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机制2
问责主要机制

问责主要机制引言问责是指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并实施相应处罚或纠正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各个领域和层级中,问责机制都是保障公平、公正和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问责主要机制及其作用,以及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一、政府领域的问责机制政府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问责、监察问责和司法问责。
1. 行政问责行政问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对下级单位或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行政问责的基本要素包括责任明确、权力受制、责任追究和处罚严谨。
行政问责的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任追究、组织处理等。
2. 监察问责监察问责是指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监察问责的特点是全面性、专业性和法治性。
监察问责的主要手段包括谈话函询、提醒告诫、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3. 司法问责司法问责是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或职务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司法问责的特点是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司法问责的主要形式包括纠正错误决定、惩治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企业领域的问责机制企业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控制、激励约束和外部监管。
1.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保护企业资产、推动企业目标实现以及防止犯罪行为。
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机制。
2. 激励约束激励约束是指通过激励手段和约束措施来促使企业管理者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并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激励约束的手段包括薪酬激励、绩效评估、股权激励等。
3. 外部监管外部监管是指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监管的机构,如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
外部监管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颁布行业准则、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来实施。
三、学校领域的问责机制学校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师生问责、管理问责和社会监督。
1. 师生问责师生问责是指学校中教师和学生之间相互负责、相互约束的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
追责问责机制是保证管理、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促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公正性、合法性,促进透明公开、依法治理。
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利,并建立有效的执行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流程。
2.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包括指定责任部门、制定方案、实施监督等等,同时还要具体指定所需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方式。
3.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严格制定处罚措施,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实施巡查、定期检查等等,确保追责问责机制的有力执行。
4.强调制度运行应设定科学的指标和评估制度,以反馈自身机制运作的质量。
追责问责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实现稳定、有序的运行和公开透明的管理模式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的追责问责机制。
严格执行追责问责机制

严格执行追责问责机制1.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追责问责机制已经成为了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它有助于促进监管措施的执行、保障民众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已经不断完善追责问责机制的法规体系,以确保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的权力不被滥用,争取更加有效地保障民生。
2.追责问责机制的定义追责问责机制是指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立相关机构,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等问题进行严格追责和问责。
通过此类机制,可以保护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政府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追责问责机制的实施对于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以及推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追责问责机制在中国的演变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中,随着政治体制的不断调整和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追责问责机制逐渐成为了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以后,国家加强了对追责问责法规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制度机制,也从源头上加强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4.追责问责机制对于社会的意义追责问责机制对于社会的核心意义在于,它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的公正正义。
无论是政府机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在其工作过程中,都应该遵守法律,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
而当相关人员因为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追责问责机制就会发挥作用来保障公众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
同时,追责问责机制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有助于促进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目标。
伴随着中国不断向前发展,追责问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将日益重要和紧迫。
5.未来追责问责机制的发展方向在未来,追责问责机制的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开展,我们需要一系列相关政策来加强追责问责机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以下是我们需要进行关注和改进的几个方面。
领导干部问责机制

清江镇领导干部问责机制
一、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1、对镇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的。
2、不请示报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对分管工作违规违法插手操作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照成损失的。
4、对上级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安全、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提推诿扯皮,不及时办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对分管站所效能建设滞后、包片村队工作滞后、分管工作推不动不管不问,贻误工作的。
6、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并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7、作风粗暴,服务意识差,刁难办事群众;态度消极,
1
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8、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致使群众不满意的。
9、不注意自身公众形象,违反绩效考核内容的。
10、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三、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取消班子分工;
7、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四、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由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和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报纪检监查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模版(五篇)

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模版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采用第____项至第____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____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工作机制1. 引言说到安全生产,大家可能会想起那些事故现场的画面,心里不免一紧。
毕竟,安全无小事,出个差错可就不是闹着玩的了。
咱们常说“天有不测风云”,谁能保证一切都顺风顺水呢?所以,这个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工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就像是安全生产的“守护神”,确保每个环节都不出错,让我们在工作的时候,能够踏实安心。
2. 追责问责的必要性2.1 保障安全生产首先,追责问责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
这不,咱们在公司上班,除了忙着完成工作指标,还得时刻警惕周围的安全隐患。
想象一下,如果工地上有人不按规矩来,结果出了事,难免会有“这个人真不靠谱”的吐槽声。
而且,万一真出事,受伤的可不是他一个人,还有那些辛辛苦苦工作的人们。
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追责问责机制,能让大家都能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心里也能踏实些。
2.2 营造良好的氛围其次,追责问责机制还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想象一下,一个团队里,大家都在互相监督,谁都不想被“拉黑”,那可就会自觉多了。
其实,责任心不是别人强加给我们的,而是大家共同创造出来的。
像一句老话说得好:“众人拾柴火焰高”,一个人再能干,也比不过团队的力量。
而追责机制的存在,正好能让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
3. 如何落实追责问责机制3.1 明确责任说到落实追责问责机制,首先就是要明确责任。
每个岗位、每个人的职责要清楚明了,不能让责任模糊不清。
就像我们开车一样,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副驾要确保安全带系好,后座的小伙伴也得注意别打扰司机。
这种明确的分工,能让每个人心中有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
3.2 定期检查与评估其次,得定期检查与评估。
这就像咱们上学时的期末考试,只有通过检验,才能知道自己学得怎么样。
在企业中,定期的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平时也可以举办一些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大家一起交流经验,分享教训。
这样一来,大家在潜移默化中,就会对安全生产产生一种责任感。
问责机制方案

问责机制方案
问责机制方案是指为保障公共利益,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与管理,对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工作质量、效率和成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对违反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或纠正措施的一套制度。
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责任: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方都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建立评估体系: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对各级机构的工作质量、效率和成果进行评估,竞争激励,严格考核,使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机构内部的工作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问题的出现和扩大。
4.加强沟通和合作:加强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使机构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避免互相推诿、责任不清的情况。
5.落实处罚和纠正措施:对违反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或纠正措施,以保证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以上是问责机制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促进各级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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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的问责机制与绩效考核

工作总结的问责机制与绩效考核1. 问责机制的概念问责机制是指通过一套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对工作过程中的责任人进行监督、评估和追责的制度。
它强调对工作责任的落实和追究,能够促使相关人员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效能。
2. 问责机制的目的问责机制的目的在于明确责任、激发工作动力,增强工作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通过问责机制,能够使企业或组织实现目标、提高执行力、增加合作默契度,并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工作环境。
3. 问责机制与绩效考核的关系问责机制和绩效考核相辅相成,紧密关联。
问责机制是为绩效考核提供保障的一种手段。
通过问责机制,能够对工作过程进行监督,使绩效考核具有实质性的参考依据。
反过来,绩效考核的结果也是问责机制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
4. 问责机制的实施途径问责机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施,包括内部交流、监督评估、目标考核、工作日志、群体讨论等。
这些途径能够帮助管理者和员工更好地了解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同时,也能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感。
5. 问责机制的效果良好的问责机制能够显著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问责机制,能够追踪工作流程,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同时,由于问责机制的存在,员工会更加认真负责地完成自己的工作,遵守规章制度。
这将有助于构建高效的工作团队。
6. 绩效考核的目的绩效考核是一种评价员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的手段。
绩效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估员工的能力和贡献,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并提供改进的机会。
同时,绩效考核也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7. 绩效考核的指标和评估方法在进行绩效考核时,需要明确指标和评估方法。
指标可以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可以采用打分制、评比制、360度评估等方式,以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
8. 绩效考核的公平性和自主性绩效考核需要具备公平性和自主性。
公平性意味着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评估方式和标准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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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中共中央政治局2009年5月22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将“问责”制度纳入党的纪律条例,第一次规定出问题不仅要问责行政负责人,更要问责党委负责人,也是第一次对被“问责”官员“复出”作出明文规定。
2010年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执行有力,绝不允许各自为政。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标准表述】
[内涵]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
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
常态化的政府问责,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意义]第一,它是硬约束。
制约、规范了领导权力,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
这必将大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二,它是宽范围。
以前行政行为出问题,主要问责行政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并没有进行问责的规定。
问责规定第一次把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范围。
第三,它是民字牌。
这个规定不但把依靠群众写入原则之中,而且明文点出“检举、控告”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来源,并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
另外,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官员异地复出现象,也做了详细规定。
[措施]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另一方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
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要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指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跟上。
其一,自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全党和全国民众网民对总书记这个百姓渴求的指示反应十分热烈。
这是因为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发展,近些年来财政收入更是大幅度增长,政府应该为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是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随着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的拉大,百姓期待更多地参与和分享改革成果等客观问题越来越突出。
而现实生活中,像记者暗访的长沙市人性化服务不能让人满意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政府部门客观上仍然存在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等问题,门难进、脸难看、服务意识淡漠、服务能力低下等状况依然存在。
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急需深化,而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紧紧跟上,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其二,众所周知,我国从2003年非典期间的官员问责以来,官员问责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层面。
无论是属于中央权限的部级干部被问责,还是国务院派往各地的调查组问责一些重大事故或事件中的地方和部门官员,总之,最初的官员问责是在中央层面促成的。
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自觉而主动地在中央这一精神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自己的问责办法,问责制决在实践中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许多地方行政部门与执法单位针对相关问题纷纷推行“问责制”,并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关官员被问责的新闻也频频见诸报端。
但作为“新生事物”,问责制目前还局限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些大的领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等等,而对于诸如便民服务、公共设施、交通拥堵、噪音污染等事关老百姓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等等民生层面却很少引入“问责制”。
现实中,一些领导也热衷于办大事、习惯于大手笔,不屑于为群众的小事操心,普通百姓的喜怒哀乐、生活疾苦,摆不上案头、上不了心头——老百姓交费难只是“小菜一碟”,小区垃圾堆积如山“不屑一顾”,居民出行不便、交通拥堵“不值一提”……有的干部对群众的疾苦不仅不闻不问,甚至到了问题绕不过去的时候也不愿拍个板说句公道话,
生怕得罪了那些部门。
目前我国有500多万公务员和近3000万事业干部,不用问责办法来增强其责任心,干好干坏一个样,怎能保证做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其三,其实“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是一句政治口号,不能仅仅挂在嘴上。
跟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决不能“抓大放小”,而应该“举轻若重”。
发生大事故、大案件、大损失需要问责,对于“小事”中的“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行为,同样也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这既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同时,让其问责制度紧紧跟上,让那些漠视群众利益的人自食其果,让那些习惯于“盛气凌人”的公务员感到压力,加强责任约束,才能将总书记“建设服务型政府”指示落到实处,才能造就一支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进而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问责机制最终形成的过程
伴随国内一系列食品、矿山、公共设施等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一股强力问责风暴在神州刮起;中央事后问责的严厉举措,无疑是重大突破,而以此为契机,避免“免了领导、免不了事故”,建立“科学有效、预防为主”的问责机制,真正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内涵,应引起更大重视。
行政问责自古有之,但真正制度衍生举步迟缓,问责制度滞后于问责需要。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SARS期间,问责官员逐渐走进公众视野;2008年5月,国务院进一步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
虽然有了对官员涉及“安全工作重大责任事故、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监督严重失职的对应表述,但条款宽泛,定性人为掌握程度太大。
如果没有最高层的雷霆行动,依据现存制度约束,制度派生的自发惩处保障不足。
集体负责往往让你找不到大错,多部门交叉管理体系往往让你难辨真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官员推脱技巧往往让你找不到方向,权力集中而责任分散的现状往往让你一头雾水,而自上而下体制内监督所限往往让追究效能不长久。
问责机制,要在观念上纠偏。
公务员一直是经济利益稳定、社会地位很高的职业,官员则拥有支配社会资源的便捷通道,可以拥有前呼后拥的威仪,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里“创造性”地变通一切,其含金量很高、赔本几率很小。
这一方面说明封建旧官场习气仍主导着相当多官员的行为,做官没有上升到社会责任的高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官员的职责混淆不清。
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是否可以承担相应责任,是否因为失职、渎职、不称职而面临职业风险,是否应该谨慎和守则运用手中权力,大都被淡化。
时至今日,监督官员仍是社会难题,一部分官员高高在上,把公权视为利己
的私权,甚至走上大肆腐败贪污的道路。
而此次问责风暴,对于纠正“官场”旧意识,还“官”以本来面目,具有极大启蒙意义。
建立一套奖惩分明、职责清晰的官员管理制度,对全面提高社会效率、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胜劣汰、防止社会恶性事件发生,迫在眉睫。
官员权力要逐步清晰,分工要逐步明确。
对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事宜,应有考核问责的科学标准,出现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破坏、公众权益、腐败案件、安全生产、社会信誉、用人失察等问题,相应官员应承担明确的对应责任;要坚持分级管理问责原则,中央究省部、省部究地司、地司究县处,让庞大的行政体系更多形成自发动员。
只有层层感觉到压力,才能层层产生效能,很多问题才可以消灭于萌芽。
对被处理过的官员,应上特殊名单,不能再变相录用。
在问责形式上应予以更多的区别和解释。
辞职、引咎辞职应是官员的一种自我修正和觉悟,不应是组织上的一种处罚,责令辞职、撤销职务以及追究其他责任,才具惩戒性。
党的纪律和监察机构,除了反腐败工作,应强化在问责工作上专职机构的综合作用;问责制度离不开社会参与,官员权力应该为人民所用,接受人民监督必不可少。
问责主体需要逐步与民众民意、社会舆论的监督接轨,与人大、政协等专门机构的日常监督接轨,只要出现伤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就能够引发民众举报和反映,就能够引发媒体实事求是的披露;在问责过程中,亦应公开透明,这不仅是向中央交代,不仅是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和奖惩,更重要的是向人民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