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DOC 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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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主要劳动手段,是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

铁路运输设备的状况,不仅反映了我国铁路运输设备现代化水平,而且是研究铁路长远发展,挖潜改造扩能以及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为了反映铁路主要运输设备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重新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紧密围绕党的方针政策,改革开放,扩大运输能力,强化运输设备统计的功能、职权、手段,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不断提高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水平。

更好地搞好统计优质服务。

第3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规,严格按照部颁统计制度统计,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各单位应做好运输设备统计电子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做好统计数据的积累、储存、整理、分析和咨询工作。

运输设备统计人员要深入基层单位进行统计质量检查辅导,加强技术履历簿、原始记录和台帐等基础工作,上报运输设备统计年报之前,要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

第二章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任务和统计时点第4条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备用、封存的设备,均应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铁路局运营的(含正式营业及临时营业)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它新增设备,均应按正式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不包括产权归部属工厂所有的企业专用线和路外专用线及地方铁路。

三、凡配属给铁路局和产权归铁路工程局所有的机、客、货车应进行统计。

货车仅包括由铁道部统一调度在全路运行的货车和配属给铁路局的宽、窄轨货车,不包括铁路工程局、铁路局的自备车。

四、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

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5条运输设备统计的主要任务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管内铁路线、桥、隧及上部建筑,内燃、电气化牵引铁路,机、客、货车,通信信号,客、货运,电子计算机等运输设备数量、类型、能力以及运输部门站段数量,并对其变化情况、比例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策,安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基本规定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基本规定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第二节
配属机车
第11条 配属机车 机车按归属权限划分为配属机车和非配属机车。 (一)配属机车:根据铁道部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及机务段保管、 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账内登记的机车,包括企业自购 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是指原配属关系不变,根据铁道部命令由他局、 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入助机车必须有命令,没有命令不得统计为入助机车。 (三)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自有机车为其配属机车,支配机车包含 其租入机车,运用、非运用机车按照本规则第13条分类。 统计方法与国铁相同。
第 3条 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机车 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必 须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 全国铁路范围,包含合资、地方铁路。统计部门:根据本规则规定的 统计口径提供统计资料,使用统计资料部门为:财务、机务、统计等.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第 9条 机车种类划分。 机车种类分为内燃、电力机车。机车类型按附件三“机车重量、长度 及功率表”中机车类型代码栏统计。动车组种类分为内燃、电力动车 组。动车组中非动力车辆按车辆统计。 分为电力、内燃机车,取消了原来的蒸汽机车。 第10条 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采用18点结算制,18点前收到的司机报单均统 计在当日中。统计报表分标准轨和米轨、分机车种类填报,分线路统 计区段和分机型统计报表按综合填报。 明确时间和分类填报,18点前收到,不是18点前产生,报单传递要求 及时。与货车统计不同,货车统计的现在车是实时的(运报2)。机车 统计为时期数,货车统计为时点数。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三)支配、非支配机车分类。 支配机车 运用机车 客运 行包专运 货运(货物、小运转) 路用 补机 专用调车 其他工作 非运用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机务段支配内) 短期备用 检修[大修、中修、小修、辅修、临修、其他检修 ] 其他 非支配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铁路局非支配内) 出租 出助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1、前言铁路运输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作为传统的交通方式,铁路运输依然承担着巨大的运输压力。

铁路运输设备的规范统计,能够提高铁路运输的效率与安全,为现代化铁路运输打造更加完善的运输体系。

2、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的意义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统计铁路上的动车、普车等交通工具的数量及型号;另一方面是统计铁路上的不同类型运输设备的数量,如客运设备、货运设备等,对于铁路运输的管理和安全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2.1 提高铁路运输效率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规范了铁路运输设备的管理流程,提升了铁路管理的效率,增强了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精确性,使铁路管理具有更强的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

2.2 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可以通过全面了解铁路运输设备的数量和关键参数,提高铁路运输的安全性,避免发生重大的运输事故,并加强相关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运输时刻表的严密执行。

2.3 促进铁路运输现代化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是铁路运输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支撑,通过大量信息收集,对铁路运输设备进行分析,提高运输的精度和质量,推动铁路运输业的智能化、自动化和信息化,逐步实现现代化铁路运输的新发展。

3、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的应用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是铁路运输管理的基础,依据规程针对不同的规则制定标准,确定铁路运输设备的编号、命名、分类、统计标准和流程等,为铁路运输设备的生命周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1 结合国家铁路标准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应结合国家铁路标准,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范,并及时对标准进行更新,以充分发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的价值。

3.2 实现设备数字化运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程对于设备数字化运营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在设备安装和运行过程中采集重要的数据,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后,通过不同雷区的连通性,提供优化建议,使设备的运行更加高效和稳定,同时也方便实现远程监测。

铁路统规 版

铁路统规 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

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汁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汁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汁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0.01•【文号】铁计[1990]153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1990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客货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反映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完成情况,为国家了解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与交流情况,制定和检查交通运输发展计划及宏观调控与决策;铁路各级领导与有关部门经济承包决策,制定和检查客、货运输生产计划,运输收入、成本、清算收入(包括工资含量计算)与分配计划等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计划,长远规划等发展建设计划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客、货运输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使用统计资料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及铁道部《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铁路客、货营业站和客运段(列车段)的客货运输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客货运输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和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客货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量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四章原始资料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第八章统计报表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第十章日、旬统计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十五章基础工作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

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路货车统计规则1990年9月1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夏时制时,第一日为23小时,恢复北京时间第一日为25小时。

日、旬、月报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传输或电话逐级上报。

第8条货车车种分类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守车),均称部属铁路货车(守车)。

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及两个基本记号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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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铁路线路 (6)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6)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8)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10)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12)第五节统计报表 (13)第三章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29)第一节钢轨 (29)第二节无缝线路 (29)第三节无砟轨道 (29)第四节道岔 (30)第五节统计报表 (30)第四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33)第一节桥梁 (33)第二节隧道及明洞 (34)第三节统计报表 (35)第五章通信信号设备 (42)第一节通信设备 (42)第二节信号设备 (45)第三节统计报表 (47)第六章供电设备 (52)第一节牵引供电设备 (52)第二节电力贯通线 (53)第三节统计报表 (53)第七章机车 (56)第一节配属机车 (56)第二节统计报表 (57)第八章客车 (63)第一节普通客车 (63)第二节动车组客车 (64)第三节统计报表 (65)第九章货车 (76)第一节有关规定 (76)第二节统计报表 (77)第十章运输部门主要站段 (80)第一节运输站段 (80)第二节统计报表 (80)第十一章车站客、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84)第一节车站客运主要设施设备 (84)第二节车站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86)第三节统计报表 (88)第十二章铁路轮渡 (96)第一节渡船、港区 (96)第二节统计报表 (96)第十三章装卸机械 (99)第一节装卸机械 (99)第二节统计报表 (99)第十四章大型养路机械 (101)第一节大型养路机械 (101)第二节统计报表 (101)第十五章信息技术设备 (104)第一节信息技术设备 (104)第二节统计报表 (104)第十六章统计资料管理 (106)第十七章附则 (107)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

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统一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全国(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及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铁道部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称铁路局)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5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6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7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

第8条基本规定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的铁路运输设备,均按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三、合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所在铁路局统计主管部门代为传输上报,铁路局负责指导、督促管内合资铁路开展运输设备统计工作,审查、核实并上报数据;地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中国地方铁路协会组织完成并报铁道部;其他铁路单位由运输企业组织完成并报铁道部。

第9条运输设备统计时点为报告期末24点。

各种报表通过网络传输上报。

第二章铁路线路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第10条铁路线路按等级主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第11条铁路线路按轨距分为准轨(轨距为1435毫米)、宽轨(轨距为1520毫米)、窄轨(轨距为1000毫米)、套轨(宽轨+准轨或窄轨+准轨组成的具有两种轨距的线路)。

在统计宽轨、准轨、窄轨时不含套轨。

第12条铁路线路按用途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

一、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第Ⅰ线:单线线路全部列为第Ⅰ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为第Ⅰ线。

2.第Ⅱ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上行线或甲线为第Ⅱ线。

3.第Ⅲ线:是指并列三条正线中办理列车上、下行的线路。

4.Ⅳ线及以上:是指上述三线之外的正线线路。

二、站线是指车站内的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1.到发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不包括站内渡线及正线)。

2.调车线:是指调车场内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

通常调车线也称为编组线。

3.牵出线:是指设在调车场(或中间站)一端或两端,并与到发线相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出车辆使用的线路。

4.货物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线路。

5.其他线:是指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包括救援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机待线、机车整备线、轨道衡线、加冰线、换装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特殊危险货物列车停留线、驼峰迂回线、车辆站修线及两正线间不计算为正线的渡线等。

三、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供电、工务、电务、工务机械段等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包括机车、车辆、走行、检修停放、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标定用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四、岔线是指因特殊需要,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港湾码头、货物仓库以及路内砂石场等)的专用线路。

五、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1.安全线:是指在站内及区间内铁路线路平面交叉及岔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为了防止机车车辆未经办理开通线路而进入正线,与机车车辆引起冲突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2.避难线:是为了防止在长陡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第13条铁路线路长度分为营业长度、延展长度。

一、营业长度是指投入客货运输营业或临时营业的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为统计指标。

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的正线两车站站中心间的距离,计算方法为:1.站中心一般以运转室或站舍、候车室中心为准。

2.线路起点或终点为线路所(或信号所)时,营业里程从该线起始点或终止点开始计算。

3.在计算营业长度时,一般按第Ⅰ线长度计算。

4.几条正线在同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站中心起计算。

5.企业、段分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计算至分界处。

6.投入计费营业的联络线计算营业长度。

7.不营业的线路(以铁道部文电或《铁路客货运输专刊》公布为准),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营业长度。

8.营业里程自线路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二、延展长度是指各线自线路起点至线路终点的线路中心线连续长度。

起终点指线路里程起始点、终止点,其位置一般为道岔尖轨尖端、道岔基本轨前接头、车挡或其他指定的位置,线路的起终点按其所在的车站(信号所)统计。

延展长度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其总和为总延展长度,以“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1.正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正线延展长度的总和。

2.站线延展长度是所有站线延展长度的总和。

3.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的延展长度的总和。

第14条复线里程是指双线及以上的线路,营业长度中的复线,按与复线相对应的第Ⅰ线长度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

第15条电气化铁路是指具备了电力机车牵引条件的线路,以“电气化里程”为统计指标。

具体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

第16条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统计时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起讫地点和长度。

具体线名详见附件1中的“线路编码表”。

第17条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正线延展里程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统计。

各省、区、市的序号见附件1中的“各省、区、市编码表”。

第18条营业里程按区段线路允许速度(公里/小时)分为:120以下,120~160(每小时大于等于120公里,小于160公里),160~200(每小时大于等于160公里,小于200公里),200~250(每小时大于等于200公里,小于250公里),250~300(每小时大于等于250公里,小于300公里),300~350(每小时大于等于300公里,小于350公里),350及以上。

第19条铁路线路里程断链是指因线路改造等原因,使线路里程产生不连续的处所。

断链前后两里程之差小于实际长度时为长链,反之为短链。

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第20条栅栏封闭里程是指两侧由栅栏(含围墙,声、风屏障等形式)进行封闭的线路营业里程。

桥梁、隧道已有栏杆或建筑整体封闭的以及线路一侧为高山、河流、沼泽等其他特殊情况时,也统计为栅栏封闭里程。

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分别按各条线路统计封闭里程。

第21条栅栏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防护栅栏本身的延展长度。

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按栅栏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

第22条声(风)屏障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声(风)屏障本身的延展长度。

当同一段声(风)屏障封闭多条线路时,按声(风)屏障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

第23条绿化里程分可绿化里程、已绿化里程和绿化达标里程。

可绿化里程是指两侧可以用于营造林带、草地、灌木林地的线路营业里程。

并行线路不重复统计,相关资料统计到等级高的线路上,无可绿化里程的线路不统计。

已绿化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可绿化里程内已经完成的绿化里程。

一侧未完成的不统计已绿化里程。

绿化达标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已完成绿化且达标的里程。

按《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规定:线路每侧绿化带宽度(含路堤、路堑)应至少达到5m,未达到5m的不统计。

第24条绿化率是指线路两侧已绿化里程与可绿化里程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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