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报告-关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分析
实习律师诉讼案件报告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行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升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我于今年暑假期间在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参与了多起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二、实习单位简介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较高声誉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
该所业务范围广泛,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实习内容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参与了以下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1. 民事案件(1)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案件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因被告某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我负责协助律师整理证据、撰写起诉状、参与庭审等工作。
(2)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我负责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整理证据、撰写起诉状、参与庭审等工作。
2. 刑事案件(1)某故意伤害案案件简介:原告因被告故意伤害,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
我负责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整理证据、撰写辩护词、参与庭审等工作。
3. 行政案件(1)某企业不服行政处罚案案件简介:原告某企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我负责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整理证据、撰写起诉状、参与庭审等工作。
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参与诉讼案件的处理,我深刻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在实习过程中,我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使自己的法律素养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 提高沟通能力在诉讼案件中,与当事人、法官、对方代理人等各方进行有效沟通至关重要。
通过实习,我学会了如何与不同人群进行沟通,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
3. 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在处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与律师、助理等团队成员紧密合作,共同完成各项工作。
这使我认识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团队协作意识。
4. 培养法律思维在实习过程中,我不断学习、积累法律知识,培养了自己的法律思维。
故意伤害办案指引心得体会

故意伤害办案指引心得体会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同时也会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办案指引,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中,让人感触颇深的便是确保罪犯的未来与被害人、社会的善意需要互相协调。
首先,故意伤害案件中,确保被害人的权益是最重要的。
作为办案人员,首先需要做的是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
了解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诊断结果、治疗过程和心理状态等方面,是确保被害人权益的关键。
同时,需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与被害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其是否需要协助和关注,并根据被害人的实际需要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
其次,故意伤害案件中,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样十分重要。
毕竟,罪犯虽然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但他们同样具有人权和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需要遵循程序正义和过程公正的原则,不能让罪犯被不公正地剥夺自由、遭受打击或报复。
另外,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往往比较复杂,可能是家庭、邻里或者同事之间的矛盾,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就会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因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关注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并与其进行适当的沟通和交流。
最后,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需要注重法律教育和社会预防同样的意义和重要。
通过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们了解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惩罚性,以及对未来的影响,这将大大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同时,也需在社会中开展针对犯罪行为的教育和宣传,进一步彰显犯罪行为的不人道和不道德性,这有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总之,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办案指引,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此外,关注被害人的权益和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同时也要注重法律教育和社会预防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义和人民幸福。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习报告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习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实践环节,通过模拟法庭实习,我们可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际案件相结合,提高自己的实务操作能力。
我于近期参加了一次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习,以下是本次实习的报告。
一、实习目的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习旨在让我们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熟悉法庭庭审流程,提高自己的法律文书撰写能力、证据分析和运用能力、法庭辩论技巧以及法律思维。
通过本次实习,我们可以将所学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实习时间与地点本次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习为期两周,于我校模拟法庭教室进行。
三、实习内容与过程在实习开始前,我们根据实习指导老师提供的案例,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文献,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案例中的证据,撰写了起诉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
在实习过程中,我们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庭审模拟,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
本次实习的案例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在实习过程中,我们分别担任了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等角色。
我担任了辩护律师的角色,负责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实习过程中,我充分运用所学的刑事诉讼法学知识,分析了案例中的证据,提出了辩护意见,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四、实习收获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习,我收获颇丰。
首先,我了解了刑事诉讼程序,熟悉了法庭庭审流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操作能力。
其次,我学会了如何查阅法律法规,分析证据,撰写法律文书,提高了自己的证据分析和运用能力。
同时,通过参与法庭辩论,我锻炼了自己的口才,提高了自己的法庭辩论技巧。
最后,我深入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思维。
五、实习不足与改进在本次实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
例如,在法庭辩论环节,我的发言有时过于紧张,表达不够流畅。
此外,我在证据分析方面还有待提高,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刑事诉讼法学。
为了改进这些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学习中加强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故意伤害类案件调研报告

故意伤害类案件调研报告故意伤害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一个人有意地对他人的身体造成损害或伤害。
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痛苦和伤害,还可能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的创伤和恐惧。
为了更好地了解故意伤害类案件的情况,以下是调研报告:故意伤害类案件是社会中常见的犯罪行为。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调查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类案件的一些特征和趋势。
首先,对加害者的心理特征进行了研究。
研究发现,故意伤害的加害者大多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他们往往具有攻击性和暴力倾向,缺乏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尊重,同时可能有某种心理问题或患有心理疾病。
其次,调查了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
研究表明,加害者和受害者常常是熟人或者有某种关系的人。
例如,家庭成员、夫妻、情侣、同事、朋友等之间的关系冲突可能导致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
此外,经济纠纷、争执和暴力行为的积累也可能是加害行为发生的原因。
另外,调查发现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往往存在一些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社会不公平、经济压力、家庭暴力、文化传统等都可能对人们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他们对他人使用暴力或实施故意伤害。
对于这类案件,司法机构和社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处理。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提高人们对暴力行为的警惕性。
其次,加强对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帮助,为有心理问题的人提供适当的治疗和咨询。
同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故意伤害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倡导和营造和谐、平等和尊重的社会和文化环境,减少冲突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总结起来,故意伤害类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这类案件的特点和趋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处理。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和谐和平等的社会环境。
故意伤害思想汇报最后总结

故意伤害思想汇报最后总结在进行故意伤害思想汇报的过程中,我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我认识到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其心理造成极大的影响。
在我看来,故意伤害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
这种伤害不仅会给被害人带来痛苦,还可能导致其残疾或死亡。
在一些严重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庭也会因此遭受到巨大的打击。
2. 对被害人心理造成影响除了身体上的伤害,故意伤害罪还会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影响。
被害人可能会因此产生恐惧、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甚至会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3. 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故意伤害罪的发生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这种犯罪行为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引起公众的不满和恐慌,甚至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和动荡。
在进行故意伤害思想汇报的过程中,我还了解到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根据我所学习的知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故意故意是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仍然故意实施暴力行为。
故意是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故意,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实施暴力行为实施暴力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打、踢、刺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暴力攻击,导致其身体上的伤害。
实施暴力行为是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 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
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是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进行故意伤害思想汇报的过程中,我还了解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的分析

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的分析【摘要】: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审查,还是对案件的裁判,司法三段论推理模式无疑是法官、检察官最为信赖的论证工具。
在对故意伤害罪的推理中,司法三段论也凸显了重要作用。
所以,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进行分析,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司法三段论故意伤害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我所选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均是来自北大法易网,在所提供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中,我又仔细挑选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大前提是在主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四、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中,损害他人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实习生办案总结系列:故意伤害罪(Ⅶ)

实习生办案总结系列:故意伤害罪(Ⅶ)展开全文一、案件来龙去脉:1995年,17周岁的白某,与朋友(另案处理)在公交车上对钟某扒窃被发现后被迫终止,钟某在下车之际踢了白某一脚,后钟某认为自己寡不敌众就跑掉了。
后钟某纠集了三四名同伴在火车站旁赶上白某,双方进行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手持铁棍将白某击打倒地,白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向王某捅刺后逃跑。
第二天白某听说被害人王某死亡,遂逃至诸暨、义乌、温州、宁波等地,直到2020年投案自首。
二、一般性定罪和量刑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死是结果加重犯,其是出于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对死亡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但其主观态度上对死亡结果还是存在过失的,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本案疑难问题归纳1,法律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那么本案距离案发已达到25年,现予以追究是否有法律依据。
2,本案导致的结果是被害人的死亡,那么为何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而不是故意杀人呢?3,本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法院在审查时认为量刑畸轻,给检察院发了调整建议书,检察院因此重新调整了量刑建议,法院这么做的依据和精神是什么?四、本案疑难问题解析1,刑法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有效期限的制度。
在规定追诉期限内,如果国家没有行使刑事追诉权,超过追诉期追诉权归于消灭,对犯罪人不能再追诉,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那么正常情况下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法律案件调查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受害人李某因琐事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案件发生后,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二、案件调查过程1.现场勘查专案组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
勘查过程中,发现现场有血迹、刀具、证人等线索。
2.证人调查通过调查,专案组了解到,案发当晚,王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饮酒。
在酒吧内,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
随后,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专案组对酒吧内的目击者进行了询问,掌握了王某作案的过程。
3.嫌疑人排查根据证人描述,专案组对酒吧附近的居民、商家进行了排查。
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在案发当晚并未离开酒吧。
随后,专案组对王某进行了传唤。
4.现场提取物检验专案组对案发现场提取的刀具、血迹等物证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刀具上提取的指纹与王某指纹相符,血迹与李某血型一致。
5.嫌疑人供述在证据面前,王某对故意伤害李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王某交代,他在争执过程中,一时冲动持刀将李某刺伤。
三、案件分析1.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琐事与受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轻伤。
2.犯罪动机王某犯罪动机为琐事。
在案发当晚,王某与李某在酒吧饮酒,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一时冲动,持刀将李某刺伤。
3.犯罪手段王某犯罪手段为持刀伤害。
在案发当晚,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轻伤。
4.案件侦破过程本案侦破过程主要依靠现场勘查、证人调查、嫌疑人排查、现场提取物检验等手段。
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案件启示1.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因琐事引发纠纷。
因此,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2.提高执法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3.加强社会治安防控要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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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课题关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分析
关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忠信,男,1961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成安县人,个体业主。
被告人张金山,男,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成安县人,农民。
被告人邵永生,男,1959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成安县人,个体业主。
被告人刘忠利,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 河北省成安县人,司机,住东丰县黄泥河镇洪岗村六组。
被告人林忠信于2010年6月25日晚五时许,在东丰镇内“美国加州牛肉面”吃饭时,因哈尔滨啤酒业务员吴文东无意间将菜盘子放在林忠信经销的华丹啤酒箱上,而与之发生口角,被他人劝阻。
林忠信不甘罢休,打电话给邵永生,让其找人来“教训”吴文东,邵永生随即找到张金山,携带尖刀、水果刀(携刀情节林不知情),乘坐刘忠利的出租车至东丰镇内的“美国加州牛肉面”饭店,与林忠信会面后,林暗中指认了吴文东,并告之轻点整,别打出事,随后离开。
邵永生、张金山、刘忠利三人待吴文东坐人力三轮车离开饭店后,乘坐刘忠利租来的一电动三轮车将其撵上拦住,邵永生用铁锁链猛击吴文头的头部,吴跳下车后,张金山用刀将吴文东左腹部、左肩胛部、左股骨、右股骨等多处刺伤,刘忠利因付车费,而没有参加打斗,此后刘忠利因被他人追撵而逃至“德客隆超市门口”,然后回车将邵永生等人接回,送回东丰县黄泥河镇。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文东失血性休克,左股动、静脉破裂,属重伤。
二、涉及争论的问题:
1、该案的总体定性,即林指使邵、张等人对吴进行泄愤报复,是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2、各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关于总体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是一起寻衅滋事案。
理由是:从动机上看,被告人林忠信是出于逞强好胜,以打人取乐,从而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从案件特征上看,具
有“随意性”、“临时性”、及“寻求精神刺激性”;从案件的起因看,林忠信找人对吴文东进行殴打是没有原因和理由的,他所说的原因和理由是对其殴打他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谷的“借口”。
因此,此案从总体上看应视为一起寻衅滋事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是一起聚众斗殴案。
理由是: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林忠信经销东丰县华丹啤酒,与吴文东所经销的哈尔滨啤酒宿有积宿,二人在“美国加州牛肉面”所发生的口角,只是一个导火索,因此,被告人林忠信是基于私仇旧怨,为争霸一方、报复一方这一不正当的目的,而召集人手对吴文东进行殴打。
从侵害对象上看,本案的侵害对象比较固定,主要矛盾是针对吴文东的。
因此,此案系一起聚众斗殴案。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案是故意伤害案。
理由是:被告人林忠信动机目的明确,是为了泄愤报复;侵害对象明确,是被害人吴文东。
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行为特征,所以此案是一起出于直接故意而进行的伤害。
此案应为一起寻衅滋事案。
本案当中的邵永生、张金山、刘忠利与被害人吴文东在案发之前应当是素不相识,他们之所以会去打吴文东,是受了林忠信的指使,因此在本案当中林忠信的行为性质决定了本案的案件性质。
被告人林忠信与吴文东二人在“美国加州牛肉面”所发生的口角,是本案的一个导火索,因此,这起斗殴的性质是一起流氓行为,所以本案应是一起寻衅滋事案。
综上,本案的总体定性应该是寻衅滋事。
三、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邵永生、张金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忠信、刘忠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被告人林忠信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争论的焦点就是林忠信在打电话给邵永生,让其找人来“教训”吴文东时,曾交待让其轻点别打出事,此后,张金山用刀将吴文东刺成重伤这一结果,是否是“过限”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要参与滋事者实施的行为是其约定的一部分,不论行为性质、危害的范围及程序如何,都不违背其主观意志,首要分子都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实行人的行为方式、规模、程序、后果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而实行人的行为明显超出首要分子的故意范围,违背了上述禁止性要求,其行为才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后果也就只能由结果的直接实行人单独负责。
本案当中,林忠信在不知道邵永利等人是带刀过去的,并交待邵永利让其“轻点,别
打出事”,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他所要求的结果不包括重伤、死亡这样的结果,因此林忠信对邵永利这一交待应当说是明确的,因此,张金山致吴文东重伤这一结果,作为本案的指挥者林忠信,不应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
对于邵永生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争论的焦点就是张金山的行为是否超出了邵永生的认识犯围,笔者认为没有超出。
因为邵永生作为本案的第二个组织者,他明知张金山是带刀过去的,并且邵永生亦用铁链击打吴文东的头部,邵永生与张金山是共同致害人,他对张金山的殴打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应当有所预见的,但他不加以制止,任其自然发展,所以邵永利在主观上是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在客观上他亦参加了殴斗,因此,邵永利与张金山的行为是整体的行为,在案件的转化过程中,应当一同转化,应一同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刘忠利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第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在寻衅滋事在致人重伤后,是共同犯罪的每个人的行为都进行转化,还是区别的对待。
本人认为应当有所区别,应当依照共犯构成理论及“实行过限行为”、“缺乏共同犯意的行为”加以区分。
本案当中,邵永生接到林忠信的电话话,就伙同张金山搭乘刘忠利的出租车找到了林忠信,此时,刘忠利对邵永生等人的行为性质并不知情,在林忠信指认吴文东后,就为帮助张金山、邵永生二人租车找到吴文东,案发后又将张金山、邵永生接走,因此可见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刘忠利仅起到中途运送及案发后的护送作用,因此对刘忠利的行为评价,应就刘忠利为邵永利等人雇车这一行为展开,对于其案发后的护送行为,应认为其是事后行为,不能在本案当中一同评价。
那么,被告人刘忠利仅有雇车这一行为是无法认识到张金山会用刀对吴文东猛刺,从而致吴文东重伤这一结果的,且刘忠利自身是没有持械行为的,因此,刘忠利对于张金山的故意伤害行为是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但仅对其三人进行寻衅滋事这一犯罪故意存在共同认识。
因此,对刘忠利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