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泄露性,特制订本《定密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触、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军队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涉密机构。
三、定义1. 国家秘密:指国家事务中不应对外公开的情报、信息、文件、数据和其他载体,具有重要意义、安全性、敏感性、机密性和私密性。
2. 秘密等级:根据秘密程度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等级。
3. 定密:指将信息、文件等载体确定为国家秘密,并指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的行为。
4. 定密责任人:指信息、文件等载体的管理者,负责对载体进行定密、保密、管理和审核,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
5. 定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审查定密工作的机构,由主管机关指定。
四、定密程序1. 前期准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定密委员会,明确定密工作的任务、职责以及相关制度和流程。
2. 定密申请:对需要定密的信息、文件等载体,定密责任人应向定密委员会提交定密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定密的原因、范围、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等内容。
3. 审核定密:定密委员会应对定密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定密标准,并决定定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4. 定密批准:定密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对定密申请进行批准或驳回,批准后应予以书面通知。
5. 定密标识:对获得批准的定密信息、文件等载体,定密责任人应根据定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在载体上进行标识,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措施。
6. 定密管理:定密责任人应制定详细的定密管理办法,包括定密信息的存储、传输、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
五、保密措施1. 教育培训: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保密制度和要求。
2. 权限控制: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机制,实行不同权限的员工对定密信息的访问、更改和使用等操作进行严格管控。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规范定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关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密依据、定密程序、定密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遵循"谁定谁责"的原则,定密人员应当对其定密行为负责。
第四条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保密需要和便民利民的统一,合理确定定密等级,提高国家秘密利用效率。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定密范围和等级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范围包括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七条国家秘密等级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第八条绝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最高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九条机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十条秘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一般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三章定密依据和程序第十一条定密依据应当明确,确保定密依据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定密程序应当规范,依法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的程序包括定密前的审查、定密中的操作、定密后的保护等环节。
第十四条定密工作的程序还包括相关人员的定密申请、定密审核、定密备案等环节。
第四章定密责任和监督第十五条定密责任应当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确保定密工作的依法、准确进行。
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主体包括定密机关、定密人员等。
第十七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定密责任清单,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定密责任。
第十八条定密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保密意识,确保定密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九条定密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定密工作的监督制度,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定密工作,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包括负责定密工作的工作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定密的范围和级别第四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密范围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个级别。
绝密:列为绝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机密:列为机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秘密:列为秘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社会、单位及个人造成损失的;内部资料:列为内部资料的文件、资料,对于本单位内部管理和工作所必需的。
第五条定密的级别标志为:绝密为“绝密”字样,机密为“机密”字样,秘密为“秘密”字样,内部资料为“内部资料”字样。
第六条定密的级别由文件、资料的主持者或者经办者根据文件、资料的内容和影响程度确定,并由定密管理负责人审查确认。
第七条对定密级别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其级别要求进行存储、传输、利用和销毁。
第三章定密责任和权限第八条定密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定密工作,制定定密管理规定和措施,组织对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定密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定密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组织,确保定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
第十条定密管理负责人有权对定密工作人员进行定密工作的培训,提高定密工作人员的定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定密管理规定进行定密工作,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的定密级别向下调整或者无故向上调整。
第十二条定密管理负责人有权对定密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定密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人员在定密工作中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支持和配合。
公司定密管理制度

公司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规范信息的传递和使用,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和商业机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指的信息是指公司内部业务档案、财务资料、科研成果、技术数据、产品设计、人力资源管理、市场情报、商业计划和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在信息处理和管理中做到科学、合法、规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所有员工应当按照需要的保密等级对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级别的机密信息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二章保密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保密部门负责信息的密级划分、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针对不同级别的机密信息,公司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包括技术加密、文件加密、网络加密等。
第七条公司对外部人员的进出管理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外部人员不得获取公司机密信息。
第八条公司设定保密期限,对过期机密信息应当进行合理处理,包括销毁、归档或转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保密责任第九条公司所有员工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获取机密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条公司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将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四章外部合作第十二条公司与外部单位进行合作时,应当与对方签订涉及保密工作的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部合作单位提供的机密信息应当做好管控,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四条公司与外部单位合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与合作信息相关的数据,保障公司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在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限制损失的扩大。
第十六条公司对于信息泄露事件应当进行有效的调查,查清责任人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泄露的事故记录和防范措施,为今后的信息保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定密事项管理制度

定密事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定密事项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员工及外包人员等。
三、保密原则1. 保密原则:保密工作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2. 保密责任:所有员工对知悉的公司保密事项必须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3. 保密纪律:违反保密规定属于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公司对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理。
4. 保密培训: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四、保密等级公司设立3个保密等级:机密、内部、一般。
1. 机密级:公司重要商业秘密、重要管理信息、重要技术资料等。
2. 内部级:公司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技术文档等。
3. 一般级:公司一般公开信息、无保密性内容等。
五、定密范围1. 机密级:由公司领导指定定密范围,需要严格管控。
2. 内部级:由部门领导或保密委员会审批确定。
3. 一般级:由员工自主确定。
六、定密程序1. 定密申请:申请定密事项的员工必须填写定密申请表,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2. 审批流程:由相关部门领导或保密委员会进行审批,符合定密标准的可以定为密级。
3. 定密通知:将定密事项通知相关人员,并明确保密要求、范围、期限等。
4. 定密管理:定密事项由专人管理,确保定密材料的安全存放和传输。
5. 定密变更:定密事项如遇变更,须重新审批,并通知相关人员。
6. 审查解密:定密事项保密期限结束,由相关部门领导或保密委员会进行解密审查。
七、保密措施1. 信息加密:对机密级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
2. 访问控制:对定密文件进行访问控制,限制非必要人员的访问权限。
3. 网络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4. 印章管理:对保密文件进行盖章管理,防止文件被篡改。
5. 保密设备:对定密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定密存储:对定密文件进行分类存储,确保定密文件的安全保管。
定密管理制度文档

定密管理制度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涉密工作,保障国家和单位的涉密信息资料的安全,提高信息保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工作条例》、《涉密信息资料定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中的涉密信息资料的定密、归集、存储、传输、处理、呈送等过程。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涉密信息资料定密工作中应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责任,树立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意识,严守秘密,绝不泄密,确保涉密信息资料的安全。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定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加强保密知识学习,提高保密意识,保证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定密程序第五条定密的范围包括定密标准、定密原则、定密条件、定密单位和定密等级。
第六条定密标准是指依据国家秘密保密的需要,对信息资料内容的重要性、保密程度进行划分,明确了信息资料的定密等级。
第七条定密原则包括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与实际保密需要相适应、属于秘密性质的信息资料应明确定密等级、定密等级对应的保密措施应得到保证。
第八条定密条件包括定密者必须熟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具备定密的资格,明确此信息资料乃正式的保密信息资料。
第九条定密单位是指根据国家秘密保密的需要划定的管理的单位。
第十条定密等级是指根据秘密信息的重要性、保密程度进行划分的级别。
第十一条定密程序应当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定密申请:定密者根据需要提出定密申请,明确定密的内容、涉密信息资料的性质、定密的重要性等。
(二)审定定密等级:定密机关根据定密申请审核,确定涉密信息资料的定密等级。
(三)确定定密措施:确定根据定密等级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存储措施、传输措施等。
(四)执行保密措施:按照确定的保密措施进行实施,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
规范定密管理

规范定密管理规范定密管理是保护国家机密和企事业单位重要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从定密管理的基本要求、定密流程、定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基本要求定密管理是国家秘密保护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以下是定密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定密工作应遵循“需要知道”和“逐级审批”原则,确保信息仅限于授权人员知悉。
2. 定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包括定密标志、定密等级、定密期限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3. 定密工作应加强对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二、定密流程定密流程是指信息从未定密到定密的全过程,包括定密申请、审批、标识、存储和销毁等环节。
以下是定密流程的详细步骤:1. 定密申请:信息的发布者向定密管理部门提交定密申请,包括信息的内容、定密等级、定密期限等信息。
2. 定密审批:定密管理部门对定密申请进行审批,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确定定密等级,并签发定密批复文件。
3. 定密标识:定密批复文件上注明定密等级和定密期限,并在信息载体上进行标识,如密级标志、定密标签等。
4. 定密存储:定密信息应妥善存储,确保安全可控,防止泄密风险。
存储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5. 定密传递:定密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加密、签名等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6. 定密销毁:定密信息在达到定密期限或者再也不需要时,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销毁,确保信息不被恢复和利用。
三、定密责任定密责任是指对定密工作的管理和执行责任,包括定密责任人、定密管理部门和定密工作人员。
以下是各方的具体责任:1. 定密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定密工作,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定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定密管理制度,对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
3. 定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定密工作,包括定密申请、审批、标识、存储和销毁等环节,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信息的安全。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定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的定密工作,包括定密原则、定密权限、定密程序和定密责任等内容。
第三条事业单位定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国家秘密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定密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
第五条对于泄露国家秘密、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定密原则第六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保密需要与知情范围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秘密级别,确定不同的知情范围,确保秘密信息的合理控制。
第七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最小知情原则,对于不需要知晓秘密信息的人员,不得进行泄露。
第八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谁定谁保的原则,定密工作由管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由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第九条定密工作必须坚持平衡安全与便利的原则,在保证秘密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定密权限第十条定密权限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享有的定密管理权利。
第十一条定密权限分为一般定密权限和特殊定密权限两种,具体权限范围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一般定密权限包括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定密、解密、复制、传输等操作。
第十三条特殊定密权限包括对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等高级秘密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安全培训等操作。
第十四条定密权限的行使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规定,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进行操作。
第四章定密程序第十五条定密程序是指事业单位在进行定密工作时,按照一定的步骤和规定进行操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定密程序包括文件起草、审核、定密、分发、利用和销毁等环节,具体步骤由事业单位定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定密程序应当根据保密等级的不同进行区分,对于不同级别的涉密文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定密程序应当由全体工作人员共同遵守,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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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密管理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定密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对其中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并给予明确解答。
1.关于定密授权期限的设定依法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科研、生产或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主动授权的,授权期限应当与该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保密期限一致。
对因申请,向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授权的,授权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虑到保密事项范围定期审核修订、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等因素,建议此种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授权期限即将届满,被授权机关单位仍需获得定密授权的,可以再次向授权机关提出申请。
2.关于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级、数量、权限没有作出限制。
根据定密工作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应当参照本机关单位实际产生国家秘密的数量、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数量,以实际工作需要为据确定。
原则上,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必按照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层级层层设置,数量不宜过多。
一般包括机关单位分管涉密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办公厅(室)负责同志。
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同志也可以被指定为定密责任人。
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单位,可以指定项目组负责同志为定密责任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指定项目组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3.关于定密责任人之间定密权限的区分法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与所在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一致。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由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按照定密工作权责明确的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可以作出区分。
一是区分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可以与法定定密责任人一致,也可以小于法定定密责任人。
不同指定定密责任人之间可以明确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二是区分行使定密权的范围。
法定定密责任人有权对所在机关单位产生的所有国家秘密事项行使定密权。
对指定定密责任人,可以限定其行使定密权的范围,要求其在分管工作或特定工作领域定密。
4.关于多个定密责任人签署文件时的认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由定密责任人、承办人等作出书面记录。
因此,多个定密责任人签署同一份涉密文件时,在书面记录“定密责任人”一栏签字的人员为相关文件的定密责任人。
没有定密书面记录或书面记录没有特别注明“定密责任人”的,第一个签字的定密责任人视为该文件的定密责任人。
后签字的定密责任人对之前签字定密责任人的定密决定作出更改且生效的,作出该更改决定的定密责任人为该文件定密责任人。
5.关于定密程序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定密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是定密的一般程序。
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或公文运转流程需要,增加其他人员(如定密审核人、定密专家等)或其他程序(如提请定密小组研究),对定密提出意见建议,作为本机关单位内部定密工作程序的一部分。
经过其他人员和程序提出的定密意见,供定密责任人作为参考,相关事项的定密工作仍由定密责任人负责。
6.关于保密事项范围内容的类推使用禁止比照类推是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不得比照类推主要是指,在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事项的相似程度,按照产生层级提高或降低密级定密。
例如,保密事项范围仅就中央一级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时,产生于省(区、市)或者市(地、州)一级的类似事项无法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对号入座”,故不能定密,应按照保密法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履行程序。
机关单位产生的事项,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但确需定密的,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七条或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1.关于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是机关单位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可能产生的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内容、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或者解密时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知悉人员以及载体形式等进行的详细列举。
它是对法定定密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的具体化,有利于承办人和定密责任人查找定密依据,提高定密“对号入座”的准确率。
机关单位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要求,不能超越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创设新的国家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关于以上级机关单位名义印发涉密文件的定密公文定密与发文审核的责任一致,由发文机关负责。
下级机关单位起草的,以上级机关单位名义印发的涉密文件,由上级机关单位负责定密。
但是,起草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承办人”义务,对起草的涉密文件提出具体定密意见,依法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核批准。
必要时,应当对定密的依据或者理由进行说明,供上级机关单位参考。
同理,对这类文件的变更和解密,也由印发该文件的上级机关单位负责。
承担起草工作的机关单位认为所起草的涉密文件符合变更或者解密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由上级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3.关于涉密文件资料过程稿定密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从时间上看,国家秘密可能产生于涉密文件资料起草的各个环节。
有的文件资料从起草开始就涉及国家秘密,有的在修改之后才涉及国家秘密,有的文件资料过程稿涉密但正式件不涉密。
承办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过程稿依法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
按照公文处理的一般要求,承办人应当先在过程稿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待公文送审稿形成后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定密责任人的定密决定与承办人的拟定密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对过程稿的国家秘密标志作出相应更改。
4.关于涉密载体收发登记本定密根据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用于记录涉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本,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鉴于这些登记本一般只是记录涉密文件资料的名称、文号、密级、收发日期等简要信息,不涉及文件资料密点或者核心内容,对这些登记本进行妥善保管,不需定密。
如登记本摘录涉密文件资料密点或者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派生定密要求做好定密工作,同时,按照所登记密点或者核心内容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
5.关于派生定密权限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的事项密级确定。
派生定密是在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过程中,为继续履行对已定密事项的保密义务而采取的具体保密管理措施,无需定密权。
无定密权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国家秘密。
具有较低密级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超出本机关、本单位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
6.关于派生定密程序派生定密是定密的一种特殊形式,程序上应当遵守定密管理的一般要求。
即机关单位在派生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应当由承办人依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同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并在相关载体上作出相应的国家秘密标志。
1.关于派生国家秘密标志机关单位执行或办理已定密事项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该已定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已定密事项没有标注保密期限且未作书面通知的,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执行,由其派生的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据此确定,并作出相应标注。
机关单位明确知悉该已定密事项保密期限的,或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可以判断保密期限的,按照所知悉或规定的保密期限作出标注。
2.关于国家秘密定期审核、年度审核制度保密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也作出了相应要求。
在具体操作中,一是可以要求机关单位各部门在对上一年度文件资料归档时,以及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涉密档案前,做好涉密文件资料审核工作。
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及时解密;对已经解密的,作出解密标志;对维持原定密决定的,确保相关国家秘密标志完整、规范;对密级、保密期限或知悉范围需要调整的,做好相应变更工作。
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机关单位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目录和保密期限届满提醒制度,在机关单位定密的文件资料保密期限届满前(建议至少提前3个月),提醒原定密部门进行解密审核。
三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或信息公开等实际需要,及时集中组织解密审核工作。
特别是对长期积压、保存多年但从未进行审核的涉密文件资料,适时集中组织审核,实现国家秘密动态化管理。
3.关于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解密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符合解密条件,解密确有必要且不影响其他内容继续保密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作解密处理。
对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解密的,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即由承办人提出部分内容解密,以及不予解密部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
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之日起该内容即视为解密。
部分内容予以解密但不予公开的,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告知部分解密和继续保密的内容、日期等。
4.关于集中印发解密通知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由于各国家秘密事项知悉范围不尽相同,解密应当一事一通知。
机关单位集中开展解密工作时,对知悉范围基本相同的文件资料,可以用目录形式一并印发解密通知。
解密结果可以公开的,机关单位可通过集中公开发布解密目录的方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5.关于公文的失效、废止与解密公文失效、废止是指公文的内容不再具有约束力或规范作用。
公文解密是指公文内容不再具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本质属性。
因此,涉密公文宣布失效、废止的,并不等于其内容解密,可能存在公文不再继续有效,但仍需保密的情形。
机关单位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时,应当将解密工作一并纳入考虑。
宣布有关文件失效、废止时,需同时对该文件是否解密作出说明。
对需要继续保密的,明确其保密期限,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6.关于解密审核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解密审核是国家秘密提前解密的必经程序,目的是审查其是否符合解密条件。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信息公开前的必经程序,目的是审查拟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