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全7篇)

目录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设备管理制度3.日常检查管理制度4.维护保养管理制度5.人员培训管理制度6.交接班管理制度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后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2.穿戴好必备的工作服和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劳保鞋,劳保手套,口罩,防护眼镜。
3.应遵守场内机动车安全规则。
4.开车前不喝酒,在行驶中左右兼顾,思想不开小差。
5.开车速度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6.在叉物品时,注意其摆放的高度。
在运行转弯时,务必减速行驶,以防由于惯性所叉的物品甩出。
造成人员或物品损伤。
7.在叉物品时严禁超载,以防叉车受损,及叉车后部翘起造成不安全因素。
8.监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叉车区域。
如养护区域。
9.停车后应拉紧手刹,放下叉脚,关掉电源,取出钥匙。
10.定期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刹车,倒后镜等)11.车辆运货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能超载,货物堆放均匀,牢固,装货后的高度离地面不超过4米,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进入易燃易爆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排气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设备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二、新增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与维护单位签订的维护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护人员签订维护责任书,5.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使用和作业,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管理制度。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分:(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特种设备的管理责任,包括设备所有人、使用单位、经营单位等。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规定。
(3)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等。
(5)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部分:(1)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与认证:设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认证机制,确保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包括作业流程、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知识。
(3) 特种作业标准与规范:制定特种作业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4)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作业前的准备、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5) 特种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特种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等。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是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涵盖了安全责任分工、制度规范、培训教育等方面,旨在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这个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指的是具有高热、高压、高危、高毒、高放射性等危险性的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需要具备特殊技术和经验才能从事的工作岗位,如锅炉操作人员、电梯维修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职责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1.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2.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监督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审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企业的资格,审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文件,并进行备案管理。
4.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和报废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合格、安全可靠。
5. 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防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6.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组织特种设备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数据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是负责具体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 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特种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3.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
4. 不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5.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掌握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工作。
7. 积极参与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助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二、安全责任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负总责,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独立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工具、资料等。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包括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规定等内容,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三、安全管理措施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教育。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维修保养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监督检查1.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整改。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向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日常经营中,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处罚措施六、附则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公布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广大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知晓度。
以上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对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提供帮助,有效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购买、销售、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进行相应的审核和备案。
第六条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事故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三章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特种作业必须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必须确保人身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遵守相关安全作业规范,使用符合要求的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必须事先编制作业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确保作业的安全可行性。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维护人身财产安全为目标,为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性。
同时,监督部门也需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推动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
2.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核实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 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许可和注册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等环节实施许可和注册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和要求。
4.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和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和违法行为,调查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测和信息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测和信息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测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状态,预防和处置潜在的安全风险。
总的来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划分

01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积极参与国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标准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国际上 的话语权。
02
分享经验与技术
03
加强跨国合作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技术,共同提 高全球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加强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特种设 备安全违法行为。
THANKS
感谢观看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社 会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0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特种设备的采购与安装
采购
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 准。
安装
由专业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确保安装过程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因安装不当引 发安全事故。
分类
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情况,特种设 备可分为工业用和民用两大类,每种 设备都有特定的安全要求和监管标准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 往非常严重,因此加强安全管理 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 措施。
维护社会稳定
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其安全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 有重要意义。
02
在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对涉及安全的工艺、材料、焊接、热处 理、无损检测等重要工序和环节进行控制,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
的有效运行。
03
对生产的特种设备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书。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01
确保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已经经过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使用登 记证书。
02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4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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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为设备管理提供资料,技术信息和考核的依据,是管好设备和基础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1、有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要有安全技术档案,并应逐台分别建档(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使用证、注册注册登记表(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设备重大维修修、改造的有关技术文件;(7)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安全技术档案必须齐、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
4、公司档案保管员负责保管和供应公司图纸、技术资料。
5、设备迁移或报废,其档案均随设备调拨,设备报废后,首先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然后档案由公司档案保管员封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一、在设备科科长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二、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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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