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评标专家在线试题及答案

2020年评标专家在线试题及答案10、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专家或者评标专家。
A:24B:6C:3D:1正确答案为:A11、省综合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的原则。
A:公正、公平、公开B:自建自用、资源保护、规范使用C:联合共建、资源共享、信息公开D:联合共建、资源共享、规范使用正确答案为:D1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
A:开标现场B:评标现场C: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D: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正确答案为:C13、关于评标澄清说明的说法错误的是()A:澄清说明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B:澄清说明的形式是书面形式C:澄清说明的对象是投标函D:澄清说明可以多次进行正确答案为:C14、专家考评达2次基本称职的评标专家,将被暂停在省综合专家库中抽取使用6个月;专家考评达3次基本称职的评标专家,将被暂停在省综合专家库中抽取使用一年;专家考评为不称职的评标专家,将被()在省综合专家中抽取使用。
A:暂时停止B:剔除C:永久停止D:立即停止正确答案为:C15、供应商提出询问或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应当向()提出。
A:采购代理机构B:政府财政部门C:采购人D:采购活动监督部门正确答案为:C16、关于确定中标人的说法精确的是()A:某中标人所在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招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依次递补B: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C:招标人认为中标人有串标行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依次递补D: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正确答案为:D17、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累计告假一般一年不超过()个月。
A:5B:1C:3D:6精确谜底为:D18、第五十三条清退信息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系统”短信告诉被清退人员。
对清退有异议的,由()向XXX提出,省公共资本局组织核实后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进行纠正。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鄂公共资源局〔2018〕42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附:《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4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4日印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远程异地评标是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托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服务平台”)的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和视频专用网络,实现的异地电子评标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个标段投资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等原因需要在省综合专家库抽取异地评标专家的,一般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预期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的项目一般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评标。
第二章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管理第五条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分主场和客场,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进场交易所在地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客场。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 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 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鄂公共资源局〔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6〕81号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与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现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9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场项目招标投标第三章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第四章公共资源项目挂牌、拍卖交易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与管理,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省级平台进场交易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中心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
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运行与管理应当坚持“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原则。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或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三)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四)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委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不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八)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十)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二)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投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说明。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并在特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与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相关业绩和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提供金融证明,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四章招标评标过程第十条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应记录有关评标活动的所有信息,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结果等。
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告,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第十三条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约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约过程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记录相关履约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附件:1.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1:招标文件模板2.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2:投标文件清单3.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3:评标办法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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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并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制定、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第八条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条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之日起十日内,将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示。
第十一条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和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专家或者评标专家。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评标专家的抽取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开标、评标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投标资料和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整理、归档、保存,提供查询服务,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报价、资质情况、质量目标、履约期限、项目经理情况、业绩情况等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
特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从其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以公开透明、随机产生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三)擅自中止、终止招标;(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五)与投标人串通;(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二十六条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建立、管理专家库。
评标专家实行分类管理,专业分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或者单位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
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职,公正评标。
对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对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预评标专家抽取活动或者获取、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三十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三十一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