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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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浅析无因管‎理管理浅析‎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未受‎委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探讨

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探讨

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探讨作者:曹达全来源:《理论探索》2008年第02期〔摘要〕我国主要通过私法制度对无因管理行为加以规范,这远不能满足充分保护无因管理者权利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其必要性是:私法规范无因管理行为不够全面,私法保护无因管理者权利不够充分,通过公法保护无因管理行为符合行政民主的价值理念,无因管理行为本身也具有公法上的独特价值;其可行性是:建立和完善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具有可资借鉴的基本经验,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制度基础。

建立和完善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首先应明确无因管理公法制度的价值目标,其次应确立无因管理行为的公法地位,最后应完善无因管理者权利保护制度。

〔关键词〕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必要性,可行性,构想〔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08)02-0146-04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维护他人利益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无因管理一般被看作是私法领域的概念,而对于其能否被纳入公法领域,至今仍很少有人关注。

笔者认为,将无因管理行为引入公法领域,建立和完善无因管理公法保护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本文将对该问题作一理论探析,借以抛砖引玉。

一、我国无因管理行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一般认为,我国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3、1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2条等。

根据以上规定,无因管理者因无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如果无因管理者权利的损害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无因管理者也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也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可以适用无因管理制度。

〔1〕(P74-79)〔2〕(P28-32)〔3〕(P44)根据这种观点,许多地方所颁布的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可以纳入无因管理制度的范畴。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无因管理制度样文内容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止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无因管理性质起源要件效力现状目录内容摘要一、什么是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参考文献浅析无因管理制度一.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准契约。

自《德国民法典》才放弃了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的做法,而将无因管理列为产生债的一种独立原因。

此后,无因管理才在各国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形式出现。

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德日,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并列,作为产生债的四种原因之一,从而确立了无因管理在我国债法中的地位。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且为合法的事实行为[1]。

其性质有三:(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浅析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之完善

浅析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之完善

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 ,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如果是客 观的管理他 人事务,只要管理人没有利 己动机而将他人事务 作为 自己事 务进行管理, 就可 以认定是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 管理他 人事 务的意思 ,并不要求纯为本人的利益进行管 理, 同时为管理人 自己的利 益, 也成立无 因管理。但误以为是 自己的事务而对 事实上属于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 ,不构成无 因管理, 因为管理人缺乏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 3 . 2 . 2明确管理人在管理过程 中的义务 无因管理 中的管理人在管理之前本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然而管理人 一旦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人就有一定的义务 。借 鉴发达国家 法律 的相关规定,管理人 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注意 义 务和 通 知义 务 两 个 方 面 。 3 . 2 . 3细化明确管理人 的权利 管理人在尽到适当管理义 务后 ,可 以就因管理事务支出 的必要 费用 、 所 负担的必要债 务请求本人偿还, 并就因管理行 为所 发 生 的损 害 请 求 本人 赔偿 。 ( 1 )支 出必 要 费用 偿 还 请 求 权 。管 理人 从 事 管理 事 务而 支 出 的合 理 必要 费用 , 在 无 因 管理 结 束 时 , 可 以有权 请 求 受益 人或本人偿付, 并可以要 求其偿付 自费用支 出之 日起的利息 。 对于要求偿还的范围,本人认为管理人的支 出必要费用偿还 请 求 权 不 限 于 本 人所 受利 益 范 围 。 ( 2 ) 必 要 债 务清 偿 请 求 权 。 管 理 人从 事 管理 本 人事 务 的过 程 中, 以 自己 的名 义 为 管 理事 务 负 担 必要 债 务时 , 在管 理 事务 结束后 , 本人应当承担相应清偿义务 。 但本人承担清偿义务范 围应仅 限于事务管理所必要者的支 出。对于管理人所设立的 不必要债务 , 本人不应 当承担 , 而应该由管理人 自己负责清偿 。 ( 3 )损害赔偿请 求权 。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 损害 ( 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 , 且该损害结果与无因管理 行为之 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管理人应当有权请求本人或受益 人赔偿 。同样,请求损害赔偿 的范围也不 以本人所受利益为 限, 但管理人有过失的 , 应减轻本人的的赔偿责任。 无 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有着 重要 的制度意义。该制度鼓励人们 即使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应 互相扶持, 互助互爱, 共 同维 护 社 会 的和 平 和 稳 定 。当 下我 国 正在提倡构建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 , 我们更应该丰富我国民法 中关于无因管理 的内容, 完善无因管理法律体系 , 赋予无 因管 理这个古老 的法律制度 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的法律条文比较简单:第一,《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像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以上的三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都是在保护管理人的权利以及对无因管理的基本定义做解释,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显得太过简单,立法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总的来说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结构,更重要的是它符合中华传统文化观念,对于弘扬社会上助人为乐,帮助他人的行为起着深远的影响。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简洁,很难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起到很好地调节作用,目前在我国还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法律条文中虽然有所规定,但规定十分简洁,并且漏洞百出,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也不高,因此难以形成一套完备的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

如:无因管理法律效果会产生很多赔偿问题,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要求本人进行赔偿,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侵害了本人的利益,管理人应当进行赔偿等等很多问题,那么如何赔偿,怎样赔偿?现阶段无因管理制度关于这一方面的规定十分不清晰。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防止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效劳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上千年的洗礼,本应体系完整,其开展未尽如人意。

虽在我国的民法中位居重要地位,但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下,局部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跟不上当今社会精神文明开展的步伐。

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参照的审判依据,需要相关部门予以制度的完善。

本文通过结合当前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无因管理制度;缺陷;建议受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罗马法的影响,无因管理制度归属于准契约的一种。

我国罗马法学的专家认为,参照罗马法的规定可将无因管理翻译成事务管理。

随着时代的演变,各国的专家学者对无因管理的概念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约定或规定的义务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防止他人遭受利益的损失,进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93条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这一重大法规的执行不仅是考虑到民法体系的完善,更重要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共处关系,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深远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其法律体系和社会实践中并没有收到相应的重视。

此情况通过我国的立法制度中可以反映出来,而且能够依法参照的规定屈指可数。

所以与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产生了不可逾越的鸿沟。

根据当前存在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的法律只有民法通那么第93条和《民通意见(试行)》第132条两款规定,此外还有四款规定对见义勇为做出相关规定,与其他各国相比,较为笼统。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仅涉及无因管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和赔偿诉求,其他细化的义务法律条文中均未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无因管理制度最先可追溯到罗马法准契约中的规定,之后演变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各国立法都进展了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已日益成熟。

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文

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文

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文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引言:无因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管理制度,用于解决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无因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围,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改进它。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定义和原理无因管理制度是一种基于目标和绩效的管理体系,它首先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然后根据这些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评估和管理。

它的主要原理是通过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他们的工作动力和工作效率,从而提升整个组织的绩效。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围(一)目标设定的漏洞1. 目标设定不明确:目标设定不明确会导致员工和组织无法理解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实现路径,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绩效下降。

2. 目标过于理想化:过于理想化的目标会让员工感到无力和沮丧,从而降低工作积极性和动力。

(二)绩效评估的漏洞1. 绩效评估标准不合理:绩效评估标准的不合理性会导致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不准确,进而影响到整个无因管理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2. 绩效评估的单一性:如果绩效评估只依靠单一指标,就会忽视其他与绩效相关的因素,无法全面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三)激励机制的漏洞1. 激励机制缺乏灵活性:缺乏灵活的激励机制会导致员工无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进而影响到工作效率和绩效。

2. 激励机制的公平性问题:如果激励机制不公平,会导致员工对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产生怀疑和不满,进而降低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四)管理者和员工的沟通问题1. 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会导致管理者和员工之间产生误解或信息不对称,进而影响到工作效率和绩效。

2. 管理者的指导能力问题:如果管理者没有足够的指导能力,就会导致员工对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的理解不准确,从而影响到工作效果和绩效。

三、改进无因管理制度的可行方案(一)目标设定的改进1. 目标设定要合理和明确:目标设定要具体、可衡量和可达成,同时要与员工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从而使员工能够理解,并奋发努力实现目标。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作者:陈新送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09年第07期摘要:我国现行的无因管理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予以完善,并对无因管理制度的意义予以探讨。

关键词:无因管理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0一、无因管理概述无因管理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关于准契约的规定。

其后的到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继承。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在无因管理发生之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出于完善民法体系结构的需要,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收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与缺陷从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来看,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明文规定只有两个条文,一是《民法通则》第93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事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2: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总共百十来字 ,这与其他确立了无因管理的国家相比,都显得极为不足,而且存在许多问题。

具体地说,我国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无因管理的含义,没有具体规定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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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作者:卢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我国对无因管理的规定较为简单,在很多方面需要完善。

引言: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最早创设于罗马法,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无因管理制度。

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承继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3条出于完善民法体系结构的需要,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这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崇义贬利"、"仁者爱人"的义利伦理观,对在全社会弘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有着广泛、深远而又积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12条对无因管理的内容也有些规定。

但是,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内容简单,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为此,我们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学者对无因管理的成果和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更深层次上研究无因管理制度,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无因管理制度概述(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

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1]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已。

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

即使管理人以自已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

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

"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如看邻居的屋顶漏雨而为其修缮,然邻居其实喜欢在漏屋里听风雨,亦成立无因管理。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

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对于主观要件的意思表示,有的学者认为以行为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否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对此,笔者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具有主观上的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可,如一个九岁的儿童为管理他人遗失的牲畜即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因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2]。

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

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

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介绍恋人;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

如李某对他人丢失的牲畜加以饲养、王某对不慎落水的人进行救助等。

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现实生活中,如李某自己饲养自己的牲畜、王某清偿自己的债务。

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

②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意义1、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

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2、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第一,无因管理制度经济上的意义。

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第二,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第三,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

第四,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3](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

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

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

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

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管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因情形紧急,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进行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

第二、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

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

管理人有通知义务。

但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谁,或不知道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客观事由,不能通知的,则可免通知义务。

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

本人可能对管理人有指示,也可能没有指示。

本人有指示时,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双方不再是无因管理关系。

本人指示管理人继续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构成委托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应按本人的意思终止管理。

本人无法通知的,或通知到了本人,而没有明确指示的,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好管理义务,不得随意终止自己的管理行为。

第三、计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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