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合同涉税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劳务派遣合同在涉及税收问题时,常常成为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1.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派遣员工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酬收入,应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如下:(1)派遣单位支付部分: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派遣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用工单位支付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酬收入,由用工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劳务派遣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劳务派遣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派遣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1)派遣单位:以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成本,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用工单位:将支付给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依法在税前扣除。
三、劳务派遣合同涉税问题的处理建议1. 劳务派遣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凭证、账务记录准确完整,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费。
2. 劳务派遣企业应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税费缴纳合法合规。
3. 劳务派遣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法,降低涉税风险。
4. 劳务派遣企业可委托专业税务顾问,对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四、结语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

一、概述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是指对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所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规定。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税收行为,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对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的具体内容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应按照以下税率进行扣税:(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年终奖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 扣除标准(1)基本扣除: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每月可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除。
(2)专项扣除:根据国家规定,派遣员工可以享受以下专项扣除:①子女教育支出:每月可扣除1000元。
②继续教育支出:每月可扣除400元。
③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可扣除1000元。
④住房租金支出:每月可扣除1500元。
⑤赡养老人支出:每月可扣除2000元。
⑥大病医疗支出: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的部分,每年可扣除80000元。
3. 计税方法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
(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 纳税申报劳务派遣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当月应纳税额。
三、注意事项1. 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务派遣企业应如实记录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等所得,并按照规定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
3. 派遣员工如对个人所得税计算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是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派遣企业和派遣员工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合同缴税标准规定

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合同的缴税行为,保障税收秩序,本文将对劳务派遣合同缴税标准进行规定。
二、劳务派遣合同缴税主体1.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合同主体,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 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派遣合同缴税项目及标准1. 增值税:(1)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1)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派遣合同缴税程序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税务资料。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 用工单位应当在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4.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在取得劳务报酬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法律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缴税义务,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合同缴税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结语劳务派遣合同缴税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合同的缴税行为,保障税收秩序。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劳动力供应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劳务派遣涉及到的税收政策问题并不容忽视。
本文将介绍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一种雇佣工作形式,劳务派遣合同所得需要纳税。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的实际金额和缴税档次来计算的。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员工根据自身劳动所得金额的多少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一般是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所得作为纳税的基础。
这些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水、奖金以及各种福利津贴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派遣员工可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例如,某些国家允许劳务派遣人员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力输出方,也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盈利状况来计算的。
劳务派遣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相关成本和费用进行适当的扣除。
这些成本和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办公设备及租金等。
同时,一些国家也会对劳务派遣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三、社会保险费政策劳务派遣也涉及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保政策各有不同,但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为其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照员工的工资基数和相关税率来计算并缴纳社保费用。
同时,一些国家也鼓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劳务派遣行业和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
首先,税收政策的合理制定能够有效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劳务派遣公司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能够降低其经营成本,鼓励其为更多人提供就业机会。
其次,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可以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权益。
通过规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能够避免派遣员工因纳税问题而造成不公正待遇,同时确保他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履行自己的税收义务。
签劳务派遣合同的税

一、劳务派遣合同的性质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员工,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存在劳务关系。
二、税收政策及规定1. 劳务派遣单位:(1)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2)劳务派遣单位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实际用工单位:(1)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费用,应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实际用工单位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实际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的税收问题1. 明确税收主体: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税收主体地位,确保双方依法纳税。
2. 规范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务派遣费用的构成,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以便双方依法计算税额。
3. 依法申报纳税: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
4. 保留相关凭证:双方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保留相关凭证,如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 遵循税收优惠政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国家关于劳务派遣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优惠。
总之,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及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依法纳税,避免税收风险。
同时,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劳务合同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劳务派遣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税收减免:1.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且主营业务为劳务派遣;2. 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3. 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1.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劳务派遣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劳务派遣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劳务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2. 个人大额报酬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个人大额报酬,如居间费、技术服务费等,可以享受税收园区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率可降至1%以下。
四、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 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可以享受免征和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2.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为支持稳定外贸和外资,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指引,涉及出口货物劳务的税收政策,包括免征和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五、申请条件和程序1. 劳务派遣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不符合规定,也会影响企业的申请结果。
总之,劳务合同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劳务派遣企业及劳动者的税收负担,鼓励和支持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
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同时,劳动者也应关注自身权益,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劳务派遣合同税收注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个人的青睐。
然而,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税收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以下是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税收的注意事项:一、劳务派遣合同的定义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合同税收政策1. 派遣单位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派遣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派遣单位在向接受单位收取劳务费时,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接受单位税收政策接受单位在支付劳务费给派遣单位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但是,接受单位在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三、劳务派遣合同税收注意事项1. 明确税种及税率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税种及税率,避免因税率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2.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税收承担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税收承担关系,确保各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 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4.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派遣单位在向接受单位收取劳务费时,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5. 依法缴纳增值税接受单位在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6.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双方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7. 定期进行税务申报和核算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定期进行税务申报和核算,确保各项税收缴纳及时、准确。
劳务派遣合同差额征税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合同差额征税?劳务派遣合同差额征税是指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服务时,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以差额征税方式缴纳税款。
具体来说,企业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中,可以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仅就剩余部分缴纳增值税。
二、劳务派遣合同差额征税政策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合同差额征税政策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 差额征税比例:政策规定的差额征税比例为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支付的费用总额的50%。
3. 税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 有效期:政策的有效期为36-60个月,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减税降费红利。
三、劳务派遣合同差额征税政策的实施细节1. 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服务时,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将费用的一定比例缴纳给税务部门。
2.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据政策规定的比例,将政策规定的差额返还给企业。
3. 企业可以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部门领取政策规定的差额返还款项。
四、劳务派遣合同差额征税政策的影响1. 减轻企业税负:劳务派遣合同差额征税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2. 激发市场活力:政策有助于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3. 保障劳动者权益:政策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五、总结劳务派遣合同差额征税政策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合理利用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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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三个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派遣单位:(一)营业税的计算及合法凭证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时(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
(二)所得税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以向劳务用工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成本支出,而开具发票的方法(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则明确了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扣除项目,也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成本明细项目。
劳务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但是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等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可见,劳务用工的报酬支出虽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但劳务用工的人数是可以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这一点想享受小型微利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涉及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
派遣劳工的报酬一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实际工作中,派遣劳工除了从派遣单位获得劳务报酬之外,还能从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等,这样就可能从两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
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从文件的内容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适合此条规定。
根据稽便函[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个人所得税问题(九)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目前,劳务用工的薪酬普遍偏低,尤其是个税的起征点提高之后,即便是从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两处取得工资,扣除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也未必能达到起征点,如果超过了起征点,从当前的规定来看,只有由个人按税法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另外,用工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这部分工资性收入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另行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务分包的相关税收政策成立建筑劳务公司必须符合建设部等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劳务公司由建设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为了保障民工工资及时付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民工工资可以由具备建筑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代为支付,即把总承包工程合同中的人工工资等内容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建设方拨付工程款项时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由取得此部分分包收入的建筑劳务公司入账后支付民工工资等费用。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具备建筑业资质标准,由建设部门主管,不同于不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的建筑劳务输出公司、其他劳务公司等,不是中介机构,其建筑劳务分包收入不能按其他服务业以5%税率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分包收入实际上是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由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分包出来,由建筑劳务公司承包,显然同一征税对象,只能适用相同的适用税率,即建筑业税目3%的营业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的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既然按照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即属于建筑业施工企业,其营业收入中属于依法签定的建筑业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部分,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按3%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中的其他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如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等,使用非建筑业发票,应按其他相应税目税率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建筑劳务公司在异地分包工程,应该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其中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是否为分包人等应该正确填写,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此处发票付款方是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凭发票(发票联)向总承包人收取劳务分包工程价款,以此发票(记账联)和相关税票入账核算。
总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应该向建设方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承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以其取得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金额,扣除支付给分包人价款(此处即建筑劳务分包人的建筑业发票金额)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税务机关对总承包人提供的上述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扣除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分包发票联)加盖已扣除印戳后,按其余额征税,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现行《营业税条例》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没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其扣除金额必须以支付给分包人价款的建筑业发票(发票联)为依据。
因此总承包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取得分包人的建筑业发票(发票联)的,不得扣除分包工程价款,在申请开发票或者自开发票时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建筑企业外派本企业施工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问题,国税函[2006]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建筑企业对外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则对其取得全部价款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根据施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业施工人员,并按实际派遣施工人员的人数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则对其从施工单位实际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派遣业务,依“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