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运输业挂靠经营需注意涉税风险
物流企业涉税风险管控

物流企业涉税风险管控物流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货物运输、仓储、分拣、配送等各种物流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物流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甚至会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
物流企业如何有效地管控税收风险,防范税收风险的发生,成为了企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物流企业涉税风险的主要表现1、营业税问题在物流服务中,营业税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税收。
一些物流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按照不合规的税率计算、漏报营业税等,导致了涉税风险的存在。
2、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在物流运营中,企业需要购买各种服务和商品,进项税额抵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税收政策。
一些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存在问题,比如购买的服务或商品不符合抵扣条件、抵扣的税额超过了实际支出等,导致了税收风险的存在。
3、税收优惠政策使用问题政府针对物流行业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
一些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了税收风险的存在。
4、跨境业务涉税风险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进行了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加大了企业在涉税方面的风险。
二、物流企业如何进行涉税风险管控1、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包括规范税收核算、报税程序等内容,明确责任人,健全内部控制,确保税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运作。
2、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税收培训,提高员工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员工的税收意识,避免因员工的疏忽而导致税收风险的发生。
3、积极配合税收监管部门物流企业应当保持与税收监管部门的良好沟通,积极配合税收监管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税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企业的税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4、加强税务风险评估物流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税收风险,为企业的税收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保障。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对运输企业而言,由于对营运资质的要求,挂靠经营普遍存在。
一、挂靠经营的的方式: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1、实质挂靠经营“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
2、形式挂靠经营“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二、挂靠经营的特点(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三、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种方式: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四、挂靠经营的账务处理:(一)不同的资金来源的账务处理: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1)收到挂靠方支付的购车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挂靠方(2)购买车辆时: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放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挂靠与被挂靠的税务风险

企业“挂靠”与“被挂靠”的财务税务风险顾名思义,“挂靠”就是通过借用别人的资质来进行施工作业的一种方式。
往往是因为某项工程的施工需要某项资质,而自己没有,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名头来进行施工作业的一种方式。
反之,就是“被挂靠”。
虽然国家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挂靠”施工,但现实中“挂靠”和被“挂靠”的情况确实大量存在。
本文就从财务的角度来阐述“挂靠”与“被挂靠”的财务与税务风险。
先说财务风险第一是存在资金安全风险挂靠别人获得的工程,施工方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工程方签订的合同,所有的资料都是被挂靠方的,那么正常来说,与工程方的资金往来是需要通过被挂靠方的账户来结算的。
挂靠方施工结束后,施工收入是工程方先将款项打入被挂靠方的账户,然后再通过其他方式到施工方手中,这里就存在资金流失与不能及时甚至准确收到资金的财务风险。
如果需要垫资,则风险更大,需要施工方将相应的资金打入被挂靠方账户,再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物资采购的,就存在资金被挪用甚至无法回来的风险。
所以,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往往与被挂靠单位存在某种形式的利益往来以及所谓“交情”来维系这种信任,“降低”此类财务风险第二存在账务处理风险一般来说,作为施工单位进行纯挂靠操作,我们不需要记账。
因为所有的料工费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来实施的。
施工单位只需要将挂靠施工结束并完成结算后的“差额(即利润)”作为收入就可以了,但现实中被挂靠单位往往只考虑收支的平衡以及税差是否合理,而实际的物资采购以及人工和费用都是在施工单位实际发生,所以,施工单位又不得不“记账”。
如此记账就会与规范记账存在很大的不同,因为规范的票据都给了被挂靠单位,施工单位手里都是收据甚至乱七八糟的白条。
会计处理企业就会无所适从,甚至“错误”百出。
除了财务风险,我们更着重说一下“挂靠”与“被挂靠”存在的税务风险。
先说被挂靠方,在法律意义上,因为施工单位是以被挂靠方名义与工程方签订的合同,完工结算后,开具发票的话肯定是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收到工程方的款项后需要为工程方开具发票,需要计提销项税,有了销项税,还需要等金额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被挂靠方才不会在增值税及附加税方面“吃亏”。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往往表现为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取了工程项目,由于资质不够,便挂靠(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但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后,并不参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
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对于被挂靠方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货物流(服务)流;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没有合法的采购合同关系,被挂靠方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对于挂靠方,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发票。
即便挂靠方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销项税的主体是被挂靠方,进项税的主体是挂靠方,无法形成增值税链抵扣闭环的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目前建筑企业被挂靠方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和费用核算不规范,其发票管理更加混乱,甚至有些企业没有工程项目的发票管理,利润直接为挂靠方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形成。
第二种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但企业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也不参与挂靠方经营管理,要么取得虚假发票,要么这些发票由挂靠方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购买、造假等获取,可能涉及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问题,涉税风险较大。
而且,被挂靠方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较少,税负将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挂靠经营要减少经济和法律风险,最好是改变其经营模式,即转变为总分包或直营模式,这样就能解决经营模式上的“四流”不统一和增值税抵扣链不能闭环的问题。
百度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

【百度】案例解读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梁石【大纲】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方式和挂靠经营方式)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3、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4、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两种情形(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挂靠)5、法人企业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挂靠和被挂靠双方业务处理)5.1)“甲供材”模式5.2)“再分包”模式5.3)各做其专,共享利益6、自然人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6.1)项目经理的年薪模式6.2)被挂靠企业以“甲供材”模式6.3)被挂靠企业托管模式收益分成模式6.4)支付佣金方式【正文】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非常常见的2种经营模式: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或者是“资质共享”)。
1.1自行施工,施工企业自行参加招投标,中标后签约自行组织施工管理项目部,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1.2挂靠经营施工,指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风险纳税人-文档资料

(三)可能存在的扣缴义务及对自身税款 缴纳的影响 1.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 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 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 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 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 关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Liaoning College of Taxation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 风险
姜敏
第一教学部
Email:jiangmingood163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框架
一个方案:财税[2019]110号关于印发《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若干补充文件: 1.财税[2019]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 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函〔2019〕139号 第一条“认定 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 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 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运输业挂靠经营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
“营改增”条件下,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处理不好,将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纳税主体的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车辆不过户,仅收取管理费,为车主代办保险、代交各项税费;二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纳入财务核算;三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不入账等。
上述政策只是明确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但对于无车辆所有权、不对挂靠户财务进行核算、只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企业,能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能否为纳税人,值得疑问。
而且,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此外,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税目税率的适用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
“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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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运输业挂靠经营需注意涉税风险
中税咨询-北京道正国际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9日中国税务报
问题的提出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
“营改增”条件下,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处理不好,将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纳税主体的确定
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
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
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
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对于无车辆所有权、不对挂靠户财务进行核算、只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企业,能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能否为纳税人,值得疑问?
纳税主体的确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
1.车辆不过户,仅收取管理费,为车主代办保险、代交各项税费;
2.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纳入
财务核算;
3.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
不入账等。
所涉及的税目税率
税目增值税税率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11%
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 6%
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
“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
判断货物运输还是货运代理则以是否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作为标准。
实务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目、税率的适用上往往会产生分歧。
相关案例
✓某物流公司承接某发电公司燃料运输业务,由于运输业务量不均衡,当货物大批量到达时,需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力。
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的业务不能视为运输业务,而应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某物流(配载)公司同时具有道路运输及货运代理的经营许可,其承接运输业务绝大部分实际转包给运输个体户或个人进行运输,该公司采取车辆挂靠、租赁等方式,以解决货运发票限额管理问题。
上述情况,是按货运11%征税,还是按运输代理业6%征税,纳税人有空子可钻,易引发涉税风险;
✓如果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而不管挂靠户其他事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或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范围,实务操作很难把握。
相关规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满500万元的试点
纳税人,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销售额依照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挂靠经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以所有挂靠户的运输收入确定?
相关案例
某运输公司接受个人拥有的营运车辆挂靠,被挂靠企业仅收取挂靠管理费,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全部归车主自有,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
被挂靠企业其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约300万元,但其统计的挂靠车主开具货运发票的总收入每年约6000万元,是否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和使用发票?
为此,可采用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户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
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能较好地管控风险。
一是发票开具
一般情况下,运输业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是个体经营;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除税务机关外,不允许其他单位代开专用发票;
如果被挂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也不对挂靠户进行财务核算,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不一致,也与“票、货、款”一致的要求相悖,可能涉嫌虚开专用发票。
二是销售额确定
实际上,被挂靠企业根本无法掌控挂靠户的经营收入,且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分散在挂靠户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又无法抵扣,被挂靠一般纳税人企业按11%计算销项税,税负大幅增加。
同时,是按收取的管理费确定应税收入,还是按所有挂靠户开具的发票收入确定应税收入,需要政策明确。
三是进项抵扣
如果被挂靠人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由于车辆、油料、修理等归挂靠户负责,其属于个体运输经营,无法也无需取得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即使挂靠户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也蕴含较大的税收风险。
因此,如果货物运输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户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这样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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