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疾控字〔2005〕115号

合集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18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18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伤害是全球各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我国每年约有70~80万人死于各种伤害,占死亡总数的11%,居死因顺位第5位。

由于伤害的高发生率和高致残率消耗着大量的卫生资源,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疾病负担。

为了制定伤害干预措施和预防与控制策略,评价干预效果,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慢病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伤害监测方案》(见附件),并于2004年在全国11省(市)的70家医疗机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伤害监测试点工作。

通过建立全国伤害监测系统,持续、系统地收集、分析、解释和发布伤害相关的信息,从而实现对伤害流行情况和疾病负担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描述。

现将《全国伤害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按照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伤害监测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慢病中心根据《全国伤害监测方案》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各级培训,做好现场实施指导和工作督导,并及时汇总、分析监测资料,编制年度报告,上报卫生部。

三、为保障本次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慢病中心将统一安排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各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卫医发〔2005〕3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卫医发〔2005〕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提高我国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在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人禽流感防治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华医学会等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2004年发布的《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

现将《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印发给你们,以指导各地人禽流感救治工作。

附件: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人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称人禽流感)是由禽甲型流感病毒某些亚型中的一些毒株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早在1981年,美国即有禽流感病毒H7N7感染人类引起结膜炎的报道。

1997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H5N1型人禽流感,导致6人死亡,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近年来,人们又先后获得了H9N2、H7N2、H7N3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类的证据,荷兰、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国家相继出现了人禽流感病例。

尽管目前人禽流感只是呈地区性小规模流行,但是,考虑到人类对禽流感病毒普遍缺乏免疫力以及人类感染H5N1型禽流感病毒后的高病死率,WHO认为该疾病可能是对人类存在潜在威胁最大的疾病之一。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浙价费[2005]290号•【施行日期】200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自7月1日实施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设立部分检验套餐组合项目。

根据临床检验的实际需要,为提高诊疗速度和效率,设立15个检验套餐组合项目(详见附件一)。

二、明确有关政策。

(一)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增加两条:1、各诊疗项目操作中穿刺、置管、注射等诊疗以及氧气、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液、一般缝线、敷料、普通导管、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肝素钠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同时删除手术治疗类(33)说明第4点。

2、诊疗项目操作过程中若需要配合开展其他项目,只能按一个诊疗目的项目计价。

(二)删除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第3点中“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麻醉及麻醉材料”的内容,并在临床各系统诊疗类(31)说明中增加:“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

(三)明确妇产科有关收费政策:产科B超检查不能加收脐血流监测和胎儿成熟度检测;对产科新生儿不能收取住院诊查费;婴儿保温箱费和床位费不能同时计收;产科各类接生费不能同时计收。

三、更正(调整)部分内容。

(一)330101“麻醉”项目编码的第六位数字统一修改为“1”。

(二)删除以下8个项目:210103033“窦道及瘘管造影”、21030004“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220700001“计算机三维重建技术(3DE)”、270800002“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310701005“标测心电图”、330501011“外耳道肿物活检术”、330501012“外耳道疖脓肿切开引流术”、420000001“骨折手法整复术”。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 2002年9月10日,微山县卫生局对辖区内的东里煤矿某矿井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井井下煤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有该矿井7月份煤尘自测报表为据);该矿井不提供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方理由是该矿井为东里煤矿的一个矿井,不具有法人资格,有关材料应由东里煤矿提供,而东里煤矿不在微山县行政区域内。

微山县卫生局根据违法事实进行了立案,并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20d改正。

20d后微山县卫生局对该矿井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矿井仍然存在上述违法事实,当场再次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经合议后,微山县卫生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与职业医学2005年第四期《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2008年5月21日上午9时接社会群众电话举报,工业园某食品有限公司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擅自冷冻储藏食品。

接到举报后所领导立即组织4名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已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肉类、鱼类、蔬菜储藏(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检查冷库发现有鱼类264.8185吨,深加工蔬菜类88.417吨;现场食品经营人员4名均提供不出健康证明;未发现台账收入等情况。

《山东胶南,胶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一起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及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32004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

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

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我国核技术起步于上世纪 50 年代,文献记录表明中国最早的放射源利用是北京某医院使用镭针。随 着核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 应用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生物、医疗、食品安全、环保、资源勘探、公共安全 及科研等多个领域,已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根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 理系统统计数据,我国近几年来放射源的数量增长迅速。截至 2019 年 6 月,我国共有核技术利用(本文 中指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约 7.6 万家,使用放射源总数达 14.4 万枚,使用射线装置 18.9 万台。
目录
第一章 我国核技术利用法律法规概述 .................................................................................................................1
第二章 法律法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7 放射源分类办法 ...............................................................................................................................................47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 ...............................................................................................................50 射线装置分类中对自屏蔽工业探伤机构理解的回复 ....................................................................................54 关于发布《放射性废物分类》的公告 ...........................................................................................................5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核技术利用部分) ........................................................................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十)关于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费用问题
医疗机构对患者收取诊查费的同时,收取疾病档案费、疾病健康教育费、婴幼儿健康体检费等,属扩大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提供相应服务收取围产保健访视费用的,属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关于新增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收费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向有权限的管理部门提出新增医疗技术服务项目申请或按照规定程序试行期结束后,在有关部门正式下文批复或重新批复收费标准前,擅自开展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属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关于麻醉机使用钠石灰单独收费问题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麻醉手术中麻醉药品可单独收费。钠石灰作为二氧化碳过滤剂,是麻醉机必须使用的耗材,不属于麻醉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将钠石灰作为麻醉药品单独收费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关于重症监护费问题
重症监护费的收费标准、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应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收取重症监护费的同时,对规定除外内容可另行收费。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特殊仪器监测、医护人员护理等项目单列收费的,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11〕3156物价局: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3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目前对检查发现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已进入结案处理阶段。为明确政策界限,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总体处理原则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认定意见通知如下: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六、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一)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物应按医疗废物处理。

如病人执意带走,劝说无效的,应由科室进行消毒处理后交给患者,同时告知患者家属其物品具有的感染危险。

(二)使用后血袋应由使用科室及时送至输血科。

输血科应与使用科室做好交接记录,并将其存放于4℃冰箱内保存24小时,然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置。

(三)对于以前纳入病理性废物的妇产科引产胎体以及产妇胎盘,必须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执行。

1、妇产科(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引产的胎体,如患者自愿交由我院处理的,应签署《胎儿(婴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并科室登记本及专职人员回收登记本上注明“胎体几具”“,并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精神,对于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理原则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的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妇产科应当及时告知产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做好相应的交接记录。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的原则要求,收归医院集中处置的胎盘,后勤部要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沪卫疾控[2005]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5.11.08【实施日期】2005.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7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为进一步做好冬春季各类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预防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着重要求如下:一、根据上海市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病特点,本市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在此期间,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以及不明原因呼吸道传染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作为卫生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2005年至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为防止人禽流感病例发生和防止流感大流行。

二、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治呼吸道传染病的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

各级各类单位要加强领导小组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并配备足够人力组建应急处置队伍,积极落实应对的各项准备工作。

要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切实履行值班责任,发生事件后要及时处理、报告。

三、本市防治非典、人禽流感等疾病的医疗救治网络仍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长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的有关规定设置。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9.09•【字号】辽卫函字[2005]391号•【施行日期】200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391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治措施,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并制定了《辽宁省2005年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各地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对本地区各有关单位的自查工作,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9月30日前汇总报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在各地自查结束后,省卫生厅将于10月中旬结合各地自查情况对全省传染病执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辽宁省2005年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方案二○○五年九月九日辽宁省2005年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方案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监测,提高传染病防治水平,为社会的稳定及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制定《辽宁省2005年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一)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机制,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二)全面掌握我省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二、检查内容本次检查重点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内容为:(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情况1、落实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机构、人员、装备以及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情况;3、《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贯彻情况;4、监督执法程序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监督文书规范程度和监督档案管理情况。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苏卫办[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办〔2004〕49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卫发电[2004]6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做好今冬明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

附件: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为了防止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反复,预防人禽流感疫情和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一)目标通过本工作方案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测报告网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能力;加强部门间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非典疫情蔓延,防止人禽流感疫情和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二、监测与报告(一)病例诊断及报告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推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及时发现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并按照《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卫疾控字〔2005〕115号
东城区卫生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区疾控中心、区结核病防治所: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疫苗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并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接种单位)要认真学习
贯彻〘条例〙,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区卫生局将对辖区有关人员进行〘条例〙的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区疾控中心要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继续作好接种单位资质认定、基层预防保健人员培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业务技术指导职能;加强疫苗可预防疾病的监测;积极为学校、幼儿园对入学、入托儿童接种证的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要加强疫苗使用的管理,严格做好一类疫苗的领发登记工作。

三、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

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认真做好相关记录;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做好对入学、入托儿童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及对漏种儿童实施相关疫苗的补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异常反应要及时上报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积极配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

从〘条例〙执行之日起,在进行第一类疫苗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

四、为做好一类疫苗接种费的补助工作,各单位要做好一类疫苗的接种统计工作,每季度填写接种统计表(见附
件),并于4月、7月、10月、1月5日前上报东城区卫生局疾控科(卫生局130室),以便汇总,下拨接种经费。

附件: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与疫苗领取统计表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卫生防疫通知
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处
发:局机关有关科室
东城区卫生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日印发
附件:
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与疫苗领取统计表
单位名称:统计时间:200 年月-----200 年月(盖章)上报时间:200 年月日
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