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②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③未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④未按规定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⑤未按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2、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如有违反下列行为的,将视不同情节,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②滥用职权;③玩忽职守;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限期停业整顿;(3)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对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6、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①承担尸检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②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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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40
医疗事故处理标准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7/40
医疗事故预防
普通预防办法 医疗质量监控机制 防范预案制度 汇报制度 病历书写要求 禁止性要求 病人对病历资料权利 病人知情权与医方通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讲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40
Hale Waihona Puke 概述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经过。 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 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法规共七章63条,分为总则、医疗事故预防与
处置、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医疗事故处理与监督、 医疗事故赔偿、罚则、附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地位:行政法规
33/40
判定费用问题
属于医疗事故,机构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提出方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4/40
列举排除医疗事故
紧急情况下,紧急 避险 病情异常、体质特殊 现有条件下,无法预料、不能防范不良后果 无过失输血 不可抗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5/40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
行政义务 行政处理开启及期间 行政权限 行政处理程序 判定结论行政效力 结果汇报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1/40
判定证据与证实规则
举证不能责任 关于门诊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2/40
判定结论形成及其内容
过半数经过 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提交材
料和调查材料;三、判定过程说明;四、医疗 行为违法性;五、因果关系;六、责任程度; 七、等级;八、医学提议。
2024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患者及其家属
若故意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 安全、人格尊严等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罚种类及适用条件
根据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可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处以一定 数额的罚款。
若医疗事故涉及犯罪行为,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警告 罚款
吊销执业证书 刑事责任
针对情节较轻的医疗事故,可对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处 罚。
赔偿程序 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 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患者 或其家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指导
Chapter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医院因手术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
案例二
某医院因用药错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案例三
某医院因医疗器械故障导致患者受伤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医疗事故鉴定难度大
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 观性和争议性。
赔偿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导致赔偿结果 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
预防措施不足
目前对医疗事故的预防措施重视不够,缺乏系统性的风险防控机制和 有效的预警系统。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涉及人员及责任
涉及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及 其家属等。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治疗,如实提供病史和相关信息,尊重医务人员 的劳动成果,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和安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 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主动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 情况,积极协商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过失、疏忽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事件。
由于医疗事故涉及到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利益,所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是指在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疏忽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病人的损害或者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既包括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的错误,也包括医疗机构在组织管理、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失职。
二、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原则1.替代行为原则:根据替代行为原则,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该以最大程度降低危害患者健康安全的方式进行行为替代,即优先选择安全可靠的治疗方法和药物。
2.责任追溯原则:根据责任追溯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患者进行赔偿。
同时,在事故处理中要注重查找事故责任的主体,如医务人员个人、医疗机构和政府等。
3.协同治理原则:根据协同治理原则,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该通力合作,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升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提高,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内容1.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主体,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2.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是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该对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进行赔偿,包括治疗费用、精神损失抚慰金和生活补偿等。
3.医疗事故的惩罚和追责: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
四、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展望目前,各国在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包括立法不完善、赔偿标准不明确和惩罚力度不够等。
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安全水平,未来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立法和监管:各国应该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和监管,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提高对医疗事故的监管力度。
医疗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医疗事故应急处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医疗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应急行为,有效预防、减轻和消除医疗事故的危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应急处理。
1.3 原则医疗事故应急处理应遵循及时、公开、公正、有效的原则,做到救治及时、报告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
2. 应急组织与职责2.1 应急组织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医疗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职责医疗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救治受伤人员;- 及时报告医疗事故;-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医疗事故的危害;- 按照规定及时提交医疗事故应急处理报告。
3. 医疗事故报告3.1 报告时限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立即报告医疗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并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2 报告内容医疗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医疗机构名称;-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病历号;- 医疗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程度;- 医疗事故处理措施及结果;-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 医疗事故处理4.1 救治措施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救治受伤患者,防止病情恶化。
4.2 现场保护医疗机构应保护好医疗事故现场,保留相关证据,不得篡改、伪造或者销毁。
4.3 调查与分析医疗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4.4 处理决定医疗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
4.5 整改与改进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整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发生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时能及时、高效、公正地进行处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定义1.医疗事故: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有意或技术操作等原因,致使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2.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师、护士和其他参加医疗过程的人员。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和报告管理第四条医疗事故的分类医疗事故依照损害程度可分为四类:1.一般医疗事故:造成细小损害且能够及时改善或恢复的医疗事故。
2.严重医疗事故:造成重点损害但不是生命威逼的医疗事故。
3.特别严重医疗事故:造成严重损害且有生命威逼的医疗事故。
4.极端严重医疗事故:造成重点群体性损害或具有重点社会影响的医疗事故。
第五条医疗事故的报告1.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刻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依照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报告。
2.医疗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医疗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医疗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并按规定共享医疗事故信息。
第三章医疗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第六条医疗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处理小组应依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订立调查计划并确保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医疗事故调查应综合运用技术、科学和法律等方法,收集、分析、评估和归纳相关证据和信息。
3.调查应包含查明事故的发生原因、过程及责任,评估损害程度,提出改善方案和防范措施,订立医疗事故处理看法。
第七条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医疗机构负责人依据事故处理小组的调查报告和看法,订立具体的处理方案,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依据事故处理方案进行相应的矫正、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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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立法概述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
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 主要法律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 法》同时作废。
医疗事故的构成:(五大要件)
(五)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一果多因,需要分清责任程度)
案例6
病人王女士,56岁。两天呕吐、腹泻10余次,稀水 样大便,无脓血及粘液。收院查体,除有脱水表现 外,无其他异常体征。经主治医生再三追问病史, 均否认病前进食特殊食物以及共同进餐者有类似症 状。因此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对症治疗后,病人脱 水情况稍有好转,但呕吐及腹泻仍不止。医生与家 属商定,带药回家,如病情变化,随时复诊。病人 返家后,同餐的另外三人也先后发病前来就诊。他 们把食用假贝母的情况告诉了医生,经检查诊断为 食用假贝母中毒,最先发病及就诊的王女士终因中 毒太深,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 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 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分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 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 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 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医疗事故,要承担一定 的责任。
案例1
非法行医
医疗事故的构成:(五大要件)
(二)
案例2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 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 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 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分析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 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
分析
护士的行为显然是有过失,但并未对患 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后果。属于一般医 疗差错,因此,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案例5
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外遇,双 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院诊治,该医 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体健康,但一直未 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查,未果。由此又引起 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 并告知了自己婚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 她的输卵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 审理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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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产生的。
医疗事故的构成:(五大要件)
(四)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案例4
某护士因急于下班,而将本该给甲床注射的80万单位青霉 素误给乙床无此医嘱的患者注射,同时交叉地将应给乙床 注射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注射给了甲。用药后发现有错,紧 急报告医师,立即进行抢救准备,经观察恰遇乙对青霉素 没有过敏反应,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分析
王的死亡是由三种原因造成的:
一是病人食用假贝母; 二是病人就诊时隐瞒病史的真实情况; 三是医生的“误诊误治”。
第一和第二两个原因的结合,是本例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诊 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7
某患者上呼吸道感染静点青霉素,护士按操作 规程给予用药。第二天用完药,患者回到家中 感到不适,三小时后加重,急送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家属认为是青霉素过敏致死,反映到市 卫生局。经市医学会鉴定,护士在用药上完全 按操作规程给药,皮试曾阴性,而且这是在第 二天的连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过敏反应,患者 的死亡是医疗机构及护士难以预料和防范的, 这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过失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与见到。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
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 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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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 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 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五大要件)
(三)责任主体行为的违法性
案例3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 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 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 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 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 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 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 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分析
此案虽造成了患者不孕的不良后果,但由于是医生的故 意行为,因此,依据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不能 再按医疗事故处理。
法律上将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主观上的心理态度(过错) 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
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 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够避免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