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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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摘要】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性。

当前中国的物权法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权利不清晰、执法不严格等。

为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建议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等方面入手。

中国物权法制度的未来展望也应该值得期待,如进一步加强权利保护、推动物权法规的完善等。

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设计和完善中国的物权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促进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重要性,现状,历史发展,主要问题,改革建议,未来展望,意义,必要性1. 引言1.1 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重要性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物权法在规范财产关系、促进资本流动、保障财产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物权法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化。

一个完善的物权法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加强对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研究和完善,对于维护国家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方面,需要认识到我国物权法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物权法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1.2 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现状中国物权法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物权法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现行物权法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各类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导致法律适用繁琐复杂。

我国物权法的保护力度不够强,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利益。

我国现行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界定并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现行物权法缺乏适应新形势的能力,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

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物权法体系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物权法律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 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物权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完善物权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完善物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完善物权法体系的基本措施
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加强物权 公示和公信力
完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扩大 担保物权范围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物权法体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奠定了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物权法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物权法体系进行了系统 性的规定,为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维护社会稳定。
推进法治建设: 完善物权法体系 是推进我国法治 建设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提高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水平。
国际物权法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物权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物权法的实践和案例 国际物权法的未来展望
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物权法的国际接轨能够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环境,有助于国内企业进 行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 经验
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 力
强化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民 法律意识
汇 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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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进行公示,使公众了解物权的状态,以保护交易 安全。
物权无因性原则:物权变动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互独立。
● 概念:物权法体系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等法 律法规。
● 特点: * 物权法体系以物权为核心,保障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物权法体系强调物 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保障交易安全; * 物权法体系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因物权纠纷而 影响社会稳定; * 物权法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以适应新的物权关系变化。

最新-试议物权法体系结构的问题 精品

最新-试议物权法体系结构的问题 精品

试议物权法体系结构的问题一、我国物权法体系构建的问题一市场经济特点不鲜明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经济形势,与计划经济相对比,市场经济呈现出了相对活跃的特点,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导致了我国物权法在法律体系和结构上没有充分的展现出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特点,深受计划经济体系的影响。

此外,我国目前的物权法还表现为国家所有权倾向,注重国家所有权的保护,这种重视国家所有权而忽视个体所有权的特点,注定了我国物权法的落后性。

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物权法体系结构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更好的体现出个体所有权的保护。

二物权法体系繁杂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体系下的其他法律,都需要具有科学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物权法所涉及到的占有和归属问题较为复杂,导致了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上呈现出了相对繁杂状态,尤其是在结构上缺乏一定的逻辑性。

这种物权法体系繁杂的状态导致了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概念表述不清晰,将物权片面的理解为所有权,甚至是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由于体系杂乱还导致了我国物权法对抵押权的阐述不到位,忽视了抵押权本身的含义。

这种繁杂的体系结构将影响我国物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三物权法作用面积过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法所需要涉及的领域也需要不断的进行扩展,其需要对人们复杂的生活进行全面性的规范,但是,从目前我国物权法的整体形势来看,其没有全面的对人们繁杂的经济生活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对于物权法的效力无疑是一种严重的影响,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没有形成正确的领导和监督,也没有提供良好的指导,影响了人们的经济生活。

二、优化物权法体系结构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的法律结构和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物权法的进一步优化,需要集中精力进行改革,结合我国物权法在体系结构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需要集中精力进行优化,以促进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得到合理的升级。

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

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

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摘要: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关键词:物权立法;疑难问题在今年六月下旬于扬州大学召开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王胜明副主任提出了物权立法中七个尚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希望全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提供理论和经验支持,本人作为一名从事物权法教学和研究的高校教师,自觉有义务对这七个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以期能为物权法的制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王主任提出的七个问题是:1、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程度问题;2、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3、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如何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处理好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4、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所有权的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问题;5、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对共有物的处分是否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以及如何处理物尽其用与保护其他共有人及相对人利益的关系问题;6、是否应当规定居住权,赞成或反对的理由是什么的问题;7、对于抵押权,(1)动产抵押的公示性如何解决的问题;(2)是否应当规定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给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一个时间限制的问题;(3)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能否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问题。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5)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5)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5)第七,关于所有权制度的设计首先在两个学者草案之间存在差异。

社科院草案中,在第2章所有权之下设6节,分别规定了"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动产所有权","共有"。

与此相对,人民大学草案中,在第2章所有权之下,设8节,分别规定了"所有权通则","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社团和宗教组织的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优先购买权","相邻关系"。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对所有权一体承认和保护的态度,即尽可能淡化根据所有制性质对所有权区别保护的传统模式,因此只在土地所有权一节中对国家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分别作了对所有制的确认性规定;而后者关于所有权的制度设计则体现的是一种根据所有制以及各种所有权的性质分别规定,同时也预示着区别性保护的态度。

与学者草案相对,人大法工委草案在"征求意见稿"中基本采用了人民大学草案的设计,但在其后的两稿中则采取了折衷的设计。

第八,关于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作为用益物权设计是各草案的共识。

但是,首先,学者草案中有两种用词,一是社科院草案以"农地使用权"与基地使用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另一个是人民大学草案沿用现行制度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大法工委草案中一直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两个学者草案中的共同点在于都试图将现行制度中的权利形态改造成纯粹的物权性质,而人大法工委的各个草案虽然在不断扩大物权的性质,但还是给人一种没有超越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印象。

《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物权法》学习之我见《物权法》学习之我见%26shy;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物权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XX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9)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9)

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9)第二,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的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依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

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

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便于公示(尤其是土地登记),以确保交易安全和便捷"[27]。

上述学者们对采用物权法定的几点理由都是基于近代法立法之初的判断,随着时代的发展,研究的深入,早已经有学者对其提出质疑,尤其是这些理由在今天是否还能成立更值得探讨。

第一,近代法的确立对清算封建时代复杂的所有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点无庸置疑。

但是,在今天的时代里,以土地为中心的所有权功能正在萎缩,而大有取而代之之势的利用权正在膨胀[28]。

因此在近代法为所有权"正名"之后,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重新认识所有权应有的社会责任以及所应承受的限制。

第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已经采用计算机以及计算机联网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如果将现有科学技术用于登记,不仅可以显示传统不动产登记中标的物平面的四至,而且立体的三维空间也可以做到。

因此,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可以说物权种类为登记技术所限的理由也已经不复存在。

2、物权法定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依民法一般解释,物权法定中的所谓"法律"应不包括习惯法在内,但是对此学界多有讨论。

我国台湾学者在相关研究中曾指出:以法律规定某种物权关系得依习惯法创设,自非不许。

依水利法第13条"水权谓依法对于水面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

此处所谓可依之法可解释为包括习惯法在内[29]。

一般认为,所谓"法律"应该只包括民法以及其他特别法,命令不在其内,但是否包括习惯法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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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2)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2)精选6篇(一)《物权法》学习之我见《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用来规范和保护个人和单位的物权关系。

在我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认为它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和价值。

首先,《物权法》明确了个人和单位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和基础,它赋予个人和单位对财产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明确了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保护个人和单位的财产权益,增强了人们对财产的投资和创造的信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其次,《物权法》保护了个人和单位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财产往往是个人和单位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而财产权益的保护是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益的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为个人和单位提供了在争议和纠纷中寻求法律保护的手段,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物权法》规范了物权交易的行为和程序。

物权交易是个人和单位之间转移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它涉及到许多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物权法》规定了买卖、赠与、继承等物权交易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保护了交易方的利益。

最后,《物权法》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在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兼顾个人和单位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物权法》明确了对权利和义务进行限制和制约的情形,确保了权利的行使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我在学习《物权法》时认为它具有重要性和价值。

它保护了个人和单位的财产权益,规范了物权交易的行为和程序,提供了保障个人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物权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2)精选6篇(二)《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益的保护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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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刘保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物权/范物权/准物权/物权法/民法典内容提要: 一部法律的制定,其体系设计问题至关重要。

关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学者建议稿和法工委草案中的主张既有相同或相近之处,也有差异和各自的特点。

本文主张:物权法的编制应采用章、节、目的层次结构,以物权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章构成其基本框架;物权法上详为规定的“范物权”的具体种类应有所取舍,对“准物权”只宜作原则规定;所有权制度中可以采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分类;用益物权可以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空间利用权几类,而“特许物权”则无须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应在现行法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规定的基础上有所完善,但无必要增设“让与担保权”或“优先权”。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以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为基础制定、编纂民法典时,应当说,在各编内容中尤以物权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三部分的立法基础最为薄弱。

据近期媒体报道,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民法典将采取分编审议、分编通过的办法,而物权法编可望于2004年适时安排审议。

一部法律的制定,其体系设计问题至关重要。

鉴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诸多问题尚存较大争议,本文试对此谈些看法,就教于方家。

一、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各种主张及其特点介绍关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问题,近年来学界讨论颇多,在许多著述中均有体现。

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莫过于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分别提出的三个《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该三个学者建议稿以下分别简称为“梁稿”、“王稿”、“孟稿”)和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以下统称“法工委稿”,但主要指最后形成的民法草案的第二编)中的设计。

[1]本文即以此为讨论的基础。

(一) 梁稿中的体系设计及其特点梁稿的体系,分为十二章,共435条:第一章为“总则”,分为四节,依次是一般规定、物、物权变动(含不动产登记、动产的占有与交付、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三目)、物权请求权;第二章为“所有权”,分为六节,依次是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动产相邻关系、动产所有权(此节又分为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六目)、共有;第三章为“基地使用权”;第四章为“农地使用权”;第五章为“邻地利用权”;第六章为“典权”;第七章为“抵押权”,本章又分为四节,依次是一般规定、最高额抵押、企业财产集合抵押、企业担保;第八章为“质权”,由一般规定、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三节构成;第九章为“留置权”;第十章为“让与担保”;第十一章为“占有”;第十二章为“附则”。

梁稿中的体系和内容设计的特点主要是:1.整体结构采章、节、目的体例;节和目之层次根据需要而设;除总则之外,各种典型的物权类型均单列为一章。

2.在总则一章中,第一,明确肯定了物权绝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等基本原则,至于物权的效力优先规则,在“一般规定”中也作有规定,但未明确其为“原则”;第二,单设一节规定“物”;第三,关于物权的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并以登记的公信力原则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第四,建议在县级法院设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机构脱钩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第五,单设一节规定物权请求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在所有权一章中,第一,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放弃以所有制的形态来划分所有权种类的作法,而以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分类作为体系设计的基础,但考虑到宗教财产的特殊性,单设一条规定宗教财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第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仅就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矿藏所有权及公有物和公用物等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第三,参考国外立法经验,在所有权部分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并使其准用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第四,在动产所有权一节中,依取得方式的不同而设置条目,但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则未采用相应的规范模式。

4.在用益物权部分,第一,以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权概念为基础,创新性地提出了“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的概念,对应于传统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第二,基地使用权中包含“空间基地使用权”在内,农地使用权中“为农业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方式,包含“养殖”在内;第三,肯定了中国传统制度中的典权。

5.在担保物权部分,于现行担保法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规定之基础上,参考日本的财团抵押和企业担保法,规定了“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和“企业担保”制度;借鉴香港地区的“按揭”、英美法上的“mortgage”、日本等国的让渡担保制度,规定了“让与担保”,作为第四种典型担保物权。

[2]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 王稿中的体系设计及其特点王稿的体系,由六章共575条构成:第一章为“总则”,分为四节,依次是一般规定、物、物权的公示(含不动产登记、动产的占有与交付二目)、物权请求权;第二章为“所有权”,分为九节,依次是所有权通则(含所有权的范围、所有权的取得二目)、国家所有权(含一般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权二目)、集体所有权(含一般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合作社和集体企业所有权三目)、公民个人所有权、社团和宗教组织的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优先购买权、相邻关系;第三章为“用益物权”,分为七节,依次是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含养殖权与捕捞权、采矿权与探矿权、林业权、取水权、狩猎权五目);第四章为“担保物权”,分为四节,依次是抵押权(含一般规定、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集合抵押、浮动抵押五目)、质权(含一般规定、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三目)、留置权、优先权(含一般规定、一般优先权、特别动产优先权、特别不动产优先权、知识产权优先权、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的关系六目);第五章为“占有”;第六章为“附则”。

王稿的体系设计和内容规定,与梁稿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也有较大差异,其主要特点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整体结构设计,亦采章、节、目的体例;目之层次根据需要而设并在节下以“一、二、三…”表示,个别目下(如所有权通则节中“所有权的取得”一目)还有以标题作出的分项设计;以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大方面内容而设章,各种具体的他物权形式不单独设章,而是归入相应的章中分节规定。

2.在总则一章中,第一,明确肯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三项基本原则;第二,主张登记制度的统一,但建议由行政机关统一办理物权登记事宜;第三,在物权请求权一节中,增设了对物权的推定规则。

3.在所有权一章中,第一,在所有权通则一节中除规定所有权的范围外,单设所有权的取得一目,对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定和各种具体的取得方式作了集中统一的规定;第二,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以所有制的不同划分所有权的种类,并对国家所有权设有特殊保护的规定;第三,单设一目专门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第四,集体所有权一节中除一般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外,还对合作社和集体企业所有权作出了专门规定;第五,增设“优先购买权”一节。

4.在用益物权一章中,第一,沿用了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以求维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第二,采用了传统法上的“地役权”和“典权”概念;第三,将“宅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基地使用权”与“空间利用权”分别单独设节;第四,增设“特许物权”一节,将通常所称的特别法上的物权或“准物权”尽收其中。

5.在担保物权一章,于现行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集合抵押、浮动抵押的内容;增设“优先权”作为典型担保物权的一种,并对其作出了系统规定。

(三)孟稿中的体系设计及其特点孟稿的体系,由四章共200条构成:第一章为“总则”,分为四节,依次是一般规定、物权的设立或取得、物权的公示、占有、物权的保护;第二章为“所有权”,分为六节,依次是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共有、相邻义务;第三章为“占有权”,分为五节,依次是一般规定、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源占有权;第四章为“附则”。

孟稿的体系与内容设计,系以其“二元物权理论”为基础。

[3]该稿中剔除了担保物权,并将用益物权以“占有权”相称而使其与所有权相并列。

其在体系结构与内容设计上颇有特色、别具一格。

正如采发该稿的《法学评论》杂志之“编者按”所称:“孟教授的物权理论与设计能否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和民法学界的容忍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物权法领域中,终于出现了属于中国人的系统的物权理论与设计。

”该稿的设计及其所依据的理论,目前在国内确实应者寥寥,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无疑使得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多了一种声音,多了一份选择”。

本人尊重孟教授的这种学术勇气。

(四)法工委稿中的体系设计及其特点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梁稿和王稿的基础上,经过增删修改,于2001年5月形成了提交专家讨论的物权法草案;之后,又参酌专家意见,于同年年底完成并于2002年1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此后再经损益、修订,作为第二编并入《中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在结构设计上分为五大部分,由二十六章共329条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三章,依次是:一般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含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其他规定三节);物权的保护。

第二部分为“所有权”,包括七章,依次是: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部分为“用益物权”,包括十五章,依次是: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征求意见稿中的驯养权、狩猎权一章被删除)。

第四部分为“担保物权”,包括五章,依次是一般规定;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额抵押权两节);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两节);留置权;让与担保权。

第五部分为“占有”。

法工委稿在体系和内容设计上的突出特点是:1.整体结构先分为几大部分,其下再设章、节;学者建议稿中所设的“节”之层次和内容,大多被提升为“章”,各种所有权和他物权以及各种“特许物权”,均设专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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