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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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分别于1979年7月、1980年9月对第三部宪法和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XX年3月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六次修正。

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历史我国宪法有几部

历史我国宪法有几部

历史我国宪法有几部宪法一个国家只有一部.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

82宪法为现行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到目前,共经过4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21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我国宪法多次修改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

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21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五四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七五宪法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可参阅。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

政治,宪法,手抄报内容。

政治,宪法,手抄报内容。

政治,宪法,手抄报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954年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法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开天辟地的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1949年以来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可以说是完全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也是我国的现行宪法。

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先后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这部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充实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指导思想,完善了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加强了对公民各项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5、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以下是它的发展历程的一些关键时段和事件: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标志形式首次在宪法中确定,确立了中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

2.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施行。

这部宪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革命经验和政治制度安排,明确了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权利。

3. 1975年:中国制定了第二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这部宪法反映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政治的特点。

然而,这一草案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没有获得通过。

4.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号角吹响,宪政改革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这一年,中国制定了第三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提出了保护人民民主和权利的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发展趋势。

5.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一宪法确立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宪法的第五次修宪。

这次修宪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更为深入,宪法中加入了对个人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相关规定。

7.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宪法的第六次修宪。

修宪使中国宪法更加贴近实际,反映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需要。

8.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主要是修改和完善有关国家监察体制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反腐败工作。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的一些重要里程碑和事件,宪法的发展历程与中国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体现了中国的治理理念和政治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的背景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

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宪法的历史演变前身:共同纲领1949年秋新中国建立前夕,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

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但在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取代正在行宪状态、但不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承认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成和新政府的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良好开端:五四宪法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准备制宪。

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

1953年1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任务之一。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

1953年底,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入住杭州西湖国宾馆。

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了首部宪法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

另有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596万多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

根据征求所得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宪法送审稿。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经历了怎样的变迁?作者:李天琪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16期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于1954年9月20日(以下简称五四宪法)、1975年1月17日(以下简称七五宪法)、1978年3月5日(以下简称七八宪法)和1982年12月4日(以下简称八二宪法)通过四部宪法。

现行宪法在1 982年宪法的基础上,历经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 8年五次修订。

四部宪法、五部宪法修正案在什么样的契机下修订?这期间发生怎样的故事?做了何种修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如何庄严诞生?讲到五四宪法,首先不得不提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1 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作为一部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另一方面,1949年到1952年三年间,中国已取得超乎预计的成就,起了显著的变化。

中共中央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应当适时地实行全国普选,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使中国进入全面建没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诚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不能扛起国家根本法律的重任,但是起草一部宪法的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

1953年1月12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的前一晚政协座谈会上,有人就坦言这其中的种种困难顾虑。

周恩来第二天在会上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了发言: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

当初《共同纲领》之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那么,现在不执行这个职权了,这个职权还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我国宪法的发展史

我国宪法的发展史

我国宪法的发展史
我国宪法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49年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和政权性质,成为新中国的临时宪法。

1954年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

1975年宪法: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

这一版本的宪法反映了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点和需求。

1978年宪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宪法对国家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982年宪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内容。

宪法体现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等基本精神。

此后,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以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总结来说,我国宪法的发展史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变革和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宪法始终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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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学院:信息学院专业:电气信息类班级:1008班姓名:武镖学号:201046830805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五四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它能够在各方面都保持一分冷静和平和的心态,没有太多陈义过高的规定,而且对于非共产党力量也能以宽容的心态对待。

正是在这部宪法中,首先规定了以计划经济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进,这多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认识水平,但由计划经济带来的经济专制从而引发各方面的专制,这也是当初始料未及的。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1955年就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但是这一过程的完成不是靠法制,而是靠行政手段。

由于以千千万万的人的财产及各项权利的被损害为代价,1954年的宪法实际上并没有落到实处,公民的权利并没有被真正地重视和保护。

“文革”期间,在中央文革小组的把持下,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总共才30条,结构简单,条文疏漏,许多提法都是政治词汇,不是法律术语。

同时这部宪法还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减少了公民许多的权利,这部宪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一部极其糟糕的法律,相对“五四宪法”来说,“七五宪法”是一次倒退,也是一部根本无法实施的宪法。

“文革”结束以后,华国锋出任国家主席,全面主持工作。

1978年3月5日经五届人大通过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去掉了1975年宪法中的“全面专政”的提法,恢复了检察院的建制,但它充分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

虽然与“七五宪法”相比,“七八宪法”有进步,但是这部宪法仍未摆脱“左”的错误影响。

经历了多年的挫折之后,中共中央也意识到没有法制的保障,国家的建设难以走上正轨。

适应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1982年12月4日,经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即1982年宪法。

该宪法经1988年、1993年及1999年修改以后,至今依然使用。

新宪法的特色是强调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指导和促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具体的实施上,1982年宪法是四部宪法中最成功的一部。

从形式结构而言,1954年宪法以全新的面貌宣告了中国的宪政时代。

⑤它以“宪法”为名,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单独的章节,自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获得独立的宪法地位。

但1975年宪法却对权利义务一章作了大幅度的删减,它不仅将义务放在权利之前规定,而且简化权利规定,也不再对应性地规定国家义务。

1978年宪法有延续1954年宪法的痕迹。

1982年宪法则旗帜鲜明地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至“国家机构”之前“总纲”之后,作为国家基本制度的延伸,同时也意味着公民地位的提高。

在条文总数上,四部宪法也有不同。

1954年宪法有15条规定权利,4条规定义务;1975年宪法有3条权利,1条义务;1978年宪法则有12条权利,4条义务;1982年宪法有18条权利,6条义务。

宪法对权利规定的形式结构表明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宪法作为权利保障书”的特点越来越明显。

在权利的原则方面,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法律上一律平等”,1975年和1978年宪法则完全删除了这一规定,仅明示了男女之间的平等,1982年则科学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直接道明平等的前提,避免了立法上是否平等的追问。

当然,当我们更强调实质的平等时,是否需要牺牲形式的平等呢?或者说在多大的程度矫正形式平等以追求实质平等?如何平衡这一点,仍是我们现实孜孜以求的境界。

因为“公民”一词首次出现在1954年宪法时没有任何解释和界定。

其次,现行宪法也强调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即“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规范上宣布了权利义务的相互依存这一法理属性。

权利的内容也更加丰富,如前所述,四部宪法在权利规定上的变化更多地体现在其形式上。

而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人权”第一次成为正式的宪法语言。

“人权”
入宪可以防止由于宪法明文列举权利带来的弊端,权利的内容可以因人权一词而得以不断延伸,同时也可使国家在与西方人权对话中不再处于言语上的被动局面。

除此之外,宪法对具体权利的认知也越来越丰富,比如说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包括思想上的表现还有仪式活动的内容;物质帮助权还衍化出社会保障权、退休保障权等等。

从最初的人民权利到公民权利再到人权,权利主体的范围一再扩大。

从一一明确权利的具体形态到概括式的规定,权利的内容更加丰富。

宪法在权利主体以及权利范围的认识视野更加开阔。

总体说来,权利应“不断入宪”还是无限保留需要提高到是否有助于权利获得实现的标准上考虑。

首先是因为权利不是发明创造,而是不断被认知、不断被需求才获得普遍性地位。

人类永远不可能言说权利的尽头,基本权利不能无限增多,因此不断列入从哲学意义上并不科学,宪法典也有“不能承受之重”。

其次,将母体性权利和派生性权利等不同属性、不同类别的权利交错并列规定,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

在实践中,也会导致宪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是藉宪法予以调整或藉普通法予以调整的难题,宪法规定的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哪种权利的效力优先的窘境。

第三,具体权利的入宪不利于我们保护更多的权利类型和更深层次的人权。

人类基于自身必然具备的权利,与生俱来,无论国家是否明示,皆不可剥夺。

具体权利的入宪易使人们误读所有权利皆是通过法律赋予,必须取得国家的许可才能够拥有及行使。

确认性的规定方式,有一种排除未明确权利的嫌疑。

相反,宣告权利免受来自任何方(包括国家)的侵犯,能够避免上述的弊端,可以对抗来自国家或来自公权力的侵犯。

因此,改变我们的确认思维,引导权利立宪进入防御性的规定模式,最终体现权利本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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