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无因管理之债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承担着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而受益人则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2. 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必须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包括财产性事务和非财产性事务。
(2)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不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而是出于自愿。
(3)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旨在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4)管理人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的权利(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请求赔偿损失: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赔偿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请求返还所管理的事务: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所管理的事务。
2. 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管理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在管理事务后及时通知受益人。
(3)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3. 受益人的权利(1)支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赔偿损失: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返还所管理的事务:受益人应返还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
4. 受益人的义务(1)接受管理:受益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管理行为。
(2)支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赔偿损失: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文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有管理人的义务,本人有本人的义务。
若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受益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起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 自愿管理他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称管理人; 称管理人 ; 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二)具体情形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 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的意思。 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三)效力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而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在免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并非有恶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五、无因管理的类型 (一)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 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二)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不法管理、 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 管理和幻想管理。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

民法典⽆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因管理是债权债务产⽣的原因之⼀,⽆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事务进⾏管理,因管理他⼈事务产⽣费⽤的,管理⼈可以要求受益⼈⽀付费⽤,那么民法典⽆因管理之债包括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因管理之债包括因⽆因管理产⽣的费⽤、管理⼈因管理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百⼆⼗⼀条【⽆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进⾏管理的⼈,有权请求受益⼈偿还由此⽀出的必要费⽤。
第九百七⼗九条【⽆因管理定义】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真实意思的,管理⼈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因管理之债怎么讨要1、明确请求范围。
即哪些费⽤可以请求对⽅⽀付,哪些费⽤不可以请求对⽅⽀付。
⼀般说,管理⼈若妥善为他⼈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有利于被管理⼈,管理⼈可就下列费⽤提出请求:(1)请求偿还管理⼈为被管理⼈⽀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
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出费⽤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不是取决于某个⼈的意志。
(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3)请求赔偿因管理⽽造成的损失。
2、在进⾏管理活动时应尽⼼尽责妥善管理。
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使被管理⼈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了管理活动。
也不能向被管理⼈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
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曾明⽰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

⽆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因管理之债是由于⽆因管理这⼀合法事实⾏为产⽣的债务,往往⽆因管理的积极性就是由于这⼀债务⽽产⽣⼀些负⾯的影响,现在我们就来通过⼀个⽆因管理之债案例来具体的分析⼀下!⽆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6年8⽉16⽇黄某雇请付某到其个⼈承包的⽔库打鱼,后付某因翻船溺⽔⾝亡。
事故发⽣后,黄某潜逃。
黄某、付某均系某粮管所反聘员⼯。
为维护社会稳定,粮管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由其先⽀付死亡赔偿款计⼈民币20.6万元,⽽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转移给粮管所的协议。
2006年8⽉23⽇粮管所登报发表债权转移声明,称付某亲属对黄某享有的死亡补偿追索权已转移⾄粮管所,特通知黄某向粮管所履⾏死亡补偿义务。
2006年8⽉25⽇粮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某给付其付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活费⽤合计⼈民币25万元。
案情分析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粮管所买断了付某死亡补偿款的追偿权,且将债权转让的事项公告通知了黄某。
该债权转让⾏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粮管所的诉讼请求应予⽀持。
⼀种意见认为,本案转让之债权实质上构成⽆因管理之债。
粮管所⽆权主张超出其代偿部分的债权。
法律分析本案债权让与⾏为⽆效。
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是基于当事⼈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由债权⼈转让债权给第三⼈,第三⼈取代原债权⼈的地位成为新债权⼈。
其⽣效应具有⼀定条件:1、须有债权的有效存在,这是债权让与的基础。
2、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让与的债权和禁⽌让与的债权。
因信任关系⽽须由特定⼈受领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的从债权,因福利⽽产⽣的债权,为限制让与的债权;⽽以特定⾝份为基础的债权,公法上的债权(如国家税款的受领),因⼈⾝受侵害⽽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国家计划为基础⽽产⽣的债权(如国防航天产品的交付),还有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为禁⽌让与的债权。
3、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且不得增加债务⼈的负担。
本案付某家属享有的死亡补偿索赔权系⼈⾝受侵害⽽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专属性债权,依法禁⽌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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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Z间发 /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内管理Z债。
无I人I管理Z侦发工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
管理人口开始管理他人爭务即管理承扌!!时起,就负仃妥善管理等义务,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木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冇权利,如向木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管理人白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木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木人就爭务管理的童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拥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需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
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补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沖缴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木人对自己爭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木人真JT•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冇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
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木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燉观念判定,凡对爭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仃人利益,则可可认定本人的意思。
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淬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Z。
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介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 管理人应承扌!!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出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冇恶意或連: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应承担责任,如救助遭遇车祸的人,非因恶意或巫大过火致其随身物品遗火,对此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是比较常见的争议点。
两者在法律上虽然有所区别,但实际上往往难以界定。
本文将从相关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比较,旨在探讨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
一、概述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某些原因而使人财产权利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两者之间的分界线有时比较模糊,甚至在实际应用中有时会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两种债务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1、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在判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因为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来源,而在合理范围内为他人管理财产,债权人享有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就应当承担对管理人的合理报酬或者因管理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应当遵循“兼顾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也就是说,要同时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从而确定管理人有无权利向受益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为某种原因而非法排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当地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应当由受损害方追回。
同时,被追回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相关损失,由此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中,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标准为“无因取得的不当利益”,即当事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排除他人的权益,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自己,为无因取得的利益。
此时,追回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由受损害方依法向法院提起。
二、比较分析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辨别两者的界限较为困难。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1、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在无因管理之债情形下,管理人在管理受益人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利润,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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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 律关系? •答: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 管理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 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答: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这是实施无因管 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 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答:能。因为这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 必要费用。
第十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
•[例]甲的屋顶,在他外出渡假时受损,邻居 乙立即为甲请工匠修理,施工时以自己的名 义发包。 •问: •1。乙是否可以向甲索回修理费?甲能否主 张,这一房屋早就要拆除重建,修理没有必 要? •2。甲能否要求管理人提出委托工匠的过程、 种类,及账单细目说明? •3。如果甲的房屋修理后,房屋又遭台风袭 击受损,乙是否仍可以求偿?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 偿付?为什么? •答:由张某偿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但这笔钱最终由女子偿付。因为受益人对无 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的义务。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答:不应赔偿。因为这是在紧急情况下无过 失造成。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无因管理的效力 •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事情通知本人;结果通知本人。 3。报告及计算义务。 4。利益返还义务。 5。因不当管理而给本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 义务。 未尽到管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
•[例]王某,骑自行车到商场购物,因急于回家 吃饭,未将车子寄存,找一个不妨碍交通的地 方,锁上车子便进了商场。在此附近负责看车 的李某发现有人乱放车子,怕影响交通,随即 将王某的自行车推到自己的存车处看管。半小 时后,王某从商场出来,发现自己的车子不在 原处,便找李某询问。王某得知车子已被李某 主动看管后,非常感谢,并主动交了看车费。 可是,当李某带王某前去推车时,发现王某的 自行车被盗。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认为, 王某并未委托其看管,且车子被盗也非自己故 意行为,只同意返还看车费,不愿赔偿损失。 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必要费用是管理活动所必须的支出费用,包 括管理人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 •具体包括: (1)直接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2)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管理人因管理事 务而受到必要费用之外的损失的,应该由本 人偿还。
练习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 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 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 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 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 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 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2010司考试卷三51)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练习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 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 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 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 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 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 司法考试试卷三第20题)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 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 务的事实行为。 •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管理人, •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本人(受益 人)。 •无因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管理人为他人 利益而为的积极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保 护每个人就自身事务不受不请自来的干预。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这是法律要 件。 •管理人虽然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其在管理 他人事务的过程中超过自己的义务范围,就 其超过义务范围的管理事务,仍然属于没有 义务的管理事务,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下列 事务,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违法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基于宗教义务或者基于道德性质的义 务; •(3)单纯的不作为义务; •(4)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 实施的行为。
综合练习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 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 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 司考试卷三●12 )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 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 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 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 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 公司追偿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 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 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 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2009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2题)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 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 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存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 客观要件。 •(1)管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 行为。 •(2)管理对象是他人事务。 •(3)他人事务须为特定的人的事务,而非 公益事业。 •[例一]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是 否构成无因管理?
2.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无 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1)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即可, 管理事务的结果虽不利于本人,仍可成立无 因管理。 •(2)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同时兼有为自己谋利益的意思时,并不影响 无因管理的成立。 •(3)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 无因管理。 •在此情况下,应注意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 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 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跳去,张某情急 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 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 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 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 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 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 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 向张某表示感谢。
•[案例]2005年8月间,原告林旺根家饲养的母 猪不慎丢失。同年12月27日,原告林旺根在本 村附近见到一头已妊娠的母猪,遂赶回家予以 饲养。饲养20天后,该母猪产下14头猪崽。 2006年5月13日,同村人被告林保泉认出原告 饲养的母猪是其家丢失的母猪,遂将母猪及14 头猪仔全部认领回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补偿 其饲养这些猪期间的费用,被告不同意,原告 遂起诉至龙海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偿 费用3529。5元。被告林保泉答辩称,原告偷 走了我家的母猪,故不同意向原告补偿费用。 •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 1。与管理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 是行为。 2。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1)管理意思只要包含表示无因管理所产 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即已足够。 •(2)管理人管理意思的通知为观念通知。 无须以当事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为构成要 件。 3。是合法的事实行为。
练习
•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 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 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 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司法考试试卷三 11题)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
•分析:原告的行为是出于为自己的利益将饲 养母猪及所生猪仔当成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 理的,不符合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有为他人 谋利益的意思的主观要件。原告的行为构成 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 人。对不当得利人为管理此利益所支出的必 要费用,实际上是受损人在正常情况下必然 应支出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由受损 人负担这种费用。
二、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 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 二者共同之处是: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本 人的事务,都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注意,无权代理有时不是为本人谋利益的 意思)。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无权代理也是一种无因管 理。 两者的区别:
1。无因管理,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为要 素实施事实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人以本人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是否本人名义为构成要素;是否要求有完全 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2。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无权代理是违法 行为。 3。无因管理是有效的行为,而无权代理是 效力待定的行为。 4。无因管理必须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为的 意思,而无权代理是否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 为的意思并不是其成立要件。
练习
•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 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 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 确的?(2006年试卷三第12题)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 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 刘某 •答案:C
练习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 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 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 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 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3题)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