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项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大学专项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专项维修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与监督专项维修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合理有效使用维修经费,根据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项目,是指单项经费在1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专项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等进行的维修类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

第三条根据学校工作职能分工,学校基建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是学校自筹资金专项维修项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是财政专项拨款专项维修项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基建领导小组及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与协调学校授权的专项维修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专项维修项目必须经过立项、采购、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规定程序。对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抢修工程,基建后勤处可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专项维修项目由基建后勤处审核维修工程立项或根据学校要求直接组织立项申报,并报学校审批确定;基建后勤处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维修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并按照合同进行现场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协调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服务。

第二章维修工程立项

第六条预算经费达10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项目,一般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以便于学校纳入年度维修计划并列入专项维修经费预算。

第七条需使用财政专项拨款的维修项目(含专项中的维修改变子项),使用(管理)单位应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基建后勤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维修改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预算,提出建议方案和建议预算,报学校审批后,以专项(或专项中的子项)维修工程上报立项。

第三章专项维修发包

第八条根据专项维修项目预算经费,按照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相关规定和流程确定施工单位。

由院部负责实施的专项维修项目,维修施工方案在发包前必须经基建后勤处、保护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字确认。基建后勤处负责评估其施工方案对学校现有

建筑、道路、管线等设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实施意见。保护处负责评估其施工方案中监控设施、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学校监控消防总体规划,或其施工方案对学校现有监控、消防设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实施意见。图书与信息中心负责评估其施工方案中的弱电方案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或其弱电施工方案对学校现有弱电设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实施意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评估实验室相关环保设施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由基建后勤处负责实施的专项维修项目,由基建后勤处根据使用部门维修需求进行维修方案的制定以及后续项目的具体实施。保护处负责维修方案中的安防、消防项目设计与实施。图书信息中心负责维修方案中的智能化工程等弱电项目设计与实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维修方案中的环保相关项目的设计与实施。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九条采用项目负责人现场总负责,专业负责人分工负责制。基建后勤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对现场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控制与协调、质量管理、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程进度管理、投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问

题,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现场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和技术难题应及时向分管处长汇报。项目负责人职责:

1.协助施工单位作好开工前准备;

2.组织或参加与专项维修项目有关的技术交底、定期例会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的有关会议,协调解决有关技术和其他问题;

3.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专项维修项目施工合同情况,对委托专业工程监理的,检查、监督监理人员履行专项维修项目监理合同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

5.审核专项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

6.协助组织专项维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7.负责竣工结算初审,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8.负责办理资产移交和专项维修项目工程资料归档;

9.负责专项维修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

第十条专项维修项目变更(签证)

当遇有涉及到工程变更(签证)情况出现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

证)审批手续。施工单位未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不得进行变更,否则,按违反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专项维修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基建后勤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设计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保护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如维修内容不涉及设计单位、保护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不参加。未达维修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人员在专项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作为送审必备资料。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二条结算初审

专项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28天内,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初审后,送交审计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保修

专项维修项目签订合同时,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维修改变工程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维修改变工程;

2.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执行;

3.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防水项目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的10%。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查验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施工单位保修金。

第十四条资料管理

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资料收集归档并一次移交给工程档案员。归档材料包括:立项审批文件、采购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签证)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验收文件、工程结算报告、竣工图、质量保修书等与专项维修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本办法按承担的维修项目归口管理要求,由基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立项审批程序,严格监管维修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教室、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的室内专项维修工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体育场地、场馆及其他所有专项维修工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二章维修工程范围 第四条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工程和专项维修工程。 第五条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学校为保证行政办公、教学、科研正常运行,保证学生宿舍正常使用,造价在 2000元以内的物业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如道路维护、更换门锁、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张贴瓷砖、更换灯管、疏通管道、电气线路及开关插座更换等)。 第六条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的,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图书档案用房、学生宿舍和其他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学校园林环境维修改造,校内道路、围墙、路灯、给排水、防水、消防设施、网络与闭路电视维修改造及其他维修项目。

第七条各类专项维修项目均应办理申报立项手续,对未经立项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工程(应急工程除外),审计部门不予审计结算,财务部门不予资金支付。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八条零星维修工程,由基础设施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直接报后勤集团,后勤集团直接派工维修,维修完毕后,由报修单位或报修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专项维修工程,由基础设施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在每年学校规定时间段,向归口管理部门书面和网上申报下一年度的各类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及概算,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委托的造价机构完成该工程预算。该预算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理由、预算金额、经费来源、工程范围、方案及技术参数要求、工程量详细清单、设计图纸或说明等。对于房屋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提供原建筑物的施工图纸,以便对房屋结构及消防安全进行审查。对于 50 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需提出绩效目标。 第十条预算申报截止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规划建设处、保卫处、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后勤集团、教职工代表和维修工程技术专家组成预算审核小组,申报单位现场答辩,预算审核小组对各申报单位的预算项目进行逐一审核,若有必要,将到项目现场进行审核。 对未在预算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大学高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工作程序,严格控制维修工程质量,合理使用维修经费,推进维修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维修工作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公用建筑物、公用基础设施、学生公寓,以及教职工住宅公用部位的维修、维护。含土建、水电、地下管网、室内外装饰装修、改造、拆除等。 公用建筑物、公用基础设施、学生公寓,在物业承包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物业监管部门监管。 教职工住宅公用部位包括:屋面、外墙、公共楼梯间、室内排水立管、室外排水管道、表前供电线路。公用部位以外的部分,由住户自行维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包括零星维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和应急维修工程。 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 0.5 万元(不含 0.5 万元)以下,为保障房屋及设施正常使用功能所进行的日常维修和维护。

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在 0.5(含 0.5 万元)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 应急维修工程是指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或因恶劣天气等,严重影响学校公共安全和教学、生活秩序,必须紧急抢修的工程。 第四条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维修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维修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维修工程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零星维修工程应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其立项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专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预算专项申报、临时专项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每年 4 月份,各单位书面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工程立项申请,报后勤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与立项申请单位共同制定维修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汇总形成下年度维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临时专项是指列入学校年度维修总额而没有确定具体内容的临时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维修管理部门,维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及预算后,

学院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学院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为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规范日常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方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经费 一、为提高投资效益,本着适用、节约、高效的原则,学校财务处每年下达日常维修改变经费,按实际发生的维修维护工作量支付维修经费。 二、日常维修经费采取严格控制使用的办法,合理支配所使用管理的公共用房、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宿舍、公共食堂、行政办公楼,基础设施等日常维修经费。 第二条日常维修维护项目范围 一、是指**校本部、**校区等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造价在IOOOoo元(不含IoooOO元)以下的小型零星维修维护项目(除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以外部分)。 二、具体日常零星维修范围: 1.房屋的重要结构部位、墙体、墙面、天棚的维修、粉刷; 2.地面裂缝,破损地砖、墙面砖的修补,道路路面修补; 3.地线排污管网、化粪池的疏通、堵漏(批量维修);

4.校区所有木铁门、钢窗、铁栏杆、门锁、抽屉锁、门窗玻璃的批量修配; 三、其它应急抢修,如水电管网应急抢修、台风应急抢修、防洪应急抢修、学院重大活动应急赶修等。 第三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全校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由后勤处现场巡查员对校园进行日常巡查,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的地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处领导,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安排实施。 二、全校各院、系、各职能部门所使用管理的公用房、图书馆、实睑室、食堂及办公室等的日常维修维护,由各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由后勤处安排实施。 三、基础公共设施、公共教室的日常维修维护,由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统一申报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由后勤处安排实施。 四、学生宿舍的日常零星维修维护,由学工处(生活管理科)按规定程序书面报修上报审批后,由后勤处安排实施。 五、调房维修,依据校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开出的调房维修通知单,按照学校调房维修标准进行整修。维修内容一般是墙面粉刷、钢门、钢窗、木门油漆、给水排水及照明线路检修等。 六、审批程序规定,单项预算50000元以内的,由后勤处直接安排定点维修单位(后勤集团工程部)施工完成,同时,定点施工单位向后勤处(或审计处)报备工程量及经费预算;单项维修工程预算50000~1000000元的项目,须上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基建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基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院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兼任,常务组长由主管基建、后勤的院领导兼任,其他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后勤、财务、纪检、党政办、基建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基建工程管理由基建办负责。 第五条基建办职责: (一)负责学院总体布局规划(含校园绿化规划)及与此相关事宜。 (二)负责学院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与建设审批。 (三)负责学院新建工程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勘探、设计、图纸会审、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组织、现场签证、竣工验收,并参与项目预算与结算等工作;项目预算与结算工作主要由学院财务处负责。 (四)负责把好学院新建项目与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质量关,推进工程施工进度,做好相应沟通与协调工作。 (五)负责所有建筑项目场地的地质堪探、施工图、设计变更、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房屋产权、施工签证、项目结算等资料的办理、审核与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六)负责学院水、电、房屋及工程技术维修操作的合理性及安全性。

(七)根据项目预算清单、设计图及论证内容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包括:项目询价、项目要求、交付完工期限、付款方式、监察、审计监督投诉电话等。 (八)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九)负责验收、检查和严格把关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与招标控制价相符),是否有明确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质量等级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之中。 第三章基建项目建设工作流程 第六条学院基建项目审批工程流程(见流程图)。 第七条基建项目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第八条维修改造项目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第四章基建项目招标管理 第九条基建项目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第十条基建项目招标方式 (一)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工程项目的预算和结算金额。 (二)3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或新建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挂网采购或公开招标。 (三)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可自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由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招标办核定的资质而确定。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一)发包方和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政府采购办或住建局招标办核定相关招标程序进行办理。 (二)邀请招标程序

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修理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校修理改造工程建设管理,使之更加规范、有序、合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内从事修理、改造工程建设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修理、改造工程建设活动,是指改、扩、新建的修理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勘察、制定、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修理改造工程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与审批制度 第五条在校内从事修理、改造工程建设活动的当事人,应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相应岗位证书〔如电工上岗证、项目经理证等〕。 第六条从事修理、改造工程建设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第七条凡校内改、扩、新建修理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后勤管理处〔公房装修改造还应向国资处、基建处和保卫处〕申请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第八条凡未办理开工报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审计

处不予审计,计财处不予报账。 第三章工程项目划分及修理范围 第九条修理、改造项目,依据经费来源,划分为常规修理、专项改造及各单位自筹经费修理改造。 第十条常规修理指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管理,采用按经费包干和按项目管理两种方式委托后勤集团负责。 一、能源运行维护费、绿化管护费、家具维护费、小型设备维护费等采用经费包干使用,按《XX大学后勤常规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土建修理费:经费的50%用于零星修理,50%按项目管理,在每年 年初申报经费预算之前即确定修理项目。 三、电梯维护保养费、中央空调维护保养费;由后勤管理处通过招标交给专业公司负责,但后勤集团应负责日常监管、安全运行及保养。维护保养合同以外的大修项目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告。 后勤集团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常规修理的工程量清单和经费使用状况报送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 单项造价3万元以上的常规修理项目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项 目完工后经审计审定后结账;3万元以下的常规修理项目,由后勤集团负责 及时修理,每月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专项改造指涉及面较大的基础设施改造。依据学校每年批准的专项,按项目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自筹经费的改造项目指各单位自行改造、装修设施设备等修理项目,按《XX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大学维修、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维修、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正常秩序,规范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改造项目是指在校内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构筑物以及各类基础设施上进行的,以恢复、改善和增强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和节能环保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维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屋面防水保温等室外维修工程。质保期内房屋、构筑物及基础设施的维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项目申报 (一)房屋构筑物内部维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申报; (二)走廊、楼梯等构筑物内部公共区域维修、改造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申报;

(三)房屋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面、道路、管道、围墙、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等维修、改造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进行申报。 (四)使用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长效机制等国拨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由财务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四条项目审批 (一)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日常维修、改造和抢险、加急工程 按照及时处理原则,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实施。公共区域维修、改造所需经费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报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结算,其他维修、改造项目由各申报单位落实经费来源。 (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抢险、加急工程 后勤服务总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基建处,完工并由基建处确认后,按资金审批权限报学校审批后办理结算。 (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申报单位填写《XX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申报表》(见附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维修、改造内容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以及涉及房屋构筑物结构、消防、水电改造等方面进行论证;

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过程管理,依据《建筑法》《合同法》《消防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及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范围为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章工程立项 第三条工程项目按照属性划分为零星维修工程、应急抢修工程、专项工程及住宅修缮工程。 后勤集团根据校园报修系统信息开展零星维修工程和应急抢修工程,按照学校预算明确相应维修经费; 专项工程按照《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立项实施; 住宅修缮工程使用房屋大修基金,参照专项工程立项。

第四条专项工程立项时,需按财务资产部要求填写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预算及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不得以搬迁名义进行条件提升及建设,不得进行非功能性的吊顶、防盗门拆除等二次装修。 第六条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和合同订立,均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经费控制、进度、安全等过程管理,并协调施工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八条3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应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实施监理。 第九条专项工程施工一般应在假期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学期中进行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报请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批准。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告知并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学校规定,自觉服从学校管理,违章施工的,学校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十条施工中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校舍房屋结构、整体外观形象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施工中涉及移动、遮盖或改变上下水管网、供暖管网、电缆、光

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修缮工程的管理,更好地维护校园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和地方建筑质量、安全相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管理的公共建筑及室外基础设施修缮(不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学校修缮工程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修缮工作规划与年度修缮计划; (二)负责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修缮工程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核; (三)对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报与备案 第四条专项修缮资金项目申报 校内各单位对需要立专项修缮的工程项目,向学校申请立项。 第五条专项外及日常修缮项目申报 (一)专项外修缮项目,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修缮

主管部门维修; (二)日常零星修缮,通过电话或网络向后勤数字化服务平台报修; (三)根据学校规定应由部门经费中支出的修缮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实施维修,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备案 (一)各单位自行实施的修缮工程,立项时应向修缮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经审核备案并签订环境保护和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实施; (二)工程项目实施有可能影响到结构安全的,应由原设计机构或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建筑安全影响意见书; (三)工程项目实施不得损害原有建筑外立面的表现效果。 第四章招标与施工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招标,按照学校招标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企业资质。 第九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地下管网、绿地花木及其他原有校园公共设施等,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或修复。若

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

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为充分发挥各学院(部)与单位在维修项目管理中的责任性与积极性,加快维修项目进展,保证项目预算严肃性,鼓励节约留己、超支自负,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XX大学维修项目是指所有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各类维修项目。维修项目一般分为零星维修(单项1000块以下)、日常维修(单项1000至50000元)与大中维修项目(单项50000块以上)三大类。 二、学校成立维修项目管理小组,分管校领导为小组召集人,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处)、网络中心等单位承担人组成。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小组承担一站式管理职能,按期举行例会,对维修项目的开展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小组办公室设于后勤管理处,承担具体事务。 三、学校维修项目管理主要由项目申请、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方案审批(确定预算)、施工单位确定(招投标)、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审计以及工程财务管理等环节组成。

(一)项目申请。 用户单位提出项目申请。零星维修与日常维修通过电话或网络提出申请,大中维修务必通过办公系统提出书面申请。 公共部位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后,零星维修与日常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或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承担审批;大中维修项目由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小组承担可行性论证,核定项目估算,并对立项与否提出意见,重大或特殊项目报学校审批。 (三)项目方案审批。 零星维修与日常维修项目方案由后勤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承担审批。 大中维修项目方案(维修需求、设计及施工方案、工程预算、招标方式)经后勤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由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小组承担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审批。

大学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维修改变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维修改变项目管理,提高维修改变工作和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维修改变工程质量,根据《大学实施领导班子“三大一重”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大学修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就我校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改变项目的实施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维修改变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1、由使用单位在每年11月份提交下年度维修改变项目申请报告书,总务产业处进行核实并作初步确认。 2、学校公共维修改变项目由总务产业处提出并做报告书。 3、总务产业处每年12月份对学校下年度所有维修改变项目报告书汇总,上报学校。 4、学校研究审批并确定立项项目。 5、对于当年未列入重点维修和专项的急用项目,由总务产业处上报学校,学校审批立项。 二、维修改变项目的资金来源 1、学校重点维修资金。 根据年末维修改变立项项目情况,确定学校下年度重点维修资金基本额度,并在此基础上留出40-50万元机动资

金,以便用于应急项目及10万元以下维修项目。 2、专项资金。 三、维修改变项目的实施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根据维修改变项目内容制订主要实施方案。 2、根据方案对施工单位进行筛选及考察,由总务产业处广泛调查搜集相关厂家、施工单位资质、业绩等基本情况并据此确认考察对象。 3、成立由学校招投标小组、总务产业处、使用单位组成的考察小组对确定的施工单位(3-5家)进行考察后确认投标单位。 4、由学校招投标小组组织招投标。 5、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务产业处代表学校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前要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二)、项目施工管理 1、由总务产业处、使用单位及乙方签订三方施工管理协议。 2、施工方案需要变更时,要先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3、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实行项目管理。 四、维修改变项目的竣工验收 1、项目完工时,由总务产业处组织,请校领导、招投

校园维修管理办法

校园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后勤保障能力,规范校园维修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是负责学校维修的主要职能部门。维修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水电设施,燃气、蒸汽设施,教学和办公家具,绿化的损坏修复,以及为适应功能调整而进行的各类改造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承担的各类维修项目。由其它部门承担的维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单个维修项目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申请立项; 2.学校各部门、学院应根据本部门、学院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要求,于每年8月底将下一年需维修改造的项目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 3.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各部门、学院上报的资料,组织调研论证,确定项目维修改造的初步方案和项目预算,统计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得到批准的项目视为正式立项。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在此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学校维修改造专项预算; 4.未列入专项预算的项目当年原则上不再增加立项。但因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急需,临时提出的维修改造项目或抢修工程,根据项目经费预算,5万元以下报分管校长、5万元—20万元报校长、20万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立项的费用从机动经费中列支; 5.日常维修项目不需要立项,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日常维修。 第三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凡纳入预算管理项目的所有支出应在该项目预算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的列支包括:

学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学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学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经费来源于学校计划、部门自筹的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项目。第3条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校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施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4条后勤处是主管学校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职责第5条后勤处基建办的职责是:负责维修项目立项、报建、编制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合同签订、项目监控(包括材料主材价格的控制)、项目验收等。第6条依据学校批准的维修计划,代表学校(甲方)向乙方下达维修任务,提出工程技术及质量要求,并签订工程合同。第7条对学校下属各部门自筹经费的改建装修工程进行管理。第8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价格进行鉴定认可。第9条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第10条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汇总工程结算资料送审。第11条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第四章维修项目申报程序第一节申报程序第12条全校各部门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有书面请修报告和提出维修要求的文字说明或图表介绍,并在本年度的10月份送交后勤处。第13条基建办根据报告内容,依据轻重缓急,在年底前编制下年度全校的维修工作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有计划的安排维修。第14条小型维修及以上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于未经后勤处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可拒付工程款。第15条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后勤处基建办。(1)临时性的紧急工程。(2)校区内突发的影响正常办公或安全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第二节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第16条零星维修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改造、扩建、装璜,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改造等,其造价在5000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第17条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各类维修、改造、扩建、装潢等工程项目,

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校发[**]187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立项、预决算和审计工作,保证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研究确定的新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维修和改造工程,以及后勤生活保障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改造。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学校年度预算项目和专项配套经费项目、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部门自筹经费项目四种类别。 第三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利用已有资源,杜绝铺张浪费,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条学校所属的其它各类维修改造项目除归口院(系)、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后勤服务集团的日常管理零星维修外,一律纳入基本建设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条学校年度预算经费项目支出范围包括: (一)学校行政、教学、实验室等公用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的维修改造; (二)校内教职工住宅区公用设施与公用建筑部位的维修改造; (三)职工集体宿舍(含出租房)在分配入住前的室内设施; (四)校园道路、景点、给水、排水、供电等大型维修改造; (五)后勤保障服务的大型设备设施(如锅炉、冷库、烟道、供热、供水、供电等)的维修和后勤保障用房(如食堂、学生宿舍、配电房等)的大型维修改造。 第六条专项配套经费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及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下达给学校的专项项目,依据其项目性质和经费用途,专款专用。 第七条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是指由学校与院(系、部)及经济独立核

算单位按照一定的分担比例共同出资的维修改造项目。 (一)学校鼓励院(系、部)自己筹集资金进行维修改造。凡院(系)按照项目审批程序申报而获得立项的项目,学校可以配套相应的资金。 (二)凡院(系、部)所在办公楼的维修改造项目(因学校布局调整所发生的办公室维修改造费用除外),属于部门与学校共筹经费项目,其费用原则上由各院(系、部)和学校共同负担。学校负担的比例不能超出总费用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部门自筹经费项目是指教职员工个人物业、院(系、部)日常零星维修、后勤集团零星维修、学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所属维修改造项目。 (一)职工单元住户室内设施(含地面、墙面、门、窗、玻璃、用户水电表出口以后部分等)的维修改造,其费用由住户支出。职工住宅区已委托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管范围内的维修改造由物业管理部门自主管理,费用自主解决。 (二)属后勤服务集团管理范围内如下项目的费用,在划拨后勤集团的经费中列支: 1.学生宿舍室内系统维修改造工程以外的水电设施、设备、门、窗、玻璃等小型维修项目的经费在划拨的宿管费中列支。 2.校园道路、景点、照明、公用供水、公用供电、排水、公共公益性设施等,除系统维修改造工程以外的一般小型维修项目的经费在划拨的校园管理费和水电设施维护费中列支。 3.经营部门(商业门面、学术交流中心、电讯、工程部等)维修改造项目的经费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4.学生食堂除大型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房屋的大型维修以外的小型维修改造项目的经费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三)院(系、部)所属的日常零星维修项目由院系独立使用与管理,不进行项目申报。 1.院(系、部)使用的教学、办公、实验、科研用房室内的配套设施(含地面、墙面、门、窗、玻璃、水电设施等)的零星维修改造以及新增相关小型设施的费用,在划拨各院(系、部)经费中列支。 2.学校统一调配使用的公共教室、实验室内的配套设施(含地面、墙面、门、窗、玻璃、水电设施等)的零星维修改造以及新增相关小型设施的维修改造,

大学大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大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我校大项维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项维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拨款、学校自筹资金、以及校内各单位使用部门发展基金等进行的维修类土建、安装、改造、管线、装饰、装修等,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三条大项维修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管理;30万元以下项目由资产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学校大项维修领导小组,由基建处、后勤处、资产处、财务处、工会、监察处、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组成,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牵头),协调、预审维修项目。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在财务预算框架内,每年10月15日前,由各使用单位或日常管理部门向资产处申报大项维修工程项目计划,资产处可联合基建处、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筛选。 第六条大项维修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立项方案。 第七条财务处根据预算,审核立项并安排大项维修工程

项目资金计划。紧急和突发项目需报大项维修领导小组和财务处共同审定,并按学校审批、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每年11月份由校长办公会审批下一年大项维修计划(50万以上项目需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将决议形成文件下发,进行网上公示。 第九条大项维修项目遇到的特殊情况,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 第三章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条我校进行的大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项目投资额在15万元(含15万)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通过校招标办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投资额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视工程情况(相关部门充分了解情况基础上)选择议标、延标、直接发包等方式。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谋求个人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标规则 一、在学校内部进行招标的大项维修工程项目,在招评 标之前,招标办应会同建设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参与投标单位的信誉、资质情况进行审查或考察筛选,进行资格预

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维修改变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学大中型维修改变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后勤管理处大中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意见。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程序不得简化。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三条按照施工方案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准确及时的出具工程预算报相关部门进行招标。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学生活动区隔离,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施工区域及附近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警示灯。当进行高空作业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及建筑物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办理校园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不合格项目立刻整改。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严格按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对改变项目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重点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和合同约定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设计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修缮工程,后勤管理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应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进场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严格按

大学维修维保、改变工程管理办法

大学维修维保、改变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维修维保、改变工程(以下简称“维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工作效率,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XX 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维改工程的范围 1、电梯、空调、建筑物附属设备及水电暖供应设备等公共设备(以下简称“公共设备”)的维修维保及改变工程。 2、房屋及其附属物、基础设施、道路场地等各类涉及土建内容的维修及改变工程。 3、其他可以归属为维改的工程工程,但不包括弱电工程、安防监控工程。 第三条根据工程性质,对上述维改工程实行统计划、分类管理。具体为: 1、委托维保工程: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公共设 备。

2、零星维修:10万元(不含)以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零星维修工程,以及为排除运行故障而进行的局部修理。委托维保项目除外。 3、小型维改工程:除委托维保、零星维修工程外,单项工程费用10万元(含)以上缺乏20万元的维改工程。 4、中型维改工程:工程费用到达20万元(含),缺乏100 万 元的各类维改工程。 5、大型维改工程:指工程费用到达或超过100万元的维改项 目。 第四条不管经费来源渠道,上述所有维改工程的计划、组织、 实施及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统负责。 第二章立项及预算管理 第五条申请立项流程:各学院、部门于9月30日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下一年度维修改变工程的书面申请,申请包括维修改变事项、地点、预算金额及资金来源等。 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学院、部门的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审核论证维修改变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紧迫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维修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年度预算下达后,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规定和采购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工程实施。工程年度维修预算应包括委托维保、零星维修与专项维改(含小型、中型、大型维改工程)工程等。

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xxx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改进服务方式,使专项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缮工程范围。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暖、气(汽)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改造、修建工程;教学、科研、行政设施、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项目及改造与增设项目。 第三条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与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上的为专项维修,包括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改、扩建工程;各部门、院(系、部)、直属单位和各经营实体提交的用自有资金支付的预算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设施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中心是学校修缮工程的主要实施单位。 第二章零星维修经费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年度零星维修经费计划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经费采用预算包干制管理,由物业管理中心年度经费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参照《山东省修缮定额》和淄博市相关造价

要求,制定《山东理工大学零星维修定额》,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专项维修、维护经费计划 第八条年度专项维修、维护经费,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及家具使用与保养年限,以及各部门、院(系、部)、直属单位和后勤实体提报的专项维修报告制定维修、维护预算计划。 第九条各部门、院(系、部)、直属单位及后勤实体于每年的11月1日前,向后勤管理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报告。后勤管理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步预算报学校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预算,或列入提报单位自有资金预算。 第十条后勤管理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下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预算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年度专项维修、维护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提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另行下达执行。 第四章零星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零星维修实行用户提报、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办法。各部门、院(系、部)、直属单位对使用的家具、房产和配套设施,后勤实体对授权管理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提报单位对维修结果要验收、签单。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协调维修服务事宜。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依据报修单位或个人的验收签字单对零

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做好投资控制,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指维修、改造、装饰装潢、配套管网、铺装硬(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下同)无论使用何种资金,对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建设修缮,以及在校内从事基建及修缮工程活动的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管辖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一)具体范围:北校区、南校区、东校区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 (二)具体内容:对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包括土建、水、电、暖、网络、通讯、监控、道路、围墙、园林绿化、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公用房屋及公共设施实施建设和改造,对擅自实施建设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统一监督、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其职责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基建及修缮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检查管理,确保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会同财务处等部门编制学校年度基建及修缮工作计划。 (三)负责统筹校园内各类维修项目的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类施工。 (四)负责学校公用房屋、道路、围墙、校门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修缮工作。 (五)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供电、供水、排水、供暖、室外照明、人工湖、绿地和浇灌设施及草坪便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管理工作。 (六)协助独立管理和使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单位和部门做好基础设施修缮工作。 第六条保卫处作为学校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监控设施的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地上消防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协助后勤保障处做好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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