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规范收费行为第七章附则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市、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沪水务〔2019〕1408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9〕14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12月31日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计算方法5 用水定额值前言用水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或提供单位服务所规定的合理取水量标准。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由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制订用水定额的规定,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要求,促进全社会、全行业达到节水、减排、降损、增效的目标,满足精细化用水管理的需求,制订《上海市用水定额》,基本覆盖了本市现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19个门类、279个中类的387个产品或服务以及居民生活用水的2个产品。
提出单位: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归口单位:上海市水务局起草单位: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华东师范大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的定额指标,用于指导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32716-20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 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0203-2017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2007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T 50363-2018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SL 56-2013 农村水利技术术语GB/T 50458-2009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3-2015 灌溉试验规范GB/T 18916.1-2012 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3-2012 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GB/T 18916.39-2019 取水定额第39部分:煤制合成天然气GB/T 18820-2011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T 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DB31/T 567-2011商业办公楼宇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DB31/T 478.1-2014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火力发电DB31/T 478.2-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电子芯片DB31/T 478.3-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饮料DB31/T 478.4-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钢铁联合DB31/T 478.5-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汽车DB31/T 478.6-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棉印染DB31/T 478.7-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石油炼制DB31/T 478.8-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8部分:造纸DB31/T 478.9-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9部分:化工(轮胎、烧碱)DB31/T 478.10-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0部分:食品行业(冷饮、饼干、固体食品饮料)DB31/T 478.11-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1部分:电气行业(锅炉、冷冻机、升降梯、自动扶梯)DB31/T 478.12-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2部分:建材行业(商品混凝土)DB31/T 478.13-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3部分:船舶(民用)DB31/T 478.14-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4部分:航天(民用)DB31/T 478.15-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5部分:烟草DB31/T 478.16-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6部分:基建(城市房屋建设)DB31/T 478.17-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7部分:仓储DB31/T 478. 18-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8部分:人工煤气DB31/T 478.19-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9部分:塑料制品(塑料粒子、塑料制品)DB31/T 478.20-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0部分:农副食品加工(馒头面粉)DB31/T 478.21-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1部分:污水处理业DB31/T 478.22-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2部分:陶瓷DB31/T 478.23-2017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3部分:植物油DB31/T 478.24-2017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4部分:豆制品DB31/T 478.25-2017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5部分:乳制品DB31/T 478.26-2019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6部分:原水及自来水制水厂行业(原水、自来水)DB31/T 478.27-2019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7部分:医药制造业(中成药、注射剂)DB31/T 680.1-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沐浴DB31/T 680.2-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单位内部生活DB31/T 680.3-2017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游泳池DB31/T 680.4-2017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体育场馆DB31/T 680.5-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业(公园)DB31/T 680.6-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娱乐业(高尔夫)DB31/T 680.7-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零售业(超市大卖场、商场)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3术语和定义3.1 用水量用水户的取水量,包括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含再生水、海水淡化水)、自取地表水(含雨水集蓄利用)、地下水等,不包括重复利用水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沪财综[1998]25号、沪价行[1998]95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沪财综[1998]25号、沪价行[1998]95号)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经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的审查同志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第二批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沪府发(1995)22号文件规定的“按上一年开发面积征购20%解困房或交差额款”,从一九九七年起,已不再下达新的征购任务,该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二、市政府1993年3月11日发布的第32号令中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办法停止执行。
三、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78项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一)予以取消。
四、由各区、县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47项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二)予以取消。
五、除上述取消或停止执收的收费项目之外,各区县、各部门凡有与公布取消的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一律取消。
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手续。
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将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于四月三十有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
七、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第二批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附件二:取消的各区、县和市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的收费项目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附件一:第二批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备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1停车站加固费沪价涉[92]232号2材料试验费沪价涉[92]232号环境卫生管理部门3城市类肥送乡运价沪价涉[92]231号4城市类肥送乡售价沪价涉[92]231号5垃圾粪便短途人力驳运费沪价涉[92]231号新闻出版部门6第三产业及集体企业管理费沪价涉[93]50号交通部门7乡镇船舶修造技术认可费沪价涉[92]237号8清障打捞费沪价涉[92]237号9巡逻艇使用费沪价涉[92]237号广电部门10涉外宾馆录像带审定费沪价涉[92]274号11营业性录像摄制许可证工本费沪价涉[92]274号12闭路电视播放许可证工本费沪价涉[92]274号13营业性录像摄制业务登记册工本费沪价涉[92]274号14通宵场许可证工本费沪价涉[92]274号15录像摄制业务合格证工本费沪价涉[92]274号商业部门16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年检费沪价涉[93]80号17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费沪价涉[93]80号18市粮油批发资格证、临时许可证工本费沪财综[95]2号工业部门19产品审查[标准]费沪价涉[92]238号20全套技术文件审查费沪价涉[92]238号21光学仪器产品型号注册费沪价涉[92]238号22废旧钢铁出市许可证收费沪价涉[92]338号23废旧有色出市许可证收费沪价涉[92]338号24旧机电(专用)设备出市许可证收费沪价涉[92]338号25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沪价涉[93]83号26化学危险物品经营验证费沪价涉[96]36号技监部门27产品质量仲裁管理费沪价涉[92]218号农业部门28农药广告审批手续费沪价涉[92]233号司法部门29诉讼用纸收费沪价涉[92]303号公安部门30机动车停驶牌照保管费沪价涉[92]191号31交通纠察聘用费沪价涉[92]191号32机动车样本技术审定费沪价涉[92]191号33档案电脑检索打印费沪价涉[92]191号34代收录像播映附加费沪企一[91]150号园林管理部门35绿化工程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沪价涉[92]320号36绿化工程项目鉴证工本费沪价涉[92]320号37绿化施工经营手册工本费沪价涉[92]320号文化部门38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沪财企二[91]11号39房地管理部门沪价涉[92]189号40粮油差价补偿费沪价涉[92]189号41临时绿地占用费沪价涉[92]189号42空房看管费沪价涉[92]189号43房屋交换手续费沪价涉[92]189号44接受委托钉门牌费沪价涉[92]189号45房屋交换费沪价涉[92]189号46房屋动态变更注记费沪价涉[92]189号47时间差房屋使用费沪价涉[92]189号48房屋竣工验收费沪价涉[92]189号49绿地建设配套费沪价涉[92]189号50商品住宅测绘费沪价涉[92]189号51开发企业资质年鉴复评费沪价涉[92]347号水利部门52市级河道危桥维修费沪农委[92]124号53排灌系统代办业务管理费沪价涉[92]246号54防汛墙建设单位管理费沪财综[95]32号55大型车辆开道护送费沪财综[92]191号56消防器材损耗费工本费沪财综[92]191号57生产消防器材工厂管理费沪财综[92]191号58人防工程消防使用证工本费沪财综[92]191号59乡镇企业消防验收合格证工本费沪财综[92]191号60农材代管仓库消防验收合格证工本费沪财综[92]191号61社会检测站管理费沪财综[92]191号62报警产品日常监督管理费沪财综[92]191号63城市建设费免缴证工本费沪财综[92]376号人事部门64待业证手续费沪财综[92]219号65工作寄住人员管理费沪财综[93]146号体育部门66健身气功管理费沪价涉[92]291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7汽车验证办公费沪价涉[92]165号劳动部门68补办用工手续费沪价涉[92]177号69施工项目开工报告审查沪价涉[92]177号70申请个本户待业证明工本费沪价涉[92]177号71办理除名、辞职手续费沪价涉[92]177号72补办证件费沪价涉[92]177号73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本费沪价涉[94]12号74劳动年度工资总额联合审核费沪财综[96]2号规划部门75竣工档案编制咨询费沪价涉[92]230号统计部门76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费沪价涉[93]239号宗教事务部门77宗教房地产开发服务费沪价涉[93]235号医疗保险部门78报销药品审批手续费沪财综[95]77号附件二:取消的各区、县和市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备注嘉定区1道路建设基金嘉府[96]128号2专控车附加费嘉府[93]146号3电话建设基金嘉府[96]128号宝山区4城乡建设基金宝府[92]223号5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宝府[97]65号6厂内车辆检测费宝山区物价局批复7车辆出入新村收费宝府[96]38号8插建费宝府[95]245号金山区9亭卫公路延伸工程道路建设费金府发[93]90号10筹措新卫公路工程建设资金金府发[94]2号11一次性征收新卫公路建设费金府发[94]143号12电力建设基金金府办发[94]143号13公路建设费金府办发[92]40号卢湾区1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费卢府[92]115号长宁区1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长府[91]办字第443号16临时建筑拆除保证金长府[96]办字第217号南汇县17公路建设基金南府[95]10号18电力建设开发项目南府[93]10号19精神文明活动基金南府办[96]6号20引清冲污费南府[95]4号21养殖业临时用地占用费南府办[93]9号松江县22增收自来水设施贴费松府字[87]第95号23煤气同步配套设施费检驻地字[97]第17号24驾驶员教育管理费松府办字[95]第41号奉贤县25城建档案保证金奉府办[89]99号26驾驶员教育管理费奉府办抄[94]205号27南桥地区治安联防费(超标部分)奉府批[95]135号崇明县28陈海公路拓宽改造前期建设费崇府发[97]105号青浦县29八运会车辆集资青府办发[97]48号30道路建设费青府发[94]129号31教育发展基金青府发[94]199号32计量器具检定服务费青价[93]58号33送检计量器具代办费青价[93]58号34房地局总管理服务费青价[92]53号35房地局编制预算费青价[92]53号36房地局审核监理费青价[92]53号37工商咨询服务费青价[93]1号38农行同城票据交换费青价[94]36号39公路筹措建设费青府发[94]29号40沈港镇捐资助学青府发[97]57号41香花桥镇捐资助学青府发[97]53号工商部门42卷烟广告申请费沪工商标[88]109号43进口卷烟广告申请费沪工商标[88]109号44烈性酒广告申请费沪工商标[88]109号邮电部门45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规划部门46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47建设项目验线费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财行[1995]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财行[199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06d1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58.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财行[1995]6号)根据目前的物价等情况,经研究,对本市原规定的各类会议及市内出差误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调整:一、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
1、区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5元;2、市级各类工作会议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2元;3、市级各类工作会议及乡镇党代会、人代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22元;4、工、青、妇科协、侨联、劳模及烈军属代表会议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市级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5元;区县级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22元;以上标准调整后各会议召开单位应严格控制与会员人、会议日期及其他各项会议费用,节约经费支出。
二、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天3元6角调整为5元(早餐1元、午晚餐各2元)。
此标准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1月20日《关于调整区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3月18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及上海市财政局1992年5月23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出差伙食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中第二条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结束——。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沪水务〔2024〕23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沪水务〔2024〕233号局属有关单位,各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有关市级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5月6日,杨浦区一项目工地在进行塔吊拆除作业时,发生汽车吊大臂与塔吊碰撞事件,造成3名工人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5月2日,嘉定区南翔镇一在建工地水泥楼板坍塌,造成6人受伤。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水务工程建设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4〕340号)、《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24〕15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和汛期灾害风险交织叠加形势,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决压紧责任链条扛起“促发展、保平安”政治责任,深刻吸取行业内外典型事故教训,在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基础上,将防控一般、较大事故作为更高目标、更严要求,进一步抓紧抓细抓实水务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二、突出重点,紧紧筑牢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防线(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综合运用通报、督办、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2020年上海市消防工作意见》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5月6日2020年上海市消防工作意见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上海市消防救援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面优化城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全面加强防范化解城市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面构建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为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卓越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一、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全面宣贯《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各区制定本地化实施细则,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贯活动(市安委会办公室,各区政府,各相关成员单位)。
健全完善党委政府定期研究部署、常态督导巡查、逐级警示约谈等消防工作制度机制(各区政府)。
优化制定本市消防工作考核细则和考核方式,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二、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建立消防与行业部门火灾情况和突出问题定期通报机制,不断深化行业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业务工作检查督办、考核评比等内容,每季度通报典型火灾和工作提示,根据火灾形势特点部署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相关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持续在养老机构、中小学校、文博单位、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建工地、住宅小区等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中,培树一批责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典型单位,分类组织召开现场会在全市范围推广(各区政府,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沪财农[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农[2008]36号)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结合本市防汛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防汛抢险和应急救灾的需要,规范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调用、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指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抗击海塘和一线堤防(泵闸)遭受风、暴、潮、洪灾害的各类防汛物资。
第三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落实职责、及时高效”的原则。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级防汛专业储备物资由市防汛办负责调用处置,其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代储责任单位所属的仓库储备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储备单位)储备管理市级防汛专业物资。
代储责任单位和定点储备单位接受市防汛办对储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防汛办可以委托代储责任单位对定点储备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第六条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根据上海市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确定。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总价值约为1200万元(不包括物资储备管理费用),其中包括针对海塘和一线堤防(泵闸)的专业储备各600万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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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2016年市政府实事“为300家存量养老机构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福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8.26
【实施日期】2016.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2016年市政府实事“为300家存量养老机构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6〕28号)
各区县民政局、公安消防支队、水务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消防、水务、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2016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改造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2016年市政府实事“为300家存量养老机构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项目,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经研究,现就项目推进中遇到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项目实施标准和操作路径
1.针对符合消防行政许可条件的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其中,在实事项目实施前已获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加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属强化措施,由属地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