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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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皖人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27号)各市人事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艺美术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评审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尤其是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经国家及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等)和现代工艺美术(工业设计、平面设计、装饰设计、服饰设计、包装设计、动漫画设计、环境艺术、造型艺术及其它新型工艺美术)的理论、科研、设计、制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

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文人〔2011〕48号)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试行以来,对于加强我省图书资料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图书资料队伍专业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图书资料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图书资料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对在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典藏、参考咨询、信息情报服务、文献开发利用、图书馆学研究与现代技术应用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第七条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勇于进取,积极开拓,认真履职,任职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一)申报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3.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7年,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

《四川省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四川省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评审机制,建立健全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审体系,充分激发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照《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全省文博系列各类单位中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是: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

评审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第四条品德条件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五条评审方式。

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

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一)在文博专业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七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8.11.11•【文号】文物人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物人发〔2008〕62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2008年度文物博物、编辑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已经结束。

经国家文物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取得以上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一、以下15名同志取得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任职资格:陈卓(天津)王凤琴(天津)尚洁(天津)塔娜(内蒙古)杨泽蒙(内蒙古)张家华(云南)杨德聪(云南)吴艳春(新疆)李文瑛(新疆)邱陵(新疆)李丽(新疆)李肖(新疆)陈开宇(中国地质博物馆)马先军(国际友谊博物馆)杨新(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二、以下4名同志取得文物博物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彭淑琦(中国电信博物馆)夏晓静(北京鲁迅博物馆)于静(北京鲁迅博物馆)冯英(北京鲁迅博物馆)三、以下5名同志取得编辑出版系列编审任职资格:谷艳雪(文物出版社)李缙云(文物出版社)朱威(中国文物报社)李让(中国文物报社)赵海明(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四、以下4名同志取得编辑出版系列副编审任职资格:耿宝(文物出版社)安倩敏(文物出版社)郑华(文物出版社)冯朝晖(中国文物报社)上述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自2008年8月1日算起。

请各委托评审单位人事部门于2008年12月1日至12月5日到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处领取职称证书。

我局2009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2009年7月15日至8月1日,具体要求将另行发文通知,请各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评审标准条件(试行)》通知皖人发〔2006〕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六月五日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文人字…2005‟233号各市文化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文物博物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我们对2002年由省文化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文物博物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现将《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人事厅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博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文博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从事考古、古建筑维修及文物技术保护、博物馆学研究、博物馆保管、陈列、群教及文物鉴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爱岗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六条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二)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一)申报研究馆员的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

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

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

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专业技术资格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参考文件:同上。

3.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的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参考文件:同上。

4.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经由相应的人社部门授权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本专业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业绩、工作经历与能力和科研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5.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答: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

其职责是依据国家和省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件: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发〔2004〕80号)。

6.什么是评审委员专家库?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认真履行职责、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政策的专家组成,是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的基础。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文物博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物博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博物馆协会: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博物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以展示教育、开放服务为核心的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博物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2.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2019年12月)3.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2020年1月8日附件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和其他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教育传播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36个月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办法、标准等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负责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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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文人字…2005‟233号各市文化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文物博物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我们对2002年由省文化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文物博物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现将《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人事厅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博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文博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从事考古、古建筑维修及文物技术保护、博物馆学研究、博物馆保管、陈列、群教及文物鉴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爱岗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六条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二)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一)申报研究馆员的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的学历资历要求1、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2、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17年,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6年。

(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参加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参加由省文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考试,并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业绩条件第十条研究馆员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1、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独到见解,广泛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态,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对副研究馆员以下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2、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学术成果要求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第1条和2、3、4条其中之一:1、撰写或翻译(合作撰写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2、撰写6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发掘报告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其中3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3、承担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第一完成人);非第一完成人的其他主要参加者另须撰写本专业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1项二等奖或2项三等奖,或1项三等奖及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

(三)工作业绩要求取得副研究馆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田野考古专业:具有丰富的田野考古发掘经验,主持5项大型考古发掘,或主持2项大型考古发掘,并主持1 项国家级考古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考古科研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2、陈列设计专业:具有主持大型陈列、展览工作的能力和承担大型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任务的能力,主持8次大型陈列、展览设计,经验收认定合格;3、藏品保管专业:主持制定藏品的征集、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直接管理5000件藏品,编制5000份藏品目录和编目卡,建立600份藏品档案,并准确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和价值,有5000件文物鉴定经历;4、群众教育专业:具有很高的讲解造诣,完成400场讲解任务并独立撰写10项大型陈列讲解稿或科普宣传材料;5、文物保护专业:具有主持制定大型文物保护项目或重要古建筑维修保护规划的能力,主持实施5项大型文物保护项目或大型古建筑维修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6、文物鉴定专业:对某种类别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主持10次省级以上某种类别文物鉴定和定级工作,独立鉴定10000件各类文物。

第十一条副研究馆员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1、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广泛参加省内外专业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动态;指导中、初级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2、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学术成果要求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撰写或翻译(合作撰写须为主要撰写者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撰写本专业1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2、撰写5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其中1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

(三)工作业绩要求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田野考古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田野考古发掘经验,主持4项大、中型考古发掘或考古科研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2、陈列设计专业:具有主持中型陈列、展览工作的能力和承担中型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任务的能力,主持6次中型陈列、展览设计,经验收认定合格;3、藏品保管专业:主持或参与制定藏品的征集、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直接管理2000件藏品,编制2000份藏品目录和编目卡,建立300份藏品档案,并准确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和价值,有3000件文物鉴定经历;4、群众教育专业:具有较高的讲解造诣,完成200场讲解任务并独立撰写6项大型陈列讲解稿或科普宣传材料;5、文物保护专业:具有主持制定中型文物保护项目或重要古建筑维修保护设计方案的能力,主持实施5项中型文物保护项目或中型古建筑维修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6、文物鉴定专业:对某种类别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主持5次省级以上某种类别文物鉴定和定级工作,独立鉴定5000件各类文物。

第六章破格条件第十二条研究馆员破格条件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二)、(三)、(四)款其中二款:(一)撰写或翻译(合作撰写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撰写4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其中2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或撰写6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或撰写8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其中4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二)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三)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经验收认定合格,在国内本专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十三条副研究馆员破格条件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三)、(四)、(五)款条其中一款:(一)撰写4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或撰写6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其中2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二)撰写或翻译(合作撰写须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三)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四)主要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经验收认定合格;(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业绩条件从取得现任职资格后计算。

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比对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五条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第十六条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含本级。

第十七条本标准条件所称“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 (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学术论文”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或省级以上报刊学术理论版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理论版,字数在3000字以上,不含通讯报道、介绍性文章和文摘;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所称“国家级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办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有关国家重点高校学报;“省级刊物”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一般本科高等院校学报。

(详见《国家级刊物目录》)。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中获奖包括:田野考古奖、优秀工程奖、精品陈列奖、讲解员大赛奖等相关奖项。

本标准条件中参与获奖指国家级奖项的前5名参与者,省(部)级奖项前3名参与者,市(厅)级奖项的第1名参与者。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科研成果、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事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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