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花税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09.18•【文号】国税发[1991]155号•【施行日期】199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十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

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
《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
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税率
1.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1%。
2. 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5%。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不包括保险赔付金额。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缴纳义务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缴纳义务人为保险人。
五、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缴纳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保险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缴纳方式
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缴纳方式为电子税务局申报或前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缴纳。
综上所述,山东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缴纳义务人为保险人,税率根据合同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保险人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法规,确保合规缴纳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印花税实施细则____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____年____月____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____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____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____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____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____,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____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____经济合同法》、《____涉____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因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青岛市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税种,主要用于对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行为进行征税。
青岛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其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也受到广泛关注。
以下是关于青岛市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的相关概述。
一、印花税税率概述印花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比例税率适用于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而定额税率适用于营业账簿等。
青岛市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二、青岛市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1. 一般合同印花税税率青岛市一般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05%。
这意味着,如果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则印花税为100万元×0.05%=5000元。
2. 特定合同印花税税率对于一些特定合同,如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青岛市规定了一定的印花税税率。
以下为部分特定合同印花税税率:(1)购销合同:0.03%;(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03%;(3)租赁合同:0.05%;(4)货物运输合同:0.05%;(5)仓储保管合同:0.05%;(6)借款合同:0.05%;(7)财产保险合同:0.03%。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青岛市销售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
对于合同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同类合同金额等确定。
四、印花税缴纳方式青岛市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缴纳:合同签订后,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2. 邮寄缴纳: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3. 银行缴纳:纳税人通过银行网点缴纳印花税。
五、印花税优惠政策为减轻企业负担,青岛市针对部分合同实施了印花税优惠政策。
以下为部分优惠政策:1.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合同金额的印花税可以减半征收;2. 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总之,青岛市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是根据合同类型和金额来确定的。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本施行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印花税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印花税是指按照法定税率和征收标准,对特定的文书、证券、票据、交易行为等加以征收的税收。
第四条印花税主要用于调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监管金融交易等方面。
第二章纳税人义务第五条纳税人应依法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印花税款。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印花税的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使用印花税票证,防止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第八条纳税人应自行承担印花税的缴纳责任,不得将该责任转嫁给他人。
第九条非法逃税行为包括虚假申报、隐瞒交易事实,以及其他违反印花税法规的行为。
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逃税行为。
第十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项核实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财政部门权限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是印花税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印花税征收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印花税的认知和理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印花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申报缴纳的便利性和效率。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制定印花税征收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协同合作机制,与其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章稽查执法第十六条稽查执法机关是指财政部门授权的印花税征收和管理执法机构。
第十七条稽查执法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印花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和调查。
第十八条稽查执法机关有权对怀疑存在逃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稽查检查。
第十九条稽查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对逃税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缴应纳税款等相关处罚。
第二十条稽查执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信息共享,并与公安、银行、证券等机构建立合作联动机制。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各市、地区税务局: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
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合同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正文: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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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合同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按规定汇总登记,并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接受检查和妥善保存。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
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登记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八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十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不低于加工、承揽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不低于租赁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不低于运输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不低于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以上项目作适当细化。
第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核定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四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
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纳税人填报《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重新确定其核定征收比例或征收方式。
第十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
印花税( 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行业:
核定内容
合同类型核定依据核定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工业采购环节采购金额
销售环节销售收入
商业批发采购环节采购金额
销售环节销售收入
商业零售采购环节采购金额
销售环节销售收入
外贸采购环节采购金额
销售环节销售收入
建筑施工采购环节采购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金额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或支付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收入或费用
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
借款合同合同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
技术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
纳税期限:核定年度:变更核定时间:
纳税人意见:
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意见:
审核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片管员归档;
2、核定年度指核定征收的起始时间。
变更核定时间是指变更核定比例的起始时间;
3、纳税人按核定的计征比例缴纳后,其它没有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按规定据实缴纳印花税;主题词: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通知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