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_谢绝自带酒水_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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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酒店禁止自带酒水

浅谈酒店禁止自带酒水

浅谈“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姓名:XXX摘要: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已经由来已久,本篇论文主要浅谈对于这一规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要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和24条规定。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有违法之说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9条和第24条的规定。

下面就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谈一谈我的看法:1、消费者和酒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自带酒水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是一种缺乏统一规范的无序现象,它既不是法定的权利,也不是消费者与酒店经营者协商成立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消费者和饭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消费者需要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酒店卖什么酒水是《公司法》中赋予酒店的自主经营的权利.《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规范。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是一种无限的权力,只是在商家提供的商品范围内的一种自主选择的权利。

如果一家酒店没有经营你要喝的酒水,你就应再选一家有你所需要的酒水的酒店,这是正当的行使选择权,如果这家酒店不让你走,那是侵犯了你的选择权。

如果这家酒店没有你所需要的酒水,你就带一瓶,这和到李宁专卖店非要买金利来的产品一样,是一种无理要求,带有强买的嫌疑。

另外,酒店不仅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也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任何一家酒店都不可能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只能满足其中的一部分,酒店的分等定级就是为了方便消费者的选择.所以,谢绝自带酒水的酒店,就不希望带酒水的顾客成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因此,要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最好到让带酒水的酒店去消费,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消费者选择酒店的权利.2、“谢绝自带酒水”是事先告知消费者,则依法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

“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

作者:张志军近几年,社会上一直有一种声音,称饭店餐厅或餐馆(以下统称餐厅)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应“合法权益”,因此是违法的。

实际上,这里面并不存在对消费者的侵权问题,而是一方面由于社会上一些人(也不排除个别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的不了解或是误读而造成的误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餐厅经营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提供的产品——餐饮服务及其运作缺乏了解造成的。

因此,我们确实需要讨论一下餐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问题。

澄清这一问题,显然有助于缓解或减少消费者与餐厅经营者之间的误解和冲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餐饮服务的性质、形式与特点我们平常提到的“服务”一词,在广义上是指物质性商品的销售服务以及由它的销售而带来的售后服务和其他附加服务,在这里物质性的商品是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对象,“服务”是附加品。

这个“服务”同现代的餐饮服务业提供的“餐饮服务”有着极大的区别。

“餐饮服务”是无形的,又是非物质性的,所以它不具备可储存性,因此经营者必须努力使自己的服务资源不失时机的产生效益。

“餐饮服务”是一种组合产品,它是餐厅前台和后台的工作、饮品、食品同人的服务的结合,以及餐厅内各项设备设施、装饰效果等诸因素组合起来的一项综合性产品。

传统意义上的服务与餐饮服务的区别及特征:传统意义上的服务:1、服务是从属性的,在物质性产品消费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如销售服务、销后服务、修理服务等,在这里都是作为辅助作用的服务。

2、服务与消费者可能有接触也可能不接触,服务在物质性商品消费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因此,传统意义上的服务既便存在和发生,但它都不是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对象。

餐饮服务:1、餐饮服务是独立的组合性产品,它是人的劳动与物质性的工具、产品的物质性部分,以及环境氛围的组合。

2、餐饮服务作为产品在被消费者消费的过程中,是与消费者始终发生着直接关系的,并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同时结束。

3、餐饮服务质量的好坏决定了消费者对与之同时出现的产品的物质性部分或介质或氛围的整体接受与否定。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_餐饮管理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_餐饮管理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3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场所的显著位置”。

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该取消,因为消费者有权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

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正确的,不需要修改,因为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

如何来寻找这一问题的正确答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国际惯例。

因此,本文就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和国际做法或国际惯例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企业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1.作为公民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但该法并没有赋予消费者有强行消费的权利。

而全面规范双方权利的《合同法》第三条则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因此,我国依据上述法律,顾客与饭店的交易活动要以平等地被双方都接受的互利协议为基础,具体地说,顾客不能不经饭店同意强行入住或自带酒水、食品在饭店消费,饭店也不能强迫顾客人住饭店和在饭店消费。

2.作为个人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企业的饭店在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中都拥有自主权。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吗?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吗?

“禁止(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发现部分酒店因规定“禁止(谢绝)自酒水”引起消费者的投诉一时成为热点。

特别是节假日来自于外地旅游的消费者投诉尤甚,数量成倍增长。

那么,禁止(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真的违反了法律吗?如果它违法,是违反的哪条法律呢?碰到这样的情形,消费者又该去怎么处理呢?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酒店规定“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有的消费者认为“某酒店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剥夺)了我们的自主选择权”。

那酒店的规定真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吗?看清此问题,笔者想大家还是需要了解一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怎么来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可见,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决定选择谁(哪家商家)消费、消费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消费来满足需求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实践中,消费者选择到甲酒店消费还是到乙酒店消费,完全是由其自身决定,你可以选择路边摊店也可以选择五星级酒店,这是毋庸置疑。

这里我们看不到经营者侵犯自主选择权的地方。

(二)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该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

在餐饮消费中,菜肴品种、酒水品牌、消费环境、有无专人服务等是酒店提供的基本服务。

实践来看,消费者对这些的选择是完全自由的。

可能有的消费者会说“酒店提供的酒水没有我想喝的品牌,不能满足我的需求”。

我们知道实现选择权的对象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而不能要求经营者提供其经营范围外的项目。

对_谢绝自带酒水_问题争论的思考

对_谢绝自带酒水_问题争论的思考

作者简介:王夏(1979-),山东泰山学院旅游与资源环境系助教,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旅游与饭店管理研究。

对/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争论的思考王 夏(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76)摘 要:客人能否在饭店自带酒水消费成为近一个时期媒体讨论的热点问题。

本文对此问题作了仔细分析,详尽阐述了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规定的合法以及合理性,提出了消费者在饭店消费应对此理解。

并且指出了新形势下经营者和消费者加深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意义以及加强旅游立法的重要性等。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经营自主权;国际惯例;自带酒水中图分类号:F 71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432(2007)02-0031-041 /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争论的原由与焦点2005年3月,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颁布了5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6,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其具体的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企业需将以上事项在餐厅的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2006年5月1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和餐饮行业协会公布实施的5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6,明文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

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取服务费,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

2006年6月10日,北京市商务局联同北京市餐饮协会,共同向社会各界发布了5北京市餐饮行业就餐规定6,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此后饭店不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

2005年到2006年间全国多个省市对饭店业/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规定,如上所示,各省市对是否允许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着不同的观点,而这些不同观点的碰撞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自身权益再起争议。

事实上,关于/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0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

对娱乐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规定的法律分析

对娱乐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规定的法律分析

对娱乐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规定的法律分析【摘要】无论去酒店吃饭还是ktv唱歌的时候,我们通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在收银处都会贴有“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如果顾客自带酒水到商家消费的话则商家要收取开瓶费,这一现象似乎成为一种行业惯例而一直存在,那么这种惯例是否合理,此前在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时发生,已成消费投诉热点之一。

【关键词】自带酒水;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认为,以上娱乐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①基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知,消费者无论是在酒店还是ktv消费时,可以选择消费商家提供的酒水,也可以不选择商家提供的酒水,自带酒水的。

商家是没有权利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的。

此外,关于ktv还存在“最低消费”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可以允许的,因为商家具有自由经营权,但是事先需要明示最低消费的数额和项目,如此才是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试想下,如果酒店等娱乐企业提供的酒水物美价廉的话,消费者一般是不会选择自带酒水的,因为还要承受携带不便等麻烦事,之所以消费者怀揣酒水,主要是因为娱乐业的酒水都是暴利价格,而且种类单一且不乏很多都是假酒,消费者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不被商家坑骗的心理而自带酒水是情理之中的事。

归根结底,引发争议的真正根源并非在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自带酒水那么简单,实际上酒店和ktv的利润空间才是消费者与酒店或ktv 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据记者调查,目前一些娱乐企业酒水的出售价格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甚至一些娱乐企业把酒水暴利视为自己的主要利润增长点。

浅析“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问题
费者 对 于酒店 “ 绝 自带 酒水 ”的规定 大 多持反对 态度 , 们认 合 部分 , 且越是 高裆 的酒 店 此特 征越 突 出 。“ 绝 自带酒水 ” 谢 他 而 谢 的
为 , 据我 国 的 < 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 同法》 根 消 和 合 等法 律, 种行 行 为一般 也是 发生在 中高 档特 别是 高档 酒店 中, 这 它们将 组合产 品 为 是违法 的 。 是 笔者 认 为 ,谢 绝 自带 酒水” 但 “ 的规 定是有 其 法律 的成本 分摊 到酒 水上面 , 是具有 一 定合 理性 的 。 市场经 济条 件 在 下 , 品的价格 主要通 过 市场来 调节 , 者有权 根据其 经营策 略 商 经营 二 、 “ 绝 自带 酒水 ” 对 谢 的合 法性分 析 来 实行 “ 价格歧 视”同一件 商 品, 专卖 店销 售 的价格肯 定 比在 批 , 在 首先 , 们 要确 定 “ 绝 自带酒 水” 定的性 质 , 就是 站在 发 商处 直接 购买 的价格 高 。 我 谢 规 也 法律 角度 来分 析这 个 规定 是格 式 合 同, 仅为 一种要 约 。大 多 还是 三、 “ 对 谢绝 自带 酒水 ” 的合 理 性分 析 数 人认 为 根据 《 同法 》 三十 九条 及第 四十 条规 定, “ 合 第 即 自制合 内地餐饮 业 的发展过 程是 非常 复杂 的 , 存在 着很多 不为人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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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 绝 自带酒 , 谢 的合法性 问题
关丽辉
摘 要 餐饮业中‘ 绝 自带酒对 谢 的规定似乎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备受争议.本文以经济学和法学为视 角对该规定进行 剖 析, 图论 证 酒店谢 绝消 费者 自带酒水之 规 定的合 理 性 与合 法性 。 力 关键词 自带酒水 消费者权益 自主选择权 自主经营权

谢绝自带酒水_一个行业规范的法社会学分析

谢绝自带酒水_一个行业规范的法社会学分析

谢绝自带酒水—— — 一个行业规范的法社会学分析
胡学军
(南昌大学法律系, 江西 南昌 %%$$-+ ) !摘 “行规 ” “标准答案 ” 要 "“谢绝自带酒水 ” 作为餐饮业界约定俗成的 , 法律难以对其合法性给出一个 。 这 一规范可认为是多元法律中的一个行业习惯法规范。在多元社会应建立国家法与非国家法沟通 的渠道, 使两种规范在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基础上形成良性竞争。 ! 关键词 " 谢绝自带酒水; 多元法律; 行业规范; 法社会学分析 ! 中图分类号 " .*#) ! 文献标识码 " / ! 文章编号 " )$$’ & 0$#- ( #$$- , $+ & $$1$ & $#
! 作者简介 " 胡学军 ( )*+% & , , 男, 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 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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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自带酒水—— — 一个行业规范的法社会学分析 者占用饭店的时空中获得收益。由于酒水的消费显然会花 费额外的时间, 高价酒水的差价可以说就是顾客占用这部分 额外时间的费用。而从行业竞争来看, 时至今日, 饭店企业 已成为一个成本较高, 利润有限的行业。因为饭店资产专用 性过强导致饭店经营的灵活性较小; 饭店投资巨大, 导致其 高成本运营; 饭店买方市场的形成以及饭店业自身就存在的 由于过度进入而导致的竞争过度; 入世后, 外国资本和著名 的饭店集团进入中国, 饭店市场的竞争更激烈。上述种种原 因, 都加剧了中国饭店业在微利下运转的状况。从酒水销售 中营利成为饭店业的共识,自带酒水的顾客只好是谢绝入 《中 内。 在 !""! 年 # 月 $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颁布施行的 “ 饭店可以谢绝客人 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 第 !% 条明确规定 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 酒吧、 舞厅等场所享用, 但应当将 “ 谢绝自带 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 至此, 酒水 ” 更转变成为饭店业的行会习惯法。这部被称为我国旅 游饭店业第一部行业规范, 同时也是我国消费行业第一部行 业规范, 备受关注。这些行业规范相对于国家制定法都可称 “ 非国家法 ” 之为 。 我国学者对非国家法的研究多集中在乡土社会的民间 “市民社会 ” 法, 而较少关注 的习惯法。因为, 通常认为国家制 定法体系就是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但在以国家 制定法为基调的政府推进型法治进程中,我们也必须重视社 会演化的规则的调整作用。这些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 交易规则具有不可替代的经验基础和现实合理性。现代法治 需要国家与社会合力推进,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法应以宽容 的态度建立与非国家法的沟通与互动,就应允许其对国家法 进行削弱、 补充甚至反对与修正。 三、 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竞争 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共存决定了两种规范在其共同调 “自带酒水 ” 整领域内的竞争不可避免。那么, 在 的问题上, 在 现实生活中国家法和非国家法哪一个得到了更多的遵循 呢?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成效取决于社会上赞成与反对某种 行为模式的对比程度。当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为某种行为方 式是不正当时, 法律改变这种行为方式就比较容易; 反之, 则 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于一个规范利益对立主体的行为规范, 在一部分人中用法律改变某种行为方式比较容易,而在另一 部分人中则会遇到较大的阻力。由于多数饭店视酒水为其重 要营业项目, 因此, 绝不会轻易向国家法妥协。经营者并不认 为谢绝自带酒水是不很光明的事,甚至被判败诉的饭店经营 者仍表示会继续坚持这一做法。但如果消费者坚持自带酒水 “谢绝 ” “顾客是上帝 ” 的, 饭店一般也并不会断然 。因为 的规 则毕竟也是绝大多数经营者的共识。另一方面,保护消费者 权益的这一法律在消费者那里却遭遇尴尬的境地。虽然意识 到酒店的行为不合法,但多数消费者认为,去饭店吃饭就是 要享受那儿舒适的空调、柔和的灯光、优雅的环境和良好的 参考文献: ) $ * +,-. / 0122345 黄文波, 等译 5 餐饮成本控制 ) 0 * 5 天 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5 ) ! * 田成有 5 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应用 ) 0 * 5 北京: 中国 检察出版社, !""!5 ) ( * 朱景文 5 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 ) 0 * 5 北京: 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 责任编辑: 李晓玉 * 服务,而不只是填饱肚子。饭店提供的酒水虽然价格是贵了 点,但还是有其合理性的。如果请人吃饭时为省几个钱还拎 “好面子 ” 几瓶酒就显得很不好看, 中国人 的文化心理也是造 成消费者情愿挨宰的原因。两方面的默契使内在的利益矛盾 很少外化为诉讼案件,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使这一法律实际 上成为很少执行的法律。 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 国家法在这一问题上很少执 行就认为国家法是不重要的。必须认识到, 人们习以为常的 行为方式也正是由人们创立和改变的, 法律恰恰是人改变环 境、 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的工具。无疑, 在这一改变的过程 中会与固有的习俗发生种种冲突,但只要改变环境的方案、 法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 方式得当, 旧的习俗、 行为方式终究 会被改变。但如何判断一项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是否符合社会上大多数的人的利益, 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 禁放烟花爆竹 ” 的规定 如北京市政府在 $%&’ 年制定并实施 时可谓深得人心, 但事实上, 由于禁放的主张只注意到燃放 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和人身伤害, 而没有注意到它带来 的节日氛围和文化。因此,生活中违禁的行为从未间断过, 在现代社会, 对 终于使这一决定在 !""( 年年终解禁。同理, 消费者权利保护作出倾斜, 并不意味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 无足轻重。事实上,如果经营者丧失了利益驱动和权利保 障, 社会经济也不能得到发展, 反过来, 也会影响消费者需求 的满足, 对消费者也是不利的。因此, 立法者对保护经营者 的权利的各种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也应当给予重 视。实践中, 不能因为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 就忽视了经营 者权利的保护。 实际上,两种规范竞争的结果正悄然影响着经营方式的 改变。南昌天豪大酒店敏锐的经营者在酒店里开一个小型的 “酒水超市 ” , 既方便了客人, 又显得很人性化, 而且价格也很 合理, 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好评。该店经理称, 如果市场继续 看好的话,这种低价位量贩式销售酒水的方式将会一直保留 下去。 其实, 类似的这种售酒方式现在在南昌已不止一家。 如 “低价位 ” 果这种 策略确实能吸引消费者, 必然带动其他酒店 来效仿。这一现实可能给我们透露行业规范向国家法律妥协 的信息。但制定法和习惯法最终会在相互博弈中形成什么结 果, 我们尚须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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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丽辉, 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2007 级经济法专业。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7-117-01
(二) 放置在显著位置的告示应被视为合法的 我国 《合同法》 40 条规定: 第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在条 款中加重自身权利, 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减 轻或排除对方权利的, 则该条款视为无效条款。所以 “谢绝自带 酒水” 总是被认为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因而是无效的。但从前文 中我们能分析出 “谢绝自带酒水” 并不属于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 的范畴,所以它不是消费者基于合同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并不是无 效条款。因此,只要经营者将 “谢绝自带酒水” 的告示放置在酒店 的显要位置,就可以认为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示了消费者,完全是 合法有效的条款。 (三)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没有被侵犯 酒店提供的服务产品具有是综合性的特征, 即这个服务是套 组合产品,设施设备的投入、 人性化服务、 场地租金等是产品的组 合部分,而且越是高裆的酒店此特征越突出。 “谢绝自带酒水” 的 行为一般也是发生在中高档特别是高档酒店中, 它们将组合产品 的成本分摊到酒水上面, 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商品的价格主要通过市场来调节,经营者有权根据其经营策略 来实行 “价格歧视” ,同一件商品,在专卖店销售的价格肯定比在批 发商处直接购买的价格高。 三、 “谢绝自带酒水” 对 的合理性分析 内地餐饮业的发展过程是非常复杂的, 存在着很多不为人知 的的竞争、 演变、 整合等, 目前正逐步完善。应该说, 餐饮业的这 种发展与完善, 是市场发展变化中最迅速、 最自发的, 没有通过任 何指令与大的调控。而基本由民营企业组成的餐饮行业的发展 告诉我们投资主体会自觉的关切自己的资产, 自发的实现资源优 化配置避免出现产能过剩。 由此可见,谢绝自带酒水” “ 的规定完 全可以认定为是企业自主的经营行为, 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是合 理合法的。反而政府有关部门对餐饮企业的食品及酒水价格进 行严格的限制是不合理的,严格来讲仍是计划经济观念的延续。 在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深入的今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 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 总是希望像计划经济时期时完全通过行政 甚至法律手段发号施令的做法是无法通过市场经济考验的。经 营者与消费者都是市场消费的主体,他们是平等的,谢绝自带酒 “ 水” 的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来解决所以对于消费者能否携带 酒水最终还要交给市场来解决。目前我们一方面要指导餐饮业 努力改革自己的运营模式, 尽快与国际接轨, 另一方面要引导消 费者理智消费, 提高自身的消费水平。
2009. 7(下)
・法律经纬・
浅析 “谢绝自带酒水” 的合法性问题
关丽辉
摘 要 餐饮业中 “谢绝自带酒水” 的规定似乎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备受争议。本文以经济学和法学为视角对该规定进行 剖析,力图论证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之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关键词 自带酒水 消费者权益 自主选择权 自主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一、谢绝自带酒水” “ 问题争论的原由与焦点 作为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价格在对国家经 济的调节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看 重的有力手段。 目前, 我国政府只对极少数服务项目和商品实行 官方定价或规定一定范围的指导价格, 主要涉及一些不适宜通过 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领域。普通经营者拥有除上述领域外的绝 大多数服务项目和商品的自主定价权, 它们的价格主要由市场进 行调节。然而,在这样一个经营者对其商品和服务具有自主定价 权的体制下, 经营者经常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造成占优势地 位的经营者跟相对处于劣势的消费者之间时常出现一些纠纷。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 “自带酒水” 的问题。近年来,关于是否允 许消费者到酒店消费时自带酒水的问题, 经营者与消费者, 甚至 在经济学、 法学研究专家之间的争论一直在持续。一般来讲, 消 费者对于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大多持反对态度, 他们认 为, 根据我国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 和 等法律,这种行 为是违法的。 但是笔者认为,谢绝自带酒水” “ 的规定是有其法律 依据的。 二、 “谢绝自带酒水” 对 的合法性分析 首先, 我们要确定 “谢绝自带酒水” 规定的性质, 也就是站在 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个规定是格式合同,还是仅为一种要约。大多 数人认为根据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规定, 即 “自制合 同不得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的义务” , “谢绝自带酒水” 这项行规 是违法的, 他们都把“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看作是一种格式合 同。 而事实上 “谢绝自带酒水” 的规定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 而不 是格式合同。 “要约”只是一个没有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等待回应 的条件。这项规定基本上可以认为是经营者向存在消费意向的 消费者提出的一个带有前提性的约定条件,如果消费者认为这个 条件不合理而不愿接受, 完全可以选择其它认为合适的酒店进行 消费。接下来笔者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谢绝自带酒 水” 的合法性: (一) 并不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为消费者, 完全能自主的决定是否接受或购买一项服务或 商品, 所以;消费者在进行选择时, 有权利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 行鉴别、 比较和挑选。 具体到跟 “谢绝自带酒水” 规定相关的酒店 服务行业来说,消费者首先可以在有这项规定和没有这项规定的 不同酒店中选择就餐, 一旦选定了经营者, 就只能在经营者提供 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进行选择, 如果你自愿选择了一家有 “谢绝 自带酒水” 的规定的酒店, 而且选择喝酒,那就是自愿的在酒店提 供的酒水中挑选而不能自带了。这里还要强调一个附加服务的 问题, 一般做出 “谢绝自带酒水” 规定的都是中高档的酒店。 他们 除了提供基本的食品外,还拥有良好的环境和热情的服务, 这本 , 身也是服务行业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王瑜. 论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及引发争议的思考. 商场现代化. (3) 2006 . [2]李昌麟, 许明月. 消费者保护法. 法律出版社. 2005. [3]李剑. 消费者选择权、 消费心理与竞争法的逻辑 “酒水不能自带” (对 规定的思考) 现 . 代法学. (11)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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