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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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地方立法监督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维护和实现地方立法所要实现的民主、科学、法治等多重价值目标的重要制度设置;其中又以立法监督体制设置和程序设计为关键。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希望大家喜欢!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目前,学界对于立法监督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理解认为立法监督就是对立法机关的监督。

具体来说,是指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和立法活动本身等诸方面的监督。

该情形着重强调监督主体的特殊性,即立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仔细思考便会发现,此种意义上的立法监督不单单局限于立法学,而是上升到政治范畴的权力制衡。

又因现今社会政治权力的基本划分由一国根本法规定,故有的学者也称该种监督为“宪法学上的立法监督” 。

第二种理解则认为立法监督为有关机关运用立法手段对国家机关相应活动进行的监督。

该理解着重强调监督手段的立法性。

例如:审议工作报告、听取汇报、质询、选举和罢免、询问、调查等等。

将监督的重要程序性和实体性活动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树立监督效力的威信便是立法监督在此种情形的意思表示。

第三种理解则侧重于强调客体的立法性质,即“立法监督”实质为“监督立法”。

其代表主张将该概念解释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立法活动进行的审查和监控” 。

在我国,对于严格意义上或纯粹意义上的立法监督,究竟是单指对立法活动或立法过程的监督为好,抑或是单指对立法结果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为好,还是两方面均监督为好,人们迄今为止,尚无定论。

周旺生教授从立法效益的角度主张,应从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两个方面进行监督。

他认为,立法监督的主要目的便是杜绝恶法、劣法和笨法的出现,所以对立法结果的监督必不可少。

同时,为避免恶法的出现,节省立法成本,应将可能产生这一立法结果的立法活动纳入监督之下。

此种立法监督,一方面通过对有关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进行监督和督促,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团体和一切组织和个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式,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实行监察和督促。

【法律】【案例】权力机关的监督

【法律】【案例】权力机关的监督

案情经过:孙志刚,男,湖北人。

2003年春天在广州打工,在上街时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被收容审查。

在收容遣送站被殴打致死。

北京大学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提起对国务院《收容审查暂行条例》的违宪审查。

处理结果:凶手得到了惩处,受害人家属得到了赔偿。

国务院主动撤销了该条例。

争议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立法《收容审查暂行条例》是否违反宪法?思考互动:你如何评价我国的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教师评析:行政立法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因而制定严格的授权法必定是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最有效的形式。

我国没有统一的授权法,但《立法法》的出台在某方面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在我国,中央一级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地方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就行政立法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过程,同时也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有权监督该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两种:1、事前监督。

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

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

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考虑:①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立法活动。

我国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②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一外部权力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五个方面。

二、内部监督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两部分组成。

狭义的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专业部门的职能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政纪监督等。

其中,前两个类型的监督又称为一般监督,后两种监督又称为专门监督。

党内监督可以分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组织内部对党员的监督以及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三个层次。

前一个层次可以归入执政党监督的范畴,后两个层次的监督则明显有内部监督的意味。

首先,党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自然也是权力运行的核心。

其次,党的组织构架与立法、司法、行政包括政协、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构架具有对应性,也就是党的组织具有全覆盖的特征。

第三,党对党员的监督实质上也是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

1、党内监督2、行政监督这里所指的行政监督是狭义的行政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包括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如财政监督、法制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等。

监督体系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主要问题一、权力纵向失控二、权力横向失衡。

1、党政分开的尝试与反复。

横向分权首先面对的是党政关系问题,在大量“党政不分”现象的背后,也常隐含着划分“好处”的争斗。

2、监督机制的软化与虚置。

横向分权所要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然而至今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主体的作用远未发挥到位3、权力的专断与滥用。

正是在监督体系失效的情况下,权力专断与滥用的现象大量发生。

二、政治参与有限1、正式政治参与渠道的不足和不畅,使大量新的社会利益诉求难以通过有效的制度化表达来影响体制的变革和政策的制定。

利益表达的自发“需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供给”之间发生的结构性错位2、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结构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吸纳不足,不仅使“权钱交易”、“以钱买权”等畸形参与的冲动格外强烈,更使公共权力的运作难以受到有效的社会制约与监督。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 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1.1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授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一规定就说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产生的,没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就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然而,在行政立法的实践中,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如国务院有近30个部委,全国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8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具有行政立法权。

这些立法主体处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在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必然从本部门、本地域范围内利益来考虑如何进行立法,缺少纵向与横向的协调性。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立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因此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在于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的公正性。

首先,行政立法监督能够对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制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其次,行政立法监督还能够促进行政立法工作的透明和公正,加强社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参与,提高法治水平和行政效能。

因此,行政立法监督不仅是一种法治要求,也是实现良好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首先,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自我监督,包括内部审查、内部评估等方式。

其次,外部监督是指行政立法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机构的监督,例如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估等。

最后,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纠正,确保行政立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首先,行政机关内部对自身立法行为进行监督,例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等。

其次,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例如举办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等。

最后,司法机关通过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纠正,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的监督对于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通过加强行政立法监督,我们能够维护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效能,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和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及权力机关

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及权力机关

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及权力机关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权力机关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指什么?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袭顷做宪法的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对国家权力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行使;全国人大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国家机关的地位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国家行乎慎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拍衡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领导权。

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都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它们的贯彻实施由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机关按其职责去执行。

我国有哪三大权力机关我国有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镇伍)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

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国在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几次修改时,将生态文明正式写入宪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和旅答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唤慧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略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之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之完善
关由此占据了立法与行政双重位置 , 政胡 . 即行 关既是法规、 规
保障手段, 使立法机关所授之权不被滥用。因此, 利用好行政 立法这把“ 双刃剑” , 既要使其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又要防范
其功 能异化 , 是便需要完善行政立法 的监督 。 于



行政立法监督的理论基础
章的制定者 , 又是法规、 规章的执行者。为了保障人民的自
作规程 , 使得监督效果很不理想。新 中国成立以来 , 全国人 大
机关的监督浮于形式。我国实行 人民代表人会制度,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既是最 高立 法机 关, 也是最高监督机关。但实际 情况是 , 全国人大中, 代表人数众多、 组成广泛 , 相当代表并无
专业法律知识 , 难以对法律运转进行有效监督。如全国人大 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目 会期有限, 会议核心是讨论重大的带有 全局性的国家问题, 即便涉及法制问题艉 侧重于立珐, 难以 有效顾及立法监督工作。即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由于身兼 多职 , 出于人力、 物力、 时间、 精力等实际因素考虑, 实在难以 对中央行政立法进行有效监督,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中央行 政立法的监督就这样流于形式。中央 I 青 况尚且如此, 地方监
者” , 其行政权 力不断扩张 , 作为政府干预重要手段 的行政立
更 应运而生。如今, 人们普遍承 : 立法权可以在许可的限
度 内有效授予行政机 关 , 世界上许多 国家 的立法机关都在利 用对行政机 关的授权采实现国家的管理活动。现在 , 人们关 注的焦点 已不再是是否需要行政立法 , 而是采取何种控制和
会立法相抵触, 而且, 对于涉及人身权利等方面的问 , 题 许多
中图分 类号 : 2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8 54 (000 — 0 3 0 D921 A 10 — 9 72 1)2 0 5 —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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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万萍法学专业内容提要: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作为世界各国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其出现与发展是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我国,行政立法也成为行政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发挥着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行政立法的大量涌现,行政立法本身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缺陷与负面效应日益凸显。

之所以如此,有包括行政机关自身在内的诸多原因,但与外部监督特别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力机关监督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①从政治学的角度讲,权力的分立和得到有效监督,是一个执政党的执政权力有效运行的基础和标志。

作为一种权力,行政立法权自然也不例外,也须受到有效的监督,以监督权来约束行政立法权。

对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界存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普遍性规范的行为都称之为“行政立法”;有的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本文行政立法采用第二种含义,即行政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①参见[法]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由于行政立法是对传统的权力分立理论精神的巨大冲击,所以,自其诞生以来就一直是各国理论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

而对于产生于实践需要而又成为政府有效管理重要形式的行政立法,人们对之不是指责和非难,而是努力寻找积极有效的手段予以控制与监督。

行政立法程序就是对行政立法有效监督的最为重要的方式。

一、行政立法监督的基本概述1、基本概念(一)“行政立法”在不同的语境就有不同的含义,对其内涵的界定是进行研究的前提。

本文中所指的行政立法并不是指在法律规范内容上的区分,例如民事立法或者经济立法或者刑事立法等,而指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中具有出台不同于立法机关立法的准法律行为,无论是“授权立法”还是“法律授意立法”。

根据我国的情况,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及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和结果。

除了确定行政立法的含义外,我们还得将其与其他例如“规范性文件”和“抽象行政行为”做一些区别。

在与“规范性文件”的比较上,我认为有以下一些区别:不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立法;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非依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立法。

在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比较上,我认为有以下区别:在效力上行政立法比抽象行政行为要高;在程序上行政立法比抽象行政行为严格;在其它规定的内容也有很多的区别。

(二)本文中使用的行政立法监督是是指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而非指行政立法主体对他人的监督。

它不同于审计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或者行政检查监督等。

所以可以将其定义为:行政立法监督是指享有行政立法监督权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样的行政立法活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它是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

行政立法监督的要素和特征:行政立法监督权只有特定主体才能享有,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是有着国家明文规定的;行政立法监督必须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监督的客体是行政立法活动;行政立法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同时行政立法监督也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例如权力制约理论、人民主权思想和行政法治理论等都是行政立法监督的理论基础。

即从权力的分权与制衡、天赋人权和人民是主权的享有者以及法治的理论和依法行政等角度论述了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学理性。

2、行政立法监督的主要性和必要性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主要性和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进行监督的实现需要,另一个是进行监督的重要意义。

现实的需要是因为现实的行政立法存在着很多的缺陷行政立法权行使中的缺陷,而其的必要性就在于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立法权行使中的缺陷分析:大量存在着越权立法,例如超越规定权限立法、超越立法次序、超越授权范围等;立法冲突的日益凸显,例如行政法规、规章存在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行政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不一致、不衔接的现象;存在着部门利益倾向,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分析:行政立法监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行政立法作为法律立法的派生体,对之施以必要的监督是维护人民主权原则的需要;行政立法监督体现了权力制约的原则;行政立法监督符合权利保障的原则,约束权力制约权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行政立法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通过监督可以做到立法层级分明,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同位法之间能够协调一致。

二、我国现有的监督机制为了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有效地监督行政立法,多数国家的立法机关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控制方式来达到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目的。

一般来说,“在国外有权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机关主要是议会或国会。

其主要方式主要是将有关文件提交议会或国会来达到监督授权立法的目的。

”②比如美国现在是由国会利用直接调查权来明确行政命令是否侵犯立法权;英国则是由议会来决定是否撤消法定文件;德国也在授权母法中规定了议会的监督权。

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则与上述各国不大相同。

1、我国的权力机关与行政立法我国的权力机关的监督称为人民代表机构的监督或立法监督。

我国的权力机关作为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它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立法,简单地说,则是指行政机关创制行政法规或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择的代表组成,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因而它对行政机关立法行为的监督是民主的,权威的,也是全局性的。

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就行政立法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过程,同时也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有权监督该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这样在我国就设置了一套自上而下、环环相扣②参见杜心付、林继昌:《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法律图书馆》。

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上级权力机关对同级和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从而保证了行政立法的公开、公正。

2、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立法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以及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立法的实际情况,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方式是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活动在所立之法生效前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来说,权力机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一)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有没有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由于行政立法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所以每个具体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都有一定的权限范围,只有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的立法活动才是合法有效的;而只有程序正义,所立之法也才正义。

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其有效的要件之一。

(二)进行立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的主体资格。

不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无效的。

根据我过宪法规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方具备行政立法的主体资格。

(三)行政机关所立之法其内容是否违背了宪法和法律。

因为行政立法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如果所立之法内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了。

(四)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相互矛盾和冲突。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如果与上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有冲突矛盾,通常就是无效的。

第二种方式是权利机关对行政机关所立之法在其生效后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生效后在适用过程中,如果权力机关对其合宪性或合法性产生怀疑,也可对其进行审查监督,权力机关的这种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审查行政立法行为,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政府提出的行政性法律文件,撤消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以及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来实现的。

我们把第一种监督方式称为事前监督。

它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

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

它把行政立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合法的趋势正确地预测出来,制定对策,防患未然,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活动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且保证立法程序的合法有效;我们把第二种监督方式称为事中和事后监督,它是在所立之法的运作过程中加强监督,从而达到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或解决。

实践中,行政立法大都于所立之法生效前出现问题,最有效也是最能减少损失的监督是事前监督,所以我国在对行政立法的事前监督方面规定要全面一些。

三、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现状及原因虽然我国在法律理论上已建立了一整套监督机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行为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立法权,使得行政机关的立法规范化,但是这种监督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制度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较为典型的是备案制度和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制度。

备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使备案机关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通过备案程序得到审查监督,然而,在实践中,备案制度大都没有起到它该起的作用,普遍的情况是行政法律规章有了备案,但备案机关并未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查,备案制度的目的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人大及常委会制度亦是如此。

有学者指出:“现在立法监督不力,不是因为制度或制度不好,而是现在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

”③③参见山野:《关于立法监督》,《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第42页。

(二)监督缺少具体的形式。

我国有关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法律规定只存在于少量的法条之中,而且也没有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细则,权力机关具体在进行监督时通常不知道如何下手,难以操作,因而在实际中监督制度很难发挥作用。

(三)权力机关在行政立法监督中并不积极地去行使监督职能,力度不足。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行政立法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可依职权主动撤消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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