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03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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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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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模板】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模板】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综合协调、催促指导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级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加强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 落实辖区内违章建造、“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查处。

(四)定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管理行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场所的违法情况和整改意见。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实际设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专门场所。

(六)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网格中心职责,对辖区内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落实辖区出租屋、群租房检查,采集出租屋、群租房基础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群租房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催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员及时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在出租屋集中区域建设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或者微型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履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催促监护责任人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监护。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消防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消防管理部门是依法负责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的机构,具体的职责和权限由各地消防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四条消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消防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五条消防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采取针对性的惩戒措施,以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对于消防责任不落实、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隐瞒、谎报、拒绝配合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停产停业、罚款、吊销消防许可证等措施。

第七条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循合法、正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处罚内容及程序第九条消防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书面警告;(二)责令整改;(三)限期改正;(四)罚款;(五)吊销消防许可证;(六)停产停业。

第十条凡是需要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在处理之前应当进行调查,形成相关的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事实、证据和相关的违法情况。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部门在采取处罚措施前,应当及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其意见,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消防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且进行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消防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消防条例

广东消防条例

广东消防条例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消防处罚标准

消防处罚标准

消防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可能依据具体情况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以及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做出违法上述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前言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消防
安全,加强消防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或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前存在消防
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同时可以罚款2000元以下。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并可罚款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可以处罚款5000元以下;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消防安全证书,并可以罚款1万元以下。

(三)非法占用、封堵、损坏消防通道的处罚
非法占用、封堵、损坏消防通道,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消除隐患;可以处罚款5万元以下,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可以处罚款5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消防安全证书,并可以罚款1万元
以下。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
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结语
消防安全是大家的事,每个人都应该在生活中积极践行消防安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为社会稳定和自身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是指针对违反消防法规、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罚措施:
1. 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或者初犯者,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消防法规。

2. 罚款:在严重违法或者违规行为中,可以对违法者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定,并可能根据情节的不同进行递增。

3. 停业整顿: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场所,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并重新取得相关执照。

4. 拘留:对于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屡次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依法拘留相应时期。

5. 吊销许可证:对于屡次违法违规、造成严重火灾事故或者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需要强调的是,具体的消防安全处罚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还应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

因此,如果您有具体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某个地区的处罚规定,请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者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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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消防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维护消防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

首先,政府要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加大对火灾防控的投入。

其次,社会组织要完善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

个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灾。

对于那些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二、违法行为处罚1.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垃圾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清除,并处罚款。

2. 随意投放可燃物品,危险品或电线、电缆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行为,并处以罚款。

3. 对于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日计处以罚款。

4. 违反禁止烟火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或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将处以罚款。

5. 私拉乱接电线、电缆,或者违反电气安全规范使用电器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拆除相关设备,并处罚款。

6. 在高层建筑、大型场所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拆改等活动的,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三、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火灾或其他消防安全事故时,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追究责任的处罚。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于那些阻碍扑灭火灾、故意破坏、伪造事故、虚假报警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职务犯罪、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罚款额度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罚款额度可能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

而对于个人而言,罚款金额则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

总之,消防安全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我们应当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维护消防安全的工作,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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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拒绝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5000元罚款。

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本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

第十一条执行本规定的处罚,必须统一使用《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交纳被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天加罚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对企业单位的罚款应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对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罚款应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复议。

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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