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中的预告登记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一、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债权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办理预告登记,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是旨在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取得物权的登记制度,属于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在不动产交易中,由于债务人有可能恶意处分不动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预告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三、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买卖期房、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等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不动产。
四、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债务人就无法再处分该不动产,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违反约定处分不动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办理预告登记的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协议等。
在申请过程中,房产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预告登记。
六、预告登记的期限和解除预告登记具有期限性,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办理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此外,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预告登记也可以随之解除。
在解除预告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手续。
七、结语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通过预告登记,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了解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提高公众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权利未形成之前,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以保障其将来权利的实现。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分析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包括其概述、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注意事项和一个案例分析。
一、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未来的权利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预防性的登记,可以在不动产权利未形成之前,通过登记向第三人公示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的权利要求,保障其将来权利的实现。
二、法律效力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为公示效力和优先权效力。
公示效力是指登记内容可以向第三人公示,使第三人知悉该不动产的权利状况。
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不动产上,优先登记的预告登记优先于后来登记的其他权利。
三、适用范围不动产的预告登记适用于准备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如土地出让、房地产买卖等。
同时,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也适用于保障不动产质权的情形,如抵押、质押等。
四、办理程序不动产的预告登记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登记: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登记目的、不动产基本情况等。
2、审核申请: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和不动产的基本情况。
3、登记公告:登记机构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预告登记,向第三人公示权利人的权利要求。
4、不动产权利的形成:当权利形成时,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办理登记手续。
五、注意事项不动产的预告登记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一旦发现虚假申报,将承担法律责任。
2、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内容应当明确,不得与已有登记内容相冲突。
3、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期限一般为三年,如果权利未形成,应当及时申请更新登记。
六、案例分析某甲买下了一块土地,打算建房。
他担心土地被他人侵占或者出现争议,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了不动产的预告登记。
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法借鉴及完善

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法借鉴及完善作者:艾志花来源:《商情》2012年第19期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较新的制度,本文对我国现有法律对预告登记制度在适用范围、效力、发生条件方面规定的缺陷进行了考察与分析,通过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借鉴,提出了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几点完善途径。
关键词预告登记立法现状完善一、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2007实施的《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正式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行使程序和消灭作出了规定,但是只有一个条文。
《土地登记办法》第62条和《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第四节专节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原则,基本与《物权法》第20条相同。
可见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最大缺陷是规定粗略、简单,有诸多模糊、漏定之处,兹列举以下几点不足:(一)适用范围模糊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对该条文的理解有歧义,是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还是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如果按前者理解,则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太窄,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买卖请求权,不适用于设定抵押权等。
而如果按后者理解,则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设定抵押权等请求权。
从上文提到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房屋权属登记实践来看,预告登记主要适用范围包括: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预购商品房抵押及其转让;在建工程抵押及其转让。
因此,可以推定物权法20条关于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理解应该按后一种理解为妥。
(二)仅规定了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物权法仅规定了权利保全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该规定,经预告登记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对抗债务人其他处分行为的排斥性效力,理论上称为保全效力,是预告登记最主要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进行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就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以公示其对不动产权利所持有的事实状况、变动等信息,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的转让、设立与转移等情况。
在不动产交易中,预告登记可以将权利的取得、变动等事项预先公示,以避免不动产权益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1. 预告登记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权属证书、合同书等资料,以便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
2. 公示期限预告登记的公示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人都有权查询该笔预告登记情况并提出异议。
3. 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对不动产交易的效力起到先于他后登记的作用。
即使在预告登记期限内没有办理登记,但预告登记的效力仍然存在,对不动产权益人具有保护作用。
四、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方式1. 线下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可以亲自携带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告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2. 在线申请随着科技的发展,预告登记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证件资料。
登记机构会对在线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五、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让不动产权益人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提前公示权利状况,避免遭受他人恶意侵害。
2. 防止多次处分同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防止同一不动产被多次处分,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3. 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通过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让交易各方及时获取权利人的权益情况,减少交易风险,进而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
预告登记可行性分析

预告登记可行性分析引言预告登记是指在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实施前,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公示一定时间,以便提前告知相关权益人,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预告登记的实施可有效维护土地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对预告登记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从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一、法律可行性1. 法律依据预告登记已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其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土地的经营、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实施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有关部门登记确认后,方可依法实施。
”该法规明确了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和必要性。
2. 法律保护预告登记为土地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机制。
在登记确认后,相关权益人可以依据登记信息对土地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权。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预告登记的实施可确保交易各方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交易,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二、经济可行性1. 增加信息透明度预告登记要求在土地交易前进行登记申请并公示一定时间,使交易各方能够获得相关信息。
这将提高土地交易的信息透明度,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息的对称性将使买卖双方更加明确土地价格和交易条件,从而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2. 促进土地市场发展预告登记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登记和公示,可以排除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行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减少低价倾销、假冒交易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交易环境,增强市场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进入土地市场。
3. 保护权益人合法权益预告登记的实施可以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登记确认后,权益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在交易争议发生时,可以通过登记信息追溯交易过程,提供证据,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三、管理可行性1. 建立健全登记机制提高预告登记的管理可行性,需要建立健全的登记机制。
预告登记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预告登记的名词解释是什么预告登记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为了明确土地或房屋的权属状况及相应的负债情况,将交易事项以书面形式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上的一项行为。
通过预告登记,可以保护买方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预告登记有着重要的法律效力。
首先,预告登记能够确保买方能够提前得知土地或房屋的权属情况,避免因土地或房屋权属争议而导致交易纠纷的发生。
其次,预告登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卖出土地或房屋时得到相应的债权保障。
此外,预告登记也能够保护卖方的权益,确保其在交易完成后能够按约定获得相应的支付。
预告登记的操作步骤相对复杂。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份申请书,并携带相应的证明文件前往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
申请书应包含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合同的相关条款、土地或房屋的证明文件和其它必要的附件。
其次,房地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
最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将登记情况通知申请人,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登记,确保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预告登记具有一定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首先,预告登记适用于土地、房屋、构筑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赋予担保物权的合同事项。
其次,预告登记时效短暂,一般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登记。
此外,预告登记可以进行多次,但是以最后一次登记为准。
最后,预告登记不仅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也可以在公证机关进行。
通过预告登记,房地产交易双方能够更安全地进行交易,避免因土地或房屋权属问题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一方面,买方能够提前得知土地或房屋的相关情况,避免购买产权争议房屋。
另一方面,卖方则能够获得交易完成后的相应款项,避免买方无法及时支付。
预告登记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能够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防范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预告登记也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了保障,减少了贷款风险。
通过预告登记,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安全性,有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
预告登记 名词解释

预告登记名词解释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又称前置登记,是指在发生义务担保法律行为时,对义务担保人及被保证人的特定登记行为的一种法律规定法律程序。
它是双方在交易前就担保义务登记的一种解决担保矛盾的法律程序。
预告登记的作用有效地提高保证抵押物的有效程度,减少担保矛盾,防止企业债务风险。
一般而言,预告登记包括义务担保人除外担保权不可撤销地对被保障人的特定义务的法律程序。
预告登记可以针对特定种类的财产,如房屋、土地、建筑物等。
如上海市财产预告登记形式,就是针对上海房屋所设定的特定登记形式,它是由义务担保人担保被保障人的房屋义务,以保证义务担保人担保权的履行。
预告登记分为二次性登记和感知登记。
二次性登记是指在义务担保人和被保障人释放合同时,双方已经就担保义务登记进行登记,而感知登记则是担保义务发生后,担保人应立即向登记机关登记此项义务。
此外,预告登记还与司法拍卖结合,组成司法拍卖及前置登记体系,对担保义务减轻企业债务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预告登记的名词解释。
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预告登记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有效提升抵押物的效力,减轻企业债务风险,有助于解决担保矛盾的问题。
如此,预告登记被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也极大推动了企业债务的安全可靠性。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间处分行为 的效力。如《 德国民法典》 83 第 8 条第 2 款规定 ,
在对土地或权利作预告登记后所进行的处 分 , 如果该 处分可 能损害或妨害请求权时 , 为无效 。根据 德国 民法 , 预告 登记
后, 义务人仍然有权处分不 动产 , 只是 预告登记 义务人 与第 三人之间的中间处分行 为在妨 害预 告登记权利人 请求权 的
望的特定 的物权变动效果 的效力 。为 了保证 所保全 的债权 请求权按照预定的效果实现物权变动 , 国主要有三种立法 各 模式。一是禁止处分模 式 。为使所保 全债权请 求权顺 利实
现预期效果 , 法律禁止预告登记 的义务人对该不动产再为任
何处分行为 , 以又称为绝对禁止立法模式 。二是禁 止登记 所 模式 。法律虽然不绝对禁止债务人再为处分行为 , 但却 禁止
在该行为与所保全的债权请求 权相冲突 的范围 内排 除该 中
将这些处分行 为记载于登记簿 , 从而使该处分行为因缺乏生 效要件 。 而不能发生物权变 动的效力 ; 或缺乏对抗要件 , 不能 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 , 以此来保障预告登记所 保全
的债权请 求权 的实现 。三是相对无效模式 。预告登记后 , 债 务人仍可以处分其不动产 , 其处分行为只有在妨害预告登记 权利人的请求权范 围内无效 , 之 , 反 如果其 处分行 为并不 防 害预告登记的请求权 , 那么其处分行为有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 禁止处分模 式和禁止登记模式太僵
摘 要 : 告登记 制度是 与本登 记相 对应 的一项登 记 制度 。其 实质 是 通过 对 不动 产权 利人 处分 预
权的 限制 , 以达到保 障债权请 求权 在将 来顺利 实现 的 目的 。预 告登记 制度 的法律 效 力 , 预告登记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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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法律根据,预告登记可以分为实体预告登记和程序预告登记。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属于实体预告登记,其目的在于保全债权请求权。
《德国土地登记法》规定了程序预告登记,该法第17条规定,就同一权利存在数个登记申请的,在完成先前申请的登记之前,不应为后来的申请办理登记。
第18条第2项为了落实第17条的意旨,规定在登记机关就登记申请完成登记之前,当事人就同一个权利又提出另外一个登记申请的,为了利于先提出的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职权为预告登记。
这种预告登记是适用于登记申请程序中的制度,故为程序性预告登记。
这两种预告登记完全不同,程序预告登记不是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手段,只是强化时间在前之登记申请的保护性标志。
[3]程序预告登记旨在保障先申请者能先完成登记。
不过,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可靠的技术手段,在登记簿上清晰地标志登记申请到达登记机关的时间,则先申请者先完成登记的规则基本上不存在不能实现之虞,一旦落实了这一点,程序预告登记不要也罢;而且,程序预告登记必须借助技术上十分可靠的登记簿,以彰显该登记保全的申请在时间上靠前的优势。
因此,程序预告登记意欲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还是登记簿的合理构造问题,只要能够在技术上解决此问题即可。
故而,下文将不关注程序预告登记,而仅仅考察实体预告登记。
(2)狭义预告登记和广义预告登记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狭义预告登记和广义预告登记得以区分。
《德国民法典》在第883—888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它保全的对象是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范围比较狭窄,属于狭义预告登记。
与此对应的是日本的假登记制度,它首先适用于本登记申请不具备必要手续条件的情形,如物权变动实质上已经发生,但需要第三人的许可,却无法得到其书面文件,无法凑齐申请所必需的文书;其次,假登记还适用于权利本身不适合本登记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是保护债权请求权。
[4]可见,日本假登记首先适用的情形旨在保全物权,其原因在于《日本民法典》采用对抗主义,物权变动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不以公示为必要条件,故登记虽然未完成,但不动产物权变动实际已经成就,此时假登记保全的对象就是物权。
与德国预告登记相比,日本假登记属于广义的预告登记。
德国预告登记与日本假登记之所以在保全对象范围上出现差别,主要原因是它们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上采用了不同的立场,前者采用了强制登记的策略,后者则注重登记的对抗力。
由于德国法的立场更为合理,[5]与我国立法政策的选择更为接近,[6]下文主要考察德国预告登记的制度经验。
2 预告登记的性质虽然预告登记保全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但债权请求权因为预告登记而具有了对抗他人的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并能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物权,预告登记的这种两面性,使得德国民法学理对于预告登记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债权担保手段说”认为预告登记不是物权,而是以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为目的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法律手段。
[7]第二,“物权说”认为预告登记与物权具有同等地位,有关不动产物权的一般规则均可以适用于预告登记,比如,在设定时,均需当事人的合意、登记同意和登记;又如,转让一个不存在的预告登记会导致善意取得等。
[8] 第三,“债权物权化说”认为预告登记综合了物权和债权的特性。
卡纳里斯(Canaris)教授认为,德国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具有以下物权效力:其一,依《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1项及第2项前段的规定,预告登记义务人在有害于保全请求权的范围内所为的处分行为,对预告登记权利人是相对无效的;依《德国民法典》第888条的规定,从预告登记义务人处取得物权者,对于请求权实行的登记程序,负有登记法上许可的义务。
因此,尽管预告登记义务人实施了处分物权的行为,预告登记权利人仍然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其二,依据《德国破产法》和《德国强制拍卖法》的相关规定,预告登记请求权还具有保护处分和对破产、强制执行的贯彻力这两个效力。
其三,除了上述物权效力之外,预告登记请求权还具有以下物权效力:首先,从预告登记义务人处取得物权者实施了侵害行为,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
其次,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够善意取得。
[9]预告登记确实具有多面性:首先,预告登记通过加固债权人的地位,为债权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故可以将之视为债权担保手段;其次,通过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被赋予物权效力,从而出现“债权物权化”的特征。
上述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它们在各自讨论前提下分别具有合理性。
本文将预告登记作为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表明预告登记承载的是债权请求权,这是其与本登记不同之处,也是预告登记之根本所在,没有此请求权预告登记即无实际意义;然而,抛开它们承载的权利性质和内容不讲,预告登记与本登记属于同质样态,均为表征权利的形式,并最终产生物权效力,故预告登记为债权内容与物权效力的结合体。
3.预告登记与相关制度的对比(1)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德国法中的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最初同出于普鲁士法的预备登记制度,后几经周折到了《德国民法典》中才成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
这两者均具有保全权利、给世人以警示的功能,但它们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其一,适用情形不同。
异议登记因登记错误而产生,无登记错误就无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与登记错误无关,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已经发生,但不动产物权变动尚未完成的情形。
其二,保全对象不同。
异议登记保全登记错误时所产生的更正登记请求权;预告登记保障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请求权。
其三,功能不同。
异议登记具有抗辩功能,旨在通过抗辩登记的正确性以阻断登记公信力;预告登记主要用于标志将来的物权变动,具有预告未来的功能,以促进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完成。
其四,品性不同。
异议登记具有宣示性,旨在表明登记可能错误的状态,故不能被善意取得;预告登记具有设权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0]正是因为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存在上述区别,它们可以相互并用。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它们有区别,但针对具体案情可以进行转换。
比如,E将土地出卖给K,并进行了所有权转让合意,后E以受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
如果撤销权仅仅及于买卖合同,则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全E根据不当得利规则对K享有的所有权回复请求权。
如果土地所有权转让合意也被撤销,此时登记出现错误,则应为异议登记,即使应受保护的E对法律关系的判断出现错误,也不因此而承受不利的后果,故在E登记了预告登记之后,如果法院认为土地所有权转让合意无效,则该预告登记应被视为异议登记。
[11](2)预告登记与让与禁止相对的让与禁止为《德国民法典》第135条和第136条所规定,是限制权利人处分权的法律措施,违背让与禁止的处分对于受让与禁止保护的权利人无效,这与预告登记的法律后果等同。
不过,让与禁止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其他法律效力;而且,让与禁止还可担保债权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除此之外,让与禁止的生效只需送达债务人即可,而无需进行登记。
当预告登记与让与禁止并存时,就会在权利实现上产生冲突。
比如,V在1953年10月27日用公证形式将其一块土地出卖给K,并同意土地所有权转让合意预告登记,该预告登记申请于同天递交登记机关,于11月6日完成登记。
V和A之间正在进行一项诉讼,即根据V在1949年公证同意A的买入权(Ankaufsrecht),V是否有转让土地所有权的义务。
在11月5日,法院根据假处分作出让与禁止的命令,在11月6日送达V并到达登记机关,登记在12月2日完成。
在11月6日,预告登记和让与禁止均发生法律效力,依据预告登记,K应当从V处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依据让与禁止,A应当从V处取得土地所有权,这就使V处于二难的境地。
《德国民法典》第878条的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难题,即权利人作出物权意思表示,在该意思表示已经具有约束力和登记申请已经到达登记机关的情况下,不因嗣后作出的处分限制而无效。
在本事例中,V自1953年10月27日起就要受物权意思表示的约束,而且登记申请也于同日达到登记机关,故之后的让与禁止对K没有法律意义。
K有权请求A同意其登记为土地所有权人,A负有同意的义务。
依据K的所有权登记,可以将让与禁止登记予以涂销。
[12] 4.预告登记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1)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旨在保全债权请求权,其要依附于请求权而存在,故适当的债权请求权是预告登记存续的前提要件。
何为“适当”的请求权,应当把握以下要点:第一,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必须是能够引发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大体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请求权、设定不动产他物权的请求权、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变更不动产物权内容的请求权和变更不动产物权顺位的请求权。
而且,在预告登记设定时,请求权必须有效存续,比如,出让人通过无权代理人进行让与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效力时,才能办理让与请求权的预告登记。
第二,该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比较广泛,可以是债权法(如基于买卖合同设定转让预告登记)、家庭法(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83条的规定产生的财产转让请求权)、继承法(如在继承开始后的遗赠请求权)等私法,[13]还可以是公法,如法院裁判产生的请求权、政府命令产生的请求权,均能被预告登记。
第三,在请求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预告登记权利人;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清偿请求权,该权利能够成为预告登记标的的,第三人也是预告登记权利人,比如,依据A和B之间的合同,A有义务将土地转让给D,D享有相应的请求权,为了D的利益可以设定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义务人是请求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即在预告登记设定时,请求权所指向的物权人或其继承人。
[14]第四,请求权可以是附条件的请求权,比如,V将土地转让给其女儿T时,约定T要照料V,否则T必须将土地返还给V,V享有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被预告登记。
只要T不履行义务,V的请求权就为预告登记所保全。
在一般情况下,无论附解除条件请求权还是附延缓条件请求权,皆可被预告登记。
只要请求权的权利基础确定,将来的义务人不能单方决定请求权的存续与否,而凭借权利人的意思即可决定请求权的产生,则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还可以是附期限的请求权。
[15](2)预告登记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预告登记与其保全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第一,预告登记对于该请求权具有依附性,随着请求权状态的改变而变动,当请求权转让或者消灭时,预告登记随之转让或消灭并办理相应的登记记载手续。
但是,预告登记的消灭并不必然意味着请求权消灭,比如,预告登记权利人自愿放弃预告登记,并办理涂销登记时,预告登记消灭,但该请求权仍然可以继续存续。
第二,当请求权自始或者嗣后不存在,而预告登记仍然记载在登记簿中时,登记发生错误,登记义务人可以请求更正登记;不过,由于请求权的受让人不能主张对登记簿的信赖,故不存在债权请求权的善意取得,自然也不能办理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