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摘要: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由来已久,本文通过探讨国外不同做法,以期能为实现我国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一、我国现状近些年,随着许霆案、张金柱案、药家鑫案的落幕,舆论监督介入司法审判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这对于司法公正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公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国外协调模式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及其下位法律规定媒体和法院的权利义务,使二者相互牵制,以实现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依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媒体享有通过评价进而形成自己意见的权利,不仅可以对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案件加以报道,还可以对其进行评价,任何机构都有提供给新闻机构代表相关资讯、满足其履行公共任务所需资讯的义务。
但同时规定法庭享有决定审判是否公开的权利及禁止媒体拍照录音、录像和其后的传播行为的权利。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因此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
英国在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独立方面,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制定《藐视法庭法》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法规,规定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并设立了“报道限制”原则,如涉及儿童、青少年、性犯罪、严重欺诈内容的案件通常是不允许报道的;二是规定藐视法庭罪;三是赋予法院签署限制令或禁言令的权利,以防止诉讼参与人和大众传媒泄露或传播有关信息。
在限制媒体权利的同时赋予媒体辩护权,即媒体报道是属于公正准确地报道公开审判的法律程序、讨论公共事务的情况时,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3、国际公约1994年,22个国家的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开会,专门讨论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亦称《马德里原则》)。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一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浅析我国“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

年 来 .虽 然 我 国 在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的 道路 上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进 媒 的 舆 论监 督 能 真 正 发挥 实效 。 步 ; 是, 但 现行 司法 体 系 中仍 然 存 在 大 量 的 问题 。 治 并 不 健全 的 司法 21 构 建法 院抵 御 机 制 法 .
体 系 与无 序 竞 争 的 传媒 业 之间 , 盾 和 冲 突很 难 避 免 。 矛 211 保 障法 官 独 立 行使 审判 权 。“ 法 独 立 在 本质 上 必然 表 现 为 法 .. 司 些 传媒 报 道 司 法 审 判 时 , 以一 个 裁判 者 的 身 份 自居 , 非 一 官 独 立 ; 有法 官 独 立 也 就不 可 能 有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司法 独 立 ” 『1 西 常 而 没 。4在
【 关键词 】 媒体; 司法; 审判; 良性 互动
随 着科 技 的 进 步 , 使 媒 体 行 业 的迅 猛 发 展 . 闻 自 由也 越 来 越 式 ?这 些 不属 于 私 法 , 是 公 法 。 ” 现 这 种 现 象 是 因 为 “ 维 护法 院 促 新 ? 而 出 在 受 重 视 , 闻 媒 体 和 司 法 机 关 作 为 两 种 不 同 的社 会保 障 力 量 , 之 间 和 法 官 独 立 审判 的正 当权 力方 面 还 没 有 系 统 有力 的措 施 。”2在 中 国 新 其 [】 的 矛 盾 冲 突 日益 凸 显 。研 究 两 者 关 系 以求 得 和谐 共 处 之 局 面 . 有 理 这 样 法 治并 不 健 全 的 司 法体 系与 无 序 竞 争 的 传媒 业 之 间 , 盾 和 冲突 具 矛
一
些 媒体 有 了新 闻 炒作 的 机会 和 可 能 。 识 上 的 误 区 , 要 重 视 从 制度 上 建 构 一 套 协 调 司 法独 立 与舆 论 监 督 的 又 与无序竞争的媒体相对应 , 司法领域 确也存在被炒作 的空间。近 平 衡 机 制 , 要 使 法 院 能 真 正 独 立 公 正地 行 使 审判 权 , 时 又 要 使 传 既 同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
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
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
舆论的监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
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
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它们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取得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进行权衡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协调平衡。
我们来看一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进行合理表达意见的行为。
司法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被看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大众的力量,可以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对不公正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而司法审判独立则是通过法庭来解决冲突纠纷,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都是社会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研究。
我们需要合理界定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边界。
网络舆论监督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独立则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独立判断,不能受到外部的干扰和施压。
我们需要建立起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协调机制。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中,应该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能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干预;而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舆论的意见,并通过透明公正的审判来获得公众的信任。
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他们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时候,能够理性表达意见,不轻易传播不实信息,避免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能够深入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和原则,从而提高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和公正感。
在总体上,我们需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合理的、理性的、制度化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协调机制。
舆论关注下的司法审判——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付若澜(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 本文对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研究,以二者的理论基础入手,再通过对比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来分析司法独立的价值。
同时通过对我国司法现状的分析可得知舆论监督的作用力和存在的问题。
最后通过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辩证分析,发现二者的冲突与矛盾,并给出几点建议,希望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问题有所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冲突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新闻的舆论已成为现代人们司法监督的手段,“媒体审判”也因此而产生。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也可以因为舆论过度干涉司法活动而导致司法不独立、司法不权威。
如何合理地减少舆论对司法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和如何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独立的缘由与意义(一)理论上司法权应当独立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的判决,因此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下独立做出的判决应当是最正当的判决。
信任司法机关就应当让司法权独立,从理论上也已经得到证明,正义的判决需以司法独立为必要前提。
而要司法独立,必须避免社会舆论过多的干扰司法独立,因此理论认为控制社会舆论适当的干涉司法活动,才能更好的实行司法独立,才能够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实践中司法独立的表现形式理论上司法独立是必要的,而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却没有理论上那么完美。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官僚主义的大国,司法权的地位远不如行政权,司法机关依附于政府的程度太深,因此司法机关并不完全独立。
在法官作出判决时,有时是受到上级的指示,而不是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等作出的,一旦群众认为判决有失公平则难免会引来舆论的谴责,而这样的“黑锅”只有法官来背。
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有句俗话:“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中国打官司比的是谁的关系够硬,在司法活动中,有些法官会由于各种关系的牵制,可能去偏向一方当事人做出有利判决,此时法官的判决所受到舆论的监督具有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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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作者:王新怡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7期
【摘要】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在发挥其独立功能的同时,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日益凸显。
司法审判作为我国司法中重要一部分,越来越受到舆论的监督,一方面舆论是社会大众表达意见的途径,能使得各类事件快速传播,推动司法审判公开化并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起到监督作用,监督审判的公正;另一方面,感性的舆论与理性的司法活动本身存在冲突,且舆论监督主体本身法律素养水平参差不齐,也会对司法审判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舆论导向正确,与司法审判进行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媒体舆论监督司法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基于互联网技术信息传播越来越迅速,人人都可以在网上针对特定事件发表看法,在此背景下网络舆论成为了司法审判的一种新兴的监督方式。
与传统监督方式相比,基于网络的舆论监督具有即时、迅速、范围广的特点,有利于及时监督司法审判,促进公正审判;但由于监督主体广泛,整体法律素养并不高,在作出评论时往往忽略案件事实,常出现一边倒、反转等情况,这使得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既具有一致性,也具有矛盾性。
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舆论倾向为严惩凶手、罪不可赦,最终的司法审判为死刑;在江歌案中,舆论倾向认为应严惩陈世峰并希望室友刘鑫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最终日本审判结果则为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室友刘鑫无相关法律制裁;于欢案中舆论则认为法律应讲人伦并从轻判处,最终二审判决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通过分析近几年引发热议的案件,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舆论的倾向有所不同,在监督司法审判的同时也影响着最终的判决结果。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舆论监督。
在自媒体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舆论监督便不再被传统媒体所垄断,在自媒体平台上人人都可以发表评论。
隨着自媒体的不断普及,人们可以熟练运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并通过微博评论、转发、微博话题、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方式进行评论和发表意见,从而参与舆论监督,甚至带动舆论方向。
对于舆论监督的主体,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进行界定,包括社会大众和专业的新闻媒体机构等。
舆论监督是指通过舆论监督的主体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案件进程进行曝光。
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面临许多问题,尚不完善,而在西方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第四种权利”。
舆论监督具有主体不特定且主观性较强、内容公开、及时性等特点。
每一位公民都享有批评建议权,无论是否为相关专业人士,都可以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进行监督。
但对于同一问题人们往往会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在评论的同时注入个人的感情色彩,这也使得舆论监督具有主观性的特点。
人们的个人观点往往是通过网络平台发表的,这也就意味着舆论监督的内容
是公开的。
监督需要公开透明,如果舆论监督不具有公开性也就不具有监督的前提。
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任何消息的发布都能得到极为迅速的传播,从而引发社会上的关注与曝光,这也有利于监督的进行。
(二)审判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审判独立做出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的要求即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影响并与社会干扰保持距离,以免受到权利、势力、错误舆论导向的影响。
法律是冲突矛盾的最后防线,保证审判独立对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二、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人们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评论,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从而监督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二者都是为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具有一致性,具体体现为:
首先,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都追求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刑事审判权,通过法律使得案件得到合理合法、公正的判决,从而打击违法犯罪,实现公平正义。
人们基于内心的道德准则和对事件的认识,发表评论形成舆论监督,目的同样是维护社会公正,同时还可能为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的线索、证据,为公正审判贡献力量。
其次,确保司法活动公开透明。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有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才能够做出令大众信服的判决;对于大众来说,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能够减少专断、错判的出现,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
三、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及原因
(一)冲突。
笔者认为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肆意渲染甚至颠倒是非,从而导致舆论导向错误发展,对审判带来不利影响;二是网友以匿名的方式在互联网平台发表品论,其中难免出现非理性的言论,从而影响他人判断,对审判带来不利影响。
许多媒体为了提高自己的关注度与点击量以获取更多利益,常常通过夸大事实、极端语言、醒目标题等方式驾驭文字写出煽动性的文章,而忽视客观事实。
这不仅有悖于新闻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具有客观性,更是通过放大细节、片面报道等方式使社会大众对案件当事人产生憎恶或同情,而不顾事实真相。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舆论具有不确定性,网友的评论也往往带有个人感情。
很多情况下,网友并不了解事情的真相,仅根据网络舆论导向就发表过激的评论或恶意揣测司法机关。
网络水军的出现更是带动舆论导向,错误引导大众,干预司法审判。
(二)原因。
首先,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社会职能不同。
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体机构和社会大众对案件进行报道与讨论,必要时介入审判活动,从而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而司法审判则要求权力者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外界适度隔离,依照法律对案件做出最为公正合理的判决。
因此,舆论的介入一定程度上会干扰独立审判的进行,矛盾也因此产生。
其次,舆论的道德标准与司法审判的法律准则不同。
社会公众往往按照内心的道德准则来就某一事件发表评论,定义其是否为善、是否公平正义。
而司法审判则要依照法律准则、法律条款客观公正地理性判断,不能仅受感性的道德认知来判断。
就于欢案来看,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但多方媒体发声:审判不能只靠冰冷的条文,也需要考虑人伦情感,最终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可见完全割裂道德与法律也不可行,这也是二者的矛盾所在。
第三,社会公众缺乏社会责任感。
这体现在很多人在发声时缺乏自己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常“随大流”,缺乏社会责任感。
四、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建议
(一)加强行业管理,完善舆论监督体系。
舆论监督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其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开,因此,司法审判不应拒绝舆论监督,而是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完善,从而更好地起到积极作用。
规范舆论监督,应当加强媒体行业的管理。
行业内部需要自律管理,对于案件应如实报道,杜绝夸大事实、人身攻击性和煽动性的报道,必要时可以先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核。
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出现矛盾一定程度上是缺乏相关立法,目前仅有《新闻法》缓解二者的关系。
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完善舆论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健全司法审判制度。
在进行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等改革后,我国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
应完善司法审判公开制度,将审判过程分为:审判程序、审判文书、审判执行三个阶段,在不违反具体规定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对应当公开的部分进行公开。
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公开可以保证事件的客观性,另一方面方便社会大众进行监督,从而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开。
应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心理素质。
过硬的专业知识是进行审判活动的前提,而加强心理素质的建设则是确保独立审判的重要条件,具备足够的心理素质,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时才能不受干扰、客观公正的作出判决。
舆论监督具有人人参与,及时性的优势,充分利用该优势对于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和二者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优势的同时,尊重独立审判,共同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秦文倩.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协调[D].山东财经大学,2019.
[2] 赵文.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研究[D].山东大学,2018.
[3] 马丽雅.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良性互动之研究——以近几年热点案例为例[D].陕西师范大学,2018.
[4] 张荔.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协调[J].新媒体研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