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个可以构成无因管理?()A、甲抢劫得到的财物放于院子里后逃亡,同院的乙帮助其看管、藏匿B、甲的朋友来看望甲但甲不在家,邻人乙帮助招呼客人C、甲不在家,甲的老母不慎摔伤,乙带其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D、他人慕名请甲写书法作品,后甲生病,其学生乙模仿师父笔迹完成作品2、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有()。
A、学雷锋义务劳动B、下雪后在公路上扫雪C、看到行人被车撞到主动送至医院救治D、把邻居家的鸽子当成自家的进行饲养3、下列关于无因管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因管理的成立要有为他人谋利之意B、管理人因管理本人事务而受的损失可以要求本人赔偿C、必须要有本人委托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D、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在客观上为他人谋得利益4、根据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下列哪个不构成无因管理?()A、主动为外出的邻居加固危房,防止被雨水冲倒B、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而修理邻居家的房子C、看到走失的牛带回家饲养,并贴出招领启事D、受委托看孩子,孩子病了送到医院二、多项选择题1、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
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
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
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2、甲在路边看到一头走失的牛,将其牵回喂养。
牛主乙找到甲,要求甲还牛。
甲认为谁捡到的牛就是谁的,要求乙付3000元赎回牛。
乙拒绝。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饲养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甲拒还牛构成侵权行为C、甲无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D、甲有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3、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A、甲见乙一人干农活,主动帮助。
后甲的手因为干活受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B、甲见乙扛着东西走路很辛苦,就在后帮甲推。
无因管理债务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称为无因管理债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因管理债务的相关规定,包括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责任免除等内容。
二、无因管理债务的概念无因管理债务是指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具体而言,是指管理人为管理他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其他债务。
三、无因管理债务的构成要件1. 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行为必须是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即管理行为针对的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
2. 无法律义务: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如果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3. 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意思,即意识到自己正在进行管理行为。
4. 管理行为具有合法性: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 管理行为具有必要性: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应当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目的。
四、无因管理债务的法律效力1. 债权效力: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2. 物上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
3. 优先受偿权:在无因管理债务中,管理人对于被管理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无因管理债务的债务承担1. 被管理人的偿还义务:被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无因管理债务的偿还义务。
2. 连带责任:如果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被管理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偿还责任。
3. 代位权:被管理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无因管理债务。
六、无因管理债务的责任免除1.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2. 管理行为有瑕疵:由于管理行为有瑕疵,导致被管理人利益受损的,管理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制度价值鼓励助人为乐无因管理的性质合法的事实行为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二、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为他人利益三、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一、管理人的义务(一)主义务:适当管理义务(二)从义务:通知、报告、结算等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一)支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二)负债清偿请求权(三)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例甲乙系邻居,甲外出,暴风雨将至,甲的房屋不及时修缮有倒塌危险。
乙请施工队修缮甲的房屋,直接支出费用(交通、通讯等)50元,欠施工队施工费、材料费300元,另,乙参与修缮时从房顶跌下,花医疗费40元。
问:以上哪些费用,乙可以请求甲支付?三、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致被管理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但是,基于一般过失应免除、减轻该责任。
法理基础:法律一方面鼓励助人为乐,人人帮人,使帮人者不吃亏;另一方面又应防止有人以帮人为名行侵害之实。
无因管理案例张某到一风景区旅游,到山顶后,见一女子站在悬崖边,目光异样,便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部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自己包扎伤口花费20元。
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已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3、张某为该女子支付的500元医疗费能否请求其偿还?为什么?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还?为什么?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支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债权形成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的请求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权形成时间,即债权成立的时间,对于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的计算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详细探讨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形成时间的相关规定。
一、债权形成的基本概念债权形成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形成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形:1. 合同之债: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随之产生。
2. 无因管理: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 不当得利:因他人无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人。
4.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债权形成时间的法律规定1. 合同之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合同成立的时间通常为:- 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 口头合同:自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成立。
- 其他形式: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
2. 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成立。
3. 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因他人无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人。
不当得利的债权形成时间,自得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行为无法律依据时开始。
4. 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
三、债权形成时间的法律意义债权形成时间的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形成时间,有助于区分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和变化,为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2. 诉讼时效的计算:债权形成时间对于诉讼时效的计算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无因管理之债的体例与功能——以英美法为中心展开的比较法考

2024年4期(总第496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1,2021General No.196政治•法律无因管理之债的体例与功能——以英美法为中心展开的比较法考李语湘,胡和平(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湖南长沙410138)摘要:无因管理关乎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两大价值的平衡,对于建构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英美法恪守“干预不属于自己之事务乃系不法”的基本原则,坚决反对违背个人意愿而强加法律义务。
随着近代以来英美债法的变革,英美法将类似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费用、管理利益及管理报酬等相关内容安置在了返还请求权的框架之下,在救济效果方面达到了几乎与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相同的法律效果。
通过对英美法中相关制度的历史考察及法律概念的名实之辩,对其相关法律制度的体例与功能进行梳理与比较法上的考量,对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借鉴与思路。
关键词:无因管理;返还请求权;法律体系;制度功能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1-0074-12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作为一项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并列,是债发生的主要法律事实之一。
大陆法系的无因管理制度历经上千年的历史洗礼,内容相对完善,但同时也因调整范围过宽而存在体系混乱等问题。
英美法中虽然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在立法体例上也没有发展出独立的无因管理制度,不允许擅自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取得请求管理费和报酬的权利,但却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有所花费,是节省了他人本应支出的必要费用,构成了消极的不当得利。
因此,从体例上而言,英美法返还请求权包含了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两大内容,从功收稿日期:2020—11—27基金项目: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比较法视域下不当得利制度与现代立法选择”(项目编号:17YJC820027);2015年湖南省社科基金基地项目“法律文化比较视域下的不当得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5JD19);2019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英美返还法与准合同的现代立法选择”(项目编号:19B181);2018年湖南省公安理论与公共安全研究基地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警察权配置与公民私权保障的场域平衡”作者简介:李语湘,女,湖南长沙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民法研究;胡和平,男,湖南临澧人,湖南警察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安法律文书写作。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无因管理

例6
2002年2月,某村农民甲与乙各自豢养的 狗相遇,在丙的菜田里互相撕咬。丙园内用 塑料棚养植菜苗,被两只狗践踏,损失很大。 丁路过此地,见状很生气,拿起树条打狗, 其中乙的狗窜起,咬伤丁的右手拇指,引起 慢性骨髓炎,将其切除,损失医药费1800元。 丁起诉,要求丙、乙赔偿损失。
意见一:丁行为的性质是无因管理。这是因为, 丙的菜园遭受动物侵害,丁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 定的义务,只是为了避免丙的损失而对丙的菜园 进行管理,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丙应当承担管理 的费用和损失。 意见二:丁行为的性质是防止侵害行为,是 为防止丙的财产遭受动物的损害,进行制止,因 此而使自己受到动物的损害,符合《民法通则》 第109条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的特征,不符合无因 管理的特征。据此,丁首先应当向饲养动物的甲 和乙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甲乙无力赔偿或者无力全 部赔偿,丙作为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王某夜间突感剧烈疼痛,邻居张某迅速 将王某背上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向医院赶去。 由于路状较差且车速较快,连人带车翻到路 边小河,两人都受了轻伤,摩托车也受到一 些损坏。后双方就摩托车的修理费及双方受 伤的医疗费如何分担发生争议,张某起诉。 王某除拒绝其诉讼请求外,还反诉要求张某 赔偿其驾车不慎致使自己受伤所支出的费用。 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2、王某的反诉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例1
李某家中养有一群鸡。一次李某因急事 外出数天未归,家中无人。李某的邻居王某 便每天帮他喂养这群鸡,鸡下的蛋则拿回自 己家中。数天后,李某回家,找到王某索要 鸡蛋。王某说:“这几天都是我帮你喂这群 鸡,鸡蛋理应归我,你若想要鸡蛋就应付给 我饲料费和工钱。”李某说:“我并未委托 你帮我喂鸡,你帮我照看这群鸡完全是你自 愿的,所以我不能给你工钱,而鸡是我的, 这群鸡下的蛋理应归我。”双方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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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 自愿管理他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称管理人; 称管理人 ; 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二)具体情形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 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的意思。 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三)效力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而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在免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并非有恶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五、无因管理的类型 (一)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 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二)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不法管理、 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 管理和幻想管理。
(三)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根据管理人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 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 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 (四)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真正的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 态,可做以上划分。 (五)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 型。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 (1)管理人的义务 A. 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 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B. 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 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 本人指示。 C. 计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A. 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 B. 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 C. 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
二、类型
(一) 误信管理 一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 自己之事务管理。 自己之事务管理。 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 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 , 不同的原因会 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 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 亦不同。 亦不同。
1、 因本人的过失, 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 、 因本人的过失 , 有过失或均无过失, 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 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 利。 2、 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 , 、 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 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 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 时现存利益为限, 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 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分 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 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适法的 无因管理。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 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不希望被告搬运其花盆,而被 告搬运其花盆,尽管已搬运了两盆花下楼,避免了原告一 定损失,但其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因而其所避免的损失, 小于其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 违反本人之意思,且又不利于本人的,因此,不构成无因 管理。此种情况,属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对于此类无因 管理,应类推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擅自搬运原告的花盆,造成原 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思考题
甲、乙系多年好友,甲经营了十亩鱼塘。 2006年6月,正是卖鱼的时机,甲突然得急 病去世,其子丙在外打工联系不上。乙只好 打理鱼塘,将鱼卖了个好价钱,得货款 40000元,但在卖鱼的时候不慎将脚扭伤, 花费医疗费2000元,另缴纳承包鱼塘的经营 费2000元,卖鱼手续费、运输费等2000元。 丙回来后,乙要求扣除以上费用外,还要抽 取辛苦费2000元,仅交给丙32000元,丙不 同意,要求乙交付全部卖鱼货款40000元,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应该如何处理?
(三)效力
1、阻却违法 、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 的原则, 无因 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 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 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 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 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 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适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 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适法性的要件
(1)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 实质有利,客观上有益,这种对本人的有利行为,指的是管 理行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为的结果。 (2)所谓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的意思。 但是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所表示的意思,在所不问。所谓本 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本人并没有明示,但依管理事务在客 观上加以判断,采用通常人的标准,推断管理行为本身与本 人在客观利益上是一致的,符合本人的意思。 但是有时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 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 行法定扶养义务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
案 例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 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 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 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 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 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 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 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 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 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 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 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1. 无因管理的主体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2.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3. 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4.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5. 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具有补偿性
三、无因管理的意义 1.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2. 可以避免本人和社会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经 可以避免本人和社会的利益遭受损失, 济意义 3. 确认了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侵权性,具 确认了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侵权性, 有违法阻却的法律效果 4. 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二) 不法管理 二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 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 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 在不法管理中, 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 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 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 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 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 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 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 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 的所得计算。 的所得计算。
第二节 真正的无因管理
一、适法的无因管理 (一)概念 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 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 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 , 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二)构成
1、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 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一)概念 不适法无因管理, 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 , 是 不适法无因管理 , 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 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 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或管理事务违反本 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第三节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一、概念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 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 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 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 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 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 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 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 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 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 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二)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