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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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新保险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2009版《新保险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旧法: 第一百五十条 对违反 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 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 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 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 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 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保险公 同旧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 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 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 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 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 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 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 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 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 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 务许可证。
旧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 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 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 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 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 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 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 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社会保险政策

第七章 社会保险政策
的改革发展趋势; ■ 3.学生要了解中国社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模式和内容,并能够以此维护劳工的社会保
险权益; ■ 4.认识到当前中国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并学会尝试分析改进的方向和建议。
第一节 保险经济学
■ 一、风险及其管理
■ 社会保险是运用保险原理对劳工的职业和人生风险进行保障。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 是风险,以及什么是风险管理。根据德国社会学家乌里奇.贝克的说法,当代社会已经是一 个风险社会,各种因素使得社会风险种类增多和程度加剧。何谓风险?根据芝加哥大学经 济学家弗兰克.奈特观点,风险是指一个个偶发的、但却可以知道发生的客观概率的危害事 件。风险不同于不确定性,风险的概率是客观的,可以统计出来的,不确定性是指连发生 的概率都不知道的未知事件。这里有几个条件:一个是事件本身是偶发事件,而不是必然 发生的事情;另一个是事件是独立的事件,不具有连带发生性质;再者,因为风险事件是 可以通过概率论来统计其发生的概率,和预测其发展趋势,因而也是可以管理的。如果是 连带发生的灾难事件,则成为必然事件,难以管理。但是对于我们生活的疾病、死亡、工 伤、失业等事件,除非发生经济危
■ 事后的减灾、减损,是指对于风险事件发生后,要知道如何控制灾害,保全生命 和利益,减少危害后果。比如,各个国家都在进行急救教育,就是针对各种紧急 危险事件,教育人们如何进行自我救护和救护他人,从而减少灾难发生后的伤害 和损失。
■ 总之,风险发生是随着现代化进程而逐步加剧的一个现象。认真研究风险的发生 规律和趋势,以及研究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当代社会刻不容缓的一个任务。
父权主义延续的问题
■ 支持社会保险的还有一个理由,是父权主义的延续。在18世纪,英国提供社会救 助主要是从父权主义出发的,意思是指政府类同一个善意的父亲强制为它的国民 做某种善事。当代社会保险制度的理由之一,也是指如果没有强制,劳工就低估 自己的人生风险,不会长远考虑事先投保,但是最后却要社会承担风险,所以需 要政府强制百姓投保,平滑自己人生收入流。当然,这也是反对社会保险的理由 之一。按照美国著名自由主义者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观点,政府 的干预应该研制在对暴力行为、欺诈、盗窃的阻止,以及对合约履行的保证,其 他任何干预,即使是出于善意,也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第 7 章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解读

第 7 章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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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 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在保险项下工 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 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 公司,保险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 并允许保险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 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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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一)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 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 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 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 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 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 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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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期限

(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 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 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 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 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 止不得超出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 效日或终止日。

(五)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 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 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 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止按 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六)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 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 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 与否,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告知(Disclosure)

3、告知的方式
(1)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 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 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 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 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 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答。

在财产保险中,特别是在海上保险 中,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 须具有可保利益,但要求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 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一)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合 同 (二)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三)可以限制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 给付

案 例
可保利益原则

(二)D组术语

D组贸易术语包括DAF、DES、DEQ、DDU、DDP。在 该组术语下,卖方于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 境、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或指定目的地的约 定地点,将货物臵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 移。在此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在此期 间发生的损失,由于只有卖方享有可保利益,所 以只能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在货物被臵于买方 支配之后的风险,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 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近因原则
7.1 可保利益原则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可保利益概念 可保利益构成的来源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 可保利益意义和作用 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个人理财第七章保险规划

个人理财第七章保险规划

(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 人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的一 种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 险是指人身保险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包括财 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而狭义的财产保 险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有形的财产物资及 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 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 险、农业保险等。
非保险转移是指为了减少风险单位的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 ,将损失的法律责任借助合同或协议方式转移给除保险合 同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方法。 保险转移是指个人或家庭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其面临的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等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 公司则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
三、风险管理与保险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上 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可以表述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 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人身保险合同除外)。保险标的发生保 险责任事故,只有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索赔资格 ,但是所得到的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额度 ,不得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后者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 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 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使补偿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 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期;同一保险危险;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 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七章 责任保险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3、赔偿限额以及免赔额的高低 4、承担中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 5、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 <四> 责任保险的限额 1、事故赔偿限额:分为财产和人身赔偿限额 2、累计赔偿限额:也可以划分财产和人身赔偿限额 3、混合赔偿限额:只规定总赔偿限额 4、免赔额:(1)绝对免赔 (2)相对免赔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一、 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保险 1.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 消费者或者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 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 理商 等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二、 一般内容 <一> 责任范围:
<三>赔偿 1、雇佣关系的确认:理赔的前提和基础。 2、赔偿限额:我国实行限额赔偿制 3、国际惯例:多采用期内索赔式及无限额赔偿 三、主要附加险 1、第三者责任保险 2、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3、医疗费保险 4、战争、疾病死亡保险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一、 概念、特点与分类 <一>概念:是承保具有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因 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对委托人的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任的保险。 <二>职业责任的条件: 1、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他人的损害 2、必须是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 3、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过失行为 <三>职业责任保险特点 1、属于技术性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
2、它与人、与知识、技术水平、原材料欠缺等均有关; 3、仅限于从事本职工作中发生的事故。 <四> 分类: 1、按投保人不同划分: (1)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单位投保) (2)个人职业责任保险 2、以被保险人从事职业不同划分: (1)医生职业责任保险 (2)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3)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4)美容师、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等

魏华林保险学第4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魏华林保险学第4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魏华林保险学第4版考研真题和答案魏华林《保险学》(第4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选择题二、判断题三、名词解释四、简答题五、论述题六、计算题七、案例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第三章保险合同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第七章责任保险第八章人身保险第九章再保险第十章保险经营导论第十一章保险单设计第十二章保险精算第十三章保险基金及其运用第十四章保险经营效益第十五章保险市场结构与运作第十六章保险市场营销第十七章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第十八章保险监管理论概述第十九章保险监管制度第二十章保险监管内容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选择题1在发生()的情形下,按照分摊原则来处理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研]A.共同保险B.重复保险C.原保险D.再保险【答案】B查看答案【解析】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对重复保险的保险财产损失,要按照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所有保险人之间分摊损失。

2若干非保险业的大规模企业或企业集团为节省费用及承保自己所拥有的风险单位,而投资设立的附属保险机构,称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研]A.自我保险B.商业保险C.专属保险D.自付额保险【答案】A查看答案【解析】自我保险公司是指由母公司设立下属子公司专门从事本集团内部的保险业务。

自保公司由母公司紧密控制,其主要业务对象即被保险人为母公司。

3参加保险是对付风险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的风险。

[浙江工商大学2016研]A.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B.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大C.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小D.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答案】B查看答案【解析】对付风险的方法有四种:避免、自留、预防和转嫁。

其中,避免适用于某种风险的特征是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自留适用于某种风险的特征是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小或者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预防适用于某种风险的特征是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转嫁适用于某种风险的特征是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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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
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的方式,既无分项限额,又无累计限额,仅规定每次公众 责任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 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 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包括七个基本的步骤:1.保险人 接到出险通知或索赔要求时,应立即记录出险的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单号码、出险原因、出险时间与地点、造成第三者损害程度 及受害方的索赔要求等;2.进行现场查勘,调查核实责任事故的 相关情况,并协助现场施救;3.根据现场查勘写出查勘报告,作 为判定赔偿责任和计算赔款的依据;4.进行责任审核,看事故是 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受害人是否向被保 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起诉;5.作好抗诉准备,必要时可以被保险 人的名义或同被保险人一起出面抗诉;6.以法院判决或多方协商 确定的赔偿额为依据,计算保险人的赔款;7.支付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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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 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 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 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 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 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 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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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三)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它 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 任务的承包人,包括土木工程师、建筑工、公路及下水道 承包人以及油漆工等。 在承包人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对承包人租用或自 有的设备以及对委托人的赔偿、合同责任、对分承包人应 承担的责任等负责,但对被保险人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施 工的对象、退换或重置的工程材料或提供的货物及安装了 的货物等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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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 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 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 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 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 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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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每一起责任保险赔案的出现,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 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 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 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 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 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 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 给了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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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 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 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 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 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 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 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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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保险人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时,一般不像其他保险业 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 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与所收取 的保险费相适应。 按照国际保险界的习惯做法,保险人对公众责任保险一般 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订定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两项保险费率,如果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需要增减时, 保险费率也应适当增减,但又非按比例增减。 公众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是以赔 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即保险人的 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二是对某些业务按场 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即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保险场所占 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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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 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 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 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 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这种 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 通常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1、被保险人依 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 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及其分类
责任风险的重要性 1)人们法律意识增强 2)物价指数上升,赔偿金额较大 3)科技发展,风险增大 保险是衡量一国科学技术和经济状况的尺度,而责任保险又是 一国保险业发达与否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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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 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 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 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 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 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 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 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 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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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 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 费用等。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则包括: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 起的损害事故;②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 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③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 害事故;④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⑤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 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⑥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⑦被保险人的雇员 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 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⑧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 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 种承保;⑨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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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 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 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依照有关 法律,承运人对委托给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的安全负 有严格责任,除非损害货物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军 事行动及客户自己的过失等,否则,承运人均须对被损害 的货物或旅客负经济赔偿责任。 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 的责任风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风险,但因运 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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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费率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 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订 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如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 的大小;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3.赔偿限额的高低。 此外,承担中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及 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亦是保险人在制订责任 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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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四、责任保险的作用
1)为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决后顾之忧。 2)保障无辜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民事赔偿纠纷解决。
4)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 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 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 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 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 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 规制度。 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 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因此, 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 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 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 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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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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