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30•【文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技术监督局: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上报的《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金银饰品质量管理,提高金银饰品质量,规范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服务和检验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不合法的强制检验及收费,维护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银饰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的内部检验,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委托检验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金银饰品的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
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的金银饰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金银饰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在每件产品上打印出生产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含金(银)量等印记(对细小饰品的印记内容可简化),并挂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材料名称、贵金属含量和质量等的标识牌。
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印记和标识牌的金银饰品。
金银饰品的印记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印记及标识牌的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金银饰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首饰评估

※世界上资产评估有两个学派:英国学派:以土地和不动产评估价为主。
美国学派:以综合评估为主要内容。
※1990我国的评估业开始。
※2004注册评估师考试。
※1993我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
※2001成立我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工艺品专业委员会。
※评估:估计价值的行为和过程。
※珠宝首饰评估:根据指定的目的,使用公正的法规、标准,按照合适的评估程序,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品质与级和价值特征分析,继而对其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行为。
※评价:关于资产相对品质或者等级的一种判断。
※评估师:有资格独立、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从事估价服务的人。
※评估主体:进行珠宝首饰评估的人员。
有珠宝首饰评估师(三级),珠宝首饰评估师(二级),珠宝首饰评估高级技师(一级)。
※评估客体:被评估的对象及委托人提供的珠宝首饰。
※评估师三个角色:①见证人:评估师必须对被估珠宝首饰的存在,位置和数量状况进行证实。
②鉴定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步骤对珠宝首饰的天然属性进行确认使其能区别于其他同类资产。
③估计者:探究和报告被估珠宝首饰的价值。
※人工宝石:完全或部分是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作首饰及装饰品的材料。
※合成宝石:是指完全或者是部分由人工制造并且自然界有已知对应物的晶质或非晶质体,它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和晶体结构与所对应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相同。
※再造宝石:通过人工的手段将天然珠宝玉石的碎块或碎屑熔接或压接成整体外观的珠宝玉石。
※拼合宝石:由两块或者是两块以上的材料经过人工拼合而成,并且给人以整体印象的珠宝玉石。
※人造宝石:人工制造并自然界无已知对应物的晶质体或非晶质体。
※珠宝首饰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①须持有宝石学专业知识。
②需勤勉工作,尽职调查。
③需为评估业务严格保守秘密。
④需忠实于事实。
⑤拒绝非职业行为。
※评估目的的类型:保险、抵押或担保、再销售或拍卖、财产分割、遗产查验、捐赠、专利产品的评估、其他目的评估。
※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①市场价值②公平市场价值③零售价值④重置价值⑤批发价值⑥拍卖价值⑦清算价值⑧残损价值⑨报废价值。
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DB52428-2004

DB52/428-2004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定义、标识标签的基本规定、标识内容、标识要求和标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生产及销售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这些引用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87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 16552 珠宝玉石名称GB/T 16554 钻石分级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QB/T 1690 贵金属饰品重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 2062 贵金属首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金银 gold & sliver本标准中所指金银是对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的统称。
3.2珠宝玉石 gems指天然形成的矿物单晶体及非晶质体(宝石)、矿物集合体(玉石)、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的统称,可简称为珠宝或宝石。
3.3饰品 jewelry1DB52/428-20042 指各种发饰、耳饰、颈饰、手饰、足饰、服饰及各种挂件、摆件等,也包括各种未镶嵌宝石戒面。
3.4金银珠宝玉石饰品 gems & jewelry用金、银、铂等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用各种珠宝玉石制成的饰品以及用金、银、铂或其它金属材料与珠宝玉石等多种材料组合制成的饰品或工艺饰品(包括金银饰品、珠宝玉石饰品、珠宝玉石镶嵌饰品、珠宝玉石摆件和具有一定意义或形态的工艺品)。
3.5人工宝石 artificial products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于首饰或装饰品的材料统称为人工宝石。
包括合成宝石(有天然对应物)、人造宝石(无天然对应物)、拼合宝石、再造宝石。
3.6仿宝石 imitation stone用于模仿天然珠宝玉石的颜色、外观和特殊的光学效应的人工宝石以及用于模仿另外一种天然珠宝玉石的天然珠宝玉石可称为仿宝石。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3月29日以“质技监局监发〖1999〗89号”印发关于《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中强调:“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金银饰品管理规定》。
”现将《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另有规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第六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第七条第八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一件金银饰品由黄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它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金银饰品其它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它金银饰品其它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它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五)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3.12.28•【文号】•【施行日期】198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授权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在未设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根据授权范围具体办理金银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条例》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收购的铂(即白金)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售给物资部门。
文物部门不得将收购、收藏的金银用作出口或内销,如需组织出口或内销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三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凡经营金银生产、冶炼、加工、回收、销售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单位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均应严格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是指依法继承遗产、接受亲友馈赠、合法购买、有关部门奖励以及其他正当所得的金银。
五根据《条例》第七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的规定,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也一律不得以金银实物清偿。
六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委托机构收购的金银,必须按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七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凡有含金银废渣、废液、废料(以下简称含金银“三废”)的境内机构,应积极从含金银“三废”中回收金银。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我市旅游市场的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引导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销企业正确标注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经销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三亚市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旅游、商务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业、本行政辖区内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销者不得经销无标识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
第五条每件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应当具有标识并佩挂一个标识标签。
标识包括标签、印记和其他标识物等,标注内容应符合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标识:用于识别饰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标签:用于标明饰品分类或内容的标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质量、数量、特征、特性、用途等信息。
印记:打印或刻印在饰品上的永久性标识。
其他标识物:除印记和标签外,反映产品标识内容的其他载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包装物、销售凭证等。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六条贵金属饰品标识标签内容应当包括:(一)饰品名称:材料的中文名称+纯度+首饰品种。
DB44_94-2007《珠宝饰品标识规定》

4.4.2.2 镶嵌材料的纯度和镍(Ni)释放量应符合 GB 11887 的规定。 4.4.3 非贵金属材料 4.4.3.1 非贵金属镶嵌珠宝饰品名称中可以不标明镶嵌材料的名称。 4.4.3.2 镶嵌材料为非贵金属,表层覆盖贵金属的镶嵌饰品,其材料和纯度的标识和印记 应符合 QB 1131、QB 1132 首饰金、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4.5 珠宝饰品价格应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标注,其它币种只能作为附注。 4.6 珠宝饰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包括企业名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其中企业名称(可以 为简称)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识,其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则可在其它标识物上标识。 4.7 质量(重量)应符合 GB 3102.3 量的名称和符号的要求。为适合珠宝行业的特点,可 以使用〖米制〗克拉(ct)为单位。克拉(ct)与克(g)的换算关系为 1 克(g)=5 克拉 (ct)。质量修约到小数点后 2 位数字。 4.8 规格(尺寸)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毫米(mm)、厘米(cm)、米(m)等。规格 的表示方法:长×宽(×高),规格修约到小数点后 2 位数字。 4.9 珠宝饰品应附有具有 CMA、CAL、CNAS 资质的珠宝贵金属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明。 由具有 CMA、CAL、CNAS 资质的珠宝贵金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可视为合格证,可以作 为珠宝饰品的其它标识物的一部分。 5 标识内容 5.1 标识分类
为适应行业的发展,避免混乱,增加了部分市场上已出现,并被行业认可的宝玉石、 贵金属的品种,使这些品种的标识更规范。
DB44/94-2007《珠宝饰品标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和批发的珠宝饰品等的定义、基本规定、标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生产、销售的珠宝饰品的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 钻石分级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8043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QB 1131 首饰金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 1132 首饰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2062 贵金属饰品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珠宝饰品 jewelry adornment 指以珠宝及贵金属制成的首饰和摆件,涵盖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态的半成品,如戒 面等。包括未镶嵌珠宝饰品、镶嵌珠宝饰品两类。 3.1.1 未镶嵌珠宝饰品 unset jewelry adornment 包括未镶嵌珠宝首饰和未镶嵌珠宝摆件。 3.1.2 镶嵌珠宝饰品 setting jewelry adornment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表示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规定如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依具体情况可以免除。
第六条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第七条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第八条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其重量。
第十条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第十二条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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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04月2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六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第七条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
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执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五)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银饰品的产地。
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
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第十六条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十八条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