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1篇)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1篇)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校医、班主任等。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2. 明确各部门职责,总务部门负责学校环境卫生和通风设施的改善;教导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教学工作;德育部门负责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和行为规范教育;校医室负责结核病的监测、报告、转诊和管理等工作。
三、预防措施1. 健康教育(1)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宣传海报等形式,向学生普及结核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
(2)利用校园广播、校报、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定期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
(3)组织学生参加结核病防治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防治意识。
2. 环境卫生(1)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定期开展校园环境清洁和消毒工作,特别是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2)保持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良好,每天定时开窗通风,确保空气流通。
(3)合理安排学生座位,避免过度拥挤,保持一定的间距。
3. 健康监测(1)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记录学生的健康状况和疾病史。
(2)落实晨午检制度,每天对学生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观察,发现有咳嗽、咳痰、咯血、发热等症状的学生,及时报告校医室。
(3)加强因病缺勤学生的管理,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学生缺勤原因,对因病缺勤超过 3 天的学生,要进行追踪调查,并将情况报告校医室。
四、疫情报告与处置1. 报告程序(1)一旦发现学校内有疑似结核病病例,校医应立即向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结核病防控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所有可能发生结核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
三、防控目标1. 提高结核病防治知识普及率,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2. 加强结核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结核病疫情。
3. 提高结核病治疗率和治愈率,降低结核病死亡率。
4. 减少结核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组织管理1. 成立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制度。
2. 明确各级各类单位结核病防控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结核病防控工作。
3. 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控工作网络,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五、防控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2)加强对医务人员、教师、企事业单位职工等特定人群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
2. 加强监测与报告(1)建立健全结核病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
(2)发现疑似结核病患者,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对结核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3. 加强病例管理(1)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及时进行规范治疗,确保治愈率。
(2)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随访管理,确保治疗过程中的依从性。
(3)对治愈后的结核病患者进行长期随访,防止复发。
4. 加强预防接种(1)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卡介苗接种。
(2)对高危人群进行结核病疫苗接种,降低感染风险。
5. 加强重点场所防控(1)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2)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消毒,消除传播隐患。
六、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控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结核病防控人员的业务水平。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提高结核病的防治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结核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三条防备措施1.定期开展结核菌素试验,对医护人员进行结核病筛查,发现感染者及时进行随访和治疗。
2.供应充分的防护用品,包含口罩、手套、隔离衣等,确保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
3.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医院员工对结核病的认得和防护意识。
4.定期对医院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测,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四条结核病患者诊疗管理1.对接诊的患者进行结核病初筛,包含症状询问、体格检查和胸部X光片等检查。
2.对初筛结果为疑似结核病的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诊,并及时进行治疗。
3.患者确诊后,依照传染病管理要求,将其转入结核病专科病房进行隔离治疗。
4.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要严格依照防护规范执行,确保治疗过程中不发生交叉感染。
5.结核病患者治疗期满后,经专科医生评估实现解除隔离条件的,方可出院。
第五条结核病疫情报告与统计1.医院要及时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结核病疫情,供应详实的病例信息、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等。
2.定期统计和分析结核病发病情况,及时发现疫情变动和趋势,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统一管理结核病病例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专业技术引导第六条专家构成医院应组建专业的结核病防治专家组,由相关专家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引导。
第七条专业技术引导内容1.供应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指南,为医护人员供应科学的临床引导。
2.对医院内结核病疑难病例进行讨论和研讨,供应相应的解决方案。
3.定期开展结核病专业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本领。
第四章工作责任制第八条医院领导的责任1.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定期听取结核病防治的工作汇报。
2.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推动和落实。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疫情监测。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收治、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和随访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二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二)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三)开展结核病筛查,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四)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治疗,提高治愈率;(五)加强结核病康复工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六)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第十三条结核病筛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是否有结核病接触史;(二)进行胸部X光检查,发现疑似病例;(三)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干扰素释放试验,确定感染情况;(四)对疑似病例进行痰涂片或痰培养,确诊结核病。
第十四条结核病患者应当接受以下治疗:(一)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二)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抗结核药物;(三)定期复查,监测病情变化;(四)完成疗程,防止复发。
社区医院肺结核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结核的传播与流行,保障社区居民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建立健全肺结核防治体系,提高社区居民对肺结核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2. 加强肺结核患者的早期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降低肺结核的传播风险。
3. 完善社区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流程,提高肺结核诊疗水平。
三、职责分工1. 社区医院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肺结核防治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传染病科: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随访及疫情报告工作。
3. 预防保健科:负责肺结核的预防宣传教育、病例报告、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
4. 医护人员:负责患者的日常护理、用药指导和健康教育。
四、管理措施1. 病例发现与报告(1)对社区居民进行肺结核筛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报告预防保健科。
(2)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预防保健科。
(3)预防保健科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
2. 诊断与治疗(1)对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等检查,确诊后及时给予抗结核药物治疗。
(2)严格执行治疗方案,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应加强健康教育,提高患者依从性。
3. 随访管理(1)建立肺结核患者随访档案,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
(2)随访内容包括患者病情、治疗依从性、药物不良反应等。
(3)对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健康教育(1)开展肺结核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防治意识。
(2)通过社区宣传栏、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肺结核防治知识。
(3)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5. 资料管理(1)建立肺结核病例报告、治疗、随访等相关资料档案,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2)定期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上报。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3篇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3篇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一防保科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1、每天将放射科、病房、检验科等部门的结核病人报告卡信息收集、整理,剔除重卡,登记在《医院肺结核可疑者及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内,并当天录入疫情网络系统。
肺结核卫生部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肺结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治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全民参与,政府主导;3. 科学防治,规范管理;4. 分类指导,综合治理。
三、职责分工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肺结核防治规划、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肺结核防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
2. 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肺结核防治政策,提高肺结核诊疗水平。
3. 公共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的预防、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肺结核患者的日常管理、随访服务和健康教育。
5.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肺结核防治工作。
四、防治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肺结核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2. 完善肺结核监测系统,做好病例报告和疫情分析。
3. 实施肺结核患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4. 严格执行肺结核治疗规范,提高治愈率,降低复发率。
5. 加强肺结核药物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6. 开展肺结核防治科研,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7. 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防治经验和技术。
五、监督管理1. 卫生行政部门对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肺结核防治政策,提高诊疗水平,对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3. 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肺结核的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确保疫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日常管理、随访服务和健康教育。
5.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肺结核卫生部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我国肺结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构建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公共卫生结核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降低结核病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减少结核病死亡率和传播风险。
2. 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实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覆盖。
3. 提高人民群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管理职责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结核病防治政策、规划,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2.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转诊和随访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社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转诊和随访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
4. 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负责对本单位、学校内结核病患者的管理,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四、管理措施1. 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2. 建立健全结核病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结核病监测网络,及时发现、报告和调查结核病疫情。
3. 严格执行结核病报告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结核病病例,确保疫情信息的真实、完整。
4. 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技术水平,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
5. 实施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对符合国家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实施免费药物治疗。
6. 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五、责任追究1. 对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对未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因结核病防治工作不力,导致结核病疫情蔓延、传播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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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侯立伟主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落实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室,并由学校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莱阳市石河头初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