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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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安阳市技术规范审定稿

安阳市技术规范审定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阳市城市规划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四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城乡用地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镇)内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统称。

第六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总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河道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净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第七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注:1、建筑层数指居住建筑平均层数;容积率是指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棚户区改造、国企改制和企业退城进园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小于3.5;3、居住用地容积率大于1.0。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城市建筑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兰州市制定了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建筑日照的监督和管理。

一、总则1.建筑日照分析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过程。

2.建筑日照分析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建筑物的日照符合相关标准。

3.具备建筑日照分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工作。

二、资质要求1.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建筑日照分析的方法和要求;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能够进行准确的测量和分析。

2.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建筑日照分析的方法和要求;具备必要的测量和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准确的日照分析。

三、日照分析程序1.日照分析应当结合建筑物的功能和设计要求进行,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形状、朝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日照分析应当使用合适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日照分析应当包括对建筑物的立面和周边环境的日照情况进行测量和分析,包括阳光照射时间、阴影覆盖范围等指标。

4.日照分析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建筑物的日照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日照分析报告1.日照分析完成后,应当出具日照分析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的基本信息、分析的方法和程序、测量数据和分析结果、评价建议等。

2.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建筑日照分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署和盖章,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或个人,以便进行后续决策和管理工作。

五、监督与管理1.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分析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对于违反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对日照分析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西安市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一、日照分析对象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

(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4、有效日照时间: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照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照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宝山万科四季花城二期(首期)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建设单位: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05年5月10日宝山四季花城二期(首期)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二、地址: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邮政编码:201103三、法定代表人:丁长峰联系人:李彦联系电话:四、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五、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8楼邮政编码:200233六、法定代表人:黄鼎业联系人:周毅锋联系电话:七、勘察设计证书编号:090504-sj八、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宝山西城区用地范围:参见日照分析图(二)基地内拟建建筑:(三)基地外受遮挡的建筑:(四)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的建筑: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位等如附图所示。

九、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以下简称“住宅日照”要求),以及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辽)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日照”要求)确定。

十、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以下资料由委托方提供:1、基地内及周边的电子地形图;2、基地外已有建筑(ZH01、ZH09)的平、立、剖面及总平面图。

以下资料由本单位(受托方)提供:1、基地内拟建建筑(1#-11#)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2、基地外规划拟建建筑(12#-46#)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 日照分析软件。

3.4《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 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 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 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 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 小时。

4.6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 小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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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办法,加强日照分析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04,结合安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就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执行大城市日照标准。

第三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一)居住类:包括住宅、敬老院、老年公寓,宿舍。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南向寝室。

第四条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符合要求:(一)住宅建筑(含两层或两层以上的住户和村民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二)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六)若原有建筑自身互相影响日照不满足标准,规划新建建筑叠加影响后不得降低原有建筑日照时数。

(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政府批准后可酌情降低,项目内部可按不超过规划住宅总户数5%的部分酌情降低日照标准,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外部仍不得低于2小时。

(八)日照分析应保证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被遮挡建筑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建筑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要朝向。

第五条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拟建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段内的日照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分析范围,按拟建建筑最外轮廓为边界,东西两侧各50米,拟建建筑北向1.5倍拟建建筑高度的阴影范围确定(见下图:被遮挡建筑范围图),且北向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

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部分进入日照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对象,以整体纳入分析计算。

该范围内距拟建建筑最近的一排(建筑整体或局部与拟建建筑之间无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之外的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分析。

(二)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筑中的距拟建建筑最近的一排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确认为被遮挡建筑。

(三)被遮挡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被遮挡建筑范围图第六条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拟建建筑全部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二)以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最外轮廓为边界,按被遮挡建筑东西两侧各50米,被遮挡建筑南向150米的矩型阴影范围确定遮挡建筑范围。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部分进入遮挡建筑范围的遮挡建筑,应整体纳入分析计算。

该范围内距被遮挡建筑15米之外的10米及10米以下建筑及距被遮挡建筑30米之外的20米及20米以下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对象进行分析。

(见下图:遮挡建筑范围图)遮挡建筑范围图(三)在上述范围内采用第五条提出的规定,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

(四)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遮挡建筑范围。

若范围内东西两侧没有规划方案的,按如下要求进行日照评估分析:1、东西两侧为居住用地(R)时,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与新规划建筑物等宽等高的建筑物作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2、东西两侧为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供应设施用地(U)时,应确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3、东西两侧为规划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时不考虑日照分析遮挡。

(五)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遮挡外,其他围墙不作为日照分析遮挡。

第七条日照分析南侧分析范围内无遮挡物时建筑退界要求(一)若地块南侧分析范围内无现状建筑,拟建建筑退南边界不少于9米;(二)若地块南侧为城市规划道路时,退南侧道路最小距离应满足建筑后退要求。

第八条日照分析北侧建筑退界要求(一)若地块北侧分析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拟建建筑日照影响2小时线最远端进入北侧地块不得超过9米,计算高度按拟建最北端建筑底层室内地面以上0.9米的高度计算。

在分析范围内有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物时,日照影响应同时满足本办法要求;(二)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规划道路,在满足现状建筑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其日照阴影不得超过《安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北侧道路红线最小建筑后退距离,计算高度按最北端拟建建筑底层室内地面0.9米的高度计算。

第九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具体要求如下:(一)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范围和遮挡建筑范围。

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

(二)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东西侧设计方案未经审定的,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相邻地块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方案的,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均未批准的,以用地许可办理时间为准。

(三)分析方式:以平面分析为主,立面分析为辅。

第十条日照分析具体参数要求如下:(一)地理位置:安阳市区东经114°21′,北纬36°06′(二)有效时间段:大寒日真太阳时8:00-16:00。

冬至日真太阳时9:00-15:00。

(三)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得小于5分钟。

(四)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应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建筑取0.60m;场地取1.00m。

第十一条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窗户(含阳台),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现状高度超过0.9米的以实际高度为准)。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以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三)异形外墙和异形窗体简化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四)阳台、外走廊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面、外走廊栏杆面。

第十二条建模要求:(一)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地形及其相互关系、并对模型进行必要的简化。

(二)建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的模型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基准;2、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3、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及屋顶广告牌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也应建模;被遮挡建筑自身附属的空调板等装饰性构件不参与对自身的日照分析。

4、对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5、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三)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简化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坡屋顶(圆壳顶)当屋脊与檐口水平夹角不大于35度时不予建模,当屋脊与檐口水平夹角大于35度,应按照简单的包络体代替建模。

第十三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一)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由建设方(委托方)提供的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资料(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建筑单体平、立面及详细的窗位尺寸)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四)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日照分析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五)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报告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及完成时间等;2、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3、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4、日照计算范围: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和地形等;5、本基地拟建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6、根据本基地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7、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的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8、资料的来源说明;9、日照分析的各项参数;(四)日照分析结论1、结论中必须明确规划新建建筑日照情况以及对被遮挡范围内日照影响情况,同时出具日照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结论。

2、附图1)被遮挡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2)遮挡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2000)。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经发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建设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因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的范围内,日照分析结果的时间计算误差在±3分钟之内为合理范围。

当不同工程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之间及其与观测日照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最后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应由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1、真太阳时: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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