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之司法审判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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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1. 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够有效衔接,我国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出现,对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3. 目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性和连贯性,确保违法犯罪者无所遁形,并最终实现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4. 内容4.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惩罚。

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强调的是纠正、教育和预防为主,刑事处罚则主要针对犯罪行为,强调的是惩罚和制裁。

在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既涉及到行政违法又涉及到犯罪,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有效衔接。

具体做法可以是将一部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根据情况由刑事司法机关介入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衔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制度:4.2.1 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

这种移送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传递等形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处理。

4.2.2 协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双方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4.2.3 取证规则统一为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出现差异,我国统一了取证规则,明确了证据收集、保存、鉴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样可以保证取得的证据在后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审判中都能得到有效运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制度设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该制度应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设立,并纳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体系之中。

二、组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由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具体组成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三、主要职责(一)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以便于双方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和取证证据。

(二)案件移送与执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助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案件的移送和执法衔接工作。

通过联席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确定案件移送的具体程序和标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协调解决矛盾与纠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纠纷。

当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冲突或者争议时,联席会议可以召开专门会议或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集思广益,协商解决问题,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通过研究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和规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程序,提高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公正和正义。

四、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研讨交流、成立工作小组等方式来实现其工作职责。

会议形式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确定,可以是集中开会或者视频会议等形式。

会议应当制定具体的议程,明确讨论的主要问题和目标,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和总结。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治安问题的挑战。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领域的衔接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有效提升执法效果,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加强执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执法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行政执法是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刑事司法则是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处理相同案件时,应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以确保执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衔接机制,才能实现执法的无缝对接,避免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冲突而导致执法效果的削弱。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在处理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案件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该建立起紧密的协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则应及时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通过有效的衔接机制,可以避免重复办案,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同时,衔接机制还可以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提升执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时,应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享有合法申诉和辩护的权利;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享有合法辩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通过建立健全的衔接机制,可以避免执法机关之间对当事人权益的重复侵害,确保执法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建立起快速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定。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02
法概述
行政执法的定义与职责
定义: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进行的强制性执行活动。
执行处理决定,确保行政管理秩序的恢 复和维护。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处理决定;
职责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 查取证;
创新衔接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01 02
引入科技支持
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建立智能化的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传递、分析和研判,提高衔接 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开展联合行动
在涉及多个领域、跨部门的复杂案件中,可以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的联合行动,共同调查取证、研究案情,确保案件的全面、深入处理。
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操作规范,明确两者在衔接过程 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程序,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案件信息 、证据材料等,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强化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衔接机 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执法能力和素质。
审判:审判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有 罪或无罪的判决;
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对罪犯执行相应的刑 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衔接点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实现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的衔接;
协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 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 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
案例二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一、建立衔接机制为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效配合,需要建立完善的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沟通、研究解决衔接中的问题。

二、加强信息共享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和案件调查取证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办案、重复取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建立案件转办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及时将案件转办给刑事司法机关。

在转办过程中,应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刑事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转办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以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加强证据保全和鉴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及时保全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可以请示刑事司法机关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并为刑事司法机关的侦查和起诉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和刑事司法事业的发展。

在协作中,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边界,避免重复办案和行政过度干预,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建立对于确保社会治理的有效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有机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案件转办机制、加强证据保全和鉴定、加强协同工作等措施,可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实现正义的有效维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实践,在实施过程中,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衔接关系。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不符合刑法的处罚措施,而刑事司法则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庭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以期加深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刑事司法则是以犯罪为中心,通过法庭审判和刑罚来惩治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属于行政权力范畴,而刑事司法则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属于司法权力范畴。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系尽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衔接。

首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可以相互补充。

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立即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将此类案件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处置,以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这种衔接关系使得违法行为无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层面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其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着相互配合的关系。

行政执法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征求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助,刑事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

在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调查资料和证据往往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相互配合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并使司法行为更加公正和公平。

最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相互约束的关系。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结果,确保刑事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保持相互约束的关系,能够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与发展。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行政执法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而刑事司法则专注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然而,由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二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是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关键。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相关案件信息和证据,以便刑事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介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和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和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行政执法阶段,应当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嫌疑,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刑事司法机关在接收案件后,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刑事犯罪的审查和评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保全和取证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都依赖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因此要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和取证过程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接收案件后,要对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建立健全衔接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要了解彼此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规定,加强沟通与协作,提高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的衔接和协调,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也是确保衔接机制健全的重要步骤。

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并 规定 上述 活 动应 当依 法接 受人 民检 察 院监督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于 同年通 过 了《 民检 察 院办 理行 政执 法 人
是 多方 面 的 , 有 主观 的也 有 客观 的 : 既 一是 部 分 行 政 执 法 机关无 主动移 送案 件 的意识 。一 方 面 , 政 执法 行
主要 表 现为 : 是部 分行 政 执法 机关 不 主动 移 送 一 案件 。 二是 部分 行 政执 法机 关 向公 安机 关移 送 涉嫌 犯
查 处违 法行 为 中发现 的犯 罪线 索 , 必须 及 时通 报并 依
( 行政机 关移送 案件数量较 少, 以罚代 刑” 一) “ 普遍
存 在
法 移送 公安 部 门及其 他 有关 部 门… …” 其后 , 。 国务 院 颁 布 了《 行政 执 法机关 移 送涉 嫌犯 罪案 件 的规 定 》 对 ,
职 权 和法定 程 序 。 体运 用法 律处 理 刑事 案件 的专 门 具 活 动 。两 者都 是对 具体 案件 的处 理 , 在 主体 和性 质 但
上 存 在着本 质 区别 。然 而在 实践 中 , 两者 常 常 紧密联
执 法 中及 时移 送 涉 嫌犯 罪 案 件 的意见 》 进 一 步 具 体 , 规定 了衔 接 机制 的各 项工作 。与此 同时 , 地检 察 机 各 关 也积 极 主 动联 系公 安机 关 、 行政 执 法 机 关 , 过 会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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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建 设
对 建 立 和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法衔 接机 制的实践 与思考
口 郑 时 根

要: 建立和 完善行政 执 法与刑 事 司法衔接 工作机 制是 近年 来各 级行政 执 法机 关 和刑事 司 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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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之司法审判回应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得衔接机制之司法审判回应
为了应对行政犯罪责任得实现需要横跨行政、刑法两个部门法得现状,为了应对行政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出现执法不严、“以罚代刑”得现象,建构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成为了规范社会主论文联盟义市场经济秩序得迫切需求.
一、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得衔接机制考察
(一)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得衔接机制考察
2001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得规定》,强调行政机关应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04、2005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下,联合若干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得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得意见》.依照上述文件,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构建与行政机关得衔接机制:一是单独制定实施意见,如福建省检察机关出台了《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二是与特定得行政机关就某一类案建章立制,如湖南省检察机关联合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涉烟犯罪案件移送备案制度得规定(试行)》;
三是与不特定得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相应得衔接制度,如罗湖区检察院与国税局、文化局等14个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制定了《罗湖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实施方法》.尽管,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得框架正在逐渐建立,但由于各种现实因素得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笔者认为,目前存有如下不习惯现实得情形:1衔接层次较低.wwWM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得衔接制度差不多是在检察院主导下建立得,更加注重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得监督,而对最重要得行政犯罪双重责任如何实现、两种责任如何协调、折抵等并无涉及.
2规定不够协调.出自不同部门、不同时期以及内容不相一致得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得相关规定,会造成机关之间得冲突.“行政执行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照‘自己得需要’进行选择性执行提供了方便,导致实践中得执行不仅未能如愿,而且出现混乱和困难加剧得趋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得衔接咨询题出现更多不衔接得咨询题,有关衔接机制得规定不因执法得选择适用,却成为不衔接得规定依据.”[1]
3认识尚未统一.办案过程中,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标准等咨询题会经常存有分歧,容易发生两家单位互相推诿、扯皮得现象,往往妨碍案件得及时移送与惩处.
4监督力度不够.首先,衔接机制仅在部分地区有落实,监督得地域范围事实上非常有限;其次,“受传统思维方式妨碍,检察机关得侦查监督部门以审查批捕案件为主,现有人员在保证批捕案件质量得前提下,再拿出一部分精力来从事‘两法衔接’工作,做起来力不从心”.[2]
(二)法院参与该机制升级得必要性探析
1尽管在检察院主导下建立起得衔接机制存在不习惯现实得咨询题,然而其在限制行政权过分渗透、促进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更好地衔接得初衷是好得.关于新生事物,法院应该积极探究参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得工作制度框架构建,发挥审判权在行政犯罪惩处过程中得重要作用.
2从语义上分析,既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得衔接,自然应延伸至审判时期,应进一步从“督促移交案件”扩大到通过刑事审判权使得“行政犯罪双重责任客观、准确实现”这一更高层次.只有法院参与机制构建,才能确保衔接机制从点得接触到整个行政犯罪线性连贯惩处.
3从司法操作上,行政处罚与刑罚有重合之处,行、刑责任得实现需要考虑竞合、折抵等咨询题,若没有法院得参与,行政犯罪人所承担得行、刑责任总和将有导致不客观得极大可能.
4有利于司法权强化对行政权得监督.首先,两法衔接工作量大,仅靠检察机关监督移送不足以应对.其次,法院在行政犯罪案件得审判过程中,能及时发觉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过程中存在得弊端,并对其不当行为以司法建议等形式予以督促改正.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得衔接机制之司法审判回应
(一)把握行政犯罪责任实现原则
1行政、刑事责任并合为原则,同类不再并用为例外
行政犯罪得双重违法性,决定其在法律后果上应为行政罚与刑罚得有机统一.因此,在追究行政犯罪责任时应将行、刑责任予以并和,这是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样,有时会出现某些不能合并、不宜合并或者无需合并适用得情况.因此,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得合并适用只是一般原则,在具体合并适用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得方法予以衔接.”[3]这就涉及到行政犯罪责任实现中并和原则得例外——同类不再适用原则.由于刑法与行政法都属公法,使二者在处罚方式上有同类得情形,如罚金与罚款都强制行为人缴纳金钞票,自由刑与行政拘留都限制人身自由,两者之间只有量上得差异,不能再一并适用,具体在下文责任实现途径部分予以分析.
2程序上刑事优先原则
要实现行政犯罪双重责任,必须将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结合起来,单一程序都无法达到,而这当中程序上刑事优先也是一项差不多原则,其是指追究行政犯罪责任,原则上应先由司法机关依据刑事程序解决行为人得刑事责任咨询题,再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解决行为人得行政责任咨询题.其依据在于:第一,行政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犯罪,其本质属性决定应优先适用刑事程序追究刑法上得责任;第二,相比与一般行政责任得实现方法,刑事责任得实现方法更为严厉.在优先实现刑事责任后,同类行政责任不再适用,符合法律资源经济原则;第三,适用刑事优先原则,能够防止行政机关以罚代刑,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得社会防卫功能.
综上,在解决行政犯罪法律责任咨询题上应遵循刑事程序优先.所以,由于现实得复杂性,行政程序先于刑事程序启动得情形大量存在,故“刑事优先”也只是一
般原则.这使得行政犯法律责任在实现途径上存有先刑事后行政和先行政后刑事两种情形.
(二)理清行政犯罪责任实现途径
1刑事责任实现在先,行政责任实现在后
假如法院已适用了刑罚或免于刑罚得,行政机关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应采纳如下方式与刑罚相衔接:
(1)内容相似得责任形式不得重复适用.其一,法院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得,行政主体不能再做出罚款得处罚.“因为,法院已处罚金后,给行为人经济制裁得目得差不多达到,不宜再由行政机关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再予以罚款处罚.”其二,法院差不多适用了自由刑,如拘役、有期徒刑等,行政机关无需再给予行为人行政拘留.“因为两者都有限制人身自由得性质,而且自由刑得强度比行政拘留大,足以达到惩戒与教育得处罚目得.”[4]其三、法院责令赔偿损失得,行政主体不得再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得决定.其四,人民法院责令赔礼道歉得,行政主体同样不得再适用.
(2)内容不相似得责任形式可重复适用.其一,生命刑、自由刑与行政罚中除行政拘留外都能够合并适用.如法院差不多适用了管制,行政机关在必要时仍可依法处以吊销许可证等.其二,财产刑与罚款之外行政责任实现方法均可并合.其三,资格刑可与行政处格外得行政罚并合适用.其四,法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假如法院追究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得刑事责任,那么行政机关还可对该法人依法适用行政处罚.
(3)免于刑事处罚后可给予行政处罚.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关于犯
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得,能够免于刑事处罚,然而能够依照案件得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所以,需要指出得是,并非所有被免刑得犯罪人都要给予行政处罚,是否给予相应得行政处罚应依法依照各种案件得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得主观过错确定.[5]
2行政责任实现在先,刑事责任实现在后
假如行政机关差不多适用了行政处罚,法院在给予刑罚时应采纳如下方式与行政处罚相衔接:
(1)内容相似得责任实现方法不再重复适用.其一,行政机关先罚款得,法院仍可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对处罚金得,须折抵;除此,先行政拘留,后法院判处自由刑得,也应折抵.其二,实现方法相同,实质上并无差不得,行政主体如已先适用得,法院不得再适用,如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不同类得责任实现论文联盟方法能够合并适用.如,行政机关已适用吊销许可证等资格罚时,法院所以能够适用与其性质不同得刑罚,如管制等自由刑,两者各施其罚,不悖立法精神.
(三)专设行政刑事审判庭得构想
行政犯罪日益增多,同时分类越来越细,专业化越来越高,故从专业化、提升司法效率及更好地促进两法衔接得角度看,认为在现行刑法、刑诉法框架下,法院可尝试专设行政刑事审判庭来审理行政犯罪案件.还基于以下理由:其一,由于行政犯罪
双重违法属性及应承担行、刑双重责任得特质,专设行政刑事审判庭审理行政犯罪案件,能够区分其他刑事案件得审理以实现专业化、效率化.其二,由于行政犯罪得惩处会更多地涉及与相关行政部门得衔接,专设行政刑事审判庭能与行政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使行政犯罪案件得处理更连贯,工作机制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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