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据法的本土化建构_读_漂移的证据法_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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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一本通读后感

证据法一本通读后感

证据法一本通读后感
近日,我读了《证据法一本通》一书,在读完这本书之后,我有了深刻的感悟与体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证据法。

证据法是一种处理案件的形式,它会考虑当事人在这个案件中提供的证据以及做出最终裁决。

加上规则,证据法在律师和法官之间形成了一种巩固的关系,以确保最后的裁决是公正的。

《证据法一本通》这本书论述的是如何利用证据法来有效的处理案件。

书中主要记录了一些关于如何正确使用证据法来处理案件的内容,包括允许或拒绝记录、考虑哪些证据有价值并考虑其他因素。

当然,它还谈到了证据法的局限性,以及它在案件处理中会带来的挑战。

读了《证据法一本通》之后,我发现证据法在审理一个案件时确实有其优点,但有时也会遇到一些挑战。

首先,证据法需要律师提供有价值的证据,因此律师要熟悉法律,及时发现有价值的证据。

其次,证据法可能会忽视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双方要保持公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最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官将判决最终裁决,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官在判决时要尽可能的公正。

总之,证据法在审理案件中是一种很好的形式,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

律师必须发现有价值的证据,双方要保持公平,法官要尽可能的公正,才能使证据法发挥最大的作用。

总而言之,读完《证据法一本通》之后,我对证据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学到了一些实用的知识。

证据法的课程心得2000字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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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知识证据法的课程心得一、引言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证据法是必不可少的一门课程。

证据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我们未来的律师或法官之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学习证据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其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界的一些常见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本文将对我在学习证据法课程中的心得体会进行共享,并总结我对这一学科的认识。

二、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学习过程在学习证据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门课程的知识体系是建立在具体案例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

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和证据的分类,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初步证据与确凿证据的区别等。

针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证明的主要程序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其中包括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原则、证据排除原则等。

我们还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分别学习相关证据的规则和适用。

我们需要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据规则进行学习,如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证据规则等。

这一学习过程使我对证据法体系有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理解。

三、证据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证据法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任何一个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都是要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因此对于证据的获取、审查和运用都至关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都是需要法官和律师们慎重考虑的问题。

在学习证据法的过程中,我更加明确了证据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了我作为未来法律从业者在证据法方面的责任和挑战。

四、我对证据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学习证据法的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了证据法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性,也对证据法这一学科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我认为,证据法不仅仅是一门理论课程,更是联系法律实践的纽带和桥梁。

只有通过深入的学习和不断的实践,我们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证据法,并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证据法的规则和原则,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总结通过学习证据法这门课程,我对证据的分类、证据的举证和质证、以及证据的运用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证据法的根基读后感

证据法的根基读后感

证据法的根基读后感篇一:证据法是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其基础是证据的原则和规则。

最近读了一本关于证据法的书籍,深受启发,以下是我对该书的一些读后感。

该书介绍了证据法的基础原则和规则,包括证据的收集、质证、证明和审查等方面。

作者强调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这些原则和规则是证据法的核心,也是所有法律程序的基础。

该书还介绍了证据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作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证据规则和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则的实际应用。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进行操作,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则需要更加严格,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而不是赔偿损失。

除了介绍证据法的基础原则和规则之外,该书还提供了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技巧,以帮助读者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证据法。

例如,作者建议读者在收集证据时,要尽可能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避免收集与证据内容无关的证据。

此外,作者还建议读者在质证时,要充分听取被诉方的意见,并在质证过程中进行适当的记录和归纳。

该书是一本非常有用的证据法书籍,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证据法的基础原则和规则,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这些规则。

读者还可以从该书中获取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技巧,以提高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篇二:标题:证据法的根基读后感正文:《证据法的根基》是一本由德国证据法学家卡尔·斯普雷格尔所著的法律书籍,是证据法领域的经典之作。

这本书对证据法的原理、原则和规则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解释,使我对证据法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本书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证据法的历史和发展,包括证据法的起源、主要流派和主要贡献。

斯普雷格尔认为,证据法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早期的证据法主要关注证据的收集和证明,而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证据法逐渐涉及到证据的收集、采信和证明等方面,同时也关注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漂移中前行

在漂移中前行

在漂移中前行【摘要】《漂移的证据法》一书是蜚声国际的比较法学大师达马斯卡的巅峰之作,全书主要讨论了英美证据法的特征、支撑英美证据法事实认定特殊性的三大支柱、三大支柱的制度性转变以及英美证据法的未来四个问题。

达马斯卡将证据法学和程序法学加以观照和认识,通过与近现代大陆法系证据制度和审判制度的比较,高屋建瓴地拆解英美证据法。

而这种比较研究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不乏启发意义。

【关键词】达马斯卡;证据法学;英美证据法;法律移植作为一名蜚声国际的比较法学大师,米尔建·R·达马斯卡(Mirjan RDamaska)既曾任教于大陆法系的南斯拉夫,也授课于英美法系的美国,学术兴趣涵括刑事诉讼法、刑事实体法、证据法、国际刑法、法律移植与比较等诸多领域。

超常的语言天赋和不同寻常的学术背景,使他在比较证据法领域游刃于两大法系之间,以深刻的理论性与强烈的实践性赢得了两大法系的广泛赞誉。

本文是笔者拜读达马斯卡的经典作品《漂移的证据法》后,在其指引下审视英美证据法的特征及变迁,解析英美证据法的三大支柱及其所受的侵蚀,并对作者虽视角新颖但仍存有局限的论证所做的一个评析,最后反思我国证据法的本土化建构。

一、英美证据法的三大支柱及其所受侵蚀在其巅峰之作《漂移的证据法》中,达马斯卡将证据法学和程序法学加以观照和认识,通过与近现代大陆法系证据制度和审判制度的比较,概况出英美证据法的三大特征:繁复的证据规则,广泛适用的排除规则以及对自由心证的限制。

他认为在英美证据法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三大支柱:第一大支柱是陪审制,即二分式的法庭审判结构;第二大支柱是集中制,即集中型诉讼程序;第三支柱是对抗制,即对抗式诉讼制度及由此产生的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显著作用。

全书最后他引用诗人马修·阿若德的诗:“徘徊在两个世界之间,一个已经死亡,另一个尚无力诞生”[1]表达了对英美证据法深深的隐忧。

这种“死亡与再生”的体验不仅是对传统诉讼结构面临危机的预警,更是对证据法到底“漂”向何方的诘问。

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读后感

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读后感

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读后感《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一书由龙宗智教授撰写,探讨了证据法的相关理念、制度和方法。

阅读该书后,我深受启发和震撼,对证据法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该书对证据法的理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在我看来,证据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念应当更加注重保障公正正义的实现。

龙教授指出,证据法的理念应当弘扬事实真相的追求,确保证据的充分调查和表述,提供公平的机会顺序。

这种理念将证据法与法治原则互为依托,体现了证据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其次,该书对证据法的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证据法制度是固化证据法理念的方式和手段,对于实现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龙教授对证据的获取、保存、传递和审查等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

尤其是对于争议性证据的处理方法,我深受启发。

作者强调,争议性证据不应当因为立场不同而被排除,而应当通过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查和解释。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减少了司法裁量的主观性,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依法行政的效果。

然后,该书还介绍了证据法的方法和技巧。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证据法需要具备合适的方法和技巧来应对变化多样的案件情况。

龙教授强调,证据法的方法应当注重实用性和适应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法方法。

例如,在处理身份证明争议案件时,可以采用DNA技术进行鉴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运用事故现场勘查和交通监控等证据。

这种方法和技巧的灵活应用,有助于提高证据的效力和避免证据的滥用。

最后,我认为,《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一书对于推动我国证据法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证据法体系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龙教授通过对理念、制度和方法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思考,为我国证据法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我相信,只有在推动证据法理念和实践的改革中,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正正义的实现,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水平。

综上所述,《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一书通过对证据法的理念、制度和方法的深入研究,为证据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借鉴。

“漂移”的证据制度:类型界定与反思

“漂移”的证据制度:类型界定与反思
讼法学研究 。
) , 男, 河南 禹州人 , 郑州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郑州市惠济 区检察 院检察 长助 理 , 法学博士 , 主要从 事诉

例如 , 在 中国期刊 网上 以篇名为 “ 自由心证” 检索 , 得到结果是 : 从 1 9 9 8 年到 2 0 1 4年共 1 1 0 篇期刊论文 , 而从 1 9 8 8 年至 1 9 9 8 年
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说综合性证据制度说法定确信证据制度说印证证据制度说准法定证明模式说等学说试图突破这一分类局限而提出描述中国现实的新的概念然而由于仍着眼于证明力规则裁判结论之达成等的界分这些概念或者含义模糊语焉不详没有自己明确的内涵或者可以被归并到传统的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类范畴中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报
2 0 1 4年 第 5期
时 间与地 点 : 2 0 1 4年 , 某 次课 堂上
在这次调查中, 参与者为 7 0 余名在职法律硕士生 , 职业来源主要是检察院 、 法院 、 律师事务所 、 公安
机关 。据观察 , 对第一个问题 , 身份为检察官 、 律师的学员普遍认为法官 自由裁量权大 , 而法官则多认为 小, 存在争 议 。而对第 二个 问题 , 绝 大部 分 学 员说 不 清 楚 , 只有 一 个 学员 说 是 “ 实 事 求 是 的证 据 制 度 ” ,
总共 现从 1 9 9 9年至 2 0 1 4年共 5 篇博士论文 , 而在 中国优秀硕士 论文数据库 同样检索可得到 3 2篇硕士论文 。如果换一种检索方法则能获得更多的期刊论文。
1 】 7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其身 份为 高校 教师 。
从逻 辑上来 看 , 课 堂讨 论 的两个 论题 是存 在实 质 的关联 的 , 因为 , 对证 据 制 度类 型 的界定 能够 表 明 国家 赋予 事实 裁判者 的 自由裁 量权 的大 小 。如果将 证 据制 度 界定 为法 定 证 据 制度 , 将 意 味着 在 审 理 案 件过 程 中事实 裁判者 的 自由裁 量权 极小 。但如 果将 其界 定 为 自由心证 , 则 表 明国 家赋 予 审判 者 较 大 的

证据法漂移的历程——评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一)

证据法漂移的历程——评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一)

证据法漂移的历程——评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一)【摘要】《诉讼法学研究》主编推介语: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是我国法学界耳熟能详的比较法学大家。

吴宏耀、魏晓娜博士策划编译的《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收录了达马斯卡三十多年来用英文发表的所有的证据法学论文共计11篇,全面展示了其证据法思想的发展历程,欲与证据法学界的同仁共赏达马斯卡教授的渊博学识和缜密论辩。

《证据法漂移的历程——评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一文作者何艳芳层层推进三个追问,将一本看似闲散的证据法学论文集,以自己的见解进行了脉络的梳理,宛如一名学友在旁娓娓道来,相信一定有益于读者对该书的理解与把握(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语)。

【关键词】证据法比较达马斯卡一、导言:著者及译者提到比较法学大家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ProfessorMirjanR.Damaska),法学研究领域尤其是诉讼法学、证据法学领域,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达马斯卡出生于前南斯拉夫,在萨格拉布大学法学院任教10年,其主要关注于刑事诉讼法。

在1972年达马斯卡接受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邀请,就任该校的教授职位,1976年又应邀移教美国耶鲁大学,其在耶鲁大学任教至今,其学术兴趣也拓展到诉讼法学的基本问题、证据法、刑事实体、国家刑法与比较法等诸多领域。

从达马斯卡的任职生涯中可以看出,其“跳槽”多次,跨度是巨大的,但绝不仅限于地域上的跨越。

达马斯卡在欧洲期间深受大陆法系思想的影响,后来移居美国,又“耳濡目染”了英美法系的文化。

其对两大法系的跨越是勇敢的,但同时又是踌躇满志、充满疑惑的。

达马斯卡少有的两大法系的背景使其学术思想备受关注,而达马斯卡又以独到的眼光来斟酌、审视、比较、鉴别两大法系的联系和区别,展现出了两大法系的“水乳交融”和“水油析层”。

其对于两大法系“难舍”的情怀,“爱恨”交融的矛盾心理,激发出了诸多经典之作,造就了达马斯卡在比较法学领域的权威地位。

中国证据法40年读后感

中国证据法40年读后感

中国证据法40年读后感在当代中国,1978年是值得铭记的一个年份。

这一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不仅宣告了我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到来,而且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扬帆起航。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证据法学学科也开始恢复重建。

40年过去,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巨大进步,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基本形成,证据法学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

总结我国证据法学过去40年的发展历程、规律、意义,展望其未来走向,具有承前启后的特殊意义。

目前,回顾总结证据法学发展历程的文献,大多是用一些抽象的词概括各阶段证据法学的总体发展特点,包括证据立法、制度、理论研究、学科建设等内容,比如,有的将我国证据制度40年历程分为恢复重建、初步形成、快速发展等三个时期,有的将证据法学科建设30年历程分为重建、发展和繁盛三个时期。

这类总结性文献有利于我们全面了解证据法学的发展变化情况,但由于其没有按照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来呈现证据法的发展历程,缺乏逻辑主线,因而不利于我们清晰了解证据法学的发展规律和展望其未来走向。

鉴于证据属性是证据法学的“本体论”问题,是构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试图以证据属性为逻辑主线,描述过去40年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规律。

本文论证的命题是:改革开放以来,证据“客观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主导着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不仅扭曲了证据理论,而且给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严重后果,不过,自1996年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据属性的认识出现了由执迷于客观性到接受证据相关性的转型趋势。

这一转型趋势的出现有复杂的成因和重要法治意义,并对我国证据法学的未来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二、证据“客观说”占主导地位的阶段:1978—1996 年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路线,摒弃了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

在这一背景下,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一场围绕证据是否具有“阶级属性”的争论也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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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第1期(总第79期)Vo l .11N o .1GeneralN o.79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JOUR N AL OF PETROLEU M ED UCAT IONA L I N ST ITUTE OF XIN JIAN G2010年第1期N O.12010浅析证据法的本土化建构读 漂移的证据法!有感周维珩(四川大学,成都610065)作者简介:周维珩,男,汉,河北唐山人,四川大学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摘要:达马斯卡的 漂移的证据法!运用三段论演绎逻辑的结构,跳出普通法系的视阈,以比较的方法检视英美法系证据法规则的发展理路,为我们思考我国证据法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供了许多的有益启示:英美证据法∀三大支柱#的程序性功能及其制度性转变以及对证据法的后现代话语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据法本土化建构的启示。

关键词:∀三大支柱#;后现代话语分析;本土化建构中图分类号:D 925 文献标识码:A导论漂移的证据法!是达马斯卡历时六年时间完成的一部证据法学力著,一经出版即在英语世界和非英语世界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全书的四个部分,首先向我们介绍了在事实认定规范方面英美证据法证据规则的复杂性;其次是在事实认定方面英美证据法最具有特殊性的∀三大支柱#;第三部分向我们展示了随着社会的发展,英美证据法的∀三大支柱#所遭受不同程度侵蚀及制度性转变。

在结尾处,达马斯卡教授对英美证据法的现状进行了颇具悲情色彩的描述,但又让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学者能在悲观中看到证据法未来的一点光明。

漂移的证据法!一书,跳出普通法系的视阈,以比较的方法检视英美法系证据法规则的发展理路,对我们思考我国证据法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供了许多的有益启示。

一、英美证据法∀三大支柱#的程序性功能及其制度性转变(一)∀三大支柱#的程序性功能初探1.二分的法庭审判结构程序性功能普通法系事实认定制度首先也最主要是∀陪审团制度的产物#。

陪审团负责事实的认定,在大量的、复杂的证据规则的约束下,通过自己作为理性的正常人所具有的常识性经验,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断。

但是由于陪审团∀非专业人士仍然被视为自主决策者#,很多陪审团成员在主观上不能很好的界定自己的职责,他们往往无意识地将自己的任务从案件的事实认定扩展到法律的适用。

所以,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官,就必须站在事实认定堡垒的大门口,负责决定将要传递给最终事实认定者的信息是否具有充分的认知潜力进而被采纳。

大多数的证据规则就必须用于规范证据证明能力。

对证据的可采性作出严格规范,同时并要求用于事实证明的可采性证据之间必须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2.集中型诉讼程序性功能美国证据法是陪审团制度的产物,集中型诉讼与陪审团制度会不可避免的相互交织在一起:业余裁判者都有其他事务,倘若一个案件的审判分为一个个有时间间隔的独立阶段,则很难在每一个庭审时将他们全部召集起来。

即便可以把他们召集起来,也会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正是由于集中型诉讼产生的时间压力,确定证据制度中那些需要删除和修改的内容,限制证据总量,排除传闻证据,对延迟提交的证据予以排除,才形成了一套普通法系证据法复杂的口头证据规则。

正是由于侦查、起诉与审判不同环节之间的联系彻底割裂,才使审判真正成为查明事实、裁断案件的核心阶段,排除了法官形成事前预断的可能,并直接影响着审前证据收集活动。

3.对抗制诉讼模式程序性功能达马斯卡曾在 对抗制!中指出抗制诉讼模式具有的理念、制度和技术三个层次的内涵。

由于对抗制诉讼模式由当事人控制,裁判者基本上保持被动的特点,极易造成诉讼双方对自身利益的强烈追求产生证明手段的两极化,而违背对抗的平等性和有效性的初衷。

这就必然要求证据规则在合理的证明责任风险分担上作出的严格规范,同时对证明手段进行严密审查。

(二)英美证据法程序性功能的制度性转变在进入20世纪后,随着案件数量激增,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普通法系证据法的程序性功能出现了∀漂移#。

∀伴随着陪审团审判的边缘化、审判中心论的放弃以及对抗制在一定程度的衰退,曾为普通法的证据法特征提供了强大而又有争议之理论基础的该制度背景也好像已经衰败。

与英美事实认定模式广联系的规则和惯例如今往往也丧失了其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

失去了理论基础和充分的依据,他们面临的危险是,渐变成过时的古老摆设和被禁闭在司法承包地牢里的知识珍本#第一,陪审团审判的边缘化在陪审团发源地的英国,随着1933年 司法实施法!的实施,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几近绝迹;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辩诉交易的广泛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数量也急剧下滑,即使嫌疑人没有进行有罪答辩,法官的单独审判案件的比重也在不断扩大。

使得∀普通法证据法最古老支柱的装饰作用时下似乎胜过了它的实际功用。

#第二,审判中心论的放弃由于审前证据开示程序的不断完善和壮大,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前了解到彼此的证据情况,这可以有效的缓解原本紧张的时间压力;同时双方达成的∀合意#也巧妙地规避了证据规则的约束,使得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不断增加;此外,借助于诉辩交易、民事和解等程序在审前即终结的案件已经为数不少。

在美国,使用诉辩交易方式审前处理的案件已占到了整个刑事案件总量的90%。

这一切都使集中性诉讼模式式微。

第三,对抗制有一定程度的衰退随着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各种新兴的诉讼形式如∀公益诉讼#、∀集团诉讼#等不断出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一方和诉讼另一方从社会立场或法官价值取向角度来讲,已经不再符合传统普通法的对抗模式,并已经开始造成抗制本身的逐渐弱化。

另外在美国9∃11事件之后 爱国者法案!的通过施行,政府积极干预司法的理念不断滋长,使以前∀被动、沉默#的法官逐渐转变成∀能动、多嘴#的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两造尖锐激烈的对抗被视为是一种对法官权威的侵犯,这也使得对抗式审判模式难以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作。

二、到底什么在∀漂移# 后现代话语分析漂移的证据法!提出普通法证据法制度性环境的∀三大支柱#的不断衰退,那么普通法证据法制度性环境的改变(∀漂移#)是否有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呢?我们知道,证据作为法治的基石,应当是为一定价值理念服务的,尤其是在当代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共识几乎是最弱意义上的法律客观性的必要条件#。

可以说,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证据法里都存在着价值的冲突与妥协。

那么,在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哪些价值理念是美国法律中最为重要的呢?∃49∃2010年 新 疆 石 油 教 育 学 院 学 报戴维∃伯格兰在其证据法的价值分析!中列举了几乎构成每一项证据规则之基础的8种价值。

约翰∃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作为这些价值理念具体体现的证据法制度性环境发生了∀漂移#时,必然是由于其背后的价值理念也出现了∀漂移#,亦即受到了在一定程度上的挑战。

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进程告诉我们,不管什么样的理论或价值体系,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时间和空间,从来没有产生过绝对的,具有普适性的理论。

因为∀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的主张,都有自己的关于什么是公平、正义和美好社会的观念。

所以,单一的正义,公平观念不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多元的、局部的、以多种方式存在的正义。

#具体而言,不论是陪审团制度、集中型诉讼还是对抗制模式的诞生,无不是为了捍卫民主与自由,以对抗政府对个人的侵犯。

但在进入20世纪后,由于世界各国案件数量激增以及恐怖组织在世界各地的蔓延滋生,使得控制犯罪和追求诉讼效率的理念上升,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价值选择上,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如果尝试以一种普适性理论价值体系作为基础,在西方不合适,在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以及风俗差异巨大的中国更不合适。

三、我国证据法本土化建构的启示(一)我国证据法本土化构建的现实性障碍中国作为一个法律后发文明的国家,刑事诉讼法一直被认为∀没有证据规则的诉讼法#,在有关证据收集和证据审查方面的法律规范,大多被∀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抽象的意识形态性的认识论原则所替代。

由于证据排除等重要规则的缺位,非法的侦查追诉、刑讯等情况依然存在,使证据法的功能被空置,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

基于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证据法本土化构建的现实性障碍:1.∀书本上的法#首先我们来看立法技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规定大多散落在各个司法解释之中;这些证据规定的指导条款,便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该指导原则的突出问题就在于偏重实体而忽略程序功能;此外,一些规定的具体配套措施滞后。

如在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上,关于证人出庭补偿、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方面出现制度性真空。

2.∀行动中的法#证据法作为社会科学,不仅存在在书本法条之中,也存在于现实生活的∀行动中#。

经济因素对证据意识和证据需求的影响不可小觑。

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证据手段技术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诸如书证、物证的辨认和鉴真便会必然涉及到诉讼成本的问题,证据收集、保全的需求必然出现差异。

同时,经济发展的不同对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产生侵蚀程度也会出现不同,使传统道德或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手段出现不同的约束力。

另外,当下的司法腐败问题对∀行动中#的证据规则一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证据法本土化构建理路与进路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进行证据法本土化构建的过程中,对美国的法、美国的政治进行研究加以借鉴,这是建设中国法治文明的一个不可绕过的过程。

但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因为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特点。

应当避免在研究和借鉴过程中过分主观化和随意化,防止出现那种任何人都可以以∀完善证据制度#为名,提出一堆∀证据立法建议#的局面。

使证据规则尽可能的走向客观化,以增强其可证伪性。

这就要求在证据法本土化建构过程中坚持实证研究方法。

证据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问题导向#的社会科学,着力解决的现实中的普遍性问题,而非以实现理想价值、达到特定标准作为基准。

当然不能靠立法者或是学者进行事先的理论预定,应该到∀行动中#不断去地完善其功能价值。

其次,证据学是一门关涉到法律、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门类的交叉性学科。

那么,们在思考证据法的本土化建构中,在研究方法范式上进行转型,不再局限于传统文本研究、比较研究等方式,尝试以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实现证据法本土化纵向横向双维度的全面发展。

(上接第45页)要有很强的坚忍精神,要懂得靠团队的力量,要有长远的眼光%%看上去赢得复赛并不容易。

因为这个世界的规律就是给人一点成功的同时让人骄傲自满,刚刚赢得初赛的人往往不知道自己赢得的仅仅是初赛,有了一点小小的成绩大多数人都会骄傲自满起来,认为自己已经懂得了全部,不需要再努力再学习了,他们会认为之所以不能再进一步已经不是自己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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