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安阳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精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办法,加强日照分析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04,结合安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就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执行大城市日照标准。
第三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一)居住类:包括住宅、敬老院、老年公寓,宿舍。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南向寝室。
第四条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符合要求:(一)住宅建筑(含两层或两层以上的住户和村民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二)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六)若原有建筑自身互相影响日照不满足标准,规划新建建筑叠加影响后不得降低原有建筑日照时数。
(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政府批准后可酌情降低,项目内部可按不超过规划住宅总户数5%的部分酌情降低日照标准,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外部仍不得低于2小时。
安阳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办法,加强日照分析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04,结合安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就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执行大城市日照标准。
第三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一)居住类:包括住宅、敬老院、老年公寓,宿舍。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南向寝室。
第四条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符合要求:(一)住宅建筑(含两层或两层以上的住户和村民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二)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六)若原有建筑自身互相影响日照不满足标准,规划新建建筑叠加影响后不得降低原有建筑日照时数。
(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政府批准后可酌情降低,项目内部可按不超过规划住宅总户数5%的部分酌情降低日照标准,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外部仍不得低于2小时。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等规范,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报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拟建建筑,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均需进行日照分析。
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一)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或其它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二)拟建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住宅项目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三)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四)周围已建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三条因建筑设计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2、旧区(永州市旧区范围暂定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
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日照】九江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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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1-5-14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0年版)》等,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日照分析对象(含现状、拟建)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多、高层建筑(含现状、拟建)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吉,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亩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城市规划区,瑞昌市、共青城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在规划管理中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一)居住类包括住宅、公寓、老年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和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等。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养老院、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第五条日照标准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应低于2小时,各县(市、共青城)不应低于3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穹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昔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5、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6、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球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阻影范围之外。
7、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正对正对图正对图3 4 图5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日照工程管理的规范,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日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各个阶段,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相关工程活动。
第三条日照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工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程序,保证工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设计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工程要求。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进行论证,明确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内容,并形成设计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注重太阳光照、遮阳、通风和空间布局等因素的考虑,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和自然资源,提高建筑能效,并满足人们对室内光照、通风、舒适度等需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保证设计方案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文档进行存档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为日照工程的施工、监理、维护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其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施工时,应当设置专职安全技术员和质量技术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良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监督,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不得违法违规施工。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安政[2010]6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安政[2010]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a3d4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9a.png)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安政〔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
我市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资源少,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供应的矛盾日益加剧。
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28.6%,建筑节能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十一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节能减排任务能否顺利完成。
近年来尤其是“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与先进地市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对建筑节能工作认识不足,工作体制、机制和有关政策体系尚未形成;既有建筑总量大,能耗高,实施改造难度大;建筑节能技术薄弱、产品单一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将持续增长。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扎实推进,不断提高全市建筑节能水平。
二、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任务2010年至2015年的工作目标:2010年,确保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实现新增节约12万吨标准煤,全面完成“十一五”建筑能耗节约175万吨标准煤的规划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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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办法,加强日照分析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04,结合安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就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执行大城市日照标准。
第三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一)居住类:包括住宅、敬老院、老年公寓,宿舍。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南向寝室。
第四条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符合要求:(一)住宅建筑(含两层或两层以上的住户和村民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二)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六)若原有建筑自身互相影响日照不满足标准,规划新建建筑叠加影响后不得降低原有建筑日照时数。
(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政府批准后可酌情降低,项目内部可按不超过规划住宅总户数5%的部分酌情降低日照标准,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外部仍不得低于2小时。
(八)日照分析应保证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被遮挡建筑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建筑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要朝向。
第五条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拟建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段内的日照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分析范围,按拟建建筑最外轮廓为边界,东西两侧各50米,拟建建筑北向1.5倍拟建建筑高度的阴影范围确定(见下图:被遮挡建筑范围图),且北向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
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部分进入日照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对象,以整体纳入分析计算。
该范围内距拟建建筑最近的一排(建筑整体或局部与拟建建筑之间无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之外的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分析。
(二)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筑中的距拟建建筑最近的一排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确认为被遮挡建筑。
(三)被遮挡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被遮挡建筑范围图第六条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拟建建筑全部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二)以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最外轮廓为边界,按被遮挡建筑东西两侧各50米,被遮挡建筑南向150米的矩型阴影范围确定遮挡建筑范围。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部分进入遮挡建筑范围的遮挡建筑,应整体纳入分析计算。
该范围内距被遮挡建筑15米之外的10米及10米以下建筑及距被遮挡建筑30米之外的20米及20米以下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对象进行分析。
(见下图:遮挡建筑范围图)遮挡建筑范围图(三)在上述范围内采用第五条提出的规定,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
(四)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遮挡建筑范围。
若范围内东西两侧没有规划方案的,按如下要求进行日照评估分析:1、东西两侧为居住用地(R)时,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与新规划建筑物等宽等高的建筑物作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2、东西两侧为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供应设施用地(U)时,应确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3、东西两侧为规划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时不考虑日照分析遮挡。
(五)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遮挡外,其他围墙不作为日照分析遮挡。
第七条日照分析南侧分析范围内无遮挡物时建筑退界要求(一)若地块南侧分析范围内无现状建筑,拟建建筑退南边界不少于9米;(二)若地块南侧为城市规划道路时,退南侧道路最小距离应满足建筑后退要求。
第八条日照分析北侧建筑退界要求(一)若地块北侧分析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拟建建筑日照影响2小时线最远端进入北侧地块不得超过9米,计算高度按拟建最北端建筑底层室内地面以上0.9米的高度计算。
在分析范围内有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物时,日照影响应同时满足本办法要求;(二)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规划道路,在满足现状建筑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其日照阴影不得超过《安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北侧道路红线最小建筑后退距离,计算高度按最北端拟建建筑底层室内地面0.9米的高度计算。
第九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具体要求如下:(一)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范围和遮挡建筑范围。
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
(二)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东西侧设计方案未经审定的,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相邻地块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方案的,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均未批准的,以用地许可办理时间为准。
(三)分析方式:以平面分析为主,立面分析为辅。
第十条日照分析具体参数要求如下:(一)地理位置:安阳市区东经114°21′,北纬36°06′(二)有效时间段:大寒日真太阳时8:00-16:00。
冬至日真太阳时9:00-15:00。
(三)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得小于5分钟。
(四)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应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建筑取0.60m;场地取1.00m。
第十一条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窗户(含阳台),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现状高度超过0.9米的以实际高度为准)。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以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三)异形外墙和异形窗体简化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四)阳台、外走廊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面、外走廊栏杆面。
第十二条建模要求:(一)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地形及其相互关系、并对模型进行必要的简化。
(二)建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的模型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基准;2、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3、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及屋顶广告牌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也应建模;被遮挡建筑自身附属的空调板等装饰性构件不参与对自身的日照分析。
4、对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5、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三)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简化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坡屋顶(圆壳顶)当屋脊与檐口水平夹角不大于35度时不予建模,当屋脊与檐口水平夹角大于35度,应按照简单的包络体代替建模。
第十三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一)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由建设方(委托方)提供的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资料(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建筑单体平、立面及详细的窗位尺寸)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四)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日照分析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五)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报告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及完成时间等;2、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3、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4、日照计算范围: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和地形等;5、本基地拟建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6、根据本基地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7、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的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8、资料的来源说明;9、日照分析的各项参数;(四)日照分析结论1、结论中必须明确规划新建建筑日照情况以及对被遮挡范围内日照影响情况,同时出具日照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结论。
2、附图1)被遮挡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2)遮挡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2000)。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经发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建设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因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的范围内,日照分析结果的时间计算误差在±3分钟之内为合理范围。
当不同工程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之间及其与观测日照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最后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应由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1、真太阳时: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