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价值取向之定位_李元起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论文关键词:财产权经济自由公私财产权财产征收征用论文摘要:财产权是公民最终保障自己基本权利的基础,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和实现提供了契机和物质前提。
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基本权利之一便是经济自由。
所谓经济自由,其实指的是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由,具体包括择业自由、营利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自由权利。
小林直树指出,这些自由权被认为近代立宪体制的基本价值,并且构成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基础。
日本的田中英夫教授曾指出:经济活动自由的确保,可以说是形成了近代市民社会确立之基础的东西,而构成其核心的,则是私有财产制度的保障。
通常意义上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的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尤其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一直次于公有财产,国家对两者的保护呈现巨大的差异。
一、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权的保护之差异建国以来我国历次宪法制定及修改关于公私财产权保护的规范调整,体现了我国对私有财产权日益重视的态度.可是,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相对于公有财产权来说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受保护的程度与公有财产权相比还是比较低的。
2004年《宪法》第13条作了如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公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条款仍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从现行宪法第12,13条规定看来,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没有神圣性,或者至少说明私有财产权没有公有财产权那么神圣,而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只是依照法律保护,缺少禁止性的规定,这样的条款使得私有财产权难以抵抗公权力或非法的入侵。
二、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公私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不平等。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条文中,既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也没有禁止条款,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要明显低于公有财产权,公有财产权优先于私有财产权受保护。
中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价值取向之定位

The Orientaeion of Value Tenclancy of Private
Property Insurance in China
作者: 郭庆珠 吕云龙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榆林学院学报
页码: 47-50页
主题词: 中国 私有财产权 宪法 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摘要:本文以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权保障模式的价值取向演绎为切入点,指出各国的进程并没有统一的阶段性规定,私有财产和社会利益一直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是不同历史阶段的选择.我国现阶段近代国家的历史课题远没有彻底完成,同时须完成现代国家的任务,因此我国建立以"近代"为基础,兼有"现代"特征的私有财产权保障模式,是我国现阶段历史课题的必然.。
论《宪法》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意义和价值

改宪法, 把私人财产权利纳入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 范畴, 可以使私人财产的积 累和投资更多地 为国家和社 会造福。通过 宪
法和法律 的手段正确引导私人投资 , 有利于扩大就业 , 增加社会财 富, 推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顺利发 。 展
关键词 : 宪法; 私人财 产; 意义和价值
随着新 的宪 法修 正案在 20 年 九届全 国人大 二次会 04 议上的顺利通过 , 私人财 产权利保护 是否应该写 入宪法的
的旧的法律 体系, 国主义、 将帝 封建官僚 和大地主阶级的财
产没收归国家所有 , 由人 民支配。
西, 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 , 因此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
律名 词。
但是 , 旧中国私人财产权利法律体 系的否定 , 对 并不是
对私人财产权利这一人民应有的பைடு நூலகம்本权利的否定 。虽然在 极左时期 , 受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 的影 响, 私人财产及其 对
示 了所有制与所有权 的关 系 , 地认定 财产所有 权是一 科学 个法律概念 , 其性质 与内容是 由该 社会 的所 有制性 质和 内
容所决定的。私有制社会 的财产权利只是保护少数财产所
史上 , 还是在整个 中华 民族走向现代化进程 中, 都必将是一
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
一
有者在生产中无偿 占有无 产者 的劳动的一种手段 。马克思
整 , 总体上保护 了人 民的正 当利 益。特别是在改 革开放 从 之后 , 党对 私人 财产权利存 在的客 观性及其意 义和价 我们
值的认识不断加深。这 一点 可以从对私人财产权利 的形式
之一即私有私营经济的态度及政策的转变 中鲜明清晰地表
社会主义理论是十分 重视个人 权利的。众所周 知 , 马克思
宪法保障论文私有财产权论文: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宪法保障论文私有财产权论文: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摘要: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由来已久,私有财产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直接涉及公民人权保障的核心。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从宪法的高度对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这只是完善私有财产权保障的第一步,我国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有一些缺陷,应当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通过对私有财产权产生的背景、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私有财产权入宪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阐明私有财产保障制度在我国的不足之处,找到一些解决办法,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宪法私有财产保障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权;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私有财产和人类文明发展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
对于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个人生活幸福等方面,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等问题。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在宪法中确立私有财产权,划定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界限,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历史上各国对与私有财产的保护很长一段时间仅仅限于民法等私法领域,对个人财产权和国家的关系却很少规定,直至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宪政文明产生,私有财产权才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写入宪法,由此拉开了私有财产宪法保障的历史序幕。
一、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历史分析(一)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起源原始社会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初阶段,在那个时候财产以共有的形式出现,没有“私”的概念,财产不属于个人,当然也就不存在私有财产权。
对利益和财富的追求是人的本性,没有人愿意压抑自己的意志永远生活在共同所有制之中。
随着人们对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人们的劳动产品开始出现剩余,从而产生了私有财产,最原始的贸易形式——商品交换也应运而生,交换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促进了私有观念的形成,财产权制度也开始萌芽。
在专制社会里,所有权的主体极其有限且不平衡,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掌握在专制君主手中。
这种私有制实质上是一种等级所有制,而属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则少之又少,真正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尚未形成,尽管古代法律中也出现过对私有财产权的表述,但是与近代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相比却有天壤之别。
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 3 )《 第 条 、 刑法》 第 9 ( 2条) 等法 律 已经作 出 了规定 。从 私有财
范, 强对公 民私 有 财产 的保护 。 加
关键词
私 有财 产
宪法
基 本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1.2 -1 10.5 220 )2150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从 把保 护私 有财 产权 作为 公 民的一项 基 本权 2 O多年 的 改革 开放 ,推 动着 我 国 由计划 经济 体制 向市场 经 经 验 。 宪法 结构上 , 规定 在宪法 第 二章公 民 的基 本 权利 与义务 内容 中 , 再 作为 不 济 体制 转型 , 国家经 济快速 发展 , 民生活水平 迅速提 高 , 随而 利 , 人 伴
来 的是 公 民私有 财产 的大 量增加 和 多元化 。 因此 , 确认 并保护 私 经 济制 度 的一项 内容 规定 在宪 法第 一章 总 纲里 。宪 法应 当规 定 这样 , 一方 面可 以避 免私 有财 产保护 有财 产 问题 突显 出来 。它是 作为 法律 母法 的宪 法所 面对 的一 个 公 民依法 享有 私有财 产权 。
宪法保 护 的公 民私有 财产 权即法 律意 义上 的私有 历史 与现状 。 由于每 部宪法 都有 强烈 的时 代特 点 , 私有财 产宪 产权 的内容看 , 对 财产权 是公 民生存发 展所必 需的 具有经 济利益 的基 本财产 权利 , 法地位 的确 认和 保护 又 作出 了不 同规定 。 债 知识 15 年 宪法 是新 中国成 立后制 定 的第一 部宪法 ,也 是 比较 它应 当包 括私法 意义 上的 以财产 所有 权为 主的物 权 、 权 、 94
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国外宪法宪法保护论文摘要: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拙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着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
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路:我国宪法应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的结构形式,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财产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
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必然引发我们对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我国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始于《共同纲领》,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1954年宪法。
五四宪法从第8条到第14条比较集中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作了规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经济也逐步得到恢复。
在此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八二宪法。
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宪法》第16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浅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1)论文

浅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保护私有财产自由平等论文论文摘要:保护私有财产不能只从经济增长角度出发,从私有财产保护的目的来看?应促,使人的自由,关怀人的尊严和人格,确立其正当的伦理价值规范。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
这一突破表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
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述私有财产均为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们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他自身存在一起产生的条件”。
所谓财产就是对主体所享用的财物的总称?包括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根据财产主体不同?财产总体上可分为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两大类。
公与私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人与集体、小集体与大集体的关系。
因此?所谓的私有财产即相对于集体的个人财产?相对于大集体的小集体财产。
私有财产是包括某人或一个家庭所拥有使用的衣食住行的资产?其特征是物质的?对特定事物的认识和言论?或者称为思维活动?如作品?资产属于个人?其特征是精神的?从事合法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创造并积累的动产与不动产?其特征是股权形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继承的遗产?接受的馈赠和奖励?特殊事件的补偿?如保险。
特征是非主动原因而发生的。
一、考察私有财产保护的国家伦理规范在近代西方最初的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和生命权、平等权以及自由权相并列的天赋人权。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这样写道?“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这些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他们无一不受到自然法的保护。
其中财产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即并非由政府和法律所规定下来的权利?而且在基本的自然权利中是最为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这种财产权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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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期(总第37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 g administrative cadre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2003,No.4General.No.37收稿日期:2003-05-01作者简介:李元起(1963-),男,山东莱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郭庆珠(1974-),男,山东菏泽人,中国人民大学2001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中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价值取向之定位李元起,郭庆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从/近代0模式向/现代0模式的价值取向的演绎表明私有财产和社会利益之间一直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是不同历史阶段的选择。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不发达,市民社会不成熟,近代国家的历史课题远没有彻底完成,同时又有使/每一个人过上人一样生活0的现代国家的任务,因此我国建立以/近代0为基础,兼有/现代0特征的私有财产权保障模式,是我国现阶段历史课题的必然。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社会利益;宪法保障;价值取向;市民社会[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3)04-0007-04一、绪言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纷纷提出了修改1982年宪法的主张。
有的学者主张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0写进宪法。
更多的人主张的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是按照西方国家的现代私有财产权或基本按照现代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模式来建构的。
这实际上就体现了/近代0与/现代0价值取向的对立。
但中国学者关于私有财产权保障的研究,往往都着眼于制度的建构,而忽视了价值取向的定位,及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深层次分析。
从笔者所阅读的有限的资料来看,林来梵教授是国内较早对此问题进行思考的学者之一。
我们同样必须克服那种企图跳跃/近代0而直接进入/现代0的跃进式的取向,又要尽量摈弃那种首先/近代0而后/现代0的历史阶段式的取向,而应该采取近代课题与现代课题相互交融,近代阶段与现代阶段齐头并进的取向,从而在最大的限度上实现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的理性价值。
[1]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理性价值取向之选择,一是建立在对中国现实的理性考量和认知的基础之上;二是中国作为市场经济的后发展国家,有后发展国家的优势,可充分借鉴先发展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制度建构和价值取向演绎的经验与方式选择,使中国的私有财产宪法保障的价值取向建立在更为理性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地避免宪法规范的主观和任意。
本文试图以西方发达国家、特别以美国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以历史的方法,从比较法的视角来探究在不同社会历史、经济条件下,如何平衡私有财产和/社会利益0之间的关系,建构宪法保障的制度,以充分发挥其社会上层建筑的积极作用。
二、私有财产权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否有绝对的界限?还是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历史课题的不同选择?)))西方发达国家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从传统的近代保障到现代保障的演绎:以美国为例(一)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由/近代0向/现代0的过渡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
如法国1789年5人权宣言6(第2条)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0(第17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0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
0近代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近代的自然法思想和/天赋人权0的理论。
在这种财产权保障的体制模式下,资产阶级不仅达到了巩固自己政权的目的,同时增强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宪政意识,培育了市民社会的成熟,奠定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基础上的宪政基础,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也不可避免地引发出种种深刻的矛盾。
现代市民宪法试图克服这种紧张的社会矛盾,在财产权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中,社会利益受到了强调。
当代社会的基本目标是,保证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过上一种人类应有的生活,即使不能满足个人的所有需要,至少也要在合情合理的可能的范围内满足个人的最低限度的需要。
因此,法律对利益的保护,必须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找到最终的理由[2]。
一般认为,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以l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
魏玛宪法对此有大量的规定:/所有权伴随着义务。
其行使应该同时有助于公共福利。
0(第153条第3款)。
/国家根据法律,准用有关公用征收的规定,可以给与补偿将适合社会化的私有经济企业变成公有。
0(第156条第1款)。
后来的西方各国的宪法尽管有程度上的差别,但一般都设有这种规定。
西方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一般都规定三个条件:一是显然必须的法定公共需要;二是公正、合理的补偿;三是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
(二)社会历史选择下的私有财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以美国为例。
西方国家财产权保障中/近代0和/现代0的演绎,并没有统一的时间和绝对的模式,无论是近代财产权保障还是现代财产权保障,私有财产权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都是动态的、相对的,而不是静止的,并没有绝对的界分。
往往是和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及法律文化、社会意识、历史课题密切相联系的。
以美国为例,/(美国)利用司法释宪制度方面,逐渐地将老式的财产权制度予以换血改造,使能适应复杂而崭新的社会形势。
0[3]美国最高法院在1819年关于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表现了美国法在当时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基本倾向;在1837年关于查尔斯河桥梁公司诉沃伦桥梁公司案的判决,表现了美国法实现私有财产权与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倾向;在1905年关于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的判决表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又在朝着贯彻极端的经济放任政策,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不惜牺牲社会利益的方向上发展;在1937年关于西海岸旅店公司诉帕里斯案的判决则标志着社会利益在美国法中重新得到强调,私有财产权重新受到限制。
美国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主要体现在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4条的规范规定中。
其中第5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近代美国人民把财产权看做是实现自由的主要渊源,维护私有财产权成为法律和政府的基本目标。
以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为典型的案例,对财产和契约采取了放任主义的方法,法律达尔文主义盛行。
保护私人的私有财产权,特别是把公司纳入/私人0的范畴之内,充分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长,确保了私人的独立人格。
20世纪30年代,经济的萧条,证明信奉完全的放任主义是不切实际的。
1937年以后,最高法院审慎地抛弃了激进的正当程序哲学,最高法院作出结论说,宪法保护的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为了社会利益而颁布的法令是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
0在经济领域里,过去的正义,致力于保证个人的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而新的正义必须考虑怎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生活标准。
这样共享文明的价值将构成一种完全可能的道德义务。
0[4]到本世纪中期,福利国家已成为一种既定的事实。
形成了比/近代0更为注重于社会利益的现代财产保障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无论何种财产权保障制度都是社会的选择、历史的选择,而不是主观的、任意的决定。
正如大法官佩卡姆(他本人是洛克纳案判决意见的起草者,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当时正当程序方法的缔造者)曾经指出,一个法官/自然的和必然的会受到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气氛的影响。
0不可否认,近代传统的近代私有财产权保障适应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现代私有财产保障也有效地阻止了美国经济的大萧条,适应了福利国家的发展。
财产权和社会利益总是在历史的选择中达到动态的平衡。
三、适应历史的选择和宪政发展的需要,中国应建立一种更倾向于/近代0而又兼有/现代0特征的私有财产权保障模式通过上文的论证,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私有财产权保障的价值取向西方各国虽然都已经演进为/现代0取向,但各国进程并非完全统一,私有财产和社会利益的界分也非绝对的,而是由各国的社会历史进程所决定的。
应该说中国现在面临的有着/现代福利国家0的课题,但不可借口此就片面地认为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模式就应该完全和西方国家接轨。
/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以后,中国宪法面临着严峻的历史取向的选择:一方面,自由放任主义已成为历史的陈迹,近代自由国家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劳动的主要组织者以及现代宪法的承担者之意义上的中产阶级尚未形成,为此与稳定的社会具有同构的意义的市民社会亦有待于具形,同时,产业的发展程度以及社会劳动的组织程度尚处于相对低滞状态。
质言之,近代的课题显然尚未彻底完成。
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的价值取向也应该客观地反映历史课题的具体要求。
0[5]更倾向/近代0而又兼有/现代0特征的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模式取向,是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培育市民社会,构筑中国宪政基础的现实需要。
1.考量西方国家的宪政之路,往往经历了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市场经济、同时培育市民社会,宪政最终建立在成熟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基础之上。
市民社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的。
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
使宪政中最重要的关系即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凸显出来,使权利和权力分属于不同的领域。
人的独立性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情况下,在政治上表现为人权的要求。
成为不断地推动宪政前进的动力。
因此/宪政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形式,一种社会形态表述,一种公民生存样式的选择,其形成是复杂的,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市民社会的成长无疑是重要的因素。
0[6]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市民社会的成长又是和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密不可分的。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把财产权作为人的天赋人权之一,成为反封建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后来又成为巩固资本主义社会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之一。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个人自由和独立法律地位的渊源和保障。
/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0[7]。
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
近代以来的宪法确立了财产权的保障制度,从而为人的精神自由、机会平等、自助自主的生存以及政治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各种契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