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文
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具备一定条件。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协调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具备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专业技术人员等。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协调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用工单位的规定1.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用工单位应当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聘的员工(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按照约定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由接受服务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并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下面是相关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禁止以任何形式替代正常雇佣、保障派遣员工享有与被派遣企业内部员工相同或者相近待遇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制度、哪些岗位不适宜采取这种方式、应当履行哪些手续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在使用劳务派遣时也需要考虑到这一点,在给予被调配到其他公司上班的员工薪资时必须包含社会保险费。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外包经营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外包经营服务合同所产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做出了详细说明。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
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
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
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整饬: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协商一致对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派遣的行为。
2. 劳务派遣企业: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3. 用工单位: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单位。
4.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义务第四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 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 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3. 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4. 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5. 有劳务派遣业务风险管理制度;6. 有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的网站或公众号。
第五条信息报告和备案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下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1. 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 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负责人等情况;3. 劳务派遣业务信息,包括派遣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派遣用工单位的信息等;4. 劳务派遣企业网站或公众号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劳务派遣企业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等条款。
劳务派遣协议应写明派遣工作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注明劳务派遣期限。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2.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受到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4. 离职后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法条

劳务派遣法条劳务派遣是当今劳动力市场中一种重要的用工模式,它指的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
劳务派遣法则是对劳务派遣模式下各方权益的保护和规范的法律依据。
以下将对劳务派遣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和条件1. 劳务派遣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指导、管理和支付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2. 劳务派遣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条件,包括:- 用工单位需要有真实的劳动需求;- 由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必须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派遣工作的权益和义务1. 用工单位的权益和义务:- 用工单位享有指导、管理和支付报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不得与派遣工人签订直接用工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员工的安全和劳动条件负责;- 用工单位应当与派遣单位共同承担雇佣责任。
2. 派遣单位的权益和义务:- 派遣单位有权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 派遣单位有义务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 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对员工的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责任;- 派遣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3. 派遣工作的权益和义务:-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雇员相同的劳动条件和权益;- 派遣员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将其纳入正式员工体系,享受相应保障;- 派遣员工应按照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合法权益。
三、劳务派遣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1. 劳务派遣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以下岗位或情况下使用:- 用工单位临时性需求;- 替代因病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工作的正式员工;- 员工租赁服务等特定岗位。
劳务派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等,是指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使用关系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企业用工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劳务派遣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不清等。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劳务派遣的签订、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公平公正原则:劳务派遣的签订、解除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劳务派遣的签订、解除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欺诈、胁迫劳动者。
4. 合同法原则:劳务派遣的签订、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
三、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劳务派遣单位(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劳动者(1)劳动者应当具备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2)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条件,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3. 用工单位(1)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劳动者。
(3)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4. 劳务派遣协议(1)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解读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解读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自己名下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由用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单位劳务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某种形式上的灵活用工,同时也提供了某些就业机会,但在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66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即派遣工与劳派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对方的劳动合同不具有雇佣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方式和合同约定内容。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原则、申请与批准、登记备案、用工单位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二、劳务派遣的合同内容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规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包括派遣单位和受派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用工方式和期限:明确派遣工作在受派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
3.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派遣工的工资、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合同内容。
4.劳动保护和权益:确保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工人享受同等的劳动保护和权益。
5.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解除合同的方式、条件和赔偿等相关内容。
6.其他约定事项:包括工作变动、奖惩制度、纠纷解决和合同解释等内容。
三、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是法律法规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应切实保障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工和派遣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一份复印件备查。
2.工资支付:派遣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3.劳动条件保护:用工单位应提供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确保派遣工享受同等的劳动保护。
4.社会保险权益: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概述劳务派遣的正式法律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较早的时候,劳务派遣还不被法律明确规定,而工程指导与监理却非常重要。
但是随着劳务派遣形式的不断发展和越来越多的民众使用劳务派遣工作,劳务派遣很快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给第三方,但是转移不得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并吊销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章制度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2.《工伤保险条例》: 对于在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给予相应的赔偿和救助,并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社保机构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征缴社会保险费进行规范。
四、结论劳务派遣是一种在我国不断发展的劳动关系形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策的改革,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劳务派遣工作。
同时,劳务派遣企业也应大力树立品牌形象,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1.1 定义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另一家提供临时工作岗位的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协议,将自己雇佣的员工暂时调配到乙方进行工作。
1.2 条件限制- 双重主体关系:被派遣员工同时存在于甲、乙两个企业之间;- 合理性原则:只有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如孕期女职工替代等。
2. 务实型就业促进条例此条例旨在加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并鼓励各类市场参与者为他们提供机会。
根据该条例,在某些条件下允许采取灵活形式来解决短期或项目需求所带来的问题。
3. 社保费率管理细则进行社会保险缴纳是每个公司都必须履行的责任。
此细则详述了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应按比例支付给社会保险的费率,并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了特殊规定。
4. 务工人员管理条例该法规旨在维护农民工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明确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应福利。
此条例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关系中被调配到乙方企业从事临时性岗位的雇佣者。
5.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甲、乙两个企业都有义务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地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
6. 法律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不同程度上的处罚或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根据违反内容以及损害后果而异。
7. 争议解决方式当涉及到与办理过程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建议各方尽量采取友好沟通渠道先行处理分歧。
8. 其他注意事项9.本文档涉及附件:无10.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劳动合同:雇佣双方约定工作内容、条件和权益关系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 甲方:劳务派遣员工原始用人单位,即将其员工暂时调配到乙方企业进行岗位任务的公司或组织。
- 乙方:接收被派遣员工并提供临时性就业机会给予报酬的公司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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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文一、劳务派遣的试用期规定(只能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法律没有对劳务派遣如何设定试用期作出直接规定,但是,鉴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只能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设定试用期,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权给派遣工设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1)概要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1)概要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3、经济性裁员(1)概要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协商)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提出)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提出)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1](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