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有效性探讨

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有效性探讨
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有效性探讨

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有效性探讨

——上海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启示

摘要: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在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以委托代理理论为依托,着重研究上海市国资委在推进外派监事会建设方面的实践,认为当前外派监事会工作存在监督客体观念转变尚未到位、监事会组织尚待健全、监督成果利用有待进一步落实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加强外部环境建设、推进组织建设、落实制度建设、完善能力建设、规范运行规则等建议,以增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有效性。

关键词: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委托代理理论

一、引言

近年来对国有独资企业实施的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引入了西方现代公司治理原则。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现代公司就是一个微型国家,“除公司不是主权国家(sovereign)而惟有一点资格限制外,公司与国家无其他区别。”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在公司内部组织的设置上体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三权分立的配置形式,三层治理结构通过契约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监事会的监督使这种契约关系得以落实。

就国资国企改革而言,一方面把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角色分开,另一方面把国有资产出资人、所有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与企业经营层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追求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二者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可能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问题,造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为减少代理风险,取得最大化代理收益,委托人就必须对其代理人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以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出资人相对于企业就变成了“外部人”,而具体进行经营管理的经理人却成了企业的“内部人”。“内部人”对于企业的经营绩效及其未来发展前

景等信息掌握较为充分,而“外部人”则并不十分了解,于是,出现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其结果之一就是“内部人”实际控制企业,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从而可能架空出资人的控制和监督,使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存在于出资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与派出的产权代表(董事会)之间,以及出资人与派出的监督机构(外派监事会)之间;第二层存在于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董事会对经营层既有约束,也有激励,通过授权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交给经营层(图1)。监事会制度的设立使权力制衡原则在组织结构设置中得到体现,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股东大会行使,经营管理权由董事会行使,监督检查权由监事会行使。

外派监事会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其创新主要体现于以下两点:一是独立性。外派监事是受出资人委托,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与企业没有任何人事与经济上的关联,不受被监督者利益的驱使,监督的独立性是监督有效性的前提;二是合法性。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依法派出为监督会工作提供了权威性。

外派监事会制度建立十多年来,对国资国企改革的积极作用是勿庸置疑的,尤其是在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外派监事会制度作为引进西方管理理念而演化的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无论是外派监事会本身,还是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角度来考察,都存在许多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外派监事会与党委、审计、监察等监督资源的整合问题,

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问题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得到积极推进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增强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有效性,切实保证出资人监督到位,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考察上海市国资委对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实践,总结、研究其经验与不足,对于推进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二、上海外派监事会工作的运行特点与问题

上海国企监事会工作从起步到发展,得到了历届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1997年,当时的上海市国资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针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薄弱的问题,开展上海国企监事会试点工作。2003年8月,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以后,国企监事会工作发生了重要转折,被出资人赋予了新的使命,监事会工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作为国有资产运行监督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得到强化。2008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就国资国企改革召开重要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五个文件(沪委发[2008]9号),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要求。十几年来,上海国企监事会工作一直在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上海国企监事会工作的运行特点

1.从法人治理结构着手,创建外派监事团队模式

随着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法定化,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依法设立于企业内部、受出资人委托、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为了增强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上海市国资委设立了董事监事工作处和董事监事中心,负责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运行规范。

针对一些国企以往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以及内设监事会难以监督的问题,市委9号文件明确规定“市管国有独资企业,由外派监事组成工作团队,每个团队由外派监事会主席和若干名外派监事组成,派至若干个产业门类和功能定位相近的企业,与企业内部监事组成监事会”,即在国企监事会组织结构的设计中采取“外派为主、内外结合”的方式,由作为股权代表的外派监事和作为职工代表的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同时,为保证监事会工作顺利开展,还要求企业选派一名中层干部担任专职监事会秘书,并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

外派监事工作团队的成员除了应具备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注意在配置上遵循

以下原则:一是团队成员的工作背景、资历和专业尽可能互补;二是团队成员派驻企业的数量适度,一般采用由1名外派监事会主席和2名外派监事组成一个团队,派驻2家市管企业的模式;三是每家企业派设一名常驻的成员,作为重点联系人;四是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股权结构、产业类型以及风险大小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团队模式。

2.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抓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为加强外派监事团队建设,上海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分别制定了《监事会主席管理实施细则》和《监事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工作定位,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为监事会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在加强外派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队伍上也制定了文件,并对岗位职责、薪酬考核及相关待遇问题都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主要有:监事会规范运作制度,包括《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监事会章程指引》、《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等;监事会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上海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本市国有监事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监事会专项监督工作制度,包括《监事会对企业财务会计要点》、《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等;监事会工作配套制度,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等。在改进监事工作方法上,根据具体任务及监事会的工作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工作细则。

此外,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处还根据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具体工作细则,如《监事会报告撰写办法》、《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提纲》等,并据此编印了《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手册》。许多监事会按照市国资委的规范性文件完善监事会内部指导,并引伸到检查企业有没有制度,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执行如何,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3.从过程监督中落实目标与任务,提高监督检查的时效性

上海国企监事会工作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实施过程监督。监事会在企业中发挥就近监督的优势,通过列席参加会议、查阅报表、开展调研、专访谈话、实施质询等方式对企业重大资产运作、财务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者行为等进行全过程监督;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对董事会提出建议或直接向国资委进行报告,为企业决策和规避经济活动中的风险提出建议。

4.从资源整合中形成合力与支撑,探索综合监督的模式

在监事会建设过程中,注意发掘现有的监督“资源”也是上海国企监事会建设的重要尝试。主要探索试行有: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事会加强与审计、监察、法律、财务、投资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监督和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以不同的方式获取企业运营信息;二是监事会和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在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时,互通情况、征求意见、加强协调、把握不同的监督重点,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在实施监事会专项检查时,由监事会制度实施方案,确定检查要求、内容和范围,协调企业内部监督部门根据监事会实施方案进行配合。

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上海的国企监事会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令人瞩目的成效,形成了“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监督不替代,融合不融化”的工作机制。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国有资产的质量极大提升;有效防范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仅在监事会试点工作开展的第一年,4家试点企业在外派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直接挽回3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发现并促使企业消化12亿元的不实、不良资产。

(二)上海国企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上海国企监事会工作成绩斐然,但伴随着外部董事制度的建设和不断加强,相对而言,近年来监事会建设的推进力度有所减弱,建设的脚步有所放缓。与此同时,对外派监事会制度,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认识与争论,对加强企业监事会组织建设的必要性认识还不够,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升和优化监事会工作,如何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发挥应有的作用仍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在董事会建设进一步推进与完善的背景下,监事会建设的有效推进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监督客体观念转变尚未到位,对监事会工作的必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一些人习惯于行政管理时代的家长制作风,不习惯于监事会依法行使监事权,不愿意接受外派监事会监督,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监事会敬而远之,存在监事会被“边缘化”的现象。各有关方面及企业决策层、经营层对监事会在现代企业中的性质、独特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充分,认为监事会是外派的监督者,从而产生“排异现象,使外派监事会主席取得真实信息的时效与渠道存在问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监事会对于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融资以及重大项目情况等不能贸然发言,导致监督风险增大,监事会的日常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监事会的工作组织尚待健全,工作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尚显薄弱,一部分市管国企未设监事会,一部分国企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有些全资子公司有监事会形式,而无监事会实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不少国企监事会仅有一名监事会主席或外派监事,监事会监督制衡作用多少受到限制。此外,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没有明确地进行规定,由于监事会在获取日常经营信息方面依然处于弱势,监督的手段比较落后,没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一套比较科学、规范化的、适用于监督检查业务的企业数据监控和预警系统,也没有一套有力的体系把各监督实体之间的成果进行共享,目前的监督更多地停留在各自为战的水平上,监事会的监督合力还有提升的空间。当作的监事会工作主要还是依靠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个人的企业工作经验与个人魅力进行监督。

3.监事会运作机制尚需完善,考核、评价监事会工作质量标准的指标体系尚未建立

目前更多地选派年届退休的人士担任监事会主席,相关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尚未到位,监事会主席干与不干相差不大,同时还存在监事会主席缺位现象,这容易给人以“监事会可有可无”的印象。因此,除了需要健全监事职业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监事的政治与业务素质,提升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与水平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监事会工作质量与工作成效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外派监事会成员同样具有趋利性,同样需要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缺乏适用于对监事会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影响了监督检查报告质量的提高。

4.监事会成果的利用有待进一步落实

监督检查报告是体现监事会工作成效的主要载体。监事会工作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在企业第一线获取信息,掌握企业运营的基本状况,并借助相关的定期和不定期专题报告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情况和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问题或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与监督”两层皮相脱节的现象。监事会建设已历经了十余年发展历程,虽然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外派监事会也已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数量可观、质量上乘的专项报告、党建监督报告等,但这些监督评价报告,主席专报中提出的观点和建议,部分并未引起重视或得到充分利用,监事会监督检查中揭露出的一些问题仍未通过相应的管理部门得到纠正、处理和落实,使得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三、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针对外派监事会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本文认为,应从外部环境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运行规范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改进和完善监事会的有关工作,提高监事会工作的有效性。

(一)加强外部环境建设

依据分权制衡理论,出资人分别将执行权委托给董事会,监督权委托给监事会,由监事会代表出资人对公司决策层与经营层行使监督权。因此,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地位本应当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的地位却强于监事会的地位,监事会拥有的调查、质询、纠正、提出罢免等职权偏软。地位的不平等致使监事会的知情权在相当多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得不到及时的实现,监督检查权得不到彻底的落实,很难进行及时的监督,造成外派监事会成为“橡皮图章”现象,出资人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要改变这一现状,最重要的是营造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依法推进,积极宣传。为保证设置监事会的目的得到充分实现,必须明确外派监事会建设是依法行事。有法必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些职责和手段必须在实际行动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国资委、董事会、经理层必须为监事会充分履行职责提供条件和保障,积极宣传监事会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并以适当的方式肯定现有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工作成绩与责任心,及时纠正部分企业中依旧存在的外派监事会“无用论”和“对立论”,为监事会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同时进入,克服排异。为营造董事会与经营层主动接受监督的文化与理念,最大限度地避免“排异现象”的产生,要依法建立、健全外派监事会,特别要注意在成立新企业董事会时,应同时成立监事会,外部董事与外部监事同时进入企业,并保证两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的一致性和能力的互补性,从而使得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深入人心。对不依法成立监事会的企业,可考虑采取限期成立监事会、暂停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审批等方式以进行约束。

第三,落实措施,独立审计。完善监事会制度,需要加强与监事制度配套的外部环境治理,制定各类相关制度并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赋予监事会一些新的“硬权力”,例如参照银行系统的做法,增设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目前,审计委员会作为一个专门委员会,可以由董事会进行设立,如果能参照银行系统的做法,增设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控制的效率、效果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的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时间段的监督,则能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增强监事会的地位,

使之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推进组织建设

针对监事会建设中出现的监督成本问题,应继续推进“外派监事组成工作团队”管理模式,并促进监督资源的整合,提高监督效率。

第一,明确结构。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构成及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并对内外部监事的人数、专业结构等,按程序任免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法律、会计等方面知识与管理经验的人士充实监事会,同时要求监事会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确保监事会能有效独立的履行职责。

第二,形成团队。为保证日常监督工作的履行,监事会应与董事会一样,实行团队化管理。建议根据企业特点(如规模、性质与经营范围)形成监事会工作团队,在监事会工作团队中,按照职代会的选举程序,企业纪委书记最好能进入监事会,组成内部监事,监事会秘书最好也由监事兼任。

第三,优化人员。监事会人员构成上应力求在专业上互补,在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工作中具有丰富的经验与资历,只要身体健康,本人愿意,可以将监事会主席与监事的退休年龄适当放宽,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可延长3-5年。同时监事年轻化也是非常迫切的问题,可以让青年干部进入外派监事队伍,充分发挥监事会主席的作用,锻炼青年干部的矛盾化解与沟通能力,一届任期(或其它规定时间)满后,可根据组织需要与本人意愿进行转岗,或继续留在监事会工作,将监事会建设成为优秀企业家队伍和后备干部锻炼培养的渠道与平台。

(三)强化制度建设

第一,落实监事会约束权。《公司法》与相关条例赋予了监事会获取信息的权利,同时明确了监事会主席可列席董事会、总裁办公会等任何会议。但就现实操作来看,目前造成国资流失的决策往往是刻意绕开监事会而决定的。因此,在强化董事会审批权的同时,必须明确监事会的约束权,从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知情权的落实,以增加监督的有效性。比如在董事会进行决策时,必须由监事会主席在董事会的报告上签署知情意见后方可生效等。

第二,明确监事会具体职责。《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采取归纳法提示,没有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不利于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监督形式化和表面化。对应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经营层的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具体监督事项。

(四)完善能力建设

监事会工作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从事监事会工作的人员要具备“六种能力”,即调查研究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变与危机处理能力、学习与创新能力、语言与文字能力,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能够把握好“四个尺度”,即发现问题的灵敏度、分析问题的深度、揭示问题的尺度和处理问题的角度,监事会的人才建设工作要着重在这“六种能力”与“四个尺度”加以考核与培养,以保证工作有效性的“战斗力”。

从发展来看,监事会工作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有效保障,监事会建设也要注重人才梯队的构建。应该将人才建设与年轻干部培养相结合,或定点培养,有意识地培养“专职监事人才”;在选任董事长、总经理时,优先考虑有监事会工作经历的人选,建构合理、可持续性的监事会人才库,以保证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鲜活力”。

(五)规范运行规则

第一,规范人员薪酬。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薪酬也体现监事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调查中发现,存在不少“打折监事会主席”,即监事会主席的薪酬只相当于同级董事长的几折,此种做法不仅可能挫伤监事会成员的积极性,还可能让人贬低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性。建议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方案由监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应和董事会成员的相接近,不能过低。

第二,保证预算经费。新《公司法》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但没有具体化。为确保监事会经费使用的充裕性和独立性,建议参照董事会年度预算,并按适度比例制定相应的监事会年度经费预算,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计人企业经营成本,由监事会专款专用,董事会和经营层不得干预,避免监督方要由被监督方来审批费用的矛盾。

第三,整合内外资源。针对监事会力量薄弱的现状,结合监事会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经验,充分整合内外部监督资源,形成“一盘棋”,将内控部门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个不错的方法。同时还可以设立监事会专用电子邮箱和意见箱,广泛收集基层员工对企业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第四,加强评估考核。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最好也能分成固定收入和变动收入两部分,变动收入和监事会的工作质量紧密相关,定性定量相结合:如每年的各项报告和检查的数量与质量,每年避免的企业损失,监事会报告和政府审计局对重大问题发现的一致性、问题整改方案的有效性等。

第五,完善监督机制。过程监督是上海国企监事会工作的主要经验与成果之一。监事会在企业中发挥就近监督的优势,通过列席参加会议、查阅报表、开展调研、专访谈话、实施

质询等方式对企业重大资产运作、财务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者行为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及时建议和报告。这一做法的有效性已经得到检验,建议继续强化,同时还应注意形成监事会学习机制,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其他企业成败,并形成《监事建议书》和《内控管理提示函》,并送达董事、高管。

(六)促进监督成果的有效利用

第一,积极拓展监督成果运用范围。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通过建立“监事会通报和反馈制度”、提醒函、座谈会等适当方式,与企业或企业主要领导人交换意见,同时跟踪企业整改情况。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报告分类摘编形式,适当扩大阅读范围,为国资委领导以及更多的部门及时了解监督企业情况;可以通过研讨会等形式,向有关监督部门通报情况,交流相关信息;可以将监督企业有关案例编辑成册,进行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等等。

第二,适当增加监督成果的有效形式。从目前监督实际看,可以在目前各类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主要行业经济分析报告和监督工作简报,通过行业分析反映企业投资经营发展趋势,借助简报形式及时报告企业重点难点问题。

四、结束语

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高度认识,推进外派监事会建设。依据《公司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事,明确监事会成员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监事会在企业内部的地位。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改进,必须要出资方、监事会与企业经营层协同努力,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只有各方协同努力,才能保证外派监事会这项创新性制度得到落实,并能有效发挥外派监事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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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及其设置的全资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国有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年月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质询或者处罚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长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长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长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长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作用与方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34093463.html,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作用与方法 作者:张培 来源:《财讯》2019年第35期 摘; 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伴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如何保证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简述了监事会监督的作用和监督检查的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作用;方法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概述 (1)监事会概念。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2)监事会设立的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代表股东会行使监督职能。 (3)国有企业监事会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出资人及股东方为国家,因此为维护国家利益及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企业中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小的设1-2名监事。监事会在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等方面有重大意义。 二、监事会监督的作用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主要通过监督财务决策、资金使用、利润分配及子公司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来实现监督职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存在以下几方面作用: 第一,保护国家利益,防止董事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独断专行。近年来,随着国有制企业混改的进行个别私人股东通过操纵董事会,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国有资产及国家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

XX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主席和外派专职监事履职清单 (2)

XX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主席和外派专职监事履职清单 (规定部分) 名称内容范围 事中监督专项 检查 1、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制度执 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主席和专职监事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3、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事中专项检查 事后监督专项 督查 1、对巡视和审计报告发现问题企业整改方案 落实结果进行督查 2、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经营目标完成 情况的专项检查 3、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事后专项检查 专报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报的重要事项重要情况 重大风险等情况 主席专报 (书面或口头) 工作报告1、监事会年度监督评价报告 监事会报告2、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 会议报告监事会会议会前备案、会后报告 工作交流1、与区外国资委、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交流主席和专职监事参

2、主席(专职监事)季度工作例会(区国资委董监事中心组织,区国资委相关领导参加);主席年度述职会议(区国资委董监事中心组织,区组织部分管领导、区国资委相关领导参加) 加 专项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委交办的专项任务主席或专职监事参加 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企业 相关 会议 1、党委会、党政班子会议主席和专职监事参 加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董事会 主席和专职监事列 席 4、行政类会议按需列席 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议 主席或专职监事参 加 6、企业内部监督部门联席会议 与履 职相 关的 其他 会议 1、区委区政府召开相关会议 2、区委组织部对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会 3、区审计局对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会 议 4、区国资委召开相关会议 主席和监事履区国 资委 提供 1、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主席和专职监 事注:国资委提 供材料由董监事中 2、区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3、企业综合考核结果 4、区国资委有关批复及有关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版

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 、、八 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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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上万元。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浅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

浅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深入,监事会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中的重要性越来越被清楚的认识,基于这一背景,本文首先概述了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其次就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再次提出了国有企业中关于强化监事会地位和作用的几点措施;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旨在与同行进行业务交流,以不断促进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工作。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地位;作用[中图分类号]F276.1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得以有效的实现,就必须注重监事会在企业发展中监督职能的发挥。因而为了更好地发挥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职能,就必须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巩固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并促进其作用得以有效的发挥,为国企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做出以下几点探究性的分析。 1 概述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 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在一般企业中,监事会主要由股东大会选举和企业职工民主选择产生,在国有企业中则由所出资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代表出资人即各级政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与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处于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因而通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否则必须解除原有的职务,以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而保证监事会能独立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奖惩和任免意见。 其职能主要在于检查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时制止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各种违法违纪和侵犯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确保投资人利益。对经营班子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由此可见,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 2 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分析 监事会在一般公司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护投资人的权益,因为国有企业兼负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责,所以在国有企业里面,监事会除维护国有资产所有人政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 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 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 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 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 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 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第九条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 情况。 第十条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 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 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 障。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 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 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监管机构依法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2至4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管机构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聘任。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管机构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无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新疆百川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阿克苏市西大街新华大厦九楼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注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上市指导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洽谈对接服务、金融仓储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形象策划等(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 出资期限 陈庆华350 现金70 无期限 刘红100 现金20 无期限 王建伟50 现金10 无期限 无期限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缴纳的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第四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监事会的性质和构成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机构。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第十五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国有独资(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XXXXXX人民政府授权X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如下: 第十一条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Word 文档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7-08-02 15:35:50 访问次数:50 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下意见。 一、适应改革进程,拓展工作思路 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造了有利条件。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要认真总结监事会工作的经验和不足,适应变化的形势,抓紧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修订工作。 二、切实履行职责,增强监督功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监事会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更好地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发挥监事会作用要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要健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加大处理落实和参考利用的力度。 监事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对国资委及职能机构征求的有关意见,积极予以配真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三、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 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体现现场监督和直接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月度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和访谈座谈等多种方式,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内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判。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进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已由监事会安排检查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再重复审计。如遇重或急需检查的事项,要及时安排力量进行检查。 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意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提交专项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企业交换意见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要提前通知监事会。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营管理资料,要及时向

外派监事会如何做好监督工作

摘要:国务院国资委、各省市地方国资委普遍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主要按照《监事会工作条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本人从事外派专职监事工作近八年,对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梳理了实践工作中总结的一些经验和体会,与大家分享与交流。 关键词:外派监事会;监督工作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一、坚持学习,不断加强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 外派监事会作为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承载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神圣使命,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尤其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牢记使命,不断强化责任意识 监事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始终坚持原则,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尽心尽责地履行职责;始终把维护国有资产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放在工作第一位,并贯彻落实到监督检查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找准职责定位,工作务真求实 有效的监督能对权力形成制衡,监事会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有效监督,能避免和防范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不公允交易。在工作实践中,要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定位,维护国有资产利益,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紧盯不放,持续关注企业处理问题和风险的动态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向企业提出监督意见。务求做到能发现问题、报告问题,还要督促企业解决问题。 (三)坚持学习,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提高履职水平 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通过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开拓视野,激发思路,更新知识结构。广泛阅读财经杂志和报纸,浏览财经网站,了解国际、国内经济动向。掌握所监管企业的行业知识和特点,强化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履职能力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下的新要求,履职水平能不断上新台阶。 (四)深入思考,不断提高分析判断能力 监事会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消化庞大的信息量,还要从中发现问题和风险点,这需要经历一个辛苦的过程和正确的职业判断。一般要先尽可能搜集文本信息和恰当访谈,全面掌握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剖析、分辨、观察和研究,经过理性思维的梳理和深入思考后,再进行归纳、总结、提炼,最后形成简单明了的核心观点。通过这种方法不断实践,可有效提高分析判断能力和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本领。 二、准确把握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成效 监事会要牢牢把握正确的监督方向和监督重点,切实加强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当期监督。用心做事,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监督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对出资人、监管企业和自己负责。 (一)做好计划,力求工作有条不紊 监事会面对的国有企业往往资产庞大,涉及行业多,业务复杂。面对千头万绪的监督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工作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首先,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重点;其次,在开展调研、专项检查时,要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目标、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参与人员等,使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善于沟通协调,提高监督效率 良好的沟通不仅能够及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信息,保证正确的监督方向,有利于监督关口前移,而且能够为专项检查确定重点范围和领域。日常工作中,监事会要主动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题注:(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健全本省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同级政府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对同级政府负责,代表政府对本省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本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代表国有股权的监事由同级政府授权监事会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事会、监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本省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等资产运营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l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投资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它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

监事会管理制度知识讲解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如不予纠正,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经出席监事会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重新审议权; (六)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自然人股东推荐的监事1名作为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共同推荐监事2人作为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股权监事会工作制度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股权监事会工作制度调研报告 我国近年来实行的独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在 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在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转变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外派监事会制度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切实保证出资人监督到位,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企业将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股权多元化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外派监事会如何发挥作用,亟待我们研究和思考。 一、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后,监事会制度在实现管资本转变中遇到的新问题 依法监管是外派监事会必须坚持和遵循的原则,《公司法》和《监事会条例》作为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其中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国有经济发展变化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如《公司法》中只对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等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两个:一个是加快国有

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个是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大部分国有独资公司将转化为国有控股、参股形式的公司。随着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形式的实现,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国有多股、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对其他国有多股、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是否需要派出监事会或产权代表,外派监事会与企业内部监事会的关系等问题需要明确,并以制度形式加以规范。又如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后整体上市的公司越来越多,随着“走出去”战略实施后境外国有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等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如何监管上市公司和境外资产、如何监督由多家国有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的国有股份制公司等,缺乏明确规定。具体问题:一是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如何设立?如何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二是主营业务整体改制上市(包括为上市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不上市而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占集团母公司资产比重很大的企业,国有资本如何通过监事会制度体现国有资本的意志,保障实现国资的效率、安全和投资方向,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监事会如何设立、如何发挥监督作用?三是由多个国有股东尤其是国家股和国有企业法人股构成的国有独资公

XX关于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意见

XX关于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现就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外派监事会监督职责 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外派监事会必须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坚持股东至上、过程监督、及时性、有效性的原则,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外派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外派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监督检查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行为,评价其工作业

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承担市政府、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加强外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市国资委管理。外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外派监事会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副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4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三、规范外派监事会成员选拔任用 (一)外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调,由市政府任命。 外派监事会主席按正县(处)级配备、副主席按副县(处)级配备,为专职。 从事业单位、企业产生的外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需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并办理公务员调任手续。 (二)专职监事从事业单位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调,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聘任委派。

浅谈如何能发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地职能作用

浅谈如何发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的职能作用 自XX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董监事会的各项职能,逐步规范董监事会制度。一是制定出台了《X X公司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和《XX公司董事、监事议事规则》,并现在草拟《XX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工作规程》;二是及时调整委派董监事会成员,对涉及人事变动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不缺档、不空档;三是严格遵守董监事会议事制度,坚持每年召开董监事会和股东会。 XX公司坚持完善董监事会制度,积极发挥和调动各位董事、监事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决策公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确保了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稳步增长。 一、董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 董事会在国企治理中的职能主要是: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关系,董事会的决策在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企业的大小股东、企业债权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利益,企业董事会的运作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要求。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董事会治理,董事会掌握着整个企业的控制权,是企业各项决策的中心,是企业各方利益进行角逐的场所。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已经成为董事会的重要职能之一。 履行董事会职能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符合要求的董事会制度;二是要发挥好其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作用,突出抓好预算和投资管理;三是要制订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监事会在国企治理中的职能主要是:监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要对股东大会负责。对企业财务以及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董事会,也可在股东会或临时董事会上提出临时提案,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二、落实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是企业治理中心。规范董事会建设,是完善国企治理的突破口。 一是完善董事结构。逐步引进外部董事,这从根本上改变国企董事都为企业内部人员;有利于决策层与执行层的适当分开,保证董事会决策不受经理层高管左右;有利于改变和完善董事的专业知识结构,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董事会是决策机构。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策,每个董事一人一票。董事会是实行票决制。这一决策机制,改变了国企传统的“一长制”、“一把手”领导体制。要确保董事会实施集体决策,必须在制度层面上予以保证。为此,要建立董事会决策制度,明确董事会决策内容、范围界限及程序;要建立董事会会议制度,明确董事会会议通知、议程、提案、表决、决议等各项程序规范。 三是落实董事会的职权。首先要落实《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利,主要就是对企业经营班子的任免权、考核奖惩权。如果不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就不可能做到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次,国

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

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txt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监事会及监事 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一、监事任职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一般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能依法维护国有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 (五)有在企业、中介机构或经济管理部门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事长除具备以上任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 (三)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财务、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监事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及专委会、经理(总裁)办公会,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 列席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 (三)搜集分析公司财务、管理等信息资料,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参加对公司的 监督检查工作; (四??远隆?吖苋嗽甭闹扒榭鼋屑喽狡兰郏?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计划、检查方案、监事会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等书面文件; (六)完成监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外部监事全年应在企业工作15个工作日以上。 三、监事长职责 监事长除履行监事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办公室人员的管理;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办公室职责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其具体 职责为:

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方案

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方案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重要事项为监督重点的监督管理机制,更好地落实出资人职责,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现市属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的全覆盖,完善外派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外派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行为,健全外派监事会年度考核机制,实施对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项目、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 按照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工作年度计划安排,各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展开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研准备阶段。各监管企业以现场推进会试点企业为基本模式,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对目前集团层面涉及监事会的工作职能进行梳理;按照一个监事会可同时监管3-5户企业的要求,对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按照体量、业务、区域等进行分类;通过学习调研等方式,初步拟定监事会工作规则、人员守则,运行机制等相关规章制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开展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监事会派驻阶段。各监管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成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的派驻工作。企业集团层面须设立监事会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外派监事会人员一般由3-5人组成,外派监事须具备履职能力。 第三阶段:监事会运作阶段。监事会工作管理部门完成外派监事会工作流程的制订,做好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的协调沟通工作;各外派监事会按照规范化、格式化及文本化的要求,探索外派监事会的运作模式和议事方式,对企业重大项目、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做到基础台账齐全、档案资料完整。 (一)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外派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纳入企业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扎实做好工作推进。 各监管企业选派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能力,熟悉企业相关业务;职工监事要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文化能力和知识水平。 各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外派监事会工作,全面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知情权,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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