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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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金银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金银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金银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包含网络电商平台抽样)。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种类2.1金饰品2.2银饰品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金饰品金饰品是指以黄金为主要原料制作的金及其合金饰品。

3.2银饰品银饰品是指以白银为主要原料制作的银及其合金饰品。

3.3其他其他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4检验依据GBfT17832-2021银合金首饰银含量的测定嗅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GBZT38145-2019高含量贵金属合金首饰金、钳、杷含量的测定ICP差减法GB/T38162-2019高含量贵金属合金首饰银含量的测定ICP差减法GBfT40114-2021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ICP差减法QB/T1690-2021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要求5.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抽样数量根据产品的贵金属材料及含量按照同一生产厂商、同一材质、同一饰品品种、同一批次的饰品进行组批。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

5.3抽样管理抽样时样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用不可擦拭的特殊记号笔签字封样或封样单封样。

封样单封样时,应保证所有可开启部位的贴封(防止样品被调换)。

检测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装,并现场在包装上标注“检测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封样后,连同抽样单、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证明材料一同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送至承检机构。

备样留存于被抽查企业。

检验样品从抽样开始至交接流程需全程由抽样人员2人看护,保留交接证据,确保样品安全。

交接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核查无误后入库。

金银手饰的管理制度

金银手饰的管理制度

金银手饰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手饰的销售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金银手饰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金银手饰的销售和管理。

第三条金银手饰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手饰销售单位应当持有合法经营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进行真实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成色、含金量、制造单位等,不得虚假标示。

第六条销售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国家标准和相关消费提示,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单位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八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销售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定价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合理制定产品价格,不得借机哄抬物价。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价格进行公示,确保消费者了解真实价格。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不得以“低价甩卖”、“清仓处理”等方式进行虚假促销,造成市场混乱。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当确保金银手饰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和把关。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对金银手饰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的质量安全负责,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进行安全标示,提示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的消费提示进行宣传,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金银手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召回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贵金属饰品标准

贵金属饰品标准

贵金属饰品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金属饰品(以下简称饰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金、银、铂、钯等贵金属及其合金制成的首饰,也适用于贵金属及其合金制成的工艺品及摆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288 首饰含金量分析方法( ISO 11426 : 1997 , MOD )GB/T 11886 首饰含银量化学分析方法GB 11887 首饰贵金属饰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ISO 9202 : 1991 , NEQ )GB/T 11888 首饰指环尺寸的定义、测量和命名( ISO 8653 : 1986 , IDT )GB/T 14459 贵金属首饰计数抽样检查规则ISO 14490 钯合金首饰中钯含量的测定丁二酮重量法GB/T 16552 珠宝玉石名称GB/T 16553 珠宝玉石鉴定GB/T 16554 钻石分级GB/T 17832 银合金首饰中银含量的测定溴化钠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ISO 11427 : 1995 , EQV )GB/T 18043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 射线荧光光谱法GB/T 18303 钻石色阶比色目视评价方法GB/T 18781 养殖珍珠分级GB/T 18996 银合金首饰中银含量的测定氯化钠或氯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ISO 13756 : 1995 , MOD )GB/T 19720 铂合金首饰铂、钯含量的测定氯铂酸铵重量法和丁二酮二重量法( ISO 11210 : 1995 , MOD )QB/T 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1999] 第 19 号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3 分类按 QB/T1689 的规定。

珠宝饰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珠宝饰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珠宝饰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前言为维护自营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抽检商品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判定。

一旦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将依据双方协议要求,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自营珠宝饰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由制定,有权对本规范进行相关修订。

第一章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自营产品主体材料用“金及其合金”、“铂(白金)及其合金”、“钯及其合金”、“银及其合金”等制作的非镶嵌类首饰、工艺品及产品的品种规格为GB/T 16552-2010《珠宝玉石名称》中所列的珠宝玉石品种,包括镶嵌和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等。

第二章抽样方式2.1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2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2.3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第三章检验依据3.1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1887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28480 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GB/T16552 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4 钻石分级GB/T18043 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X 射线荧光光谱法GB/T9288 金合金首饰金含量的测定灰吹法GB/T17832 银合金首饰银含量的测定溴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GB/T19720 铂合金首饰铂、钯含量的测定氯铂酸铵重量法和丁二酮肟重量法QB/T2062 贵金属饰品QB/T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3.2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3.3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金银饰品重量测定允许误差的规定

金银饰品重量测定允许误差的规定

金银饰品重量测定允许误差的规定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 1690—199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饰品及材料重量测量允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重量结算金、银饰品及材料的贸易,铂饰品及材料亦参照使用。

2术语2.1金、银饰品的重量指金银材料的净重。

3技术要求3.1金饰品及材料的测量允差3.1.1每批或件称量值不大于1000g,允差±0.01g。

3.1.2每批或件称量值大于1000g且不大于5000g,允差±0.025g。

3.1.1每批或件称量值大于5000g且不大于20000g,允差±0.10g。

3.2银饰品及材料的测量允差3.2.1 每批称量允差+0.4g或-0.5g。

3.2.2 每件称量允差+0.04g或-0.05g。

3.2.3 单件重量大于200g时,按批允差规定。

4 试验方法4.1试验条件4.1.1天平放置环境应符合计量要求。

4.1.2使用时应先作计量性能的检查再按常规进行操作。

4.1.3合作的天平必须在强制检定周期内。

4.2试验天平的要求4.2.1用最大称量值1000g,分度值0.002g的5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1.1条规定。

4.2.2用最大称量值5000g,分度值0.01g的5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1.2条规定。

4.2.3用最大称量值20000g,分度值0.04g的5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1.3条规定。

4.2.4用最大称量值50000g,分度值0.25g的6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2.1条规定。

4.2.5用最大称量值1000g,分度值0.01g的7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2.2条规定。

4.2.6如果采用电子天平,则按电子天平的等级对应机械天平的等级等同使用。

4.3当试验结果有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5 标志5.1金、银饰品及材料均以克(g)为计量单位。

5.2金饰品及材料的重量,在书写时保留二位小数。

金银饰品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 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 定产地。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
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 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 注认证标志。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
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 号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
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 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 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 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 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
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 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 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 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
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 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如:行业标准QB/T 2062 <<贵金属首饰>>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Q/ZRY001-1999(明牌首 饰)

金银饰品类验收标准

金银饰品类验收标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金银饰品印记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实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可以是单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文件名
金银饰品类验收标准
电引用标准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许的规定》。
□国产金银饰品
◆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经营许可证;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及说明标识内容
□进口金银饰品
◆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同国产商品,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 1690—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铂、钯饰品及材料质量测量允差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以质量结算金、银、铂、钯饰品及材料的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贵金属饰品的质量 mass of precious metals adornment指贵金属饰品所标注贵金属材料的重。

测量允差 permissible errors of determination指每一次测量值所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4 要求金、铂、钯饰品及材料的测量允差4.1.1 称量值不大于500g,允差±。

称量值大于500g且不大于2000g,允差±。

银饰品及材料的称量值不大于2000g,允差±。

金、银、铂、钯材料称量值大于2000g,且不大于20000g,允差± g。

5 试验方法测量条件天平放置环境应符合计量要求。

使用时应先作计量性能的检查再按常规进行操作。

使用的天平必须在强制检定周期内。

试验天平的要求当需要满足时应使用最小称量值为1mg或以下的电子天平。

当需要满足、时应使用最小称量值为10mg或以下的电子天平。

当使用机械天平时,其测量精度不应低于所规定的电子天平。

当需要满足时,应使用最大称量值20000g,分度值的5级机械天平。

当测量结果有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结果为依据进行仲裁。

6 标志金、银、铂、钯饰品及材料的质量均以克(g)为计量单位。

零售金、银、铂、钯饰品应在每件产品的标识牌上标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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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强金银饰品质量管理,提高金银饰品质量,规范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服务和检验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不合法的强制检验及收费,维护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银饰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的内部检验,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委托检验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金银饰品的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

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的金银饰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金银饰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在每件产品上打印出生产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含金(银)量等印记(对细小饰品的印记内容可简化),并挂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材料名称、贵金属含量和质量等的标识牌。

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印记和标识牌的金银饰品。

金银饰品的印记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印记及标识牌的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金银饰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指定委托检验机构。

委托检验收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本着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另行制定。

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但监督抽查计划要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不得进行重复抽查。

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所需经费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列支。

第七条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与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相应的检测设备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抽查应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委托检验采用协议或合同的办法。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市场销售的金银饰品进行逐件检验和进行质量担保,不得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业送检,不得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质量实行报验。

除企业委托外,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对金银饰品提供质量合格的挂牌。

质量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提供了质量合格挂牌的,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任何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对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强制性检验收费。

第九条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应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加强对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其它贵金属、珠宝首饰的质量检验及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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