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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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本章重点难点内容:1.无因管理的概念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难点)3.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效力案例:甲、乙两家是邻居,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家里没人,平时极少回家也没有个规律。

2000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

甲看到乙的房屋年久失修,恐怕难以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叫上家里的人用自家的材料为乙加固房屋。

在加固房屋时,甲意外从房上摔下,把脚摔伤,花去医药费五百元。

后来到了过春节的时候乙回家,甲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乙,要求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四百余元和自己的医药费五百元。

乙则说这房子他早就不想要了,正考虑重新盖新房,暴雨冲垮房屋也没关系,他并没有请甲帮忙,是甲自己愿意干,摔伤也不是因为他的缘故,钱也只能由由乙自己出。

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问:(1)甲为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甲的医药费应由谁负担?为什么?(3)设甲提供材料并请丙为乙加固房屋,材料费200元,劳务费300元,应由谁支付?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在性质上是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尽管法律要求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但这种意思并非效果意思,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有两层含义:1.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

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单纯不作为行为等。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一、案情概述二、案件分析1.事实分析:根据案情,小明向小红借款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个人情感、无业务关系或其他因素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民法的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具有民事主义性质,即只有当百姓双方明确表示或事实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才能形成合意、合约或其他外因支持的债权债务关系。

2.法律分析:小明借款给小红属于一种无因管理关系,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或行为来建立民事关系。

三、案件处理1.法律救济:小明在明确自己的权益受损并准备采取法律行动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小红还款,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

同时,为了增加证明的力度,可以找到与当事人有关的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介绍当初借款的经过。

2.解决债务:如果小红自愿履行债务,则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债务纠纷。

小明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方式,与小红达成债务履行的协议,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追求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和原则进行约定。

3.警示作用:该案例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即无论是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还是其他民事关系,都应当形成书面合同,以便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避免陷入无因管理的风险。

四、结论无因管理之债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在小明和小红的案例中,虽然他们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证明借款事实。

无论是采取法律救济还是和解协商,重要的是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情感而陷入不必要的经济困境。

同时,根据该案例也可看出,借贷行为应当建立在法律框架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2〕假设乙是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 该行为的性质如何?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无因管理债务规定(3篇)

无因管理债务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称为无因管理债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因管理债务的相关规定,包括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责任免除等内容。

二、无因管理债务的概念无因管理债务是指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具体而言,是指管理人为管理他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其他债务。

三、无因管理债务的构成要件1. 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行为必须是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即管理行为针对的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

2. 无法律义务: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如果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3. 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意思,即意识到自己正在进行管理行为。

4. 管理行为具有合法性: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 管理行为具有必要性: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应当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目的。

四、无因管理债务的法律效力1. 债权效力: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2. 物上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

3. 优先受偿权:在无因管理债务中,管理人对于被管理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无因管理债务的债务承担1. 被管理人的偿还义务:被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无因管理债务的偿还义务。

2. 连带责任:如果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被管理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偿还责任。

3. 代位权:被管理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无因管理债务。

六、无因管理债务的责任免除1.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2. 管理行为有瑕疵:由于管理行为有瑕疵,导致被管理人利益受损的,管理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承担着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而受益人则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2. 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必须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包括财产性事务和非财产性事务。

(2)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不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而是出于自愿。

(3)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旨在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4)管理人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的权利(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请求赔偿损失: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赔偿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请求返还所管理的事务: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所管理的事务。

2. 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管理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在管理事务后及时通知受益人。

(3)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3. 受益人的权利(1)支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赔偿损失: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返还所管理的事务:受益人应返还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

4. 受益人的义务(1)接受管理:受益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管理行为。

(2)支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赔偿损失: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二十八、无因管理之债

二十八、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 本人确实获得利益的,可以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 本人没有获得利益的,不得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二)适法的无因管理与违法的无因管理
1、适法的无因管理 ——管理行为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2、违法的无因管理 ——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的意思 违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 造成本人损害的,适用侵权法的规则 • 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的管理行为,即使违法本人意思, 也构成无因管理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第三节
一、管理人义务
(一)适当管理义务
无因管理的效力
• 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管理 • 谨慎管理
(二)通知义务
能够通知本人的,先行通知,再按照本人的意志进行管理
(三)报告与计算义务
• 管理进行中,报告管理进行之状况 • 管理完成后,结算移交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三、管理人的权利
(一)必要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 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 •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 不包括报酬
(二)负债清偿请求权
• 管理活动所负之债务,有权要求本人代位清偿 •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 不以以本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限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 因管理活动所受之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 • 管理人有过错,可减轻赔偿数额
2008年8月30日,石锁龙因下雨,爬上阜阳材料厂的窑室加接工地上的宿舍屋顶修缮,屋 顶石棉瓦断裂,石锁龙坠落至地受伤。石锁龙作业处的窑室加接工程系江苏省丹阳市的 张雷静从阜阳市颍州区众鑫新型墙体材料厂(以下简称阜阳材料厂)承接,石锁龙受张 雷静雇佣,在该工程处做瓦工。石锁龙修理的房屋系阜阳材料厂向张雷静提供,由张雷 静安排作为石锁龙等作业人员的居住宿舍。事故发生当时因下雨,张雷静未安排具体施 工,石锁龙自行爬上屋顶修漏。 石锁龙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雷静和阜阳材料厂赔偿原告医药费 等各项损失。 裁判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雷静实际安排原告等人居住使用的宿舍,仅有 一层石棉瓦作顶面覆盖,未达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要求,对原告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 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阜阳材料厂作为工程发包方及施工方宿舍的实际提供者,将窑 体建设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张雷静施工,理应对本案事故后果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擅自修漏作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可适 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张雷静、阜阳材料厂对原告损失各赔偿30%,同时就该60%责 任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事故责任。 宣判后,阜阳材料厂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阜阳材料厂、张雷静协议约定,阜阳材料厂应 当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适合正常居住的住宿条件,即负有对施工人员的组织管理及安 全保护义务,而阜阳材料厂、张雷静实际安排石锁龙等人居住使用的宿舍,仅有一层石 棉瓦作顶面覆盖,下雨时漏雨,应认为该房屋未达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要求。石锁龙作为 瓦工,对该房进行维修,应当认定该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特征,阜阳材料厂和张雷静作为 受益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文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有管理人的义务,本人有本人的义务。

若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受益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起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最新整理)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辅导: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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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有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参考答案(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有无因管理之债。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实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有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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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个可以构成无因管理?()A、甲抢劫得到的财物放于院子里后逃亡,同院的乙帮助其看管、藏匿B、甲的朋友来看望甲但甲不在家,邻人乙帮助招呼客人C、甲不在家,甲的老母不慎摔伤,乙带其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D、他人慕名请甲写书法作品,后甲生病,其学生乙模仿师父笔迹完成作品2、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有()。

A、学雷锋义务劳动B、下雪后在公路上扫雪C、看到行人被车撞到主动送至医院救治D、把邻居家的鸽子当成自家的进行饲养3、下列关于无因管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因管理的成立要有为他人谋利之意B、管理人因管理本人事务而受的损失可以要求本人赔偿C、必须要有本人委托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D、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在客观上为他人谋得利益4、根据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下列哪个不构成无因管理?()A、主动为外出的邻居加固危房,防止被雨水冲倒B、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而修理邻居家的房子C、看到走失的牛带回家饲养,并贴出招领启事D、受委托看孩子,孩子病了送到医院二、多项选择题1、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

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

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

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2、甲在路边看到一头走失的牛,将其牵回喂养。

牛主乙找到甲,要求甲还牛。

甲认为谁捡到的牛就是谁的,要求乙付3000元赎回牛。

乙拒绝。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饲养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甲拒还牛构成侵权行为C、甲无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D、甲有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3、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A、甲见乙一人干农活,主动帮助。

后甲的手因为干活受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B、甲见乙扛着东西走路很辛苦,就在后帮甲推。

乙不小心手一松劲撞伤甲,甲花去医药费200元请求乙支付医药费C、甲在晚上突然放鞭炮,使邻居惊吓成病花去200元看病。

邻居请求他支付医药费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4、甲父子都出去经商家里空无一人。

邻居乙得知最近要连降大雨,见甲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袭击,就雇瓦工对甲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650元。

但倾盆大雨来临甲的房子还是倒塌了。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乙所做的行为是无因管理B、乙所做的行为是受托行为C、乙有权请求甲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D、乙无权请求甲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5、下列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的管理事务的是()A、公益慈善事业B、违法的事项C、和本人人身权利相关必须由本人完成的事项D、不作为的事项三、名词解释1、无因管理四、简答题1、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2、如何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五、案例分析题1、甲经营村里的果园,园内种植了大量的水果。

后甲因劳累过度而卧床不起。

其子女都不在本地工作。

此时果实都成熟了,甲的好友乙便负担起照管果园的任务,还雇了十几个村民将果子都采摘下来出卖,获得收益1万元。

其中,要交给村里的费用是1000元,乙雇工采果、卖果所支付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1000元。

同时甲却病重身亡,卖果子所得的钱就一直放在乙家。

后甲的子女回来要求乙归还这笔钱,乙觉得如果自己不帮助甲的话甲将分文没有,所以要求甲的子女分三分之一钱给他,为此引起纠纷。

(1)乙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2)乙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2、甲、乙两家是邻居,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家里没人,平时极少回家也没有个规律。

2000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

甲看到乙的房屋年久失修,恐怕难以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叫上家里的人用自家的材料为乙加固房屋。

在加固房屋时,甲意外从房上摔下,把脚摔伤,花去医药费五百元。

后来到了过春节的时候乙回家,甲立即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乙,要求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四百余元和自己的医药费五百元。

乙则说这房子他早就不想要了,正考虑重新盖新房,暴雨冲垮房屋也没关系,他并没有请甲帮忙,是甲自己愿意干,摔伤也不是因为他的缘故,钱也只能由由乙自己出。

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1)甲为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甲的医药费应由谁负担?为什么?3、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

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涝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

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4、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

刘某遂将该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

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

刘某卖牛肉得款1200元。

刘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我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

但回到家后,被其妻子大骂一通,说有便宜还不会捡,真是个笨蛋。

遂改变自己的主张,用卖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

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返还卖牛肉款。

刘某首先分辨,牛是自己的,后来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肉所得1200元。

问:(1)刘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刘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3)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C3、D4、D二、多项选择题1、ACD2、ABD3、ABD4、AC5、ABCD三、名词解释1、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四、简答题1、(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

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该管理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但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第一,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

第三,单纯的不作为行为。

第四,依照法律规定需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

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

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以客观上是否使他人受益为准。

管理人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构成不当得利,可按不当得利之债处理;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按侵权行为处理。

(3)无法律上的原因。

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但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2、(1)管理人之义务。

包括:第一,主给付义务。

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

第二,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包括:一是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本人,听取本人的意见,是否要继续管理,除非情况急迫外,在本人有指示时,应听候本人指示管理;二是报告义务,在管理事务终止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情况和管理的结果;三是结算义务,因管理事务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等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

(2)管理人之权利。

包括:第一,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

管理人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损失。

第二,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偿。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

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

即管理人符合管理事务的一般要求,只是管理方式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重大过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1、(1)无因管理(2)要求分钱的请求不能支持,因为无因管理人无权保留管理事务得到的利益,他只能要求继承人支付管理费用1000元。

剩余的应全部返还。

2、(1)甲为钱己加固房屋的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本案中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倒塌而为乙加固房屋,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所以,甲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

(2)加困房屋的费用和甲的医药费应由乙承担。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眼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甲加固房屋的四百元钱是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五百元钱医药费是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3、(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9 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涝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

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4、(1)刘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王某说,自己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的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理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刘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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