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一、案情概述二、案件分析1.事实分析:根据案情,小明向小红借款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个人情感、无业务关系或其他因素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民法的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具有民事主义性质,即只有当百姓双方明确表示或事实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才能形成合意、合约或其他外因支持的债权债务关系。
2.法律分析:小明借款给小红属于一种无因管理关系,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或行为来建立民事关系。
三、案件处理1.法律救济:小明在明确自己的权益受损并准备采取法律行动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小红还款,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
同时,为了增加证明的力度,可以找到与当事人有关的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介绍当初借款的经过。
2.解决债务:如果小红自愿履行债务,则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债务纠纷。
小明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方式,与小红达成债务履行的协议,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追求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和原则进行约定。
3.警示作用:该案例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即无论是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还是其他民事关系,都应当形成书面合同,以便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避免陷入无因管理的风险。
四、结论无因管理之债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在小明和小红的案例中,虽然他们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证明借款事实。
无论是采取法律救济还是和解协商,重要的是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情感而陷入不必要的经济困境。
同时,根据该案例也可看出,借贷行为应当建立在法律框架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浅析无因管理管理浅析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未受委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无因管理债务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称为无因管理债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因管理债务的相关规定,包括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责任免除等内容。
二、无因管理债务的概念无因管理债务是指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具体而言,是指管理人为管理他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其他债务。
三、无因管理债务的构成要件1. 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行为必须是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即管理行为针对的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
2. 无法律义务: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如果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3. 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意思,即意识到自己正在进行管理行为。
4. 管理行为具有合法性: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 管理行为具有必要性: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应当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目的。
四、无因管理债务的法律效力1. 债权效力: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2. 物上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
3. 优先受偿权:在无因管理债务中,管理人对于被管理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无因管理债务的债务承担1. 被管理人的偿还义务:被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无因管理债务的偿还义务。
2. 连带责任:如果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被管理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偿还责任。
3. 代位权:被管理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无因管理债务。
六、无因管理债务的责任免除1.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2. 管理行为有瑕疵:由于管理行为有瑕疵,导致被管理人利益受损的,管理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3篇

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3篇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1 2023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债的发生之无因管理债权关系是生产和交换的必然产物,然而,债的发生也难免会出现无因管理的情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因债务的管理,即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出现了管理上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管理无因债务,成为了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中不可忽视的内容。
一、无因债务的概念和特点所谓无因债务,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无法确定,但是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债务关系。
无因债务是一种异常情况,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都是明确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却无法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因为合同无效或没有形成合同等原因而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
无因债务有以下特点:1.存在一定的债务关系,但是无法确定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债务不能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追究,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无因债务通常是因为法律规定等原因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
二、无因债务的管理无因债务的管理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无因债权,即无法确定具体债务方向债权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二是管理无因债务,即无法确定具体债权方向债务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管理无因债权管理无因债权通常是指处理出现债权无人认领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寻找,找到债权方。
如果不能确定债权方,无法进行债权履行,则需要将该债权作为负债记录在企业的负债表上,直到确定债权方为止。
2.管理无因债务管理无因债务通常是指处理无法确定债务方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债务的性质和推断的情况,确定具体的债务方,并对其进行催讨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债务方,则需要将该债务作为负债记录在企业的负债表上,直到确定债务方为止。
三、无因债务的防范无因债务是一种异常情况,但也是可以防范的。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无效或不完整的合同。
无因管理之债的体例与功能——以英美法为中心展开的比较法考

2024年4期(总第496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1,2021General No.196政治•法律无因管理之债的体例与功能——以英美法为中心展开的比较法考李语湘,胡和平(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湖南长沙410138)摘要:无因管理关乎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两大价值的平衡,对于建构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英美法恪守“干预不属于自己之事务乃系不法”的基本原则,坚决反对违背个人意愿而强加法律义务。
随着近代以来英美债法的变革,英美法将类似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费用、管理利益及管理报酬等相关内容安置在了返还请求权的框架之下,在救济效果方面达到了几乎与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相同的法律效果。
通过对英美法中相关制度的历史考察及法律概念的名实之辩,对其相关法律制度的体例与功能进行梳理与比较法上的考量,对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借鉴与思路。
关键词:无因管理;返还请求权;法律体系;制度功能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1-0074-12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作为一项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并列,是债发生的主要法律事实之一。
大陆法系的无因管理制度历经上千年的历史洗礼,内容相对完善,但同时也因调整范围过宽而存在体系混乱等问题。
英美法中虽然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在立法体例上也没有发展出独立的无因管理制度,不允许擅自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取得请求管理费和报酬的权利,但却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有所花费,是节省了他人本应支出的必要费用,构成了消极的不当得利。
因此,从体例上而言,英美法返还请求权包含了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两大内容,从功收稿日期:2020—11—27基金项目: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比较法视域下不当得利制度与现代立法选择”(项目编号:17YJC820027);2015年湖南省社科基金基地项目“法律文化比较视域下的不当得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5JD19);2019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英美返还法与准合同的现代立法选择”(项目编号:19B181);2018年湖南省公安理论与公共安全研究基地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警察权配置与公民私权保障的场域平衡”作者简介:李语湘,女,湖南长沙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民法研究;胡和平,男,湖南临澧人,湖南警察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安法律文书写作。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

⽆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因管理之债是由于⽆因管理这⼀合法事实⾏为产⽣的债务,往往⽆因管理的积极性就是由于这⼀债务⽽产⽣⼀些负⾯的影响,现在我们就来通过⼀个⽆因管理之债案例来具体的分析⼀下!⽆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6年8⽉16⽇黄某雇请付某到其个⼈承包的⽔库打鱼,后付某因翻船溺⽔⾝亡。
事故发⽣后,黄某潜逃。
黄某、付某均系某粮管所反聘员⼯。
为维护社会稳定,粮管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由其先⽀付死亡赔偿款计⼈民币20.6万元,⽽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转移给粮管所的协议。
2006年8⽉23⽇粮管所登报发表债权转移声明,称付某亲属对黄某享有的死亡补偿追索权已转移⾄粮管所,特通知黄某向粮管所履⾏死亡补偿义务。
2006年8⽉25⽇粮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某给付其付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活费⽤合计⼈民币25万元。
案情分析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粮管所买断了付某死亡补偿款的追偿权,且将债权转让的事项公告通知了黄某。
该债权转让⾏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粮管所的诉讼请求应予⽀持。
⼀种意见认为,本案转让之债权实质上构成⽆因管理之债。
粮管所⽆权主张超出其代偿部分的债权。
法律分析本案债权让与⾏为⽆效。
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是基于当事⼈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由债权⼈转让债权给第三⼈,第三⼈取代原债权⼈的地位成为新债权⼈。
其⽣效应具有⼀定条件:1、须有债权的有效存在,这是债权让与的基础。
2、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让与的债权和禁⽌让与的债权。
因信任关系⽽须由特定⼈受领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的从债权,因福利⽽产⽣的债权,为限制让与的债权;⽽以特定⾝份为基础的债权,公法上的债权(如国家税款的受领),因⼈⾝受侵害⽽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国家计划为基础⽽产⽣的债权(如国防航天产品的交付),还有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为禁⽌让与的债权。
3、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且不得增加债务⼈的负担。
本案付某家属享有的死亡补偿索赔权系⼈⾝受侵害⽽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专属性债权,依法禁⽌让与。
无因管理解析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见,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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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论文论文(作业)题目:浅析无因管理之债*****专业:法学2班年级:2009级学号:**********2011年12月21日内容摘要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必须要有严格的定义和范围。
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它作为债的主要发生原因之一,其发展、完善对债法有重要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理念源于古罗马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
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发展,对民法债权部分内容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对此方面的规定还不太成熟,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有管理人的义务,本人有本人的义务。
若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社会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分化、见义勇为之债、管理人、受益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浅析无因管理之债一、无因管理相关概念的解读在大陆法系国家,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债法中有重要的地位。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并由管理者单方实施,而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法律规定禁止干涉他人事务,否则构成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又需要人们相互扶助,主动保护他人利益免受损失,因此,无因管理实质上是法律赋予那些没有根据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的阻却违法性。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就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的法定发生原因之一,称作无因管理之债。
此债务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在这种法定债权债务关系中,管理人因为本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被管理人则有义务偿付其费用,同时,管理人还负有适当管理义务、通知报告义务与结算义务。
基于无因管理是债的法定发生原因之一,则有必要将其与债的其他发生根据进行区分。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
合同需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而无因管理既然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也就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无因管理当事人则以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其管理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所以,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的成立排除无因管理的成立。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主要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对其成立有重要意义;而不当得利为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如何,均不影响其成立。
所以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成立是否以人的意志为依据。
债的另外一种重要法定发生原因是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较为明显,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本身是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侵权行为并不像合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那样先产生特定人的义务,然后因违反义务而产生责任,而是直接产生了责任。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1896年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把无因管理作为债的独立发生依据而进行专门规定,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将其作为完整独立的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其性质有三: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2、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
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1: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2:无因管理是单方事实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3: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尽管两种行为都起于无因,但是无因管理从主观上看是源于为他人谋利益的善良愿望,并且也积极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从结果上看,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因为无因管理而得到了好处,从而避免了其在财产或者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管理人的行为最终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
由此,可以归纳出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1、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2、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且保护这种行为;3、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4、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就不是无因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物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务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
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
管理内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下列事物的管理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1)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物;(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4)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
管理人是否具有由他人谋利益应有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应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物的性质、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证明自己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
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单纯是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后结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则应该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债务问题,而不应该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管理他人事物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两者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管理。
在法制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事物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物而加以管理的,本应该是违法行为,但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物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的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无权利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合法的。
并且为了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它既包括因民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为其它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就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而产生的义务。
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不论该义务是其主义务还是其附随义务,管理人的管理都是有义务的行为,就不能成为无因管理。
管理人有无管理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既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认识为标准,也不能以管理后的情况为标准,管理人有无管理管理义务仅仅是指着手管理之时而言的。
三、无因管理从何而来无因管理制度最早可追溯到人类早期活动,在罗马法中找到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史记载,其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
管理事务即未受他人委托,且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以避免损害为目的而管理他人的事务。
罗马法通过准契约制度来规范无因管理行为。
准契约,即当事人之间虽没有协议,也没有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关系的情况,其法律效力和契约相同。
本人可以对管理人提起“无因管理之诉”,管理人可以对本人提起“对待管理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