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完整定密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定密工作制度

定密工作制度

定密工作制度定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定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定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定密工作制度。

一、定密工作原则1、法定原则定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精准原则确保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准确无误,做到既不遗漏应当定密的事项,也不随意扩大定密范围。

3、最小化原则在确定国家秘密时,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即只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确需严格保护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使国家秘密的数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4、动态管理原则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二、定密工作责任1、定密责任人明确指定具备定密资格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定密工作。

定密责任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业务。

2、单位领导责任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三、定密依据1、保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

3、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定密规定遵循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定密规定和要求。

四、定密程序1、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承办人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依据定密依据,初步提出定密意见,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定密责任人审核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

3、单位领导审批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后的定密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确定。

4、书面记录定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包括定密的依据、定密责任人的审核意见、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等,并存档备查。

五、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条件当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2、解除条件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解除。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规范定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关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密依据、定密程序、定密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遵循"谁定谁责"的原则,定密人员应当对其定密行为负责。

第四条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保密需要和便民利民的统一,合理确定定密等级,提高国家秘密利用效率。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定密范围和等级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范围包括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七条国家秘密等级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第八条绝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最高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九条机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十条秘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一般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三章定密依据和程序第十一条定密依据应当明确,确保定密依据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定密程序应当规范,依法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的程序包括定密前的审查、定密中的操作、定密后的保护等环节。

第十四条定密工作的程序还包括相关人员的定密申请、定密审核、定密备案等环节。

第四章定密责任和监督第十五条定密责任应当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确保定密工作的依法、准确进行。

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主体包括定密机关、定密人员等。

第十七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定密责任清单,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定密责任。

第十八条定密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保密意识,确保定密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九条定密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定密工作的监督制度,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定密工作,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包括负责定密工作的工作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定密的范围和级别第四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密范围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个级别。

绝密:列为绝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机密:列为机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秘密:列为秘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社会、单位及个人造成损失的;内部资料:列为内部资料的文件、资料,对于本单位内部管理和工作所必需的。

第五条定密的级别标志为:绝密为“绝密”字样,机密为“机密”字样,秘密为“秘密”字样,内部资料为“内部资料”字样。

第六条定密的级别由文件、资料的主持者或者经办者根据文件、资料的内容和影响程度确定,并由定密管理负责人审查确认。

第七条对定密级别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其级别要求进行存储、传输、利用和销毁。

第三章定密责任和权限第八条定密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定密工作,制定定密管理规定和措施,组织对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定密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定密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组织,确保定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

第十条定密管理负责人有权对定密工作人员进行定密工作的培训,提高定密工作人员的定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定密管理规定进行定密工作,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的定密级别向下调整或者无故向上调整。

第十二条定密管理负责人有权对定密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定密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人员在定密工作中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支持和配合。

最新完整定密管理制度

最新完整定密管理制度

北京xxx公司定密管理制度密级:内部文号:北京xxx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及变更工作,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在项目下达十日内必须先拟定初始密级,及时按程序上报,各级审核、审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及载体形式,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施、工程、装备等。

第二章定密范围第五条涉密科研项目的定密范围包括:涉密科研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成,其过程(调研、预研、可行性报告、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书、项目文件、总结、成果文件)等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试验数据等阶段成果。

第六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密级文件、材料及有关报表等。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第七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二、甲方《合同书》及《技术协议书》标定的密级第八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工作责任部门定密小组、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

第九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程序(一)项目承办人以项目合同书、技术协议书等标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为依据,填写《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定表》(附表1)、《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2)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3),一式二份,并附合同书,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二)部门应根据《任务书》、《合同书》、《技术协议书》,认真核对《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内容,由部门领导签署。

(三)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定密小组审核。

定密小组审核后报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依据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二、外来文件的密级三、项目承办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依据项目的密级第十一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程序由公司文件、材料起草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密级意见,分别填写《公司发文稿纸》(附表4)、《公司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附表5),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发文机关备案。

公安定密管理制度

公安定密管理制度

公安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定密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重要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定密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使用秘密办案,阻止、揭露、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安定密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保密、依规定使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定密、解密、保密检查等职责,构建健全的保密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安机关定密委员会是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定密第五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按照保密等级、保密期限等要求,将其列为秘密。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按照保密需要和法律规定确定其保密等级。

第七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时将事项报送定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确定定密事项,应当及时制发定密文件,并告知相应单位和人员有关事项及保密要求。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定密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保密的原则,确保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密档案管理制度,与其它保密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章解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确定的定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或者保密需求消失时,应当依法解密。

第十二条解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进行,确保解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解密后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存储、销毁或者归档。

第四章保密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定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涉密人员和保密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定期保密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定密工作有关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定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的定密工作,包括定密原则、定密权限、定密程序和定密责任等内容。

第三条事业单位定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国家秘密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定密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

第五条对于泄露国家秘密、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定密原则第六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保密需要与知情范围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秘密级别,确定不同的知情范围,确保秘密信息的合理控制。

第七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最小知情原则,对于不需要知晓秘密信息的人员,不得进行泄露。

第八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谁定谁保的原则,定密工作由管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由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第九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平衡安全与便利的原则,在保证秘密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定密权限第十条定密权限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享有的定密管理权利。

第十一条定密权限分为一般定密权限和特殊定密权限两种,具体权限范围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一般定密权限包括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定密、解密、复制、传输等操作。

第十三条特殊定密权限包括对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等高级秘密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安全培训等操作。

第十四条定密权限的行使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规定,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进行操作。

第四章定密程序第十五条定密程序是指事业单位在进行定密工作时,按照一定的步骤和规定进行操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定密程序包括文件起草、审核、定密、分发、利用和销毁等环节,具体步骤由事业单位定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定密程序应当根据保密等级的不同进行区分,对于不同级别的涉密文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定密程序应当由全体工作人员共同遵守,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和人员,包括在职员工、兼职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定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定密。

2.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3. 精准定密原则:定密准确,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4. 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定密责任人,确保保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定密范围和程序第四条定密范围:1.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数据、技术、设备等。

2. 国家秘密项目、计划、方案等。

3. 国家秘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等。

4. 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五条定密程序:1. 发现或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2. 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3. 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填写《国家秘密确定表》,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 《国家秘密确定表》经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定密责任人负责保管。

5. 对国家秘密的变更、解除,应按原定密程序办理。

第三章定密责任人第六条定密责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和保密意识。

2. 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的职责:1. 负责本部门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

2. 对本部门国家秘密的安全负责。

3. 定期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定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定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应定期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定密工作情况。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事业单位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规范定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为我国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章定密管理制度

第五章定密管理制度

第五章定密管理制度
一、定义
定密管理制度是实施安全管理,保护保密信息的重要手段,即根据不
同级别的保密等级划分机要文件,确定信息安全保护措施,规定信息安全
人员职责,以及相关保密工作的总体部署,就保密要求的实施而统筹组织
统一实施的制度。

二、定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定义机要文件等级
2、确定定密管理责任
确定定密管理责任是制定定密管理制度的基础,责任部门包括领导部门、文件定密审批部门、文件定密处理部门、信息安全责任部门和机要文
件保管部门等。

3、制定保密规定
根据文件安全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制定定密管理规程,包括文件定密、机要文件使用、定密管理、文件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机要文件安全保密。

4、实施定密审查
各部门要建立文件定密审查制度,制定审查程序,确定审查标准,确
保文件定密审查质量。

5、建立保密文档管理制度
结合机要文件的性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XXX公司定密管理制度密级:内部文号:北京XXX公司年月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及变更工作,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在项目下达十日内必须先拟定初始密级,及时按程序上报,各级审核、审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及载体形式,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施、工程、装备等。

第二章定密范围第五条涉密科研项目的定密范围包括:涉密科研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成,其过程(调研、预研、可行性报告、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书、项目文件、总结、成果文件)等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试验数据等阶段成果。

第六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密级文件、材料及有关报表等。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第七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二、甲方《合同书》及《技术协议书》标定的密级第八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工作责任部门定密小组、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

第九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程序(一)项目承办人以项目合同书、技术协议书等标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为依据,填写《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定表》(附表1 )、《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2 )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3),一式二份,并附合同书,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二)部门应根据《任务书》、《合同书》、《技术协议书》,认真核对《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内容,由部门领导签署。

(三)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定密小组审核。

定密小组审核后报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依据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二、外来文件的密级三、项目承办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依据项目的密级第十一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程序由公司文件、材料起草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密级意见,分别填写《公司发文稿纸》(附表4)、《公司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附表5),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发文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关系重大、敏感性强且需特别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直接报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签发,但事后必须报定密小组和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在10日内,应按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正确的密级标志,进入动态管理。

并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国家秘密事项若不能做出标志的,应当书面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第十四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应先行拟定密级,报定密小组审批,并按拟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在拟定密级后的1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属于何种国家秘密有争议的事项,该事项公司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拟定密级,报公司定密小组审批,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10日内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O第四章保密期限及保密标志办法第十五条科研项目保密期限确定一、对于上级单位或甲方对项目的保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保密期限以上级单位或甲方的保密期限为准。

二、秘密级项目的保密期限为项目研制期限向后延五年,但保密期限不超过十年;机密级项目的保密期限为项目研制期限向后延十年,但保密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三、涉密科研项目保密期限分为两个阶段,项目研制阶段和涉密项目秘密载体保存阶段。

在项目研制阶段,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开展涉密项目的保密工作。

涉密项目结项或定型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研制过程中产生的秘密载体,进行清理、销毁和归档。

四、涉密项目秘密载体保存阶段,保密室应对涉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秘密载体进行归档,并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保密标志办法。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国家秘密事项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像等形式记录有国家秘密的一切载体。

二、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做出明显并利于识别的标志。

三、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采用下列形式:(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或按其标准化格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 ”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例如:机密★ 15年。

五、非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或密品,能够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应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如:便携式电脑;硬盘、软盘、光盘、优盘、产品、设备等)。

凡有包装的国家秘密事项,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

六、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在原标明密级位置的附近做出标志。

七、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对各独立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且首页和正文不能分离。

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八、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能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的,由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及时书面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七条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原确定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复查一次,重点项目要根据项目阶段性成果及时调整。

第五章密级的变更和解密第十八条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产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做很大改变的,确定该事项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变更密级,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密级变更后,应当及时在原密级标志旁标明,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的决定书面通知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的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若公开后对国家和工作更有利的,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及时解密。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应当在原密级旁标明“解密” 字样,并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确定密级的部门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负责;无相应部门的,由有关上级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由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部门的承办人员在10日内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时的程序办理,并在原密级标志旁标明,2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自行解密的事项免除通知。

第二十四条业务工作中掌管的上级或外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按上级部门或外单位确定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管理。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变更,以上级部门或外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有权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或解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有权予以纠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对某一事项的密级进行变更或解密。

第二十六条各种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如需超过其最长保密期限或需长期保密的,须报公司定密小组审核、保密工作委员会/ 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报上一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确需长期保密的,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可以确定该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确定其保密期限的部门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未做出解密决定前,对该事项应当长期采取保密措施,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事项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调密或解密。

一、原定密级偏高或偏低的;二、已有接替技术,但仍有一定保密价值的;三、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

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应填写《确定(变更、解除)密级、保密期限审批表》(附表6),按确定密级的程序逐项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第二十八条密级项目在立项、研制、试制、生产、外场试验等各阶段的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各个阶段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章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第二十九条接触某项国家秘密的部门,其主管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部门接触该项秘密的具体人员的范围。

第三十条凡允许接触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该事项的接触范围。

第三^一条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可以改变部门确定的某项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背,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定表2.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3.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4.公司发文稿纸5.公司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6.确定(变更、解除)密级、保密期限审批表附表1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定表申报部门:附表2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项目编号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XXX公司发文稿纸密级[ ★] 缓急[ ]签发人:总经办核稿:主办单位核稿:主办单位:拟稿人:电话:会签:标题: 定密依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主题词:附件名称附件份数:打印份数:年月日封发公司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申报部门:确定(变更、解除)密级、保密期限审批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