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是一种针对新发明或创新设计专利申请的特殊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在专利审查期间由于技术变化或市场变化而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启动生产或营销的问题。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效力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克服。
一、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效力缺陷1. 缺乏针对性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无法对不同行业、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做出具体的区分。
这就导致了有一些本来并不需要宽限期的专利也享受到了这一制度的优惠,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2. 实施难度大在具体的实施中,新颖性宽限期制度需要对专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宽限期的条件。
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而且容易出现主观判断和误判的情况,从而降低了整个制度的效力和可操作性。
3. 影响公平竞争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存在也可能对其他竞争者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影响,因为享受宽限期的专利申请人相当于获得了一个延长的独占期,而其他竞争者则无法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这可能导致市场的扭曲和产业结构的不健康发展。
二、克服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的对策1. 加强分类管理对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利申请,可以制定不同的宽限期政策和标准,以更加精准地满足各个领域的实际需求。
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专利申请的分类管理,具体考虑到技术的成熟度、市场的需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宽限期的支持。
2. 简化审查流程针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审查和评估流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简化流程,提高审查效率,降低成本。
可以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专利申请的自动筛选和评估系统,以提高审查的精准度和一致性。
3. 增加透明度为了避免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滥用和主观判断,对于宽限期的申请条件和审查标准等,应该进行公开透明,加强宣传和解释,让专利申请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能够清楚地了解到宽限期制度的运作规则和条件,以保证公平公正的执行。
4. 加强监管与评估对于已经享受到宽限期支持的专利申请,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其在宽限期内能够如期启动生产或营销,同时也要对其实际产生的效果和影响进行定期评估,以保证宽限期制度的实际效能。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摘要】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促进创新和知识的传播。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效力缺陷,如审查不严格、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加强立法监督和建立有效的制度执行机制的建议,以确保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有效实施。
通过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优势和改进方向进行探讨,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立法监督、制度执行机制、优势、改进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式,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背景介绍中,首先需要了解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是指对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保留一定程度的公开自由度,以便促进创新和技术交流。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技术的保密困境,促进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的保护。
随着技术创新的不断深入发展,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分析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效力缺陷,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效力缺陷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定义、实施现状以及效力缺陷的分析,旨在揭示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本研究旨在加强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有效执行,为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法治进步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通过本研究的深入探讨和总结,旨在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和借鉴,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和合理性,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制。
2. 正文2.1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定义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中,为了促进创新和创意的保护而设立的一项规定。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问题研究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知识产权的重视,专利新颖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专利新颖性是指所申请的专利必须具有全球范围内的新颖性,即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被公开。
在实际的专利审查中,一些技术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申请专利,导致专利新颖性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措施,以便给予适当的宽限期来弥补技术未能及时申报专利的遗憾。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定义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允许具有一定时间限制内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进行公开,且该公开不会损害申请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些特殊情况下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的问题,为发明人或专利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机会来保护其创造。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通常设立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在发表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报告、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时,允许申请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不视为损害其新颖性。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实施范围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欧美、日本等国家,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设立相对较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较为清晰。
在中国,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规定相对较新,相关法律文件也还在完善中。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设立条件、申请程序、审查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实施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设立对于专利系统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影响。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能够获得更多的时间来申请专利。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设立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有利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设立也有利于提升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冗余的审查工作,节约专利资源。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问题研究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问题研究随着技术和创新的发展,专利成为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在递交申请之前在市场上测试新产品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
为了满足这种需要,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条款,以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对发明进行公开或商业使用的活动具有新颖性。
这种新颖性宽限期规定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规定涉及到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平衡问题。
传统的专利制度主要侧重于保护发明人的知识产权,而新颖性宽限期则允许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开发明。
这一规定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评估申请的可行性,但也容易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减弱。
如何在保护专利申请人利益的确保公众获得足够的知情权,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对于发明的时效性和创新性也提出了挑战。
在新颖性宽限期内,发明人可能需要公开或商业使用发明,以获取市场反馈和提高技术实施能力。
过于频繁地引入新颖性宽限期可能导致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抑制,因为发明人可能倾向于依赖这一制度而不愿意在狭窄的时间窗口内进行创新。
针对新颖性宽限期的时限设置和使用频率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以平衡专利制度的稳定和发明创新的推进。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可能允许不同类型的公开或商业使用活动具有新颖性,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限制宽限期的适用范围。
这种差异性可能导致跨国企业在使用新颖性宽限期时面临法律和合规的挑战。
建立一套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跨国企业能够便利地使用新颖性宽限期,并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问题涉及到保护专利申请人和公众的权益平衡、发明的时效性和创新性以及国际统一标准的建立等多个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专利审查程序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优化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框架,才能更好地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发展。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是指在专利申请者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问题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便申请者可以在这一期间内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种制度的出现为申请者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应对审查意见,提高了专利申请的质量。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影响了其实际的效力。
本文将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效力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克服之道。
1.宽限期过短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给予申请者更多的时间来应对审查意见,但是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宽限期时间较短,通常只有3-6个月,这对于复杂的专利申请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申请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研究和分析审查意见,然后对申请进行修改和完善,这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完成。
2.审查意见不明确在新颖性宽限期内,申请者需要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修改和完善。
有时审查意见并不够明确,甚至存在矛盾的情况,这给申请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申请者不知道应该如何对申请进行修改,导致宽限期的效力大大减弱。
3.专利申请保密性难控制在新颖性宽限期内,申请者需要公开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供审查机构审查。
这也会带来专利申请保密性的难题。
申请者担心自己的创新被他人抄袭,因此并不愿意在宽限期内公开申请的修改内容,这导致了申请者很难充分利用宽限期。
为了充分发挥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可以考虑延长宽限期的时间。
这样可以给予申请者更多的时间来应对审查意见,提高申请的通过率。
需要平衡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和专利权的保护时间,以确保制度的公平和有效。
为了提高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审查机构应该在审查过程中尽可能明确表达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该清晰、具体,同时尽量避免出现矛盾和歧义。
这样可以帮助申请者更好地理解审查意见,从而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3.加强申请保密措施为了解决专利申请保密性难题,可以考虑加强申请保密措施。
审查机构可以向申请者提供保密协议,保障申请者的创新不会被泄露。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效力缺陷及其克服方法。
在首先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进行了概述,随后分析了其存在的缺陷,包括容易滋生抄袭行为、创新动力不足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问题。
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强化审查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和提升法律法规保护水平等克服方法。
在强调了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优势,并指出未来发展趋势。
展望了未来对该制度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讨论,旨在促进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克服方法、审查制度、行业监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优势、发展趋势、研究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纷纷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出现,旨在帮助创新者在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获得更多的灵活性和保护,为创新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随着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逐渐普及,一些效力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
这些缺陷不仅影响了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还可能对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有必要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效力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和策略,以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质量和效益。
本文旨在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效力缺陷进行全面剖析,重点探讨容易滋生抄袭行为、创新动力不足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问题,并提出强化审查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和提升法律法规保护水平等克服方法,以期为完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激励方面的效力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通过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概述和效力缺陷的分析,深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容易滋生抄袭行为、创新动力不足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方面的问题。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这个制度允许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间内,对该发明进行完善和改进,以便提高专利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
然而,这个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限制了它的效力。
本文将讨论这些缺陷,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首先,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存在着滥用的风险。
因为这个制度允许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拥有改进发明的时间,一些不良分子可能会利用这个规定,在未经过深思熟虑的情况下提交申请。
他们本来可以在提交申请之前就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进,但他们选择等到申请被批准后再进行修改,以获得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这种行为不仅延长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而且也浪费了官方机构的时间和资源,从而影响了其他发明人的申请进程。
其次,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存在着言过其实的问题。
这个制度假设发明人能够在宽限期内及时完善和修改发明,以便更好地描述和保护他们的创新结果。
然而,在实践中,这个制度可能无法满足这个期望。
一些发明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源来进行改进,或者他们可能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来实施他们的改进。
这种情况下,宽限期制度的效力就会受到限制。
最后,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
一方面,这个制度可以激励发明人对其创新结果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以获得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另一方面,这个制度还可能引发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冲突,包括其他发明人、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
这些利益相关方可能会争取更广泛的专利保护范围,或者反对相关专利的批准,从而影响到宽限期制度的实施。
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建议在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中加强监管和管理。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标准,以防止不良分子利用宽限期制度滥用专利申请。
其次,应该提高发明人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个制度。
最后,应该积极促进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对话和合作,以便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需求。
这些措施可以提高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效力,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

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让发明人有更充足的时间完善发明,专利局可以延长申请人提供专利申请文献的期限,这一期限即为新颖性宽限期。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对于发明人来说是一大福音,因为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时间来完善发明,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但是,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容易被滥用。
一些申请人可能会刻意拖延申请文献的提交时间,以获得更长的宽限期,从而使自己在同一领域内其他申请人之前获得专利权。
这种滥用行为不仅会降低专利的发明水平,还会影响其他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加强制度管理,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其次,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长度也存在争议。
有些人认为宽限期应该更长,以确保发明人有充足的时间完善发明,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宽限期过长,将会影响到其他申请人的利益,还会导致技术的停滞和发展的滞后。
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宽限期的长度,避免给其他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最后,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审批标准不够明确。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献的时候,不清楚应该提供哪些材料和资料,容易导致审批周期过长或申请被驳回。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申请人的指导和协助,提供明确的审批标准,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批情况,以便申请人及时调整申请方案。
综上所述,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虽然对发明人提供了便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制度管理,合理确定宽限期的长度,并提供明确的审批标准和指导,以便让此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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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作者:朱泽亮王宏军来源:《河南科技》2019年第06期知识产权制度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保护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有先用权制度、优先权制度和宽限期制度。
基于推动学术交流、解决快速公开科研成果与专利新颖性原则的矛盾等多重目的的需要,创新型国家纷纷构建对于几种特殊方式的公开在法定期间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制度,通称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以下简称“宽限期制度”)。
目前学界已经从宽限期的适用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相应指出宽限期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随着专利制度的一体化,我国应当扩大宽限期的保护范围、增加宽限期制度的保护期限等建议,究其根本都是为了构建特殊公开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平衡。
但根本问题在于,不论制度适用范围是过窄还是期间长度过短,仅对于能够纳入宽限期制度保護的特殊公开者来说,其效力并不能够降低公开发明的风险,不足以维护发明人公开后的发明利益。
因此,从制度本身法律效力缺陷的角度出发,为将目前所能纳入制度保护的特殊公开者在宽限期内得到真正保护,从根本上发挥宽限期制度的功能,合理且适当增强宽限期制度的法律效力或能够作为一种构建相关冲突利益平衡的新思路。
宽限期制度的缘起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越来越多的公司以及个人开始意识到利用知识规则、关注制度本身同样可以获利,导致发明人不能够再随意公开其发明创造。
如果说原先的尽早公开可以为社会谋利,那么现在的尽早公开很有可能会被某些逐利者私有化,带来的反而是加高了公众为获取信息而支付的费用。
因此,法律作为良性价值的制度性先驱,总会设定些许制度来减轻或克服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所带来的弊病,而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证。
此外,新颖性作为发明和实用新型核心的技术特征,对技术的发展的确起着较为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实践中并非总是如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会产生阻碍性后果1。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这种阻碍性后果愈演愈烈,比如在实施专利申请前,基于多种需求与特殊原因需将发明在申请前公开,可一旦公开将构成现有技术丧失新颖性,从而不能够取得专利。
因此,为解决快速公开发明成果的需要与专利新颖性原则的矛盾,《巴黎公约》对新发明因在国际展览会上的首次展出所为的公开给予临时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缔约国也就随此原则性规定产生了多种不同类型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
我国对于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构建体现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宽限期制度域外立法分析法本身就是建立在人所面临的具有很大程度共性的法律问题基础之上的,对于国际社会或者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研究,无疑有益于深化对我国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利弊分析,在了解有关新颖性宽限期的他国立法规定基础之上,掌握国际社会的立法动向及思路,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比较大的借鉴意义。
宽限期制度最早出现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中,为实现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明确规定其成员国应对其承认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给予临时保护。
除此之外,该特殊公开人可以就此临时保护要求优先权,国家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优先权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开始。
也就是说,原则上特殊公开者具有了申请将其发明创造申请日提前至公开日的申请权利,具有了取得优先权效力的可能性。
此外,《欧洲专利公约》将特殊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条款通称为无损害的公开,内容包含以下两种情况:①由于对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明显的滥用;②申请人在国际展览会公约所规定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2只要特殊公开者在专利申请前6个月提出,则不构成现有技术,出现此两种情形也将不损害发明人发明创造之新颖性,与我国立法相比,相同之处在于都给予申请人在前特殊公开之发明不损害其新颖性的效力,而不同则表现在《欧洲专利公约》适用范围更加严格,仅限于某些国际展览会上中适用。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公约成员国的德国和法国,严格地继承了此立法规定,与公约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并无显现差别,对提前公开新颖性的保护仅适用于公约所述两种情形,可以享受宽限期保护的范围十分狭窄。
美国《专利法》采用广义宽限期3的立法模式,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在宽限期期间的所有参展活动、学术讨论、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其发明、公开使用其发明,以及他人对从申请人那里获知其发明的内容的披露,都属于不使其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的情况。
4显然,与我国立法相比差异显著。
首先,美国没有首次披露的限制,而且没有披露形式的要求,而我国采取穷尽式列举方式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在宽限期的时间长度方面,我国规定为6个月,而美国宽限期长达一年,只要是在申请日前一年内,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或第三人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公开,都可以享受宽限期。
从国家立法角度讲,这样不遗余力地扩大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和拉长不损害新颖性的保护期限实质上是希望发明人尽早地披露发明,而无需担心他人披露对本申请新颖性的影响,而使社会公众尽早地获知该技术信息,避免他人就同样的技术进行重复研究,提高创新效率。
日本是一个技术创新十分活跃的国家,其《专利法》修改较为频繁,这其中就涉及对新颖性宽限期条款的不断修改完善。
日本属于实施广义宽限期的代表,自2011年日本政府正式公布“部分修改专利法等的法律”后,新专利法中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范围变得更加宽松,对于有权获得专利的人而言,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6个月内,除了通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或商标的公报上的公开之外,其发明任何形式的公开均能够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优惠。
比如包含发明内容的论文发表于网站或刊登在杂志上公开;在演讲中公开了发明内容;发明通过无级别和规模限制条件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展出公开;通过新闻报纸公开、记者招待会公开等。
在上述情形下,只要首次公开日满足处于提交专利申请前6个月内即可。
在适用范围方面,其在专利法修改过程中不断减少对公开的限制,一般形式的公开均可享受到新颖性宽限期的优惠,1而我国规定的适用条件仅为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以及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但效力与我国相同,仍然局限于使其发明创造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将其判断标准向前推进6个月,公开方式不损害其新颖性。
通过以上比较法分析可知,国家间对于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确立均无异议,而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新颖性宽限期适用的范围,有些国家采用的是狭义宽限期的立法模式,主要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另外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广义宽限期,宽限期制度近乎适用于一切公开方式;②新颖性宽限期的保护期限,主要有六个月与一年两种模式;③新颖性宽限期效力不同,集中体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赋予了特殊公开者以申请优先权的效力,可将其申请日期提前,大大降低发明人公开的风险,而大部分国家法规范效力仅限于公开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损害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因此,对于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完善至少可以从:适用范围、保护期限、法律效力三方面进行探讨。
目前相关领域学者已经从宽限期的适用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相应指出宽限期制度存在的缺陷,但好似忽略了宽限期制度的效力缺陷这一根本问题。
我国宽限期制度的效力缺陷相比采用广义宽限期制度的国家,我国不仅采用狭义宽限期制度限制公开方式,严重缩小新颖性宽限期条款的适用范围,而且采用法定期限较短的6个月期限。
相比于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从宽限期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是从纳入范围的特殊公开者的保护期限看对提前公开的发明创造人保护均构成不利条件。
如若提前公开的发明创造之新颖性在适用宽限期制度仍然不能得到保护,将不利于鼓励发明。
而能否实现在宽限期间内维持新颖性,根本上取决于宽限期制度的法律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宽限期制度的法律效力应是其制度根本缺陷所在,克服其法律效力的缺陷对该制度的完善起着关键性作用。
优先权制度视角下看宽限期效力缺陷我国采用狭义宽限期的立法模式,并且强调宽限期制度严格区分于优先权,不具有将申请日提前到特殊公开日的效力。
可见,宽限期仅仅是对提前公开发明创造的一定程度的补救措施,视为该发明在特殊公开后一定期限内没有丧失新颖性,或者说是通过宽限期制度将判断新颖性的时间向前推了6个月。
而不能使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表日或泄露日,其保护力度是有限的。
而优先权制度是使申请人能够在世界各国就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保障,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二者效力存在明显区别,优先权赋予了申请人将其申请日提前至优先权日的效力,申请人可以在从发明人提出第一次申请后的优先权期间内内排除第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而新颖性宽限期则只具有发明公开不损害其新颖性的效力,只是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特殊公开者在后申请专利的可能,而实际上该发明创造已经因为公开展出或发表或因第三人违背申请人意愿的公开而成为现有技术。
在发明创造提前公开后提出专利申请前的这段时间差里,对于特殊公开者本人来说,以特殊方式公开不损害新颖性是基于保存日后本人申请该专利的可能,防止他们滥用发明人的智力成果,但发明创造一旦被公开将面临诸多不确定的风险。
与法定的优先权不同之处在于,宽期限的效力不可对抗这段时间差内的风险。
一般来说,在优先权日至申请日之间的期间内发生的各种公开行为,优先权制度均可保证不影响申请人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较为周延。
而宽限期制度实质上不丧失新颖性之效力只是“对内效力”“对外”则无法抵抗发明创造新颖性被损害的风险。
此外,站在做出相同独立创造的第三人的角度看,给予特殊公开者一段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相当于从公开之日起即具有了排他的效力,第三人将不能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只能基于先用权制度在原先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专利,对于宽限期享有者来说实质上具有了将其申请日提前到特殊公开日的效果。
发明人在宽限期公开的发明信息破坏第三人相同主题发明的新颖性,但不破坏自己发明的新颖性,这种“有实无名”的保护制度难使做出独立发明创造的第三人信服,制度形式上即构成不平等保护,更无法谈及第三人与发明人实质上的发明利益的平衡。
商标法相关制度视角下看宽限期效力缺陷值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本文讨论的是新颖性宽限期的相关问题,但作为特殊公开方式的法定情形之一——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展出或使用,从相关立法中找出类似情形加以比较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