。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畜牧法,按照合理布局、强化投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和质量监测体系,切实规范种畜禽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种源保障。 一、强化种畜禽生产的规划布局 各地要根据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区域优势、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科学规划本区域今后一个时期畜禽良繁体系建设重点,既要满足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又要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为加快生猪、奶牛品种改良进程,农业部已发布实施了生猪、奶牛遗传改良计划,各地要按照要求细化改良方案,组织实施好本区域生猪、奶牛遗传改良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其他畜种的改良计划。各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要根据畜牧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工作,制定细化登记方案,建立健全优良种畜登记数据库管理平台,向社会推荐优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2.08 •【文号】农办医[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 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根据近期召开的治理公路“三乱”部际协调会议通报,个别地方高速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还存在到期不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擅自移动设站位置、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执法人员未佩戴执法标志等问题,国务院纠风办已经责成相关省纠风办查处。为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现就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公路检查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报批设置公路检查站。公路检查站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设站地点、设站期限设置,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对国务院纠风办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务必于2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公路检查站专项

清理,对辖区内所有公路检查站的批准文件、设站位置、基础设施、执法人员、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对违法设置的公路检查站要坚决予以撤除。对审批文件过期的、移动设站位置的,要及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延期或变更设站位置,在批准文件下发前严禁上站执法。对于清理情况请填写《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清理核查等级表》(见附件)并于3月15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二、严格规范公路检查站执法行为。公路检查站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7号)及其配套技术规范的规定,巩固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活动成果,加强公路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规范设站依据、执法人员、执法内容、收费标准、设站期限等内容的公开公示,严格监督检查执法程序,进一步明确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系统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禁越权执法、以补检代替行政处罚、只收费不实施防疫消毒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加强明察暗访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健全明察暗访制度,对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重点督办;对涉及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设站地点等制约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性问题要积极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协调编制、财政、公路、交通等部门妥善解决;对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清理核查登记表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7.11 •【文号】农医发[2005]19号 •【施行日期】2005.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 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5年7月11日农医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促进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设置机构,明确工作职能 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各地要根据兽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水平、动物产品生产消费情况,特别是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近年来,一些畜产品主产省(区)、无

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省对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健全完善了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强化防疫职能,进一步增强了依法防疫能力,取得了一些经验。各地应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和借鉴各地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成功经验,统筹规划,提出本地兽医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扎实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本地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各地在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时,还应加强畜牧行政管理职能,兽医、畜牧机构可以合并设置,机构名称可使用兽医局或畜牧兽医局。 (二)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整合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分级负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防止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三)技术支持机构及其职能。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兽医系统内的动物疫

最新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3篇

最新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3篇 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看法第1篇 为仔细实行《动物防疫法》依据通府办(2021)16号文件精神,仔细落实好党的群众路途,仔细落实好惠民生、改作风全面落实好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确保今年我乡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全乡清净无疫,确保农夫增收目标的实现。现就我乡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支配看法: 一、落实责任,确保动物防疫工作取得实效 2021年动物防疫工作要接着实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机制,切实做到猪、牛、羊、禽、犬防疫并重,常规免疫与口蹄免疫并举,预防接种与圈舍消毒并行,强力推行仔猪联窝骟割免疫,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想方设法提高防疫密度和质量,确保猪、牛、羊、禽、犬免疫密度达到应免的100%,圈舍消毒面达100%,坚持春秋两季普免,常年补免和仔猪骟免相结合,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在详细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好三大防疫责任制。 (一)落实动物防疫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行为,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辖区不出现任何重大动物疫情。 (二)落实畜牧职工防疫岗位目标责任制。乡畜牧兽医站职工要落实防疫责任,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防疫接种任务、定防疫接种密度、定圈舍消毒面、定防疫接种时间、定动物防疫岗位奖惩),严格

考核,充分调动畜牧职工的工作主动性。 (三)落实畜产品经营者、屠工、动物诊疗人员防疫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畜产品经营者及屠工的管理,增加他们的防疫意识和遵守法律经营的自觉性,要定期对屠工、畜产品经营者、动物诊疗人员进行防疫培训,严禁屠宰、经营未经免(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否则,将依照《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理,尤其在春秋两季期间,凡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经营行为,要从重惩罚。同时要加大动物诊疗的管理,禁止无证从事诊疗活动,严厉打击影响动物防疫秩序的不法行为,确保动物防疫顺当有序开展。 (四)扎实开展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村要仔细开展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刚好上报监测数据和资料,要坚持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全面监测与定点监测相结合,切实驾驭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要充分发挥村级防疫视察员的作用,加强疫情举报核查,提高疫情报告的刚好性和精确性。 二、增加措施,进一步提高防疫密度和质量 (一)加大动物防疫的宣扬和执行力度。各村、社要逐级召开春秋两防动员会,层层落实防疫目标责任制,严格做到乡、村、社干部与包片兽医跟班作业,村防疫员负责免疫注射,确保密度和质量,切实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防疫工作三统一制度。一是统一免疫接种时间;全乡春防工作从3月23日起先,4月15日前全面结束,狂防工作从7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3.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d19029688.html,、https://www.360docs.net/doc/ed19029688.html,),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d19029688.html,),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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