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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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云南车船税缴纳标准

云南车船税缴纳标准

云南车船税缴纳标准一、云南车船税的缴纳对象云南车船税的缴纳对象包括所有在云南省购买、注册、转移、过户、备案等手续的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包括各类水上交通工具。

车辆所有人和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和程序及时缴纳车船税。

二、云南车船税的缴纳标准云南车辆购置税的缴纳标准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购车价格*车购置税率。

车购置税率根据车辆种类、排量、使用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小排量车辆的购置税率较低,而大排量车辆的购置税率较高。

购置税率根据云南省税务局发布的最新文件进行调整,车主可以在税务局官网上查询具体的税率标准。

云南船舶税的缴纳标准按照船舶的吨位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船舶吨位*船舶税率。

船舶税率根据船舶类型、大小、用途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型客货船的税率较高,小型私人船的税率较低。

船舶税率也会根据云南省税务局发布的最新文件进行调整,船主可以在税务局官网上查询具体的税率标准。

三、云南车船税的缴纳程序云南车船税的缴纳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报税、核定、缴款等环节。

车主和船主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通过税务局官网、办税服务厅、手机APP等渠道提交相应的纳税申报表,经税务局核定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税款的缴纳。

车船税的缴纳是车主和船主的一项合法义务,只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缴纳车船税,才能保证车船的合法性和正常使用。

对于拖欠车船税的车主和船主,税务局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甚至有可能对车船进行查封、扣押等处置措施。

总之,云南车船税的缴纳是车主和船主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只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缴纳车船税,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车船的正常使用。

希望所有车主和船主都能自觉遵纪守法,按时足额缴纳车船税,为创造一个和谐社会、繁荣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企﹝2012﹞284号【发文日期】2012-09-06【实施时间】2012-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一)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着力培育100户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担保服务。

省级财政将利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风险管理、资本金予以补助,对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提高融资担保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促进多方交流与合作,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

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购置税税收政策【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琼国税发﹝2004﹞428号【发文日期】2004-12-28【实施时间】2004-1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国车辆购置税培训会议精神及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管理规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衔接。

二、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二条第二点第一款免(减)税政策中应增加一条:农用三轮车,免税。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1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八条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中第三点第一款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

其中生产企业应去掉。

四、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十三条关于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能第二点代征期间车购办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继续使用。

其中代征改为过渡。

五、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要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如纳税人购车发票也一并退还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红字发票方可办理退税。

六、2005年1月1日前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费)的车辆办理过户时,应补交车辆购置税后才能办理过户。

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七、各市县国税局接收当地车购办移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要办理交接手续,记录交接情况。

并切实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册登记。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7﹞121号【发文日期】2007-06-27【实施时间】2007-06-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现金交纳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双限”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中“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现金交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按限期、限额(期限和额度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及时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但‘限期’最长不超过10天”的规定。

为确保税务代保管资金现金的安全,经省局研究决定,对现金交纳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双限”明确为: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应自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现金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取现金达到或超过5000元时,应于当日或次日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二、关于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的问题 按《通知》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要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查询功能,便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对所辖征收单位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监督和检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行应按《通知》要求,向各州、市、县(区)国税机关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查询功能。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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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旧机动车销售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发﹝2009﹞91号
【发文日期】2009-01-01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州、市公安局,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根据《》(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抵扣范围内机动车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结合我省实际,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和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的,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前6位行政区域代码+后9位组织机构代码),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的纳税人识别号所包含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与车辆购买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一致性,确认一致后给予办理相关注册登记。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5.10
•【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3.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
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将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省自2013年6月10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封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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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购置税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发﹝2005﹞137号
【发文日期】2005-04-19
【实施时间】2005-04-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注释:自2007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

参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7﹞57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6﹞168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指导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征管人员,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实地验车(验车内容:发动机型号、底盘型号、车箱的设置、车辆的内外配置等),并将验车情况填写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接收人”一栏并签字后交审核岗。

二、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补税时,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的,纳税人需提供公安交警车管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二条规定要求提供的资料,车购办可以受理纳税申报。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时限纳税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需补征税款的,从车辆购买之日或进口之日后60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的滞纳金金额单位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可用手工计算录入微机,计算方法:滞纳金金额=应纳税
额×;0.05%×;滞纳天数。

四、车辆退税由各地车购办受理并按规定审核,报经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处)审批后,车购办方能办理退税手续。

五、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时,由各地车购办告知申请补办完税证明的纳税人,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纳税人持中国税务报到车购办方可办理补办完税证明手续。

为方便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各州、市车购办需自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证明书》(见附件三)并在空表上加盖车购办印章后下发到所属各办税地点使用,由纳税人员填列表上各项,办税点征管人员签字后交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后续事项。

六、各州、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处)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报送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见国税发﹝2005﹞47号附件),报表报送FTP路径:省局流转税处/各地上传/车购税收入月报表文件夹,样表也放于此路径下,请各地自行下载使用。

各州、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处)于每月10日前用邮寄方式向省局报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发存月报表》(附需核销的完税证明,表样见附件四)。

待省局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将审核结果批复各车购办核销转帐。

七、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的表证单书,由省局征管处统一印制,州、市国税局征管科领取并发放车购办使用。

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的《完税证明》,由省局流转税处统一领发,州、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处)领取并发放车购办使用。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处)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报送次年度表证单书和《完税证明》的使用需求计划。

八、各地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时,除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视同免税图册的图片中所示车辆不需报送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包括文件规定免税但未列入免税图册或下发视同免税图册图片的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

九、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摩托车等五小车辆由各州、市局车购办依相关规定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并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时间内在本地区内统一。

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类车辆由省局统一核定暂定最低计税价格,并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统一的价格信息向全省下发。

十、要加强对车辆购置税征收过程的监督管理,坚持审核、开票、收款、打证岗位不能一人操作的原则,做到征收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车辆购置税税款足额征收。

关联知识: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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