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要点汇总
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已录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在现代社会中,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灵活用工方式,促进了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和用工市场的灵活性。
然而,正因为劳务派遣的特殊性,也带来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最基础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是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细化和规范化的文件,对劳务派遣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派遣的条件和权益。
同时,用工单位也要对劳动者派遣工作场所的安全责任进行管理。
3. 地方性规定除了中央级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也会制定一些地方性规定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地方性规定通常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劳务派遣的操作流程和劳动者权益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在派遣期间享有的权益和保障负有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提供工作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用工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作对象,同样承担一定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落实各项职业卫生、劳动安全等制度和管理措施。
3. 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和责任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的权益,例如合理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同时,劳务派遣劳动者也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派遣工作。
总结起来,劳务派遣在提供用工灵活性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双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各自的责任。
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具备一定条件。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协调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具备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专业技术人员等。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协调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用工单位的规定1.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用工单位应当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务派遣行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务派遣,又称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派遣工权益保障不足、派遣关系混乱等。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劳务派遣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劳务派遣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为劳务派遣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3.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2012年6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3)2014年2月18日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上海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规定》等。
三、劳务派遣行业的法律规定1.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知识解读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知识解读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方式,指由用工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部分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指挥、管理和支付工资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形式。
劳务派遣需满足以下条件:1)派遣单位必须是拥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2)派遣工作必须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3)派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劳务派遣双方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派遣岗位、工作期限、工资待遇等内容。
二、员工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作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并提供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三、派遣员工与职工的区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在法律地位上有所区别。
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岗位实际提供单位共同承担,用工单位享有指挥、管理权,而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则由用工单位单独承担劳动关系。
派遣员工在享受劳动待遇时,需与派遣单位协商,并根据派遣单位的承诺进行执行。
四、劳务派遣的解除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派遣期限届满,派遣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终止,但如劳动派遣期限超过两年,则应当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亦可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此外,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解雇权益,用工单位如欲解雇派遣员工,须依法支付相应的解雇赔偿。
五、社会保险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员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汇总(3篇)

第1篇一、概述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派遣制、雇员租赁等,是指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定进行汇总。
二、法律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概念、适用范围、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派遣协议的签订、派遣期限、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细化。
该条例对劳务派遣的设立条件、派遣协议、派遣期限、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
3.《关于规范劳务派遣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派遣协议、派遣期限、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2月18日发布,是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派遣协议、派遣期限、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5.《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规范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于2016年7月15日实施。
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劳务派遣监管,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但以下岗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工:(1)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岗位;(2)核心技术研发岗位;(3)关键管理岗位;(4)专业技术岗位;(5)直接生产岗位;(6)直接服务岗位。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被称为“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地位,既不属于劳动合同用工,也不属于劳务合同用工。
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形式、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劳务派遣用工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2)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分为全日制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劳务派遣。
(3)劳务派遣用工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岗位、期限、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劳务派遣用工的权利义务: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③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等待遇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1)劳务派遣用工的期限:劳务派遣用工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应当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3)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应当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报酬和福利待遇相当。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文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文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需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动报酬,并承担劳务派遣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视为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订立,并自行订立的劳动合同起效。
三、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劳动派遣单位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二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并说明理由;没有提前通知的,应当按照过错方全部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
四、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发给被派遣劳动者赔偿金的,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先行支付;用工单位无力支付赔偿金,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判决后,用工单位仍旧未支付的,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支付。
五、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用工单位应当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报酬。
六、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劳动派遣单位不得以两年为期限,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派遣同一劳动者。
七、《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劳动派遣关系终止的,劳动派遣工作机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八、《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动派遣工作机构应当将用工单位依法应由自行承担的劳动保障费用一并结算,款到劳动派遣工作机构账户或者用工单位账户。
九、《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待遇。
十、《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动派遣制度用于不定期、临时、替代正式用工的情形。
十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权益承担责任。
十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派遣工作机构自新闻报道、社交网络获悉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录取费用和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查处。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和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和风险防范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劳务派遣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自己招聘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劳动派遣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作的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 劳动派遣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我国还制定了《劳动派遣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并在派遣前向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登记。
同时,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3.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
二、劳务派遣的风险防范1. 合同约定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同时,双方还应当约定激励和约束机制,以确保双方能够共同遵守合同的规定。
2.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险、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
用工单位也应当确保派遣工作环境的安全和派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 风险评估和管理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加强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用工单位也应当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晋升机会,提升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总结: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就业形式,在满足用工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要点汇总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要点汇总一、劳务派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才可以经营劳务派遣的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二)用工单位本文的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为其提供劳务的单位。
它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派遣员工本文所指的派遣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到别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劳务派遣公司首先应承担一般的用工单位义务及劳动法上的义务:为派遣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用工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派遣工因公负伤时的工伤待遇;派遣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与派遣工签订至少两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派遣工到用工单位的工作多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所以在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的合同期间经常会出现派遣工没有工作的情况,此时为了保障派遣工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
1、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三性”进行了解释,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该条款未保留,导致实践中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发生困难。
在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人力资源部门的费用,规避劳动法上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劳务派遣是情有独钟。
有的单位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导致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数量远超过正式员工,并且劳务派遣与正式职工工同工不同酬,其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2、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这种“逆向派遣”的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时需注意,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即:(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下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比如用工单位在裁员时,不能“裁减”(即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送符合条件的派遣工。
两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此时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联系是很有限的,用工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比较普遍,而派遣单位需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加重了派遣单位的经营风险。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为了争取更大的利润,压缩用工成本损害派遣工的利益,派遣单位可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该风险是用工单位无法控制的。
比如用工单位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全部打包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却拖欠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给用工单位带来了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风险的无法控制性,用工单位可在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赔偿用工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3、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由于派遣工是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工伤待遇应由派遣单位负责。
但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地区差异很大,落后地区跟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与赔偿标准相差很多,而现实中的劳务派遣公司多是由欠发达的地区向经济发达的地区输送劳动力,当派遣工遭受工伤时,受伤职工的维权会面临程序上的障碍和实体的不公平。
由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不同的地方,但是申请工伤需要向与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异地申请工伤来回的路程,时间及路程是对受工伤派遣工的一大障碍,有些受伤严重的派遣工行动不便,异地申请工伤就更加困难。
为派遣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派遣单位也会因为异地的原因错过申请工伤的时限。
单位申请工伤的期限只有一个月,由于派遣工的实际管理单位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对异地的派遣工的情况不能及时了解,往往错过一个月的工伤申请期限,这时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单位为了逃避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会给派遣工设置重重障碍,受伤的派遣工往往迫于压力最终在金额上作出很大让步。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具体而言,(1)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派遣协议的要求,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
即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派遣协议的要求,派遣了不适合用工单位工作岗位的派遣工,并且是由于派遣工的劳动技能达不到用工单位岗位的要求,因此在用工单位营业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派遣单位才应当承担责任。
这就要求只有在这二个条件(没依照派遣协议的要求、并且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同时成立时,派遣单位才是有过错的。
(2)相应的补充责任。
用单位在接受派遣工时,是有考核的义务的,如果发现不适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时,应当及时与派遣单位沟通,或是遣返,或者更改派遣协议改变工作岗位,如果用工单位怠于行使此项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所以理解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当把握两点:①补充责任是补充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不存在补充责任,在用人单位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才由劳务派遣单位补充赔偿。
②相应的责任,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即以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作用,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在于,补充责任是全部补充,即凡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责任都由补充责任人承担;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而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使是补充责任.也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且不得向直接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