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4+5行的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金额。
4.第4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第5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6+7+…+14行的金额。
6.第6行“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7.第7行“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报进行时,这2张必填表怎样填报才正确?

企业所得税年报进行时,这2张必填表怎样填报才正确?2017年在总结和评估实际执行效果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对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并于2017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由37张表单组成,其中必填表2张,为《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两张表单如何来填报?必填表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正确填报方法: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部分。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1.“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省内)”;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并填写就地缴纳比例;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不是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选择“否”。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和推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企业利润表、纳税表中有关附表的数据投档。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投档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投档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出现分拆、统合、宣告破产、歇业等情况的,投档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歇业或法院判决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出现分拆、统合、宣告破产、歇业等情况的,投档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歇业或法院判决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本表就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以此类推纳税调整额后排序出来“纳税调整后税金”(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含总收入类、计入类、资产类等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含利润总额的排序、应纳税所得额的排序、应纳税额的排序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进行填报。
该部分的总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项目,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总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充分反映;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投档附表一(2)《金融企业总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适当栏次;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非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非政府,投档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1企业单位开支项目明细表》。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2020年05月13日来源:中国税务杂志作者:杨昌睿宋哲周优曹琦欢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以下简称“3 号公告”)。
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以案例形式,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案例1:居民个人王某2019 年度取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30 万元,假设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6 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 万元,以及其他扣除0.24 万元;另取得在境外A 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20 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 万元,股息收入4 万元;同时在境外B 国取得利息收入5 万元。
除上述外,王某无其他所得。
王某根据A 国和B 国税法规定,在A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 万元,同时在B 国缴纳预提所得税0.8 万元。
王某在2020 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如何处理?(假设只考虑综合所得基本扣除,不考虑税收协定和预缴因素。
)分析:1. 计算2019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经营所得的盈利;(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为便于计算,我们以表格方式对王某2019 年度取得的境内和境外各项所得进行分类,详见表一。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填表说明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取得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报本表时应当一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报送期限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需要办理自行申报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填写居民个人取得所得当年的第1日至最后1日。
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基本情况1.手机号码:填写居民个人中国境内的有效手机号码。
2.电子邮箱:填写居民个人有效电子邮箱地址。
3.联系地址:填写居民个人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地址。
4.邮政编码:填写居民个人“联系地址”所对应的邮政编码。
(三)纳税地点居民个人根据任职受雇情况,在选项1和选项2之间选择其一,并填写相应信息。
若居民个人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被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的,无需填写本部分。
1.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勾选“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并填写相关信息。
(1)名称: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勾选“户籍所在地”的,填写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住址。
勾选“经常居住地”的,填写居民个人申领居住证上登载的居住地址;没有申领居住证的,填写居民个人实际居住地;实际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填写支付或者实际负担综合所得的境内单位或个人所在地。
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讲解

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 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 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 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 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 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 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 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 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 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 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 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
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详见:财税〔2008〕115号(节能、节水、环保), 财税〔2008〕118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第30行“应纳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 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 第27-28-29行。
*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
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
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 目以“-”号填列。
*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 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 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 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 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
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 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 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年度申报)填表说明正文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年度申报)填表说明正文第一篇: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年度申报)填表说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年度申报)填表说明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二、纳税人基础信息1、“国籍或地区”:据实填列如:中国、中国台湾、香港、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典、挪威等。
2、“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外籍人编码、其他。
3、“职业”:按劳动和保障部门国标。
A、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2、事业单位负责人、3、企业负责人B、专业技术人员。
1、科学研究人员、2、工程技术人员、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经济业务人员、5、金融业务人员、6、法律专业人员、7、教学人员、8、文学艺术工作人员、9、体育工作人员、10、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 C、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D、商业服务人员。
1、购销人员、2、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E、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F、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G、军人 H、其他4、“所得来源国”:填列中国、中国台湾、香港、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典、挪威、其他。
5、“所得项目”:填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6、“抵华日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此栏。
7、“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
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
8、“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9、“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目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2)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7)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8)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21)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8)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29)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39)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0)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2)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3)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7)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51)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54)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55)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61)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62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66)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7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74)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8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是企业年度申报表中较为复杂的一张报表,对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数字间以及表与表之间的关系和表内关系,许多财税人员都莫衷一是。
本文结合案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介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一) 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
企业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一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对于总分机构的境外收益,分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经济收益,作为营业利润,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直接抵免。
(二) 境外所得税的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否则不能抵免。
“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主要源于控制范围和控制算法的不同。
(一)控制的范围不同税法上说的“控制关系”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会计上,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的“控制”一词,主要是指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
企业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50%以上的表决权,一般达到了控制的范围,但是,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不仅仅是根据50%这个量化指标,关键是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和判断“控制关系”。
(二)控制的算法不同间接抵免的算法不仅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所属的孙公司取得的股息,即适用于从多层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第三层以下以此类推。
每一层都要计算认可的境外税收缴纳数额和间接抵免所应缴纳的税收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股份采用连乘法计算,而非会计上对股份公司的间接股份判断采用的相加方法。
例如,我国母公司拥有某国子公司55%的股份,子公司又拥有孙公司60%的股份。
在这多层控股公司中,每一层均拥有下一层20%以上的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属直接控制;母公司与孙公司属间接控制,持股比例为33%(55%×60%),符合我国规定的20%持股比例,可实行间接抵免。
若子公司只拥有孙公司30%的股份,虽然母公司与孙公司也属间接控制,但持股比例为%(55%×30%),不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持股比例,因此不能实行间接抵免。
案例解析《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案例】我国居民企业甲企业2012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从A国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70万元,A国税率为30%;从B国(未设立分支机构)取得租金所得3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万元,B国税率为20%。
甲企业拥有C国子公司60%的股份,子公司在相同纳税年度向甲企业派发了216万元股息,C国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税率为10%。
请填报甲企业2012年《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
解析:1、《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见上表)第1列“国家或地区”:从A国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以及从B国取得租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甲企业持有C国的被投资企业60%的股份,甲企业从C国收到的股息所得应采用间接抵免方式。
2、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税后境外所得的金额。
A国第2列=70万元,B国第2列=40万元,C国第2列=216万元。
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A国第3列=70÷(1-30%)=100(万元)。
B国第3列=40÷(1-20%)=50(万元)。
C国第3列=216÷(1-10%)÷(1-20%)=300(万元)。
4、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第4列只适用于总分机构直接抵免方式,而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不得抵免,即间接抵免方式下第4列不得填报。
A、B国无以前年度亏损,第4列不填,C国采用间接抵免方式,第4列不得填报。
5、第5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但现行税法尚无具体规定,A、B、C三国第5列一般不填。
6、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
第6列=3列-4列-5列。
A、B、C三国第4、5列都为0,所以6列=3列。
7、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
境外盈利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但境内盈利不得弥补境外亏损。
本案例甲企业2012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大于0,无亏损可弥补。
A、B、C三国第7列均不填。
8、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第8列=6列-7列,A、B、C三国第7列都不填,第8列=6列。
9、第9列“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
我国法定税率只有一个25%,A、B、C三国此列均填25%。
10、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的金额。
第10列=第8列×第9列。
A国第10列=100×25%=25(万元)。
B国第10列=50×25%=(万元)。
C国第10列=300×25%=75(万元)。
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金额。
A国第11列=70÷(1-30%)×30%=30(万元)。
B国第11列=40÷(1-20%)×20%=10(万元)。
C国第11列=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16÷(1-10%)×10%+216÷(1-10%)÷(1-20%)×20%=10(万元)=84(万元)。
12、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内“应纳税额”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0行“应纳税额”,本案例2012年度境内应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
境外“应纳税额”来自于本表《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本案例2012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来自于本表《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8列。
抵免限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0行+《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8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8列)。
A国第12列=(25+25)×100÷(100+100)=25(万元)。
B国第12列=(25+×50÷(100+50)=(万元)。
C国第12列=(25+75)×300÷(100+300)=75(万元)。
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
此列来自于第11列与12列较小者。
A国第13列=25万元、B国第13列=10万元、C国第13列=75万元。
14、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
第14列=第12列-第13列。
A国、C国第14列都不填;B国第14列==(万元)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A、B、C国均不填。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未抵免余额。
A、B、C国均不填。
17、第17列“定率抵免”。
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A、B、C国均不填。
高顿财务培训成本相关课程推荐:《所得税会计》《税务管理与筹划》《从税务角度看商业模式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