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一、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死亡的孕产妇。
三、组织机构1.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监督。
2.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流程1.筛查与评估(1)各级医疗机构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2)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2.信息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应将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及时上报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
(2)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给各级医疗机构。
3.妊娠风险管理(1)对低风险孕产妇,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较高风险孕产妇,加强监测和随访,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
(3)对高风险孕产妇,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和急救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4.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1)对产后孕产妇进行常规访视,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填写《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表》。
(2)对产后出现并发症的孕产妇,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五、质量控制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督查,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3.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表4.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记录5.高危孕产妇随访登记表6.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流程图七、工作职责1.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制定本规范方案。
二、管理原则1. 早期识别、早期评估、早期干预。
2. 以孕妇为中心,尊重孕妇意愿,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3. 加强多学科合作,提高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水平。
4. 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机制,确保母婴安全。
三、管理对象和内容1. 管理对象:所有高危孕产妇。
2. 管理内容:(1)基本情况:年龄、体重、身高、既往病史、家族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早产、围产儿死亡、先天异常等。
(3)妊娠合并症: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
(4)妊娠并发症:胎盘异常、胎儿生长受限等。
(5)环境和社会因素: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经济状况等。
四、管理流程1. 筛查和评估:通过产前检查、孕妇自我评估等方式,筛查高危孕产妇,并进行风险评估。
2. 追踪和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3. 干预和救治:对出现并发症或紧急情况的高危孕产妇,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进行救治。
4. 转诊和急救:对于需要更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5. 随访和结局评估: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评估管理效果,不断完善管理方案。
五、管理措施1. 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档案,记录孕妇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管理过程和结局等。
2. 加强孕妇学校建设,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孕妇自我管理能力。
3. 加强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评估和救治能力。
4. 加强多学科合作,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重视程度,促进母婴健康。
六、组织实施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方案的落实。
2.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一、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专人负责:为高危孕产妇指定专责医师和护士,负责全程管理。
(二)早期干预:对高危孕产妇进行早期筛查、评估和干预,防止病情进展。
(三)动态管理: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管理措施。
(四)多学科协作: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涉及多个学科,应加强多学科协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治疗方案。
(五)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和反馈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救治效果。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首次产检时,对所有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二)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评估和干预措施。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
(二)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教育,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三)定期召开高危孕产妇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救治(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救治。
(二)组织多学科团队,制定和实施救治方案。
(三)加强对救治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三)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人员素质。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二、流程第一步:筛查与评估1. 首次产检时,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卫生部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危妊娠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妊娠是指孕妇在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可能发生对母儿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妊娠。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孕产妇保健机构。
第三条高危妊娠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个体化治疗的原则,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安全。
第二章高危妊娠筛查与评估第四条孕产妇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筛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
第五条高危妊娠筛查内容包括:(一)孕妇基本信息采集;(二)既往病史、家族史、婚育史询问;(三)体格检查;(四)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心电图等;(五)超声检查;(六)必要时进行其他检查。
第六条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进行详细评估,明确高危因素,确定高危等级。
第三章高危妊娠管理第七条高危妊娠管理分为一级管理、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
第八条一级管理:对一般高危孕妇,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定期随访,指导孕期保健。
第九条二级管理:对中度高危孕妇,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转诊。
第十条三级管理:对高风险孕妇,由专科医院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进行严密监测和治疗。
第十一条高危妊娠管理措施包括:(一)制定个体化孕期保健方案;(二)加强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三)实施孕期定期产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四)开展孕期心理辅导,减轻孕产妇心理压力;(五)对高危孕妇进行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妊娠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管理档案,定期分析、总结高危妊娠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我院高危妊娠的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高危妊娠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产科、新生儿科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高危妊娠的筛查、评估、干预和随访工作,协调解决高危妊娠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高危妊娠的定义与分类1.高危妊娠是指在妊娠期间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危害的各种因素,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感染等。
2.根据危险程度,将高危妊娠分为三级:(1)一级高危: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如严重心脏病、重度贫血、重度子痫前期等。
(2)二级高危: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一定危害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感染等。
(3)三级高危: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较小危害的疾病,如轻度贫血、轻度子痫前期等。
四、高危妊娠的筛查与评估1.筛查(1)初筛:在孕早期进行初筛,了解孕妇的一般情况、家族史、病史等,评估是否存在高危因素。
(2)定期筛查:在孕中期和孕晚期进行定期筛查,评估孕妇的血压、血糖、尿蛋白等指标,以及胎儿的发育情况。
2.评估(1)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高危妊娠的级别。
(2)对一级高危孕妇,应立即进行干预,并制定详细的产前、产时、产后管理计划。
(3)对二级和三级高危孕妇,应加强监测,并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五、高危妊娠的干预与随访1.干预(1)对一级高危孕妇,应立即进行药物治疗、生活方式调整等干预措施。
(2)对二级和三级高危孕妇,应根据病情需要,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生活方式调整等干预措施。
2.随访(1)对所有高危孕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2)对一级高危孕妇,应增加随访频率,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病情变化。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期和产期护理水平,保障孕产妇健康,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可能妊娠并符合高危孕产妇定义的孕产妇。
3.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指南和专家共识均应作为执行本办法的依据。
二、高危孕产妇的定义1.年龄方面: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
2.孕前疾病方面:糖尿病、高血压、甲状腺功能异常、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血液疾病等。
3.孕期并发症方面: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贫血、胎儿宫内生长受限、胎儿宫内窘迫等。
4.产程方面:超过42周、前置胎盘、胎儿异常位置等。
三、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管理,应根据其危险因素、疾病及并发症的情况、病情的严重程度及产科技术水平等要素进行评估和判断。
2.分为四级管理:特级高危、一级高危、二级高危和三级高危。
3.各级别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应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
四、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监测1.对高危孕产妇,在观察和监测中应关注以下内容:(1)孕前、孕期及产期情况;(2)个人基本信息、生活方式和社会支持情况;(3)生命体征情况;(4)尿液、血液、胎儿心率监测情况;(5)体重、腹围、宫高、胎儿大小及质量、胎方位等相关情况。
2.对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监测应实行定期、定点和定期定点相结合的方式。
五、高危孕产妇的预防和处理1.加强高危孕产妇的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孕前保健和咨询;(2)孕期保健和咨询;(3)护理指导和纠正不良嗜好。
2.对高危孕产妇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在此不再赘述。
六、高危孕产妇的病历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应建立其专门的病历,记录其观察和监测、处理和治疗情况等。
2.高危孕产妇病历应具备规范性、完整性、可查性和保密性等。
七、附件清单1.高危孕产妇管理操作规范2.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3.高危孕产妇预防和处理总结表4.高危孕产妇病历格式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关于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通知》4.《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九、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医院产科资源不足(1)加强与其他医院的合作,共享资源。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早期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的原则,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组织机构: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筛查内容:包括基础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史等。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根据筛查结果,将孕产妇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个等级。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标准:(一)高风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孕产妇:1. 有严重基础疾病,如心脏病、肾病、糖尿病等;2. 有妊娠期并发症,如子痫前期、胎盘功能不全等;3. 有分娩史异常,如难产、剖宫产史等;4. 其他可能导致母婴危险的因素。
(二)中风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孕产妇:1. 有基础疾病,如高血压、贫血等;2. 有妊娠期并发症,如妊娠期高血压、糖尿病等;3. 有分娩史异常,如早产、过期产等;4. 其他可能导致母婴危险的因素。
(三)低风险:无基础疾病,无妊娠期并发症,无分娩史异常的孕产妇。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孕产妇基本信息、筛查结果、评估分级、干预措施等。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流程:(一)筛查人员应及时将筛查结果录入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系统;(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筛查结果进行分析,制定干预措施;(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将分析结果和干预措施报告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管理措施:(一)高风险孕产妇:1. 设立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管理;2. 每周进行一次产前检查,并根据病情调整检查频率;3. 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如药物治疗、营养支持等;4. 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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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各项措施,努力减少危重孕产妇的发生,切实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危妊娠管理组织
我院成立高危妊娠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高危妊娠管理的统筹、督导、考核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雷保旺
副组长:魏巧娥
成员:彭述生、郝慧萍
各村卫生室负责辖区内的高危妊娠管理工作。
二、高危妊娠的定义和范围
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高危妊娠分一般高危和重度高危两大类(其范围附后)。
三、高危妊娠筛查和保健管理程序
1、高危筛查与复评。
按《榆次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要求,在孕妇建卡时要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B超、化验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初筛评定。
每次产前检查均应进行高危复评,及时掌握高危因素变化和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并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栏”,记录高危因素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
高危妊娠必须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盖上“高危”妊娠印章和上墙标示,以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重视。
做好高危筛查的宣传告知和动员工作,每位孕妇在孕16周后至少有一次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筛查评定。
2、高危妊娠的监护、转诊与处理。
高危妊娠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通过监护并采取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向预期转化,以减轻或消除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的不良影响。
实行高危妊娠分级管理,一般高危由孕妇所在村卫生室人员针对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追踪、随访,负责做好监护治疗、随访结案等工作。
重度高危实行乡村联管、专册登记、专人负责、专案管理。
对重度高危必须做到严密追踪随访,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对超过预约时间三天的要及时催诊或上门随访,对动态重度高危应每周随访一次以上,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乡卫生院妇幼保健科。
重度高危转诊由妇幼医生填写三联单并护送到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诊治,妇幼医生应掌握诊治具体情况,并做好后续的追踪、随访等工作。
3、高危妊娠健康宣教。
认真做好高危因素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危害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提高孕妇及家属的卫生保健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她们能够主动接受保健管理和健康干预措施。
四、高危妊娠的报告
村卫生室执行高危月上报制度,于次月10日前报乡妇幼保健科。
对重度高危实行随时报告,于接诊2小时内通过各种方式报乡妇幼保健科,并按规定上报高危妊娠月报数据。
所有高危妊娠于产后42天结案,在结案前应按规定做好高危报告工作。
附件:1、一般高危妊娠的范围
2、重度高危妊娠的范围?
附件1
一般高危妊娠的范围
一、??生物学因素
1、特殊基本情况: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或>70㎏、身高≤145㎝、先天发育异常。
2、异常妊娠分娩史:流产≥2次(药流需有清宫史,包括自然流产史),有早产史、多年不孕、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史、难产史、产后出血史、畸形儿史、新生儿溶血病史、输卵管吻合术后再孕者。
3、孕早期病毒感染、吸烟、酗酒及服用过孕妇禁忌药物史、放射线及可疑致畸物、职业毒物接触史、孕前三个月服避孕药史等。
4、心理因素:焦虑、恐惧、精神障碍、抑郁症等。
二、妊娠合并症:
1、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Ⅰ-Ⅱ级,110<心率<130次或60>心率≥50次或不完全性传导阻滞。
2、肾脏病:持续单纯性蛋白尿、镜下血尿++以上。
3、肝病:乙肝大三阳或乙肝小三阳或GPT<100U/L。
4、血液系统疾病:8万>血小板>6万,贫血(70g/L<Hb≤100ɡ/L)。
5、甲亢或甲减史,目前无症状、体征。
6、妊娠合并梅毒。
三、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或轻度子痫前期(BP<150/100mmHg)、先兆流产(住院保胎史)、先兆早产、胎膜早破、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过期妊娠、母儿血型不合、胎儿宫内窘迫(单纯性胎心改变>160次/分或<120次/分、胎心监护≤7分或无反应型)等。
???
四、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胎位异常、巨大胎儿、胸廓畸形、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盆腔肿瘤(妊娠合并5㎝以上附件囊性包块、附件肿瘤、子宫肌瘤)等。
附件2
重症高危妊娠的范围
一、妊娠合并内科疾病:
1、妊娠合并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心术后心功能不全Ⅲ级以上或伴有器质性改变、心肌炎、心律失常(频发性早搏)、完全性传导阻滞、心动过速(心率≥130次/分)、心动过缓(心率≤50次/分)。
2、妊娠合并高血压。
3、妊娠合并肝炎、或肝硬化、妊娠合并肝损(GPT≥100U/L)、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
4、妊娠合并糖尿病(临床确诊)。
5、妊娠合并肾脏病:经临床确诊急慢性肾炎、肾盂肾炎、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肾移植术后。
6、血液系统疾病:贫血(血红蛋白≤70g/L),血小板减少症(≤6×109/L)。
7、妊娠活动期肺结核。
8、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甲亢、甲减史目前有症状、体症)。
9、免疫系统疾病:红斑狼疮。
二、妊娠合并外科疾病:阑尾炎、急性胆囊炎、急性胆石症、急性胰腺炎、肠梗阻等。
三、妇产科疾病:妊娠高血压综合症(BP≥150/100mmHg、重度子痫前期、子痫)、HELLP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期胆汁淤积症、剖宫产术后不到2年妊娠。
四、妊娠合并恶性肿瘤。
五、妊娠合并HIV。
六、妊娠合并精神病。
七、其他:严重胸廓畸形及其他重要脏器器质性疾病等。
XX乡卫生院
2012年
高危孕产妇管理
实施方案XX乡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